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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調解如何申請?調解程序與申請書撰寫|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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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調解如何申請?調解程序與申請書撰寫

遇到性騷擾,除了氣憤與難過,你可能會想:「難道只能上法院打官司嗎?」其實,還有一個更快、更私密、也更省力的選擇——調解。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性騷擾調解怎麼申請、申請書怎麼寫,以及整個調解流程的細節。我們還會引用真實的法院見解與案例,讓你一次掌握所有重點!


一、為什麼要選擇調解?

想像一下,小美在公司被同事阿華言語騷擾,還被摸了背。小美覺得很噁心,但一想到要上法院、開庭、請律師,就覺得壓力超大。這時候,調解就是一個很好的替代方案:

  • 省時:通常一次調解會議就能解決,不用等好幾個月。
  • 省錢:調解不用付裁判費,且除勘驗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 保密:調解過程不對外公開,保護雙方隱私。
  • 彈性:可以要求道歉、賠償、甚至要求對方上性平課程,不像法院只能判賠錢。
  • 有法律效力: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就跟法院判決一樣,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所以,如果你不想把事情鬧大,但又希望對方負起責任,調解絕對是首選!


二、什麼是性騷擾調解?

簡單說,就是被害人和加害人(或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主持下,坐下來談條件,達成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協議。這個協議會寫成「調解書」,送交法院核定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方如果不履行,你可以直接拿調解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扣薪水、查封財產)。

調解可以透過兩種途徑啟動:

  1. 直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2. 先向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警察機關(例如學校)申訴,如果於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有調解意願,該機關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

三、誰可以申請調解?

  • 被害人:當然可以自己申請。
  • 加害人:如果加害人想道歉或和解,也可以主動申請。
  •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

不過要注意,調解必須雙方都自願參加,如果一方不到場,調解就不成立。


四、向哪裡申請調解?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常為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調解,不是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你可以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的網站查詢受理窗口。

如果你是在職場或校園被騷擾,也可以先向雇主學校申訴。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例如公司、學校)必須設置申訴管道;又依司法院函釋,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應於知有該事件之日起7天內辦理第1次通報,嗣後並應視調查及處理情形隨時通報。如果申訴後雙方願意調解,機關可以協助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


五、調解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調解的第一步,就是填寫調解申請書。你可以到調解委員會現場拿表格,或從各縣市政府網站下載。申請書的內容大致如下:

1. 雙方當事人資料

  •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

2. 調解事由

  • 簡單描述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行為(例如言語騷擾、肢體接觸等)。
  • 說明這件事情對你造成的影響(例如精神痛苦、失眠等)。
  • 寫明你希望對方做什麼(例如道歉、賠償金額、寫悔過書等)。

3. 證據清單

  • 如果有監視器畫面、LINE對話紀錄、證人姓名等,都可以列出來,並在調解時提供。

4. 送件

  • 申請書一式三份(主管機關、雙方當事人各一份),親自或郵寄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

📝 申請書範例

性騷擾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王小美 性別:女 出生年月日:80年5月10日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100號 電話:0912-345-678

對造人:李大華 性別:男 出生年月日:75年3月20日 身分證字號:B987654321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200號 電話:0933-888-999

調解事由: 本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下午3時許,在公司辦公室內,遭對造人以言語調戲,說出「妳今天穿這麼性感,是不是想誘惑我?」等語,並用手觸碰本人背部,造成本人感到不舒服,已構成性騷擾。事發後本人情緒低落,失眠數日,影響工作表現。本人請求對造人:

  1. 書面道歉信一封。
  2. 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萬元整。

證據:

  1. 公司監視器畫面(已申請調閱)
  2. 在場同事陳小玉可作證
  3. 事發後與對造人之LINE對話紀錄(對造人曾傳訊:「那天不小心碰到妳,抱歉」)

此致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性騷擾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性騷擾保護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申請人:王小美(簽名) 中華民國112年5月20日


六、調解程序 Step by Step

1️⃣ 提出申請

填好申請書,送到調解委員會。如果不會寫,現場會有志工協助。

2️⃣ 受理與通知

調委會收到申請後,會先審查內容是否完整,然後發文通知對方(對造人),請他於指定時間出席調解會議。通常會排定在約一個月內(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9條,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10日內遴聘調解委員,委員經遴聘後20日內決定調解期日,必要時得延長10日)。

3️⃣ 調解會議

  • 雙方當事人到場(可以帶親友或律師陪同)。
  • 調解委員(通常1~3人)主持,先請雙方陳述事情經過。
  • 委員會協助釐清事實,並引導雙方提出解決方案。
  • 如果達成共識,當場製作調解筆錄,由雙方簽名。
  •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調解不成立,調委會發給不成立證明書,你可以拿著這張證明書去法院提起訴訟。

4️⃣ 調解成立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核定(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一旦法院核定,調解書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你可以拿這份調解書去強制執行。


七、調解成立的法律效果

  • 不得再提告:同一件事不能再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除非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
  • 可以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不履行,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官司。
  • 調解書的文字就是鐵證: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如依調解書之文字已足表示當事人真意,似無反捨契約文字更為解釋之理。」意思就是,調解書上寫什麼就是什麼,事後不能說「我當時不是這個意思」來反悔。所以簽名前一定要看清楚條文!(註:此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理由,該判決主文就96年8月15日部分撤銷發回,其他上訴駁回,並非全面確定見解,引用時應注意個案範圍)

八、重要注意事項

⏰ 時效問題

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時效,一般性騷擾為知悉後2年內(自事件發生日起逾5年者不得申訴),權勢性騷擾則為知悉後3年內(自事件發生日起逾7年者不得申訴),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規定。如果你打算申請調解,建議在時效內提出,否則對方可能主張時效抗辯。

🔍 證據保存

證據越多,調解時越有利。記得保留:

  • 監視器畫面(趕快請公司調閱)
  • 對話紀錄(LINE、簡訊、Email)
  • 證人聯絡方式
  • 就醫紀錄(如果有心理創傷)

🤐 保密原則

調解過程是保密的,調解委員和雙方都不能對外洩漏內容,所以你可以放心說出心裡話。

👨‍⚖️ 調解委員的專業

調解委員通常由地方上有威望的人士(例如律師、退休教師、里長)擔任,他們受過訓練,會公正協助雙方。如果你覺得委員不適任,可以申請更換。


九、法院怎麼看性騷擾調解?相關見解整理

為了讓你更了解調解在實務上的運作,我們整理了幾個重要的法院見解與案例:

📌 見解1:調解書的文字就是雙方真意,不得事後任意解釋

判決中,法院強調:「如依調解書之文字已足表示當事人真意,似無反捨契約文字更為解釋之理。」這告訴我們,簽署調解書前務必逐字確認內容,因為一旦簽名,就不能再用「我當時以為是別的意思」來推翻。(註:前開判決為二審刑事判決,主文部分撤銷發回,非一般性確定見解)

📌 見解2:機關的書面通知是行政處分,不服可以救濟

法務部函釋指出,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所為書面通知,應屬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意思是,如果你向公司申訴,公司做出「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的決定,這屬於行政處分,你可以向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再申訴。但如果你們已經調解成立,通常就不會再走到這一步。

📌 見解3:機關知悉性騷擾後應於7日內通報

司法院函釋指明,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如發生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有該事件之日起7天內辦理第1次通報,嗣後視調查及處理情形隨時通報。此為司法院所屬機關之通報要求,提醒雇主(尤以公務機關)若員工申訴性騷擾,應依法辦理通報並積極處理。被害人也可以利用這個規定,要求公司依法辦理。

📌 實務案例:性騷擾刑案確定後救濟不易,調解可避免訴訟勞費

裁定中,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罪刑確定後,第13次聲請再審,法院認其以實質相同事由就同一原因事實聲請,程序違背規定,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此顯示性騷擾刑案確定後救濟不易,若雙方當初願意透過調解達成協議,或許能避免後續冗長訴訟勞費。

📌 實務案例:職場性騷擾民事求償與證據保存

民事判決(二審判決,尚未確定)中,被害人A02於職場遭上級主管性騷擾,其同事甲○○證稱係接獲A02電話告知此事而趕往現場陪同。該案為職場性騷擾民事求償事件,顯示職場騷擾發生後,被害人即時向同事或主管反映並保留證據的重要性;但需注意該判決尚得上訴最高法院,非確定見解。


十、常見問題 QA

❓ Q1:調解一定要雙方同意嗎?

✅ A:是的,調解必須雙方自願出席。如果對方收到通知卻不出席,調解就不成立,你可以考慮直接提告。

❓ Q2:調解成立後可以反悔嗎?

✅ A: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就跟法院判決一樣,除非你能證明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否則不能反悔。所以簽名前一定要想清楚!

❓ Q3:調解需要請律師嗎?

✅ A:不一定需要。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溝通,但如果你覺得案情複雜或擔心權益受損,可以請律師陪同,費用由自己負擔。

❓ Q4: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 A:你可以持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向對方住所地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扣薪水、查封財產。

❓ Q5:性騷擾調解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 A:除了金錢賠償(精神慰撫金)外,還可以要求書面道歉、公開道歉、參加性平教育課程、調職、不得再接近等。只要雙方同意,都可以寫進調解書。

❓ Q6:調解要花錢嗎?

✅ A:調解本身是免費的!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如果你要請律師,就要自己付律師費。


十一、結語

性騷擾是一個令人不舒服的經驗,但你不必獨自承受。調解提供了一個相對平和、有效率的解決途徑,讓你可以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為自己爭取應有的道歉與賠償。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整個流程,勇敢地踏出第一步!

最後提醒,調解雖然方便,但如果你對法律程序仍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以確保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
本文引用之法院見解與案例來源:

  • :司法院函釋關於所屬機關性騷擾通報之規定。
  • :行政機關對性騷擾事件書面通知之性質。
  • :調解書文字解釋之法院見解(二審刑事判決,部分撤銷發回)。
  • :性騷擾事件之實務案例(後者為裁定駁回再審,前者為二審未確定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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