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包括哪些?有價證券定義與種類 想像一下,小明某天整理阿公的遺物,發現一個鐵盒子,裡面有幾張泛黃的「紙」:一張是台積電的股票、一張是政府發行的公債、還有一張寫著「憑票支付一百萬元」的本票。他心想:「這些『紙』看起來很有價值,但它們在法律上到底算什麼?跟放在抽屜裡的千元大鈔有一樣的效力嗎?」 其實,這些「紙」在法律上有一個共同的名字,叫做「有價證券」。它就像是財產權的「分身」,把看不見的權利(例如請求一百萬、擁有公司一部分),變成一張看得見、摸得著、甚至可以拿去市場買賣的憑證。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生活化的方式,拆解這個聽起來很硬、卻與你我財務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概念。 --- 一、什麼是「有價證券」?法律上的精確定義 簡單來說,有價證券就是「代表財產權利的證券」,而且這個權利的「行使」(比如領錢、過戶)或「轉讓」(賣給別人),必須占有或交付這張證券本身才行。 這定義有兩個關鍵: 1. 代表財產權:它背後有真金白銀的價值,不是廢紙。 2. 權利與紙張合一:你想用這個權利,就必須拿出這張紙(或它的電子紀錄)。股票不拿出來,就不能過戶;支票不交出去,就領不到錢。 法院怎麼看呢?最高法院曾精闢地解釋: 參照11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所述,因其明確給出法律上的操作性定義:「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係指本無其內容,或內容尚未完備,或其內容之效力已失,經無製作權人之製作,使發生有價證券效力之行為而言。偽造有價證券所偽造之程度,以具有證券之形式,而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正為已足」。 這段見解告訴我們兩件事:第一,法律保護的是有價證券「形式上的可信性」——只要它外觀上像真的,足以讓人相信,就可能構成犯罪(偽造罪)。第二,它強調證券的「形式」與「效力」緊密相連,正好印證了「權利與證券合一」的特性。 二、有價證券有哪些種類?你的資產可能就在裡面! 有價證券家族成員眾多,我們可以把它們分成幾大類,你會發現許多熟悉的投資工具都在其中。 1. 資本市場「主力軍」:股票與債券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 - 股票:代表你擁有一家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你是公司的股東,可以分享利潤(股利),也承擔經營風險。例如台積電(2330)、中華電(2412)的股票。 - 公司債券:代表你借錢給公司。你是公司的債權人,公司承諾在到期時還你本金,並定期支付利息。它像是一張「借條」,但標準化且可以公開交易。 - 政府債券:政府向你借錢的憑證,如公債、國庫券。通常被視為最安全的投資工具之一。 法律依據在哪裡?《證券交易法》第6條就是最重要的清單: 參照107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所述,因其完整引述了核心法條:「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請注意最後一句,它像一個「擴張條款」,把一些相關的權利證書也「視為」有價證券,例如認購新股的「新股權利證書」。 2. 支付與信用工具:票據 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票子」,主要功能是支付款項或提供信用。 - 支票:發票人簽發,委託銀行見票即付一定金額。 - 本票:發票人自己簽名承諾,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民間借貸常用。 - 匯票:委託第三人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 這些票據是不是有價證券?是的!雖然《證券交易法》沒列,但依其「表彰金錢債權且可流通」的本質,在刑法等領域普遍被認定為有價證券。 參照最高法院 25 年度決議(一)判決所述,因其結論明確指出:「確認符合票據法之匯票與支票,在刑法上應視為有價證券。」 3. 主管機關「點名」的其他成員 這是個有趣的「開放式名單」。《證券交易法》第6條授權主管機關(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隨時「核定」新的有價證券種類,以因應金融創新的速度。 - 認購(售)權證:一種「權利契約」,讓你有權在未來用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某檔股票。它本身就像一張可以交易的「權利票」。 參照法政決字第 0950032708 號判決所述,因其提供了實際的行政函釋例子:「認購權證經財政部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核定為有價證券之一種,具有表彰特定權利之性質,故應屬...所稱『有價證券』。」 - 受益憑證: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的憑證,代表你持有該基金的一部分。例如你買的台股基金、海外ETF的受益憑證。 - 資產基礎證券:將一堆資產(如房貸、車貸)包裝後發行的證券。 4. 信託世界的特殊規則 在信託法中,為了確保交易安全,對有價證券有特別的公示要求。有趣的是,這裡的「有價證券」範圍較窄。 參照法律字第 0910700299 號判決所述,因其說明了在不同法律脈絡下的定義差異:「信託法所稱『有價證券』係指『記名式有價證券』,不包括『無記名式有價證券』。」 意思是,如果你把「無記名公債」拿去信託,法律上的公示方式會和記名股票不同。 三、法院實戰見解:從糾紛看有價證券的關鍵點 光知道種類不夠,讓我們看看法院在真實案件中怎麼運用這些概念。 案例一:偽造本票,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嗎? 阿明欠小華錢,小華逼他簽本票。阿明亂寫了一個假身分證字號。這張本票有效嗎?無效。但阿明犯罪了嗎?是的,他可能犯了偽造有價證券罪! 關鍵在於,只要那張紙「外觀上」具備了法律要求的必要內容(金額、發票日等),讓人以為它是真的,犯罪就成立了。 再次參照110年度訴字第145號及11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所述,因其見解一脈相承:「偽造有價證券係即成犯,亦即該票據符合票據法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後而外觀上可認為是票據時,犯罪即已完成。」法官甚至指出,被告填寫錯誤身分證字號是「刻意為之而非一時記錯誤載」。這告訴我們,對待有價證券的簽發必須極度謹慎,亂寫也可能觸法。 案例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算是證券交易嗎? 老王買賣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份證明書」,他主張這是「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該免稅(舊制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國稅局卻說這不是《證券交易法》管的有價證券,要課稅。誰有理? 法院支持國稅局。 為什麼?因為「有價證券」的定義會隨著適用的法律目的而改變。 參照107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所述,因其清晰闡明了此一重要原則:「有價證券之定義及範圍當依其應適用法令之規範目的而異,無從統一界定。是以表彰財產私權證券之買賣得否發生證券交易法規之效果,自應視其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定義之有價證券而定,不能任意比附其他法規之規定。」 意思是,在《證券交易法》裡,它可能特指那些公開募集、發行、交易的證券(如上市櫃股票),目的是管理公開市場。而在《民法》或《刑法》中,定義可能更廣。所以,不能拿A法律的定义去套用在B法律的情境上。 案例三:公職人員的「認購權證」要申報財產嗎? 一位公務員投資了認購權證,價值90萬元。他認為這不是傳統股票債券,不用申報。監察院說要申報。誰對? 監察院對。 如前述,認購權證已被財政部核定為有價證券。更重要的是,計算價值時,如果它沒有票面額,怎麼算? 參照法政決字第 0950032708 號判決所述,因其提供了具體的計算標準:「認購權證若無票面價額,則依...規定,以申報日前一交易日之掛牌市價計算其價值。」 所以,公職人員申報時,不是看當初買多少,而是看「申報日前一天」的收盤價是多少。假設前一天收盤價是每股20元,持有5萬單位,總價值就是100萬元,超過申報門檻就必須申報。 四、重要Q&A:破解常見迷思 Q1: 我手寫的「借據」,上面寫明欠款一百萬、借款人簽名,這算有價證券嗎? A: 不算。 借據(債權憑證)雖然代表金錢債權,但它的「轉讓」並不以「交付這張紙」為絕對必要。你可以單純用「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就把債權轉讓給別人,不一定要把原借據交給新債權人。它缺乏「權利與證券緊密合一」的特性,所以只是「證明債權的文件」,而非「有價證券」。 Q2: 百貨公司的「禮券」或遊戲的「點數卡」是有價證券嗎? A: 通常不是。 禮券或儲值卡雖然代表一定的財產價值(兌換商品或服務的權利),但其轉讓通常受限(可能記名或禁止轉讓),且主要規範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消費保護法規,而非證券交易法規。它們被歸類為「預付型工具」,法律上的處理方式與有價證券不同。 Q3: 現在都「無實體」發行了,我只有證券存摺裡的數字,還算有價證券嗎? A: 當然算! 現代法律早已與時俱進。《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3項明文規定:「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你證券戶頭裡的電子紀錄,法律效力完全等同於過往那一張張實體股票。交易的只是「權利」的電子化紀錄,其「有價證券」的本質絲毫未變。 Q4: 投資「加密貨幣」(如比特幣)算是買賣有價證券嗎? A: 目前在台灣,主流見解還不認為它是《證券交易法》下的有價證券。 金管會曾認定加密貨幣是「虛擬通貨」,性質比較接近「數位虛擬商品」。它的法律定位仍在發展中,主要受《洗錢防制法》規範,而非證券法規。但請注意,如果某種加密資產的發行條件符合「投資契約」的特徵(例如發行者向大眾募資用於共同事業,投資人期待透過發行者的努力獲利),在美國等國家就可能被視為「證券」來監管。台灣未來是否跟進,值得觀察。 --- 另外,交保是什麼意思也是處理這類問題時不可忽略的一環。 總結來說,「有價證券」就像金融世界的樂高積木,形式多樣(股票、債券、票據、權證等),但核心精神不變:一張代表可轉讓財產權的憑證。了解它的定義與種類,不僅能幫助我們看懂投資標的的本質,更能理解相關的法律權利、稅務後果(如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與法律風險(如偽造罪的嚴重性)。下次當你看到或持有任何一張金融憑證時,不妨想想:它,是不是法律上那張充滿魔力、能讓財產權利自由行走的「有價證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