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沒成功也要坐牢嗎?未遂案件的判刑實例 「我只是去領個錢,又沒拿到半毛,為什麼要抓我?」這可能是許多詐騙車手被逮時的心聲。但事實上,就算詐騙「沒成功」,也可能要吃上牢飯!今天我們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告訴你詐騙未遂的法律後果。 --- 一、故事時間:小明的一日車手歷險記 小明在網路上看到「輕鬆賺錢」的廣告,對方說只要幫忙領個包裹,一天可以賺 5000 元。小明心想:「領個包裹又不會怎樣,而且就算出事,我又沒騙到錢,應該沒事吧?」於是他答應了。 第一天,他依照指示到超商領取一個包裹,裡面是幾張提款卡。接著他拿著這些卡到 ATM 準備提款,但就在他輸入密碼時,警察突然出現,將他逮捕。原來這個包裹是詐騙集團用來洗錢的工具,被害人早就報警,款項根本還沒匯入,小明一毛錢也沒領到。 小明大喊:「我根本沒拿到錢啊!這應該不算犯罪吧?」但最後,法院判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6 個月,緩刑 4 年,還要提供 60 小時義務勞務。 小明傻眼了:「沒成功也要關?!」沒錯,這就是法律對「未遂犯」的規定。之所以沒拿到錢也成立犯罪,是因為小明已經持提款卡操作 ATM,屬於「著手」實行詐欺行為,只是因為警方及時攔阻才未得手,法律上已經進入未遂犯的處罰範圍。 --- 二、法律怎麼說:詐騙未遂也是犯罪 1. 詐騙罪的基本規定 我國刑法第 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就構成詐欺取財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這條也有處罰「未遂犯」(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同條第 2 項並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故詐欺得利與詐欺取財均設有未遂處罰的特別規定,只要已著手實行詐術而未能得手,即可能成立未遂犯。實務上,詐欺取財罪的成立需要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與「致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三個核心要素,而未遂僅是其中最後一個要素尚未完成,前兩個要素一旦開始實行,便已進入刑罰評價的範圍。 2. 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網路詐騙等) 如果詐騙是「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等情形,就會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刑度更重: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本條第 1 項列有四款加重事由,分別為: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包含集團中的車手、收水人員與上游成員在內;而「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則常見於在社群平台或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商品訊息。同樣地,這條也有處罰未遂犯(第 2 項),只要是前述四款情形下的加重詐欺,即便未得手,仍會依未遂犯規定處罰,不會因為沒騙到錢就免責。 3. 未遂犯的定義與減刑 所謂「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但因為「意外因素」而沒有成功(例如被害人及時發現、警察攔阻、帳戶被凍結等)。依照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的刑度減輕。注意是「得減」而非「必減」,也就是法官可以視情況決定要不要減、減多少,但實務上通常會減。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並明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因此判斷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開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而非僅止於預備階段。以詐欺案件而言,行為人已撥打詐騙電話、傳送詐騙訊息或持提款卡操作 ATM,即屬著手;若僅是加入群組、接洽分工,尚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則可能還在預備階段。法院對於未遂減刑向來採「得減」立場,會綜合危害程度決定減輕幅度。 --- 三、法院實際怎麼判?來看幾個真實判決 案例 1:羅OO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 羅OO參與詐騙集團擔任車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 16 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並非一般判決,而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作出的刑事裁定(引用自110年度聲字第530號),性質屬於數罪併罰的定刑裁定,而非實體犯罪的科刑判決,因此並無緩刑或義務勞務的諭知。 附表編號 1 至 6 的宣告刑分別為: - 編號 1~3:各判有期徒刑 6 個月 - 編號 4:判有期徒刑 7 個月 - 編號 5:判有期徒刑 10 個月 - 編號 6:判有期徒刑 9 個月(共 11 罪,與編號 5 合計為 12 罪) 由於受刑人所犯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法院依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最終主文裁定:「羅OO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無緩刑或義務勞務的諭知。 參照110年度聲字第530號裁定主文:「羅OO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以及附表:「編號 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 6 月……編號 4:有期徒刑 7 月……編號 5:有期徒刑 10 月……編號 6:有期徒刑 9 月(共 11 罪)」。 由此可知,數罪併罰之詐欺未遂案件,依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定應執行刑時,縱使各罪均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定應執行刑仍可能因為數罪累加而遠高於單一罪名的刑度(本件單罪最重僅 10 個月,定刑後卻達 3 年 2 月),並非必然輕刑,且因應執行刑已逾 6 個月,亦不得易科罰金。這也提醒民眾,即便每筆都未遂,只要犯數罪,刑罰會實質累加上去,不可誤以為「沒騙到錢就沒事」。 案例 2:施OO案(網路拍賣詐騙,其中一筆未遂) 施OO在網路上假賣商品詐騙,其中一筆因為第三方支付公司及時止付,所以他沒拿到錢(未遂)。法院認定他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既遂部分判刑,未遂部分也依未遂犯減輕(判決書片段110年度簡字第1585號)。本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併宣告緩刑 4 年,且須提供 60 小時義務勞務,顯示個案中若符合緩刑要件(如坦承犯行、無前科、犯罪情節尚可),即便有加重詐欺未遂,仍有可能獲得緩刑寬典,但這與前開羅OO案單純定刑裁定之性質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案例 3:某上訴案(檢察官質疑未遂減刑不當) 有個案子,被告詐騙未得手,一審依未遂減刑,檢察官上訴認為不該減刑。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並在判決中清楚說明: 參照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判決:「被告所犯本案應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減刑……而(加重)詐欺被害人是否遭行為人詐騙款項得手,暨遭詐取金額之多寡,於社會通念上均顯有重大差異,此部分上訴意旨在原判決本已敘明『本案…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之情況下,誤認原判決漏未說明減刑理由,復逕將『詐騙未得手』與『詐騙得手』等視,而執此進謂原審適用未遂犯對被告予以減刑有所不當,自均屬誤會。」 這段話白話來說就是:詐騙有沒有成功,對被害人的傷害差很多,未遂的危害明顯較輕,所以適用未遂減刑是合理的,檢察官把未遂跟既遂混為一談,上訴沒道理。 想深入了解上訴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詐騙防範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 四、影響未遂犯刑度的因素有哪些? 雖然未遂可以減刑,但法官還會考量其他因素來決定最後的刑度,例如: 1. 參與程度:是主謀還是車手?分工角色越重要,刑度越重。 2. 犯罪計畫的規模:詐騙集團人數、詐騙金額(若未遂則以預期金額或既遂部分參考)。 3. 有無前科:累犯會加重。 4. 是否坦承犯行:自白、悔意可能減輕。 5. 有無與被害人和解:未遂通常沒有實際損失,但若有既遂部分則和解與否影響量刑。 6. 犯罪手段:是否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冒用公務員名義等加重情節。 例如在羅OO案中,他擔任車手,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因數罪併罰而量定應執行刑 3 年 2 月,顯見犯數罪即令均屬未遂,刑罰仍會累加;而在施OO案中,他一人利用網路詐騙多人,既遂部分金額較高,雖定應執行刑 1 年 10 月並獲緩刑,但實際宣告各罪刑度仍不低。由此可知,未遂僅是減刑因子之一,參與罪數與規模才是決定最終刑度的關鍵,民眾不應以為只要沒拿到錢就必然獲得輕判。 --- 五、常見問題 Q&A Q1:詐騙未遂一定會被判刑嗎? A: 只要著手實行詐騙行為(例如已經撥打詐騙電話、傳送詐騙訊息、去 ATM 操作等),就算沒有騙到錢,也構成犯罪。但若情節非常輕微(例如只是開玩笑),檢察官可能不起訴或緩起訴,但一般詐騙集團案件幾乎都會起訴。實務上檢察官對於單純開玩笑、無營利意圖或顯無發生實害危險之行為,才可能考量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以外之微罪不舉,但車手、收水等組織性犯行極少獲此寬待。 Q2:未遂犯的刑期會比既遂輕多少? A: 法律沒有規定減輕的幅度,由法官自由裁量。實務上,加重詐欺既遂的最低刑度是 1 年,未遂可能減到 6 個月(得易科罰金)甚至更低,但也有判到 10 個月、1 年以上的案例,要看具體情節。若屬數罪併罰,縱各罪均減輕,定應執行刑仍可能如羅OO案般達數年之譜。 Q3:未遂犯可以易科罰金嗎? A: 如果判決宣告刑是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一天以 1,000、2,000 或 3,000 元折算)。但若宣告刑超過 6 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但有可能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例如判 7 個月,若定應執行刑未逾 6 個月,仍可易科罰金,但實務上會整體考量)。依刑法第 41 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得易服社會勞動。但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 6 月者,若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仍適用易刑規定,反之則否,故如羅OO案定刑 3 年 2 月即不得易科罰金。 Q4:未遂犯與「中止犯」有什麼不同? A: 未遂犯是因為「意外」沒成功(例如被害人警覺、警察出現);中止犯則是行為人「自願」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例如車手良心發現主動去警局自首)。中止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條件較嚴格。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兩者不同(參照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判決:「上訴意旨另所稱被告並非臨時醒悟主動中斷犯行,自不得依未遂犯規定予以減刑之部分,顯然誤將『未遂犯減刑』及『中止犯減免其刑』之要件混為一談」)。 Q5:如果我只是提供帳戶,但詐騙沒成功,也會有罪嗎? A: 提供帳戶可能構成幫助詐欺罪,就算詐騙未遂,幫助犯也是未遂,但實務上通常會依既遂處罰,因為幫助犯的成立不以正犯既遂為必要。不過若正犯未遂,幫助犯也可能論以未遂,刑度會減輕。需注意,單純提供帳戶未必成立共同正犯,而可能論以幫助犯,但其未遂與否仍取決於正犯之行為階段,並非提供帳戶者必然無罪。 Q6:法官判未遂減刑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除了前述參與程度等,法官特別重視「有無實際造成損害」。如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所說:「(加重)詐欺被害人是否遭行為人詐騙款項得手,暨遭詐取金額之多寡,於社會通念上均顯有重大差異。」所以未遂通常危害較輕,減刑幅度可能較大。法院也會一併審酌被告之分工、犯後態度與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綜合決定減輕之幅度。 --- 六、結語:別以為沒騙到錢就沒事! 從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就算詐騙沒有成功,只要你有參與(打電話、當車手、提供帳戶等),還是可能被定罪判刑。雖然未遂可以減刑,但留下前科、可能入獄或罰金,絕對得不償失。法律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不要心存僥倖,以為「沒成功就沒事」。尤其從羅OO案可知,數罪併罰下即便每筆未遂,定應執行刑仍可能高達數年,後果遠比單一未遂案件沉重;而施OO案雖獲緩刑,也是建立在坦承犯行與特定個案條件之上,不可一概而論。 最後,如果你身邊有人誤入歧途,請提醒他:詐騙未遂,照樣坐牢! --- 本文參考判決書片段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207號,摘錄相關法律見解與案例事實,以提供讀者正確法律知識。實際個案情形仍須以法院最終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