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有何不同?報稅扣除額差異 「明明都是辛苦賺來的錢,為什麼報稅時有的可以扣一堆費用,有的卻只能扣一個固定的薪資扣除額?」這是許多納稅人心中的疑問。其實,這跟你的所得類型有關——薪資所得 vs 執行業務所得,兩者在稅法上待遇大不同。本文將用白話文帶你了解這兩種所得怎麼區分、扣除額怎麼算,並引用法院實際判決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 一、法律怎麼說? 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分為十類,其中: - 薪資所得(第 3 類):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簡單說,就是受雇於他人,提供勞務換來的報酬,包括薪水、獎金、津貼、紅利等等。 - 執行業務所得(第 2 類):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的餘額。所謂「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代書、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從定義就可以看出,薪資所得是「受僱領錢」,執行業務所得是「自己開業賺錢」。但實務上有些情況會模糊地帶,例如:自由接案的設計師、網紅、外送員,到底算哪一種?這時候就要看法院怎麼解釋了。 --- 二、法院怎麼區分兩者? 法院在判決中發展出一個關鍵標準:「勞務報酬之取得,除了勞務以外,通常是否還有『明顯可查知』、『具一定數量金額』的其他費用成本支出。」(參照98年度判字第154號判決) 更白話一點:如果你賺這筆錢時,除了付出自己的時間和勞力,還需要自己負擔明顯的成本(如租辦公室、買設備、請助理、買材料等),那這筆收入就比較接近執行業務所得;反之,如果你只是單純上班,所有工具、場地都由公司提供,你只要打卡做事,那你的收入就是薪資所得。 讓我們看看幾個法院判決的經典說法: 98年度判字第154號判決:「稅法上所稱之薪資所得,一般均是指因僱傭契約所獲致之金錢報償,由於金錢純粹是因為勞務之提供而獲致,勞務提供者本身不負工作成敗責任,因此原則上不須提供勞務以外之成本來完成工作,所得之金錢應全部列為所得。而稅法上之執行業務所得則比較近似於因承攬或委任契約所獲致之報酬,由於此等報酬之取得,以特定工作完成為必要,除了勞務的提供外,還有其他成本之支出。」 98年度判字第154號判決:「稅法上執行業務所得定性所最看重者,為『當事人在取得所得之過程中確實另有一定比例之自身勞務外之必要費用支出』(即法條所稱之自力營生),易言之,真正的標準還是要回到社會通念,依商業活動類型,判斷『勞務報酬之取得,除了勞務以外,通常是否還有明顯可查知、具一定數量金額的其他費用成本支出』。」 也就是說,區分標準不是只看契約名稱(僱傭或承攬),而是要看「實際上有沒有額外支出成本」。這點在許多爭議案件中成為判斷關鍵。 --- 三、扣除額差異:一個是固定額,一個是實報實銷 1. 薪資所得:可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目前(113年度)每人每年可扣除 207,000 元(每年依物價指數調整)。 - 這是定額扣除,不管你實際有沒有支出、支出多少,都可以扣這麼多。 - 但除此之外,薪資所得者不能另外扣除工作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通勤費、治裝費等),除非符合特定項目(例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等,但實務上限制嚴格,一般人很難列舉)。 2. 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必要費用」 - 你可以選擇兩種方式: - 核實減除:保存憑證、設帳記載,按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扣除,例如:事務所租金、設備折舊、助理薪資、材料費、差旅費等。 - 標準扣除:如果沒有記帳,可以依財政部頒訂的「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必要費用。例如:律師按收入 30%、會計師 30%、建築師 35%、表演人 45% 等(各行業不同)。 - 執行業務所得者 不能 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因為他們已經有費用扣除的優惠了。 3. 舉例比較 - 小美是公司會計,月薪 5 萬元,年收入 60 萬。她報稅時,薪資所得總額就是 60 萬,可以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 20.7 萬,剩下的 39.3 萬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她不用煩惱費用單據,因為公司已經負擔了她的工作成本。 - 阿明是獨立接案的平面設計師,年收入也是 60 萬。但他需要在家工作,買了一台高階電腦 5 萬元(可分年折舊)、訂閱設計軟體年費 2 萬、租用雲端空間 1 萬、參加研討會支出 2 萬。如果他保存好憑證並設帳,可以核實扣除這些費用共 10 萬,則他的執行業務所得為 50 萬,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如果他不記帳,也可以按財政部標準(設計師通常歸類為「其他」?但實務上可能適用「一般經紀人」或「其他」的費用率,假設為 20%),則可扣除 12 萬(60 萬 × 20%),所得額為 48 萬。無論哪種方式,他都不能再扣 20.7 萬的薪資扣除額。 從稅負角度,執行業務所得者如果成本費用高,可能比薪資所得者更節稅;但如果成本很低,反而可能因為不能扣薪資扣除額而吃虧。所以正確歸類所得類型很重要! --- 四、實際法院案例:律師的所得是薪資還是執行業務?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律師在事務所執業,到底算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許多律師曾主張他們也是受僱於事務所,應該可以適用薪資扣除額,但法院幾乎一面倒認定律師所得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上述於執行業務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例如在96年度裁字第1667號判決中,上訴人(律師)申報取自該事務所的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核定後,律師不服,認為應可適用薪資扣除額。法院引用相關法條及判決見解,指出律師為「執行業務者」,其收入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不得再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 88年度判字第3521號判決:「本件原告既為執業律師,其因承辦案件所取得之所得,依前揭規定,即屬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所得,自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另一個有趣的案例是關於「講師鐘點費」的認定。財政部 74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第 14917 號函釋(參照98年度判字第154號判決)指出:公私機關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的鐘點費,屬於《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3 款的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有限額);但如果是開課或舉辦訓練班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的鐘點費,則屬於薪資所得。為什麼有這種區別?因為專題演講通常是一次性、臨時性,講者可能自行準備教材、負擔交通等成本,所以給予免稅優惠;而授課鐘點費則比較像持續性提供勞務,類似僱傭關係,故歸為薪資所得。 --- 五、常見問題 Q&A Q1:我在公司上班,但偶爾接案賺外快,這筆外快算什麼所得? 如果接案是獨立完成,你自己負擔成本(例如在家用自己電腦、自己買材料),且與委託人間無僱傭關係(不打卡、不聽從指揮監督),通常會被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但若你只是利用下班時間兼差,但該兼差工作仍受雇主指揮監督(例如兼差當店員),則屬於薪資所得。實務上,國稅局會看合約性質及實際情況判斷。 Q2:網紅、YouTuber 的收入屬於哪一類? 網紅的收入來源多元,包括廣告分潤、業配、訂閱、打賞等。由於網紅通常需要自己負擔拍攝設備、剪輯軟體、場地、助理等成本,且與平台或廠商之間並非僱傭關係,因此實務上大多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但若網紅與經紀公司簽約,以員工身分領取固定薪資,則屬薪資所得。 Q3:外送員(如 Uber Eats、foodpanda)的所得是什麼類型? 外送員與平台之間的關係,目前實務上多認定為「承攬」或「委任」,而非僱傭。外送員需自備交通工具、負擔油資、維修等成本,因此所得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歸入「其他所得」?)。但財政部曾有解釋,將外送平台收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可減除必要費用。建議外送員保存相關支出憑證,或按財政部訂定的費用率(目前 foodpanda 等可適用「一般經紀人」費用率 20%)計算所得。 Q4:如果我被國稅局認定錯誤,該怎麼辦? 你可以提出申訴,舉證證明你取得收入的過程中確實有額外成本支出(例如租賃契約、發票、收據等),並說明你與付款方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無固定上班時間、無勞健保、無從屬性等)。必要時可參考法院判決見解,如前述98年度判字第154號判決的標準,主張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 Q5:執行業務所得一定要設帳嗎? 不一定。如果你選擇核實減除,就必須設帳並保存憑證;若你不想這麼麻煩,可以直接按財政部頒訂的費用標準計算(收入 × 費用率),但要注意有些行業的費用率可能偏低,不一定划算。另外,若你的收入超過一定門檻(如年度收入達 300 萬元),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使用統一發票,此時就必須設帳。 與本文相關的執行業一文,針對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有更深入的說明與案例分析。 --- 六、結論 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在稅法上待遇不同,主要區別在於「賺取收入時是否自行負擔明顯的成本費用」。法院也一再強調這個標準(參照98年度判字第154號、98年度判字第154號判決)。報稅時,務必正確歸類所得類型,才能合法節稅,避免被補稅加罰。 最後提醒:本文所引用的法院判決片段(如98年度判字第154號、98年度判字第154號、98年度判字第154號、88年度判字第3521號等)均來自真實裁判,可供讀者參考。如果你對自己的所得類型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直接向國稅局詢問,以確保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釐清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差異,下次報稅時不再一頭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