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有何不同?報稅扣除額差異|2026最新

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有何不同?報稅扣除額差異
「明明都是辛苦賺來的錢,為什麼報稅時有的可以扣一堆費用,有的卻只能扣一個固定的薪資扣除額?」這是許多納稅人心中的疑問。其實,這跟你的所得類型有關——薪資所得 vs 執行業務所得,兩者在稅法上待遇大不同。本文將用白話文帶你了解這兩種所得怎麼區分、扣除額怎麼算,並引用法院實際判決見解,讓你一次搞懂!每年報稅季節,這類所得歸類爭議都是國稅局查核與納稅人申訴的常見焦點,釐清二者區別確有實益,本文整理實務見解供參。
一、法律怎麼說?
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分為十類,其中:
- 薪資所得(第 3 類):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簡單說,就是受雇於他人,提供勞務換來的報酬,包括薪水、獎金、津貼、紅利等等。
- 執行業務所得(第 2 類):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的餘額。所謂「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 11 條規定,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代書、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現行法第 11 條並明定其範圍尚包括技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等,均以技藝自力營生為要件,而非單純提供勞務領取固定報酬。所得類別決定課稅方式,亦影響未來勞保、退休金等權益歸屬。
從定義就可以看出,薪資所得是「受僱領錢」,執行業務所得是「自己開業賺錢」。但實務上有些情況會模糊地帶,例如:自由接案的設計師、網紅、外送員,到底算哪一種?這時候就要看法院怎麼解釋了。須留意,所得稅法對於兩類所得的計算方式本就不同,正確歸類直接影響可扣除之金額與最終課稅所得額,第 14 條第 10 類其他所得亦可能因性質相近而生混淆,申報時應審慎辨明。
二、法院怎麼區分兩者?
法院在判決中發展出一個關鍵標準:「勞務報酬之取得,除了勞務以外,通常是否還有『明顯可查知』、『具一定數量金額』的其他費用成本支出。」(參照判決)
更白話一點:如果你賺這筆錢時,除了付出自己的時間和勞力,還需要自己負擔明顯的成本(如租辦公室、買設備、請助理、買材料等),那這筆收入就比較接近執行業務所得;反之,如果你只是單純上班,所有工具、場地都由公司提供,你只要打卡做事,那你的收入就是薪資所得。
讓我們看看幾個法院判決的經典說法:
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依該判決見解,稅法上所稱薪資所得,一般指因僱傭契約所獲致之報償,勞務提供者原則上不須提供勞務以外之成本來完成工作;而執行業務所得則近似因承攬或委任契約所獲致之報酬,除勞務提供外,通常另有其他成本支出。該判決並強調,二者區別標準須回到社會通念,判斷勞務報酬之取得,除勞務外,通常是否還有明顯可查知、具一定數量金額之其他費用成本支出。
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該判決指出,執行業務所得定性所看重者,在於當事人取得所得過程中確實另有自身勞務外之必要費用支出(即法條所稱自力營生);真正的標準仍須回到社會通念,依商業活動類型,判斷勞務報酬之取得,除勞務外,通常是否還有明顯可查知、具一定數量金額之其他費用成本支出。該判決並提及,稅法對此僅提供「一刀二斷」式選項,具體個案常須進行類型化工作,決定事實最近似之類型;法院此一標準著重實質經濟事實,非以契約名稱為依歸。
也就是說,區分標準不是只看契約名稱(僱傭或承攬),而是要看「實際上有沒有額外支出成本」。這點在許多爭議案件中成為判斷關鍵。前述判決所涉事實,係納稅義務人主張取自多家公司之專題演講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得減除成本費用,但法院維持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之處分,可作為上開標準之具體註腳;該判決另說明,授課者主要係提供知識勞務換取報酬,本質上保證有定額收入、不生盈虧問題,與執行業務者自力營生特性相差甚遠。該判決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已確定,具參考價值。
三、扣除額差異:一個是固定額,一個是實報實銷
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係以全年各類所得合併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其中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以及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即屬特別扣除額之一環,這也是兩類所得稅負差異的關鍵所在。
1. 薪資所得:可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目前(113年度)每人每年可扣除 207,000 元(每年依物價指數調整)。
- 這是定額扣除,不管你實際有沒有支出、支出多少,都可以扣這麼多。
- 但除此之外,薪資所得者不能另外扣除工作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通勤費、治裝費等),除非符合特定項目(例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等,但實務上限制嚴格,一般人很難列舉)。另依現行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類規定,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若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得檢附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每人全年減除金額各以薪資收入總額百分之三為限,此為薪資所得者少數得核實列舉費用之通道。定額扣除係為減輕薪資者無法列舉費用之負擔,立法目的在於衡平稅法上相對弱勢之薪資納稅人。
2. 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必要費用」
- 你可以選擇兩種方式:
- 核實減除:保存憑證、設帳記載,按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扣除,例如:事務所租金、設備折舊、助理薪資、材料費、差旅費等。依現行法,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始能主張核實減除。
- 標準扣除:如果沒有記帳,可以依財政部頒訂的「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必要費用。例如:律師按收入 30%、會計師 30%、建築師 35%、表演人 45% 等(各行業不同,其他如著作人、經紀人等亦有既定費率,由財政部核定)。該標準之訂定,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 執行業務所得者 不能 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因為他們已經有費用扣除的優惠了。此一限制的法律依據,在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明定,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故其本即得減除費用,無須重複享有薪資扣除額。
3. 舉例比較
- 小美是公司會計,月薪 5 萬元,年收入 60 萬。她報稅時,薪資所得總額就是 60 萬,可以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 20.7 萬,剩下的 39.3 萬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她不用煩惱費用單據,因為公司已經負擔了她的工作成本。
- 阿明是獨立接案的平面設計師,年收入也是 60 萬。但他需要在家工作,買了一台高階電腦 5 萬元(可分年折舊)、訂閱設計軟體年費 2 萬、租用雲端空間 1 萬、參加研討會支出 2 萬。如果他保存好憑證並設帳,可以核實扣除這些費用共 10 萬,則他的執行業務所得為 50 萬,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如果他不記帳,也可以按財政部標準(設計師通常歸類為「其他」?但實務上可能適用「一般經紀人」或「其他」的費用率,假設為 20%),則可扣除 12 萬(60 萬 × 20%),所得額為 48 萬。無論哪種方式,他都不能再扣 20.7 萬的薪資扣除額。若阿明年度收入未達設帳門檻,僅需就實際情形擇優申報;若阿明實際支出遠低於標準費率所算出的金額,選擇標準扣除反而比核實減除更有利。
從稅負角度,執行業務所得者如果成本費用高,可能比薪資所得者更節稅;但如果成本很低,反而可能因為不能扣薪資扣除額而吃虧。所以正確歸類所得類型很重要!
四、實際法院案例:律師的所得是薪資還是執行業務?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律師在事務所執業,到底算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許多律師曾主張他們也是受僱於事務所,應該可以適用薪資扣除額,但法院幾乎一面倒認定律師所得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不因形式上是否領取固定薪資或加入勞健保而改變其執行業務之本質。律師案例歷年屢見,法院見解相當一致。
上述於執行業務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例如在裁定中,上訴人(律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依財政部頒訂費用率(律師30%)核定所得額後補徵稅款。該案中法院確認律師為「執行業務者」,其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依法按財政部標準核定,程序合法;該裁定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已確定,可作為定論引用。其事實係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收入未設帳,國稅局依律師費用標準核算補徵,法院維持原處分,上訴人僅就扣繳稅款抵繳部分提起上訴亦遭駁回。
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該判決指出,原告既為執業律師,其因承辦案件所取得之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所得,自不得享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該判決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已確定)。判決事實為律師 84 年度未設帳,國稅局依同業標準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並剔除其申報之薪資特別扣除額,法院駁回其主張平等原則之訴,維持原核定。
另一個有趣的案例是關於「講師鐘點費」的認定。財政部 74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第 14917 號函釋(參照判決)指出:公私機關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的鐘點費,屬於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3 款的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有限額,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但如果是開課或舉辦訓練班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的鐘點費,則屬於薪資所得。為什麼有這種區別?因為專題演講通常是一次性、臨時性,講者可能自行準備教材、負擔交通等成本,所以給予免稅優惠;而授課鐘點費則比較像持續性提供勞務,類似僱傭關係,故歸為薪資所得。此一函釋為法規諮詢意見(非判決),但經前揭判決引用,其分類亦與判決所揭示「有無自身勞務外必要費用支出」之標準相互呼應。
五、常見問題 Q&A
Q1:我在公司上班,但偶爾接案賺外快,這筆外快算什麼所得?
如果接案是獨立完成,你自己負擔成本(例如在家用自己電腦、自己買材料),且與委託人間無僱傭關係(不打卡、不聽從指揮監督),通常會被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但若你只是利用下班時間兼差,但該兼差工作仍受雇主指揮監督(例如兼差當店員),則屬於薪資所得。實務上,國稅局會看合約性質及實際情況判斷,不會單憑所得人一面之詞,仍須就勞務提供之實質從屬性為斷。
Q2:網紅、YouTuber 的收入屬於哪一類?
網紅的收入來源多元,包括廣告分潤、業配、訂閱、打賞等。由於網紅通常需要自己負擔拍攝設備、剪輯軟體、場地、助理等成本,且與平台或廠商之間並非僱傭關係,因此實務上大多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但若網紅與經紀公司簽約,以員工身分領取固定薪資,則屬薪資所得,此時即應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歸類隨契約實質而異。
Q3:外送員(如 Uber Eats、foodpanda)的所得是什麼類型?
外送員與平台之間的關係,目前實務上多認定為「承攬」或「委任」,而非僱傭。外送員需自備交通工具、負擔油資、維修等成本,因此所得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歸入「其他所得」?)。但財政部曾有解釋,將外送平台收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可減除必要費用。建議外送員保存相關支出憑證,或按財政部訂定的費用率(目前 foodpanda 等可適用「一般經紀人」費用率 20%)計算所得,以維自身權益;外送員若與平台簽訂僱傭契約則另當別論,應依薪資所得處理。
Q4:如果我被國稅局認定錯誤,該怎麼辦?
你可以提出申訴,舉證證明你取得收入的過程中確實有額外成本支出(例如租賃契約、發票、收據等),並說明你與付款方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無固定上班時間、無勞健保、無從屬性等)。必要時可參考法院判決見解,如前述判決的標準,主張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並依該判決已確定之見解據以論證,舉證方向應鎖定實質成本支出之有無與多寡。
Q5:執行業務所得一定要設帳嗎?
不一定。如果你選擇核實減除,就必須設帳並保存憑證;若你不想這麼麻煩,可以直接按財政部頒訂的費用標準計算(收入 × 費用率),但要注意有些行業的費用率可能偏低,不一定划算。另外,若你的收入超過一定門檻(如年度收入達 300 萬元),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使用統一發票,此時就必須設帳,無從選擇標準扣除。與本文相關的執行業一文,針對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得有更深入的說明與案例分析。
六、結論
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在稅法上待遇不同,主要區別在於「賺取收入時是否自行負擔明顯的成本費用」。法院也一再強調這個標準(參照、判決)。報稅時,務必正確歸類所得類型,才能合法節稅,避免被補稅加罰。歸類錯誤除可能補稅外,若有故意者甚至可能涉及漏稅罰則,不可不慎;正確歸類亦影響未來勞保、退休金等權益,實務上不容輕忽。
最後提醒:本文所引用的法院判決片段(如、、、等)均來自真實裁判,且均為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判,可供讀者參考。如果你對自己的所得類型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直接向國稅局詢問,以確保權益,如有個案疑義亦應早為舉證規劃。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釐清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差異,下次報稅時不再一頭霧水!(前文已完整收尾於「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釐清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差異,下次報稅時不再一頭霧水!」,無剩餘內容需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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