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期規定:勞基法離職通知天數計算,老闆叫你明天不用來?你該知道的權益! 「什麼?公司說我明天不用來了!」你是否曾遇過這種情況?在台灣,無論是雇主資遣員工,還是員工自己提離職,法律都有規定必須提前預告,這就是所謂的「離職預告期」。如果雇主沒有遵守,勞工可以要求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反之,如果員工沒有提前預告就閃人,雇主也可能求償。但預告期到底怎麼算?有哪些例外?本文將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權益! --- 一、為什麼要有離職預告期? 離職預告期的設計,是為了讓雙方有緩衝時間:雇主可以找人接手,勞工可以準備下一份工作。在勞基法中,預告期規定主要出現在第16條,針對雇主依第11條(資遣)或第13條但書(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終止契約時,必須依照勞工年資長短提前預告。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預告,就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至於勞工自請離職,依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也必須按照年資提前預告雇主,但勞工未預告就離職,雇主只能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較少見。 --- 二、預告期天數怎麼算? 根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預告期間與年資掛鉤: - 工作 3個月以上未滿1年:提前 10天 預告 - 工作 1年以上未滿3年:提前 20天 預告 - 工作 3年以上:提前 30天 預告 注意!這裡的年資是「繼續工作」的年資,從到職日開始算到離職日。如果未滿3個月,依勞基法規定,雙方都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雇主仍須給付資遣費,如果符合資遣事由)。不過實務上,未滿3個月雖然不用預告,但若雇主資遣,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其實第16條第1項只適用於「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所以未滿3個月雇主資遣時不需要預告,也不需給付預告工資。但雇主資遣仍要給資遣費(依勞退新制,年資每滿一年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但未滿三個月也有資遣費嗎?依勞基法第17條,勞工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資遣費按比例計,但未滿三個月是否給資遣費?勞基法第18條規定,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而自行離職不得請求資遣費,但雇主資遣是否需給?法無明文,但依勞基法第17條,並未排除未滿三個月,所以應該仍要給?實務上通常認為未滿三個月雇主依第11條資遣,仍應給資遣費,因為第17條並未限制年資門檻。但這不是本文重點。) --- 三、預告工資怎麼算? 如果雇主沒有按照上述天數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以要求雇主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計算方式很簡單: 預告工資 = 平均日薪 × 應預告天數 平均日薪的計算,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定義: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但實務上為了簡便,法院常以「離職前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除以30」作為日薪(參照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9號判決:「35,000×10/30 =11,667」)。不過這並非絕對,若薪資不固定,仍應依平均工資計算。 舉例:小華月薪 35,000 元,年資 2 年(屬於 1 年以上未滿 3 年),應預告 20 天。若老闆今天叫他明天不用來,未預告,則小華可請求預告工資 = 35,000 ÷ 30 × 20 = 23,333 元。 --- 四、法院怎麼說?真實判決帶你看 我們從實際法院判決中擷取幾個經典案例,讓你更清楚預告期的適用。 案例1:年資4個月又9天,預告期10天 在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9號判決中,原告工作年資僅4個月9天,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資遣,依法應預告10天,但雇主當天通知當天離職,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10天預告工資。判決書寫道: 「原告之工作年資為4月9日,被告既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上開說明,其預告期間為10日。被告於108年7月26日通知原告當日離職,顯未依上開規定預告,自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參照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9號) 案例2:年資1年以上未滿3年,預告期20天,但雇主只提前14天? 在108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判決中,原告年資1年以上未滿3年,依法應預告20天。雇主於4月16日表示資遣,離職日訂在4月30日,僅提前14天,不足6天。法院判決雇主應補足6天預告工資,計算式為:55,000元 ÷ 30日 × 6 = 11,000元。判決原文: 「被告欲資遣原告之日期為108年4月30日,而原告於被告任職期間為1年以上3年未滿,預告期間應為20日,自不足預告期間6日,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於11,000元(計算式:55,000元÷30日×6=11,000元)之範圍內,核屬有據。」(參照108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 案例3: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能類推適用預告工資嗎? 一般來說,預告工資是雇主未預告才需給付,勞工自請離職是沒有預告工資的。在107年度勞小上字第25號判決中,被上訴人因雇主遲發薪資而依第14條終止契約,主張類推適用第16條請求預告工資。法院駁回此主張,認為: 想深入了解契約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明示僅準用同法第17條,未準用第16條關於預告工資之規定,顯示立法者有意省略。……勞工主動終止契約時,不生向自己預告終止契約之可能,且勞工對於另謀何職及謀職所需時日,應早有預估,無另給予預告期間之經濟利益之餘地。因此,被上訴人主張類推適用勞基法第16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公司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為無理由。」(參照107年度勞小上字第25號) 此判決確立: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終止契約時,不得類推適用第16條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因為立法者在第14條第4項中刻意只準用第17條(資遣費),而未準用第16條(預告工資)。 案例4:勞工拋棄預告利益,不得再請求 在105年度嘉勞簡字第4號判決中,雇主對原告表示不適任,原告當場收拾東西離職,並拿走公司隨身碟。法院認為原告有拋棄預告期間利益之意,因此不得再請求預告工資。判決指出: 「被告雖有向原告表示其不適合業務工作,縱已表達要求原告離職之意,但並非要求原告於104年12月18日即刻離職,詎原告不能接受被告公司決定,竟拿走被告公司隨身碟,並即刻離開公司,此後亦未再進被告公司提供勞務,據此足以推論原告有拋棄預告期間利益,提前從被告公司離職之意至明,故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參照105年度嘉勞簡字第4號) 所以,如果勞工自己主動提前走人,可能被視為放棄預告期間工資的請求權。 --- 五、預告期常見問題Q&A Q1:預告期間可以請謀職假嗎? 可以!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契約時,勞工在預告期間內,每星期可以請最多2天的謀職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這是勞工的權利,雇主不能拒絕。 Q2:雇主資遣我,但叫我明天就不用來,預告工資怎麼算? 如果雇主未預告,應給付全額預告期間工資。但若雇主有給付預告工資,是否就可以要求勞工立刻走人?實務上認為,預告期間是為了保障勞工,雇主若給付預告工資,可以選擇不讓勞工繼續工作,也就是所謂的「預告期間工資」代替預告期。但必須注意,資遣費仍應依法給付。 Q3:如果雇主說我自願離職,但我沒有簽自願離職書,可以主張預告工資嗎? 關鍵在於終止契約的原因。如果是雇主主動終止(資遣),就算沒有簽自願離職書,只要能證明是雇主的意思,就可以請求預告工資。反之,如果是你自己提離職,就不能請求。如果雇主強迫你簽自願離職,你可以主張非自願離職,並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Q4:年資剛好滿1年,預告期是10天還是20天?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所以年資滿1年的當天開始,就適用20天預告期。例如:到職日108年1月1日,雇主在109年1月1日資遣,年資剛好1年整,應預告20天。 Q5:預告工資的日薪,是用底薪還是含獎金? 依平均工資計算,包括經常性給予的薪資,例如本薪、津貼、獎金等,只要是因工作獲得的報酬都算在內。但非經常性給予(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則不計入。實務上常以離職前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簡化,但若薪資起伏大,應按6個月平均計算。 --- 六、總結 離職預告期是勞基法賦予勞工的重要保障,了解自己的年資對應的預告天數,以及雇主未預告時可請求的預告工資,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萬一遇到雇主違法,記得蒐集證據(如解僱通知、line對話等),必要時可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訴訟。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相關規定,在職場上站穩腳步! --- 參考判決: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9號、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3號、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9號、108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97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97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105年度嘉勞簡字第4號、107年度勞小上字第25號等。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