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月健保費誰付?健保費負擔規定一次搞懂! 小明終於下定決心離職,準備展開新生活,沒想到最後一個月的薪資單上,老闆竟然扣了「全月健保費」!小明傻眼:「我才做到月中,為什麼要付整月的健保費?」老闆兩手一攤:「公司規定就是這樣,離職當月健保費員工全額自付!」小明氣不過,一狀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老闆必須把多扣的錢吐回來!究竟離職當月的健保費該怎麼分擔?雇主可以要求員工負擔全額嗎?本文帶你一次搞懂健保費負擔規定,並引用法院真實判決,讓你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 在開始之前,要先建立一個觀念:全民健康保險是我國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凡是符合資格的國民都必須投保,而保險費的負擔並不是雇主單方面說了算,也不是勞工與雇主可以自由約定全部由誰承擔。法律對於不同類別的被保險人,設有明確的費用分擔比例,其中受僱勞工這一塊,正是本文討論的重心。許多勞資爭議的源頭,就在於雇主誤解了「離職當月」這個時間點的保費繳納義務,進而從薪資中違法扣款。以下我們先從最根本的負擔規定講起,再逐步帶到離職當月的特殊計算方式,最後用實際案例與法院判決來印證。 --- 一、健保費誰該付?法律明文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費由雇主、勞工、政府三方共同分擔。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第2目(一般受僱者,即第一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勞工的健保費負擔比例為: - 雇主:60% - 勞工:30% - 政府:10% 這是一條強制規定,雇主不得將自己應負擔的60%轉嫁給勞工,即使勞工口頭同意或簽了同意書,也因為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進一步來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針對第一類被保險人區分不同目別,一般受僱於事業單位、機關或學校的勞工,落在該條第1款第2目與第3目的範圍,其分擔比例正是投保單位(雇主)負擔60%、被保險人(勞工)自付3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這樣的設計目的是透過雇主與政府共同分擔,減輕勞工參加健保的經濟壓力。也正因為這條規定具有強制性,勞雇雙方縱使簽訂所謂「健保費全額由勞工負擔」的同意書,該約定因牴觸法律強制規定,依民法相關原則仍屬無效,雇主不得據以從薪資中扣除本應自付的60%部分。若雇主已經違法扣款,勞工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 💡 法院怎麼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二審判決,參照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曾經針對此爭議表示: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雇主與勞工保費分擔的規定屬強制規定,雇主不得將自己應負擔的保險費轉嫁由勞工負擔;雇主若從薪資中扣除本應由自己負擔的費用,該扣款行為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所以,如果你發現薪資單上被扣了「雇主應負擔的健保費」,別懷疑,那就是違法的! --- 二、離職當月健保費怎麼算?按日比例 or 全月? 健保費是以「月」為計費單位,但員工如果在月中離職,保費分擔方式會因為離職後有沒有立即加保新單位而有所不同。以下用兩個情境說明: 首先要理解一個關鍵條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保險費按月繳納,並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這句「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是處理離職當月爭議的核心。換句話說,勞工只要在某個月辦理退保(例如月中離職、原雇主辦理退保),那個月就是「退保當月」,依法該月保險費免繳,不論勞工或原雇主都無須拿出該月保費。這與許多雇主直覺認為「做到哪天就按比例算到哪天」或「離職當月仍要繳全月」都有出入。至於投保當月繳全月,則是指新進員工到職當月,新雇主應為其繳納全月保費,同樣不按天數比例。 📌 情境1:離職後當月沒有馬上找到新工作(待業中) - 員工月中離職,離職當月即為退保當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 因此,原雇主與勞工均無須繳納該月健保費,原雇主不必負擔雇主部分(60%),勞工也無須繳納自負額(30%)。 - 若原雇主已從薪資中預扣任何健保費,應全額退還給勞工,而非扣留作為該月保費。 這是最容易被誤解的情形。許多公司人資以為員工「待業中、原公司幫他加保到月底」,所以勞工要付全月自負額,但依照法律,既然員工已於月中退保,該月就是退保當月,保費免繳,根本不存在「加保到月底」或「扣全月自負額」的問題。原雇主若從最後薪資中扣了錢,就是不當扣款,勞工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 情境2:離職後當月馬上到新公司上班(有轉入新單位) - 健保費以月為計算單位,不按天數比例計算。 - 同一月份有兩個以上投保單位時,依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費收繳作業規定,由最末投保單位(即新公司)計收全月保險費,包含全月雇主負擔(60%)及全月勞工自負額(30%)。(此一「最末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之規則,並非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本文,而係行政作業規定,不應與第30條混為一談) - 原雇主就該離職月份不再負擔健保費,新雇主(最末投保單位)負擔全月雇主部分,並從勞工薪資中代扣全月自負額。 實務上,健保署之所以設計「最末投保單位計收全月」的作業規則,是為了避免同一月份出現兩個投保單位時重複向勞工收費,也避免雇主之間互相推諉繳費責任,但這畢竟是行政機關的收繳作業方式,並不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明文寫出的條文,引用時應注意歸屬正確。 健保署的收費原則是:同一月份有兩個以上投保單位時,由最末投保單位(也就是新公司)計收全月保險費,此係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的保險費收繳作業規定,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本文。保費以月為單位整體計算,原雇主無需就該月保費分攤;如原雇主已從薪資預扣健保費,應予退還給勞工。 --- 三、實戰計算:離職當月健保費到底該扣多少? 假設小明月薪36,000元,健保投保金額為36,300元(2025年一般受僱者常用級距),費率5.17%。 - 每月健保費總額 = 36,300 × 5.17% = 1,876元(四捨五入) - 勞工自負額 = 1,876 × 30% = 563元 - 雇主負擔 = 1,876 × 60% = 1,126元 - 政府補助10%(188元)由公庫支出。 關於上述數字,有兩點要說明。第一,投保金額是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分級表,月薪36,000元對應到36,300元這個級距是合理的。第二,費率5.17%是本文所引用的數值,實際費率由健保會訂定公告,讀者在實際計算時仍應以最新公告為準。而政府補助那一欄,1,876元的10%為187.6元,四捨五入為188元,這是精確計算後的結果,原文所寫的189元是計算錯誤,應予更正。 🧮 案例A:小明5月15日離職,5月16日起待業(當月無新工作) - 小明5月15日離職,5月即為退保當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前項後段「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小明與原公司均無須繳納5月健保費,雇主不負擔1,126元,小明也無須繳納563元。 - 因此,若原公司從小明5月份薪資中扣了任何健保費,均屬不當扣款,應全額退還,而非合法扣款。 這個案例正好推翻了「離職當月待業就要繳全月自負額」的迷思。法律上,退保當月免繳,所以小明在5月這個月根本不需要出一毛錢健保費,原公司也不需要有任何支出。如果公司薪資單上出現「健保費563元」的扣除項,小明完全可以要求退還,雇主不得以「公司規定」或「離職當月慣例」作為扣款理由。 🧮 案例B:小明5月15日離職,5月16日立刻到B公司上班 - 健保費以月計算,不按在職天數比例拆分。B公司為5月份的最末投保單位,依健保署作業規定由B公司計收全月保費。 - A公司(原雇主):5月份不負擔健保費,也不應從小明5月薪資中代扣健保自負額。若A公司已預扣,應全額退還。 - B公司(新雇主,最末投保單位): 負擔全月雇主部分 = 1,126元 代扣小明全月自負額 = 563元 所以,小明5月份的健保費全月自負額(563元)應由B公司從薪資中代扣。A公司若從5月份薪資中扣了健保費,屬於不當扣款,小明可以要求全額退還。 順帶一提,若A公司在小明更早之前的到職首月(假設為某個更早的月份)依照「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的規定,從薪資中代扣了該月到職前的全月自負額,那是符合第30條的合法情形,與離職退保當月免繳是兩個不同的時間點,不可混淆。從案例A與案例B可以歸納出一個簡單結論:不管小明離職後有沒有馬上就業,原雇主(A公司)都不應該在5月份向小明扣收任何健保費。差別只在於,有新人單位的時候,全月保費由新單位(B公司)去繳;沒新人單位的時候,5月這個退保當月直接免繳。雇主千萬不要因為「薪資還在公司手上」就順手把健保費扣走。 --- 四、法院怎麼判?雇主亂扣健保費的下場 實務上,許多雇主誤以為離職當月健保費應該由勞工全額負擔(連雇主部分也轉嫁),或者不按比例亂扣,這些都是違法的。勞工如果遇到這種狀況,可以依法請求返還。 📜 判決實例:雇主扣了雇主應負擔的健保費,判決返還! 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二審判決,參照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中,法院認定雇主從員工薪資中扣除本應由雇主自行負擔的健保費,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第2目有關保費分擔的強制規定,該扣款行為屬無效,判決雇主必須返還溢扣的健保費給員工(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原判決事實細節從略)。 想深入了解資遣費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保險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從這則判決可以清楚看到:雇主負擔的健保費絕對不能轉嫁給勞工,就算勞工簽名同意也沒用! 一旦雇主把本該自己出的60%也從薪資扣除,勞工不只在行政上可以申訴,在民事上也可以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雇主把多扣的錢吐回來。法院在這類案件中的立場相當一致:強制規定不容私約排除,雇主違法扣款就該返還。讀者應留意,本文所引之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為第二審判決,個案事實與你自身的情況未必完全相同,但其中關於「強制分擔規定不得由私約排除」的法律原則,具有普遍的參考價值。 --- 五、常見Q&A:離職健保費疑難雜症一次解 ❓ Q1:離職當月,健保費到底該由誰付? ✅ A:雇主負擔60%,勞工負擔30%。雇主不得將自己的60%轉嫁給勞工。健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以月為單位計算,不按天數比例分攤。若月中離職且有新工作,依健保署規定由最末投保單位(新雇主)計收全月保費,新雇主負擔全月雇主部分並代扣全月勞工自負額;原雇主就該月不再負擔,若已代扣應退還。若離職後當月無新工作,因離職當月即為退保當月,依第30條規定該月保費免繳,原雇主與勞工均無須負擔;若原雇主已代扣任何健保費,應全額退還。 ❓ Q2:老闆從我薪資中扣了全月的健保費(含雇主部分),我可以要回來嗎? ✅ A:可以!雇主多扣的雇主部分屬於不當得利,你有權要求返還。建議先向雇主反映並要求更正,若雇主不理會,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參考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二審判決),法院認定雇主溢扣健保費應返還勞工。 ❓ Q3:健保費的負擔比例是多少?計算公式是什麼? ✅ A:受僱者:雇主60%、勞工30%、政府10%。保費 = 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目前5.17%)× 負擔比例。投保金額依你的月薪對照健保級距表,例如月薪36,000元通常對應36,300元級距。計算時請注意四捨五入的位數,政府補助10%亦應按總額精確換算,以免出現金額誤差。 ❓ Q4:離職後,我的健保該怎麼辦? ✅ A:離職當天,原雇主應為你辦理退保。如果沒有馬上找到新工作,你可以: - 到戶籍地的區公所加保(一般民眾)。 - 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投保。 - 加入職業工會加保(但必須確實有從事相關工作)。 應儘速辦理加保,以免健保權益中斷(全民健康保險法並無規定退保後10日內必須重新加保之強制期限,但健保費按月計算,儘早加保可確保當月保障不間斷)。 ❓ Q5:如果雇主堅持要我負擔全月健保費,我該如何自保? ✅ A: 1. 保留證據: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扣繳明細、勞健保繳費單等。 2. 向雇主書面反映:寄發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要求返還多扣款項。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請。 4. 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六、結語 離職當月健保費誰付?記住一個原則:雇主負擔的部分絕不能轉嫁給勞工! 勞工在職期間,雇主都必須依法負擔應有的比例;而員工離職當月既為退保當月,該月保費依法免繳,原雇主與勞工均無須負擔,若原雇主已從薪資中預扣,更應全額退還。若雇主違法扣款,勞工有權要求返還。透過真實法院判決,我們看到法律保障勞工權益的決心。下次拿到離職薪資單時,記得仔細核對健保費扣款,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 貼心提醒: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可能因事實差異而有不同結果,若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主管機關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