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月健保費誰付?健保費負擔規定一次搞懂! 小明終於下定決心離職,準備展開新生活,沒想到最後一個月的薪資單上,老闆竟然扣了「全月健保費」!小明傻眼:「我才做到月中,為什麼要付整月的健保費?」老闆兩手一攤:「公司規定就是這樣,離職當月健保費員工全額自付!」小明氣不過,一狀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老闆必須把多扣的錢吐回來!究竟離職當月的健保費該怎麼分擔?雇主可以要求員工負擔全額嗎?本文帶你一次搞懂健保費負擔規定,並引用法院真實判決,讓你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 --- 一、健保費誰該付?法律明文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費由雇主、勞工、政府三方共同分擔。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受僱勞工的健保費負擔比例為: - 雇主:60% - 勞工:30% - 政府:10% 這是一條強制規定,雇主不得將自己應負擔的60%轉嫁給勞工,即使勞工口頭同意或簽了同意書,也因為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 法院怎麼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判決(參照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判決)明確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係強制規定,雇主不得轉嫁應負擔之保險費用予勞工。雇主自薪資中扣除雇主應負之費用,違反該等法條,屬無效行為。」 所以,如果你發現薪資單上被扣了「雇主應負擔的健保費」,別懷疑,那就是違法的! --- 二、離職當月健保費怎麼算?按日比例 or 全月? 健保費是以「月」為計費單位,但員工如果在月中離職,保費分擔方式會因為離職後有沒有立即加保新單位而有所不同。以下用兩個情境說明: 📌 情境1:離職後當月沒有馬上找到新工作(待業中) - 原雇主必須為你加保到當月底(因為你當月沒有其他投保單位)。 - 因此,原雇主要負擔全月的雇主部分(60%),你要負擔全月的自負額(30%)。 - 雇主會從你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扣繳全月的自負額。 📌 情境2:離職後當月馬上到新公司上班(有轉入新單位) -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健保費以月為計算單位,不按天數比例計算。 - 同一月份有兩個以上投保單位時,由最末投保單位(即新公司)計收全月保險費,包含全月雇主負擔(60%)及全月勞工自負額(30%)。 - 原雇主就該離職月份不再負擔健保費,新雇主(最末投保單位)負擔全月雇主部分,並從勞工薪資中代扣全月自負額。 健保署的收費原則是:同一月份有兩個以上投保單位時,由最末投保單位(也就是新公司)計收全月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保費以月為單位整體計算,原雇主無需就該月保費分攤;如原雇主已從薪資預扣健保費,應予退還給勞工。 --- 三、實戰計算:離職當月健保費到底該扣多少? 假設小明月薪36,000元,健保投保金額為36,300元(2025年一般受僱者常用級距),費率5.17%。 - 每月健保費總額 = 36,300 × 5.17% = 1,876元(四捨五入) - 勞工自負額 = 1,876 × 30% = 563元 - 雇主負擔 = 1,876 × 60% = 1,126元 - 政府補助10%(189元)由公庫支出。 🧮 案例A:小明5月15日離職,5月16日起待業(當月無新工作) - 原公司須為小明加保至5月31日,所以小明要繳全月自負額563元,雇主須負擔全月1,126元。 - 因此,小明5月份薪資會被扣563元健保費,這是合法的。 🧮 案例B:小明5月15日離職,5月16日立刻到B公司上班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健保費以月計算,不按在職天數比例拆分。B公司為5月份的最末投保單位,故由B公司計收全月保費。 - A公司(原雇主):5月份不負擔健保費,也不應從小明5月薪資中代扣健保自負額。若A公司已預扣,應全額退還。 - B公司(新雇主,最末投保單位): 負擔全月雇主部分 = 1,126元 代扣小明全月自負額 = 563元 所以,小明5月份的健保費全月自負額(563元)應由B公司從薪資中代扣。A公司若從5月份薪資中扣了健保費,屬於不當扣款,小明可以要求全額退還。 --- 四、法院怎麼判?雇主亂扣健保費的下場 實務上,許多雇主誤以為離職當月健保費應該由勞工全額負擔(連雇主部分也轉嫁),或者不按比例亂扣,這些都是違法的。勞工如果遇到這種狀況,可以依法請求返還。 📜 判決實例1:雇主扣了雇主應負擔的健保費,判決返還! 在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參照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中,雇主長期從員工薪資中扣除「雇主應負擔的健保費」,法院認定此行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屬無法律上原因,判決雇主必須返還溢扣的健保費給員工。 📜 判決實例2:扣款無效,勞工還可終止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判決(參照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判決)中,雇主以業績未達標為由,要求員工自付全額勞健保費,並從薪資中扣除。法院認定雇主違反強制規定,員工因此終止勞動契約合法,雇主除須返還扣除的費用外,還須給付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等。 📜 判決實例3:同意書也沒用,違法扣款就是無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判決(參照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判決)中,雇主與員工簽訂同意書,約定由員工負擔雇主應繳的健保費。法院仍認為該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雇主必須返還溢扣款項。 想深入了解資遣費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保險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從這些判決可以清楚看到:雇主負擔的健保費絕對不能轉嫁給勞工,就算勞工簽名同意也沒用! --- 五、常見Q&A:離職健保費疑難雜症一次解 ❓ Q1:離職當月,健保費到底該由誰付? ✅ A:雇主負擔60%,勞工負擔30%。雇主不得將自己的60%轉嫁給勞工。健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以月為單位計算,不按天數比例分攤。若月中離職且有新工作,依健保署規定由最末投保單位(新雇主)計收全月保費,新雇主負擔全月雇主部分並代扣全月勞工自負額;原雇主就該月不再負擔,若已代扣應退還。若離職後當月無新工作,原雇主負擔全月雇主部分,勞工全月自負額由原雇主代扣。 ❓ Q2:老闆從我薪資中扣了全月的健保費(含雇主部分),我可以要回來嗎? ✅ A:可以!雇主多扣的雇主部分屬於不當得利,你有權要求返還。建議先向雇主反映並要求更正,若雇主不理會,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參考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法院都會站在勞工這邊。 ❓ Q3:健保費的負擔比例是多少?計算公式是什麼? ✅ A:受僱者:雇主60%、勞工30%、政府10%。保費 = 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目前5.17%)× 負擔比例。投保金額依你的月薪對照健保級距表,例如月薪36,000元通常對應36,300元級距。 ❓ Q4:離職後,我的健保該怎麼辦? ✅ A:離職當天,原雇主應為你辦理退保。如果沒有馬上找到新工作,你可以: - 到戶籍地的區公所加保(一般民眾)。 - 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投保。 - 加入職業工會加保(但必須確實有從事相關工作)。 應儘速辦理加保,以免健保權益中斷(全民健康保險法並無規定退保後10日內必須重新加保之強制期限,但健保費按月計算,儘早加保可確保當月保障不間斷)。 ❓ Q5:如果雇主堅持要我負擔全月健保費,我該如何自保? ✅ A: 1. 保留證據: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扣繳明細、勞健保繳費單等。 2. 向雇主書面反映:寄發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要求返還多扣款項。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請。 4. 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六、結語 離職當月健保費誰付?記住一個原則:雇主負擔的部分絕不能轉嫁給勞工! 無論離職日是哪一天,雇主都必須依法負擔應有的比例。若雇主違法扣款,勞工有權要求返還。透過真實法院判決,我們看到法律保障勞工權益的決心。下次拿到離職薪資單時,記得仔細核對健保費扣款,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 貼心提醒: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可能因事實差異而有不同結果,若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主管機關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