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非難性是什麼?犯罪成立要件中的責任能力判斷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一個5歲小孩偷拿糖果,大人只會說「他還小不懂事」,而不會把他抓去關?或者,一個精神疾病發作的人傷害了別人,法院有時會判他無罪?這背後都牽涉到刑法上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可非難性」。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什麼是可非難性,以及法院如何判斷一個人有沒有「責任能力」。 一、可非難性:刑法譴責的基礎 想像一下,你養了一隻貓,牠抓壞了沙發,你會處罰牠嗎?大多數人不會,因為貓咪根本不知道抓沙發是錯的,牠只是天性使然。同樣地,刑法處罰一個人,必須這個人在道德和法律上都值得被譴責,也就是具有「可非難性」(Blameworthiness)。如果一個人因為年齡太小、精神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或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國家就不應該處罰他,否則就違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則——「無責任即無刑罰」。 在刑法理論中,犯罪成立要經過三個階段的檢驗: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有責性就是我們這裡說的可非難性,它包含了: - 責任能力:行為人辨識行為違法並控制行為的能力。 - 不法意識:行為人知道自己做的事是法律禁止的。 - 期待可能性:在當時情況下,可以期待行為人不做違法行為。 其中,責任能力是最核心的要素,也是這篇文章要深入探討的重點。 二、責任能力的法律規定:年齡與精神狀態 我國刑法對於責任能力有明確的規定,主要看兩個面向:年齡和精神狀態。 1. 年齡 - 未滿14歲:完全無責任能力,不罰(刑法第18條第1項)。 - 14歲以上未滿18歲: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2項)。 - 滿80歲: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 為什麼年齡會影響責任能力?因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對於是非對錯的判斷力不足,所以法律給予較寬厚的對待。 2. 精神狀態 刑法第19條規定: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無責任能力)。 - 行為時因前述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限制責任能力)。 這裡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包括思覺失調症、重度憂鬱症、智能不足、失智症等,但必須在「行為當下」確實影響到辨識或控制能力,才會影響責任能力。 三、法院如何判斷責任能力?——客觀證據與專業鑑定 當被告主張自己行為時精神異常,法院該怎麼認定呢?實務上,法官不會只聽被告或家屬的說詞,而是會參考精神鑑定報告、就醫紀錄、行為前後的言行舉止等客觀證據,綜合判斷被告在行為時的精神狀態。 例如,在一個殺人案件中,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案發時他聽到「聲音」命令他殺人,並相信被害人是要害他的惡魔。精神科醫師鑑定後認為,被告當時已經無法區分現實與幻覺,也無法理解殺人是違法的,法院就可能認定他無責任能力而不罰。 在這個判斷過程中,客觀基礎至關重要。正如最高法院在一份判決中強調: 「自信須有客觀上合理之基礎,方能作為減免責任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七)判決) 雖然這段話原本是在討論「自信」與「正當理由」的關係,但同樣適用於責任能力的判斷:被告不能只說「我覺得自己精神有問題」,就要求減免責任,必須有客觀的醫學證據支持。 此外,法院也指出: 「法院強調,『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以社會通念、專業知識及具體情境為基礎,並須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參照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七)判決) 這表示,判斷責任能力時,除了專業鑑定,也要考慮一般人的常識和行為當時的具體情境,不能脫離社會常理。 四、誰來證明責任能力?——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有罪,這也包括證明被告具有責任能力。換句話說,如果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行為時精神正常,法院就不能判他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實務見解也明確指出: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除負有提出證據之形式責任外,尚須『指出證明之方法』,以說服法院確信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在。」(參照最高法院 100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判決) 判決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這裡的「犯罪事實」當然包含被告的責任能力。因此,檢察官必須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在行為時具有辨識和控制能力,而且證據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如果證據不足,法院就應做出無罪或減輕其刑的判決。 五、可非難性與量刑的關係 即使被告具有責任能力,法院在量刑時也會考慮「可非難性」的高低。例如,故意殺人的可非難性高於過失致死;長期受家暴而殺夫的可非難性較低,可能獲得減刑。 在數罪併罰的案件中,法院也會考量「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來決定應執行的刑期。最高法院曾闡釋: 「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參照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 這段話雖然是針對數罪併罰,但背後的理念與可非難性息息相關:當一個人反覆犯同樣的罪,表示他的行為模式固定,非難的重複性高,所以總體刑罰不宜過重;反之,如果犯下多種不同的罪,表示他的惡性廣泛,非難程度疊加,刑罰就會較重。 六、常見問題 Q&A Q1:如果犯罪時喝醉了,責任能力如何判斷? 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是自己故意或過失喝酒導致精神障礙(例如酒醉),就不能主張無責任能力或減輕責任。這叫做「原因自由行為」,因為你在清醒時可以決定要不要喝酒,所以必須為酒後的行為負責。 Q2: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一定不罰嗎? 不一定。必須看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是否達到「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控制能力」的程度。如果只是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可以減輕刑罰,但還是要罰。而且,如果患者是故意不吃藥導致發病,也可能被認為是「原因自由行為」而無法免責。 Q3:年紀小犯罪就不用負責嗎? 未滿14歲完全不罰,但可能會被移送少年法院,接受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14歲以上未滿18歲則得減輕其刑,但同樣可能受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範。 Q4:如何證明行為時的精神狀態? 通常會由法院囑託專業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鑑定,鑑定人會審閱病歷、與被告會談、進行心理測驗等,並模擬行為時的情境,提出鑑定報告。此外,證人(如家人、朋友)對於被告日常表現的證詞、就醫紀錄、案發後的言行等,也都是重要證據。 Q5:可非難性與量刑的關係是什麼? 可非難性越高,刑罰通常越重。法官會考量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等,這些都反映了行為人的可非難程度。例如,預謀殺人的可非難性高於臨時起意的殺人;為了貪財而詐騙的可非難性高於為了治病籌錢而詐騙。 七、結語 可非難性是刑法中保障人權的重要概念,它確保了刑罰只施加在值得譴責的人身上。責任能力的判斷則需要綜合年齡、精神狀態、客觀證據等因素,不能僅憑主觀感覺。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能更理解法律背後的道理,也更能體會「法律不外乎人情」的深意。 參考判決見解:114年度聲字第143號、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七)、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七)、最高法院 100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等判決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