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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滑手機違規嗎?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的罰則|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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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滑手機違規嗎?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的罰則

你是否曾經在等紅燈時,忍不住拿起手機回個訊息、看一下地圖,或是滑一下社群動態?心想:「反正車子停著不動,應該沒關係吧?」小心!這個動作可能已經違反交通法規,讓你收到罰單!近年來,許多駕駛人因為在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而被開罰,甚至提起行政訴訟也敗訴。究竟紅燈滑手機算不算違規?法院怎麼看?這篇文章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與法院見解,並解答常見疑問。


一、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來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的規定:

  •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 3,000元 罰鍰。
  • 機車駕駛人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臺幣 1,200元 罰鍰。

依交通部訂定之實施及宣導辦法,若車輛已經依規定 「停車」「臨時停車穩妥靜止」,得不適用上述禁止規定。此一辦法係依同條例第31條之1第5項授權交通部訂定,全名為「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其第2條明定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機(汽)車駕駛人不適用禁止規定,以利釐清例外情形。

也就是說,原則上 「行駛道路時」 禁止手持使用手機;而 「停車」「臨時停車穩妥靜止」 時可以使用。關鍵就在於:「停等紅燈」屬於「行駛道路時」還是「停車」?


二、停等紅燈算「行駛」還是「停車」?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的定義:

  • 停車(第11款):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 臨時停車(第10款):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停等紅燈 時,車輛雖然暫時停止,但引擎通常未熄火,且停止時間取決於號誌,駕駛人必須隨時準備綠燈亮起時立即前行,並非可任意停留。因此,交通主管機關與法院普遍認為,停等紅燈屬於 「行駛過程中的暫時停止」,仍屬於 「行駛道路時」 的範疇,而非「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前述定義係規範車輛靜止狀態之法律評價,實務上停等紅燈因尚未脫離行駛歷程,故不該當停車或臨時停車。


三、法院見解:停紅燈滑手機就是違規!

實務上,有許多駕駛人不服紅燈時使用手機的罰單,提起行政訴訟,但幾乎都敗訴。法院的見解非常一致:停等紅燈時手持使用手機,已構成「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我們來看看幾個實際判決怎麼說: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304號判決
    該判決指出,駕駛應隨時注意路況,不容於駕駛行為中片刻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因此駕駛人只要在駕駛中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即屬於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不問是否已實際對其他用路人產生危害,已該當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欲處罰之違規態樣。此判決為高等行政法院層級所為,具一定指標性。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該判決認為,停等紅燈僅為一時停止,仍屬駕駛行為,又駕駛時視線應保持於前方,而非低頭往下,有對系爭車輛周圍狀況疏於注意,造成其他車輛行進秩序與安全之妨礙,具有相當危險性。(參照判決)

  3. 另一個判決中,法官詳細論述
    車輛於停等紅燈之際,僅為一時暫為停止,於變換成綠燈時應立刻前行,非可依己意決定停留久暫,仍屬行駛之狀態;原告注視螢幕執行手機應用程式功能,於員警靠近車窗數秒洵未發覺,不僅現實上對於車輛周圍狀況疏於注意,對於停等在其後車輛間之行進秩序與安全亦有所妨礙,自具相當之危險性,有礙於駕駛安全。(參照判決)

從這些見解可知,法院認為 停等紅燈時手持使用手機,會分散注意力,降低對路況的警覺,即使只是「看一下時間」或「查看地圖」,都屬於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依法可開罰。上開各判決均維持此一結論,顯見實務見解高度一致。


四、真實案例:看地圖、看時間都被罰!

讓我們來看一個具體案例(改編自判決書):

張OO騎機車停等紅燈時,因為不熟悉路況,拿出手機查看地圖。此時,巡邏員警發現他手持手機,便上前攔查並開單。張OO不服,主張自己只是停紅燈時看一下地圖,沒有影響安全,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OO於停等紅燈時手持手機查看地圖,車輛引擎未熄火,仍處於駕駛狀態,已違反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判決駁回張OO的訴訟。法官引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強調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路況,不容許片刻手持使用手機。(參照108年度交上字第304號判決)

另一個案例(改編自機車判決):

李OO騎機車等紅燈時,拿出手機看一眼時間。員警目擊後舉發。李OO辯稱只是看時間,並未通話或滑動螢幕。但法院認為,無論目的為何,手持使用手機即構成違規,因為該行為會使駕駛人分心,有礙安全,適用當時法規罰鍰新臺幣1,000元(現行法已提高為1,200元)。(參照判決)

可見,不論你是查看地圖、關鬧鈴、看時間,甚至只是把手機拿在手上,只要被認定為「手持使用」,就可能吃上罰單。前述案例均經法院確認違規事實,駕駛人主張無危害結果亦不足以免責。


五、為什麼連停紅燈都不能用手機?

你可能會想:「車子都停下來了,為什麼不能用手機?」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研究顯示,駕駛人分心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停等紅燈雖然車輛靜止,但周遭環境仍在變化,例如:

  • 綠燈亮起時,若你低頭看手機,可能延遲起步,影響後方車流,甚至被按喇叭導致緊張。
  • 可能有行人違規穿越馬路,或前方車輛突然倒車,需要即時反應。
  • 若後方車輛煞車不及追撞,你專注於手機可能無法及時採取避險措施。

因此,法律禁止在「行駛道路時」手持使用手機,停等紅燈被解釋為行駛的一部分,就是要確保駕駛人隨時保持警覺,減少事故風險。此觀諸前揭處罰條例之規範目的即明。

相關法規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車禍法律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六、例外: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手機?

根據法規但書,依《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機(汽)車駕駛人不適用禁止規定。如果車輛已經 「依規定停車」「臨時停車穩妥靜止」,就可以手持使用手機。例如:

  • 將車輛停放在路邊停車格,熄火後使用手機。
  • 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點(如接送乘客),車輛停穩、引擎熄火,且駕駛人未在車上(或即使坐在車內但已熄火且無立即行駛意圖),可能被認定為停車狀態。

但要注意,停等紅燈絕對不屬於「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因為你並未熄火,且隨時準備前行。實務上亦從未將路口停等紅燈認定為例外情形。


七、常見問題 Q&A

Q1:停紅燈時,如果我把車輛熄火,然後拿手機,還會被罰嗎?

理論上,若你確實將引擎熄火,且車輛處於停車狀態(例如停在路邊合法位置),或許可以主張是停車。但實務上,停等紅燈時熄火可能不符合「停車」定義,因為你仍位於車道上,且綠燈時必須立即發動前行,可能被認定為「臨時停車」但未穩妥靜止(因處於車道中,非停車場所)。建議還是避免在紅燈時使用手機,以免爭議。

Q2:如果手機放在手機架上,用觸控方式操作(例如點選導航),算違規嗎?

根據法規,禁止的是 「手持方式」 使用行動電話。若手機固定在架上,以手指觸控螢幕,是否屬於「手持」?實務上,若手機穩固地架設在車上,駕駛人沒有以手持握,通常不算是「手持方式」。但要注意,如果操作手機導致分心而發生事故,仍可能涉及其他違規(如未注意車前狀況)。不過,單純觸控手機架上的手機,目前並不違反第31條之1。

Q3:只是拿起手機看一眼時間,沒有滑動,也算違規嗎?

是的,只要在行駛道路時(包括停等紅燈)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無論是看時間、看訊息、關鬧鈴,都屬於「使用」行為,且被認為有礙駕駛安全。法院見解明確指出,駕駛人只要在駕駛中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即屬於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參照108年度交上字第304號判決)因此,即使只看一眼,也可能被開罰。現行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罰鍰已提高為1,200元,更應注意。

Q5:紅燈時停在機車停等區,腳放下來撐地,這樣算停車嗎?可以使用手機嗎?

機車停等區是讓機車在紅燈時停等之用,但性質上仍是「停等紅燈」,並非停車格。即使你放下腳架或腳踏地,只要引擎未熄火,仍屬於行駛狀態,手持使用手機一樣違規。法院判決曾指出,系爭車輛停等之位置為機慢車停等區,仍為行駛概念所包攝。(參照判決)因此,機車停等區也不能用手機。

Q6:汽車駕駛人停紅燈時,使用免持聽筒通話可以嗎?

法規禁止的是 「手持方式」 使用行動電話進行通話等行為。如果是使用免持聽筒(例如藍芽耳機、車載免提),且未手持手機,則不違反第31條之1。但要注意,若免持通話導致分心而影響駕駛,仍可能涉及其他違規,但單純免持通話是允許的。

Q7:如果停紅燈時使用手機被開單,罰鍰是多少?

  • 機車駕駛人:新臺幣 1,200元
  • 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000元

此外,違規記點制度:經當場舉發者,汽機車駕駛人均可依行車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 1點至3點。記得按時繳納罰款,否則可能被加收滯納金。


八、結論:等紅燈滑手機違規確定,申訴成功的機率極低。為了自己與他人的安全,也為了避免荷包失血,等紅燈時請專心注意路況,不要碰手機。如果真的有必要使用,請先將車輛停妥在安全且合法的地點,熄火後再使用。

交通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維護,一個小小的動作,就能減少許多潛在風險。下次紅燈時,不妨欣賞一下街景,或趁機放鬆幾秒鐘,別讓手機成為你被罰單的罪魁禍首!


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304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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