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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投票門檻是多少?罷免成立條件與流程說明|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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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投票門檻是多少?罷免成立條件與流程說明

在民主社會中,選民不僅有投票選出公職人員的權利,也有透過「罷免」將不適任者拉下馬的權力。但你知道罷免的門檻有多高嗎?要經過哪些步驟才能成功罷免一位市長、議員或里長?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案例與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罷免的條件與流程。

一、什麼是罷免?誰可以被罷免?

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之一,讓選民有機會在公職人員任期內,對其表現不滿時,依法定程序解除其職務。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幾乎所有民選公職都可以被罷免,包括總統、副總統(另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各級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但總統、副總統的罷免程序較為特殊,本文主要說明一般公職人員的罷免。

除前述對象外,選罷法對於罷免的發動時點亦設有限制。依選罷法第75條規定,罷免案應於被罷免人就任滿一年後方得提出,但書並明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此一年緩衝期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少數不滿選民於公職人員甫上任時即輕易發動罷免,影響市政或機關運作之安定;亦使被罷免人有一段時間足以展現其政見與施政成果,供選民客觀評斷。罷免案之受理與審查,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辦法辦理,以確保程序之公正與一致。其中,村里長雖為最基層之民選公職,亦適用選罷法有關罷免之規定,僅連署期間與查對期間較高層級公職為短。

二、罷免三階段:提議→連署→投票

罷免就像一場「公民發動的不信任投票」,必須經過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法定門檻,缺一不可。這三階段依序為提議、連署、投票,分別對應不同比例的選舉人參與要求,形成層層把關的篩選機制,以避免少數人濫行發動罷免。

1. 提議階段:1%選舉人提議

誰可以提議?
只有被罷免人當初當選的那個選區的選舉人(也就是有投票權的公民)才能當提議人。例如要罷免高雄市長,只有設籍在高雄市且年滿20歲的公民才能提議。

提議人數門檻:
提議人數必須達到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的 1% 以上(依114年修正後之選罷法第76條規定)。這裡的選舉人總數,是以被罷免人當選時的選舉人總數為準;但如果被罷免人就職未滿一年,則以就職日所屬選區的選舉人總數為準(不過實際上,因為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所以通常都是滿一年後才能提議)。

提議期間:
提議人應依規定格式填寫提議人名冊,並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現行選罷法第76條、第79條均未明文規定提議階段徵求提議人名冊的法定期間,實務上由提議領銜人自行掌握時程後提出即可,與後續連署階段設有明確日數限制之情形不同。名冊上需要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選委會收到後,會在 25天內 查對名冊,剔除不合格者(例如重複簽名、資料錯誤、非選區選民等)。如果剔除後人數仍達1%門檻,罷免案就進入下一階段;如果不足,會通知補提,補提後仍不足或逾期,就不受理。

依選罷法第76條規定,提議時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及提議人名冊,並應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若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建置有電子系統,提供領銜人徵求連署,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提議人名冊之查對作業亦另有專門辦法規範。

2. 連署階段:10%選舉人連署

提議通過後,選委會會通知提議領銜人(就是發起人)在 10天內 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然後要在一定期間內完成連署徵求。這個期間依公職層級不同(選罷法第80條):

  •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60日
  •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40日
  •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20日

連署人數門檻:
必須達到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的 10% 以上。連署人也必須是同選區的選舉人,且不能重複簽名。

選委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應依公職層級分別查對: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 四十日 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 二十日 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 十五日 內,查對連署人名冊並剔除不合格者。若合格連署人數達到10%門檻,罷免案就正式成立,選委會會宣告成立並公告投票日期;若不足,可以補提一次(10天內),屆期不補提或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罷免案就無法進入投票階段。

需特別留意,罷免案「不成立」與投票階段「否決」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依選罷法第83條第4項規定,罷免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二、未於法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三、未於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此與同法第92條所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再提」之情形係屬二事,民眾發動罷免前應先瞭解二者差異,以免誤判自身權利與後續可行的救濟或再提案空間。

3. 投票階段:同意票 > 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25%

罷免案成立後,選委會必須在 20至60天內 舉行投票。投票當天,選民會拿到一張選票,上面有兩個選項:「同意罷免」和「不同意罷免」。投票結果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 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 有效同意票數達到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 25%(四分之一)以上

只要任一條件未達,罷免案就否決。通過的話,被罷免人自公告當日起解除職務,且 4年內不得再參選同一公職;若否決,依選罷法第92條,在該被罷免人的任期內,不得再對他提出罷免案,也就是整個剩餘任期都不能再提。

前開投票期間之起算,係自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選罷法第87條),由選舉委員會訂定投票日期並公告。投票結果以「有效同意票」與「有效不同意票」計算,空白票或廢票不計入任一側;惟有同時滿足過半對比與四分之一門檻,罷免方為通過。此雙重門檻之設計,係為平衡人民罷免權之行使與公職人員職務之安定,避免低投票率下少數人意見即可決定他人去留,故特別要求同意票除多於不同意票外,還須達選舉人總數之四分之一這道實質參與底線。

三、實際案例:2020年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

讓我們用一個轟動全台的實例,來具體理解罷免門檻的計算與實際運作。

背景

2018年韓國瑜當選高雄市長,2020年由民間團體「Wecare高雄」等發起罷免。當時高雄市的選舉人總數為 2,299,981人(以2018年市長選舉的選舉人數為準)。

提議階段

  • 1% 門檻:2,299,981 × 1% = 約22,999人
  • 實際提議人數:28,560份 提議書(經查對後合格數為 28,560人,已超過門檻)。

連署階段

  • 10% 門檻:2,299,981 × 10% = 約229,998人
  • 實際連署人數:第一階段送件 377,662份,經查對後合格數為 374,998人,遠超過門檻。

投票階段

  • 25% 門檻:2,299,981 × 25% = 約574,995票
  • 投票結果:
    • 同意罷免票:939,090票
    • 不同意罷免票:25,051票
    • 投票率:42.14%
  • 結果:同意票遠超過25%門檻,且多於不同意票,罷免案通過。韓國瑜成為首位被罷免的直轄市長。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罷免的門檻看似不高(提議1%、連署10%、投票25%),但要實際達成並不容易,尤其是25%的同意票門檻,需要相當高的動員能量。不過,高雄市長罷免案的成功,顯示只要民意強烈,罷免是有可能實現的。本案雖發生於選罷法114年修正之前,但其階段性門檻比例與現行法相同,計算邏輯仍具參考價值;細究其數據,提議人數約為門檻的124%,連署合格數約為門檻的163%,同意票約為門檻的163%,可見各階段均須大幅超越最低標準方能穩妥過關,讀者亦可藉此具體掌握「選舉人總數」與「合格連署數」之間的差距,理解罷免動員之實際困難。

四、法律爭議與法院見解

罷免制度的設計是否合憲?過去的釋憲案與行政訴訟中,曾有當事人質疑罷免門檻違反比例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例如,在律師考試規則的400分門檻案中,最高行政法院就曾闡明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意涵,該見解同樣可適用於罷免門檻的審查。

參照判決所述: 「依司法院歷來的解釋,法律明確性的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的體例而言,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的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的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的規定。法律規定所使用的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如非為一般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的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即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這段話的意思是:法律條文只要文義清楚、立法目的明確,讓人民能夠理解並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麼後果,就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罷免的門檻(提議1%、連署10%、投票25%)都是具體的數字,任何選民都能輕易理解,也知道若未達標會有什麼結果,因此並無不明確的問題。

此外,關於考試機關對及格標準的專業判斷,法院也給予尊重(參照判決),同樣地,選舉委員會在罷免過程中的查對、認定等行政行為,只要依法辦理,司法也會尊重其專業判斷。該案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係就律師考試規則400分門檻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所為之終審見解,具有相當之指標意義,故本文引用以供讀者理解法院對數字型法定門檻合憲性之審查標準,並說明具體數字門檻通常較易通過明確性檢驗。

五、罷免通過後的影響

  • 職務解除: 罷免案通過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被罷免人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選罷法第91條)。
  • 補選: 若職位出缺,依選罷法第91條,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 被罷免人權益限制: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候選人(選罷法第92條)。例如被罷免的市長,四年內不能再參選市長;被罷免的議員,四年內不能再參選議員。
  • 若罷免未通過: 在該被罷免人的任期內,不得再對他提出罷免案(選罷法第92條)。也就是說,一旦罷免失敗,直到他任期結束前,都不能再發動罷免。

前述「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候選人」之限制,係限定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並非全面禁止其參與公職選舉;若該公職人員於四年內欲轉戰其他選區或其他層級之公職,法無禁止。另需注意,罷免案通過後之補選時程,若遇罷免訴訟進行中,依法暫緩辦理,以避免訴訟結果與補選結果相互矛盾,影響選務之安定性與人民之信賴。

六、常見問題 QA

Q1:罷免投票可以宣傳嗎?有沒有什麼限制?

A:可以宣傳,但必須遵守選罷法的相關規定,例如不得有賄選、暴力、假訊息等行為。宣傳經費的收支也應依政治獻金法辦理。另外,投票日前10日起不得發布罷免民調,違者可能受罰。

Q2:罷免案通過後,什麼時候會補選?

A:依選罷法第91條,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Q3:被罷免的人還可以再參選嗎?

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候選人。例如被罷免的議員,四年內不得再參選議員,但可以參選其他公職(如立委、市長),法無禁止。

Q4:罷免投票時可以投「反對罷免」嗎?

A:可以。選票上會有「同意罷免」和「不同意罷免」兩個選項,選民可圈選其中一項。如果兩個都不圈或圈兩個,則為無效票。

Q5:如果罷免案沒通過,多久可以再提一次?

A:根據選罷法第92條,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的「任期內」,不得再對他提出罷免案。也就是說,只要他還在任,直到任期結束前都不能再提。但若他辭職或任期結束後再度參選當選,則不受此限。

Q6:提議罷免需要什麼資格?一定要是該選區的選民嗎?

A:是的,提議人必須是該選區的選舉人(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設籍在該選區且無其他投票權限制)。此外,提議領銜人必須是提議人之一,且只能有一人。

結語

罷免權是民主制度中重要的制衡機制,讓人民能夠在選舉週期之間對不適任的政治人物做出反應。然而,為了避免罷免被濫用,法律設定了合理的門檻與程序。了解這些規定,能讓我們更理性地參與公民行動,也更能保障民主的穩健運作。

下次當你聽到有人發起罷免時,不妨回想這篇文章的說明,評估一下這場罷免運動成功的機率,以及你是否願意參與連署或投票。畢竟,民主不是四年投一次票就結束,而是每一天的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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