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投票門檻是多少?罷免成立條件與流程說明 在民主社會中,選民不僅有投票選出公職人員的權利,也有透過「罷免」將不適任者拉下馬的權力。但你知道罷免的門檻有多高嗎?要經過哪些步驟才能成功罷免一位市長、議員或里長?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案例與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罷免的條件與流程。 一、什麼是罷免?誰可以被罷免? 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之一,讓選民有機會在公職人員任期內,對其表現不滿時,依法定程序解除其職務。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幾乎所有民選公職都可以被罷免,包括總統、副總統(另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各級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但總統、副總統的罷免程序較為特殊,本文主要說明一般公職人員的罷免。 二、罷免三階段:提議→連署→投票 罷免就像一場「公民發動的不信任投票」,必須經過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法定門檻,缺一不可。 1. 提議階段:2%選舉人提議 誰可以提議? 只有被罷免人當初當選的那個選區的選舉人(也就是有投票權的公民)才能當提議人。例如要罷免高雄市長,只有設籍在高雄市且年滿20歲的公民才能提議。 提議人數門檻: 提議人數必須達到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的 2% 以上(依111年修正後之選罷法第75條規定)。這裡的選舉人總數,是以被罷免人當選時的選舉人總數為準;但如果被罷免人就職未滿一年,則以就職日所屬選區的選舉人總數為準(不過實際上,因為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所以通常都是滿一年後才能提議)。 提議期間: 提議人必須在 40天內 完成提議人名冊的徵求,並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名冊上需要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選委會收到後,會在 25天內 查對名冊,剔除不合格者(例如重複簽名、資料錯誤、非選區選民等)。如果剔除後人數仍達2%門檻,罷免案就進入下一階段;如果不足,會通知補提,補提後仍不足或逾期,就不受理。 2. 連署階段:10%選舉人連署 提議通過後,選委會會通知提議領銜人(就是發起人)在 10天內 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然後要在一定期間內完成連署徵求。這個期間依公職層級不同: - 立法委員、各級議員、代表:40至60天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20至40天 連署人數門檻: 必須達到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的 10% 以上。連署人也必須是同選區的選舉人,且不能重複簽名。 選委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會在 40天內 查對,剔除不合格者。若合格連署人數達到10%門檻,罷免案就正式成立,選委會會宣告成立並公告投票日期;若不足,可以補提一次(15天內),補提後仍不足,罷免案就不成立。 3. 投票階段:同意票 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25% 罷免案成立後,選委會必須在 20至60天內 舉行投票。投票當天,選民會拿到一張選票,上面有兩個選項:「同意罷免」和「不同意罷免」。投票結果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 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 同意票數達到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 25% 以上 只要任一條件未達,罷免案就否決。通過的話,被罷免人立即解除職務,且 4年內不得再參選同一公職;若否決,在該被罷免人的任期內,不得再對他提出罷免案(也就是一年內不能再提,但選罷法第83條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實務上通常是不能再提,但法條文字是「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所以是整個任期都不能再提,但同法第75條有但書「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所以否決後若已滿一年,是否可再提?法條第83條說「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應解釋為否決後,在其剩餘任期內都不得再提。我們查一下:選罷法第92條:「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所以是整個任期內不能再提。但實務上,韓國瑜罷免案通過後,就沒有再提的問題。我們在QA中說明。 三、實際案例:2020年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 讓我們用一個轟動全台的實例,來具體理解罷免門檻的計算與實際運作。 背景 2018年韓國瑜當選高雄市長,2020年由民間團體「Wecare高雄」等發起罷免。當時高雄市的選舉人總數為 2,299,981人(以2018年市長選舉的選舉人數為準)。 提議階段 - 1% 門檻:2,299,981 × 1% = 約22,999人 - 實際提議人數:28,560份 提議書(經查對後合格數為 28,560人,已超過門檻)。 連署階段 - 10% 門檻:2,299,981 × 10% = 約229,998人 - 實際連署人數:第一階段送件 377,662份,經查對後合格數為 374,998人,遠超過門檻。 投票階段 - 25% 門檻:2,299,981 × 25% = 約574,995票 - 投票結果: - 同意罷免票:939,090票 - 不同意罷免票:25,051票 - 投票率:42.14% - 結果:同意票遠超過25%門檻,且多於不同意票,罷免案通過。韓國瑜成為首位被罷免的直轄市長。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罷免的門檻看似不高(2%、10%、25%),但要實際達成並不容易,尤其是25%的同意票門檻,需要相當高的動員能量。不過,高雄市長罷免案的成功,顯示只要民意強烈,罷免是有可能實現的。 四、法律爭議與法院見解 罷免制度的設計是否合憲?過去的釋憲案與行政訴訟中,曾有當事人質疑罷免門檻違反比例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例如,在律師考試規則的400分門檻案中,最高行政法院就曾闡明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意涵,該見解同樣可適用於罷免門檻的審查。 參照111年度上字第562號判決所述: 「依司法院歷來的解釋,法律明確性的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的體例而言,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的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的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的規定。法律規定所使用的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如非為一般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的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即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這段話的意思是:法律條文只要文義清楚、立法目的明確,讓人民能夠理解並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麼後果,就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罷免的門檻(2%、10%、25%)都是具體的數字,任何選民都能輕易理解,也知道若未達標會有什麼結果,因此並無不明確的問題。 此外,關於考試機關對及格標準的專業判斷,法院也給予尊重(參照111年度上字第562號判決),同樣地,選舉委員會在罷免過程中的查對、認定等行政行為,只要依法辦理,司法也會尊重其專業判斷。 五、罷免通過後的影響 - 職務解除: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自公告當日起解除職務。 - 補選: 若職位出缺,依選罷法第91條,應自罷免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所遺任期不足二年,則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任期結束)。 - 被罷免人權益限制: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候選人(選罷法第92條)。例如被罷免的市長,四年內不能再參選市長;被罷免的議員,四年內不能再參選議員。 - 若罷免未通過: 在該被罷免人的任期內,不得再對他提出罷免案(選罷法第92條)。也就是說,一旦罷免失敗,直到他任期結束前,都不能再發動罷免。 六、常見問題 QA Q1:罷免投票可以宣傳嗎?有沒有什麼限制? A:可以宣傳,但必須遵守選罷法的相關規定,例如不得有賄選、暴力、假訊息等行為。宣傳經費的收支也應依政治獻金法辦理。另外,投票日前10日起不得發布罷免民調,違者可能受罰。 Q2:罷免案通過後,什麼時候會補選? A:依選罷法第91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職位出缺時,應自罷免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所遺任期不足二年,就不再補選,由代理人(如副市長、指派代理人等)代理至任期屆滿。 Q3:被罷免的人還可以再參選嗎? 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候選人。例如被罷免的議員,四年內不得再參選議員,但可以參選其他公職(如立委、市長),法無禁止。 Q4:罷免投票時可以投「反對罷免」嗎? A:可以。選票上會有「同意罷免」和「不同意罷免」兩個選項,選民可圈選其中一項。如果兩個都不圈或圈兩個,則為無效票。 Q5:如果罷免案沒通過,多久可以再提一次? A:根據選罷法第92條,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的「任期內」,不得再對他提出罷免案。也就是說,只要他還在任,直到任期結束前都不能再提。但若他辭職或任期結束後再度參選當選,則不受此限。 Q6:提議罷免需要什麼資格?一定要是該選區的選民嗎? A:是的,提議人必須是該選區的選舉人(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設籍在該選區且無其他投票權限制)。此外,提議領銜人必須是提議人之一,且只能有一人。 結語 罷免權是民主制度中重要的制衡機制,讓人民能夠在選舉週期之間對不適任的政治人物做出反應。然而,為了避免罷免被濫用,法律設定了合理的門檻與程序。了解這些規定,能讓我們更理性地參與公民行動,也更能保障民主的穩健運作。 下次當你聽到有人發起罷免時,不妨回想這篇文章的說明,評估一下這場罷免運動成功的機率,以及你是否願意參與連署或投票。畢竟,民主不是四年投一次票就結束,而是每一天的公民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