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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轉繼承定義與發生時機:連續繼承的法律規定|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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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轉繼承定義與發生時機:連續繼承的法律規定

繼承這件事,聽起來簡單,但當家族成員連續過世時,法律關係就會變得錯綜複雜。你可能聽過「代位繼承」,但什麼是「再轉繼承」?這兩者有什麼不同?什麼情況下會發生再轉繼承?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認識這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並引用真實法院裁判,讓你一次搞懂!

一、用故事認識再轉繼承

老王有三個兒子:大寶、二寶、三寶。大寶不幸在2023年1月過世,留下妻子和一個兒子小小寶。老王在2023年3月也因病去世,留下遺產1000萬元。這時候,誰有權利繼承老王的遺產?

按照一般繼承順序,老王的配偶和三個兒子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大寶已經在老王死亡之前過世,這時就會發生「代位繼承」——由大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小小寶)代替大寶繼承他應得的份額。

但如果大寶是在老王死亡「之後」才過世呢?假設老王2023年1月死亡,大寶2023年2月死亡(還沒辦理繼承),這時候情況就不同了。因為繼承從老王死亡時就開始了,大寶已經取得了繼承權,只是還沒實際分到遺產。大寶死亡後,他的應繼分會變成他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可能是他的配偶、子女)來繼承。這種情況就是「再轉繼承」(也稱轉繼承)。

簡單來說,再轉繼承就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他的應繼分由他自己的繼承人承受」的法律現象。

二、再轉繼承的正式定義

法律上如何定義再轉繼承?我們直接來看法務部函釋的見解:

法務部函釋()曾就再轉繼承表示: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若未於法定期間內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即死亡,該繼承人再為繼承,由繼承人為繼承人間接繼承被繼承人者,即屬「再轉繼承」,並非代位繼承(以上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這段見解清楚地點出再轉繼承的核心: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所以他原本可以從被繼承人那裡繼承的權利,就轉由他自己的繼承人來取得。

另一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尚未確定,得再抗告)也說明,再轉繼承人C係基於B之繼承人地位,間接繼承A之遺產()。

這句話有點繞口,我們拆解一下:假設A(被繼承人)死亡,他的法定繼承人是B。B在A死亡後也死亡了,那麼B的繼承人C本來不是A的法定繼承人(因為C是B的繼承人,不是A的),但因為B從A那裡取得了繼承權,而B死亡後這個權利由C繼承,所以C就間接取得了A的遺產。這就是再轉繼承。

三、再轉繼承發生的三大要件

從上述定義可以歸納,要發生再轉繼承,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這是繼承的起點。
  2.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過世,那就是代位繼承,而不是再轉繼承。
  3. 該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也未喪失繼承權:如果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他就沒有取得任何權利,自然沒有東西可以轉給他的繼承人;同樣,如果他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例如殺害被繼承人),也會喪失繼承權。

只要符合這些條件,死亡繼承人的應繼分就會成為他的遺產的一部分,由他的繼承人(可能是配偶、子女、父母等)依照他的繼承順序來分配。

四、再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區別

很多人容易混淆再轉繼承和代位繼承,我們用表格來比較:

項目代位繼承再轉繼承
發生時間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40條
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
誰來繼承
死亡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限於子女、孫子女等)
死亡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應繼分
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的應繼分
再轉繼承人繼承的是死亡繼承人對原被繼承人的應繼分,但會併入死亡繼承人的遺產,與其他遺產一起分配

舉例來說,爺爺過世時,爸爸如果已經先死了,就由孫子代位繼承爸爸的份額(代位繼承);如果爺爺過世後,爸爸還沒分到遺產就死了,則爸爸的應繼分會成為爸爸的遺產,由爸爸的繼承人(可能是媽媽、孫子、爸爸的父母等)共同繼承(再轉繼承)。

五、法院怎麼看再轉繼承?真實裁定解析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本件為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尚未確定,得再抗告):

被繼承人陳○群於97年8月6日死亡,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全都拋棄繼承,因此依法由第四順位的祖父母繼承。但陳○群的祖父母之一林○劉(也就是陳○群的祖母)當時並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而且林○劉在99年3月9日死亡。林○劉的繼承人(也就是本案的抗告人)直到112年6月才接到陳○群債權人的存證信函,得知自己因為林○劉的關係,間接繼承了陳○群的債務,於是他們趕緊向法院聲請拋棄對陳○群的繼承。

這個案例中,陳○群死亡時,林○劉是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但林○劉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所以林○劉對陳○群的繼承權就轉由她的繼承人(抗告人)承受,這就是典型的再轉繼承。

抗告人主張他們是「再轉繼承人」,所以拋棄繼承的期間應該從他們知道自己是再轉繼承人那天開始起算,而不是從陳○群死亡時起算。但法院認為,再轉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期間,仍然應該從知道自己「得繼承」之時起算,而這裡的「得繼承」是指知道自己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成為繼承人。由於抗告人早在林○劉死亡時就知道自己是林○劉的繼承人,而林○劉又是陳○群的繼承人,所以他們應該在知道林○劉死亡時就一併知道可能繼承到陳○群的遺產(除非有特殊情形)。最後法院駁回他們的抗告。

這則裁定凸顯了再轉繼承中拋棄繼承期限的爭議,也讓我們了解,再轉繼承人必須特別注意拋棄繼承的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補充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再轉繼承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因此依法不得直接對被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僅能對其前手(中間繼承人)之繼承權為拋棄;拋棄期間自知悉前手死亡(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即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90號113年度台簡抗字第82號裁定意旨,明確指出再轉繼承人既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自不得對被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亦無從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其等再轉繼承為由,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因此,再轉繼承人如欲脫免被繼承人債務,正確作法係就前手繼承權為拋棄,而非直接對被繼承人為之。

六、再轉繼承的應繼分怎麼算?

當發生再轉繼承時,遺產的分配會變得比較複雜,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阿公過世,留下遺產600萬元,繼承人有配偶和兩個兒子(大兒子、小兒子)。假設大兒子在阿公過世後不久也過世了,而且大兒子有配偶和一個女兒。阿公的遺產還沒分割。

除了繼承人,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繼承法律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首先,阿公的遺產由配偶和兩個兒子共同繼承。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因此配偶與兩個兒子各得1/3,所以每人應繼分是200萬元。

大兒子在繼承開始後死亡,他對阿公的200萬元應繼分就成為他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繼承。大兒子的繼承人包括他的配偶和女兒(第一順位),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配偶和女兒平均繼承這200萬元(配偶和女兒各1/2,也就是各100萬元)。所以最終阿公的600萬元分配結果是:

  • 阿嬤(配偶):200萬元
  • 小兒子:200萬元
  • 大兒子的配偶:100萬元
  • 大兒子的女兒:100萬元

這就是再轉繼承下的分配方式。如果大兒子還有其他債務,他的應繼分也會先拿來清償債務,再分配給他的繼承人。

七、再轉繼承的相關稅務問題

繼承不僅涉及遺產分配,還牽涉到稅務。其中一個常見問題是:因再轉繼承取得的土地,將來出售時,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應該以哪個時間點為準?

有一則內政部函釋()涉及這個問題,其要旨如下(以下為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內政部函釋就繼承土地再行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之採計,邀集財政部及相關地方政府機關會商後作成結論: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第2項後段規定,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因此,繼承人係一次繼承原因而登記取得者,以該次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繼承人係歷經二次以上繼承原因而登記取得者,則先按各次繼承之應繼分,計算其各次繼承取得比例,再就各次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認定之。

這個見解的意思是:如果你因為再轉繼承而取得土地,這塊土地可能經過好幾手繼承,每次繼承都有一個「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當你賣出時,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要按你取得該土地的各次繼承比例,分別用對應的公告現值來計算。這樣才能公平反映土地的增值歷程。

舉例:甲父死亡,遺產土地由配偶乙及丙、丁、戊三子共同繼承,法定應繼分各四分之一。惟在辦理繼承登記前,配偶乙死亡,乙所繼承自甲之土地權利(法定應繼分四分之一)由丙、丁、戊三子共同繼承,法定應繼分各為十二分之一。嗣丙、丁、戊辦理甲遺產土地繼承登記後,丙將其土地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之採計方式為:先按丙各次繼承之應繼分,計算其各次繼承取得比例為 1/4 比 1/12(即 3:1),因此丙繼承土地中有四分之三部分係以甲死亡時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認定之,另四分之一部分則以乙死亡時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認定之。此即函釋所示按各次繼承應繼分比例分別適用各次繼承開始時公告現值之具體計算方式。

八、常見問題Q&A

Q1:再轉繼承和代位繼承有什麼不同?

A:最大的不同在於繼承人死亡的時點。代位繼承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死亡;再轉繼承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死亡,且尚未分割遺產。另外,代位繼承人僅限於死亡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再轉繼承人則是死亡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Q2:如果繼承人已經死亡,他的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

A:要看死亡時機。如果父親在祖父母死亡前就過世,那麼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父親的應繼分。如果父親在祖父母死亡後才過世(且祖父母遺產尚未分割),那麼孫子女是透過再轉繼承,與父親的其他繼承人(例如母親)一起分配父親的應繼分。

Q3:再轉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期限從何時起算?

A: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是指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成為繼承人的事實。在再轉繼承的情形,再轉繼承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依法不得直接對被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僅能對其前手(中間繼承人)之繼承權為拋棄,故拋棄期間應自知悉前手死亡(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計算。前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尚未確定,得再抗告)即引用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認再轉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該裁定中,法院認為抗告人早就知道前手林○劉死亡,理應知道可能繼承陳○群的遺產,因此駁回其拋棄繼承的聲請。所以,再轉繼承人務必注意時效,以免逾期。

Q4:再轉繼承人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A:再轉繼承人必須先辦理前一手繼承人的繼承登記(如果尚未辦理),再辦理自己的繼承登記。實務上,如果被繼承人A死亡,繼承人B也死亡,則B的繼承人C要繼承A的遺產時,通常會由C直接辦理「再轉繼承」登記,一次將A的遺產登記到C名下。所需文件包括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等。建議向地政事務所或專業代書諮詢。

Q5:再轉繼承會不會影響遺產稅的計算?

A: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價值計算,不會因為再轉繼承而改變稅基。但若經過多次繼承,每次繼承都會有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不過每次繼承都要申報遺產稅。再轉繼承時,前一手繼承人(B)的遺產也包括他從A那裡繼承的應繼分,所以B的遺產總額會增加,B的繼承人(C)在申報B的遺產稅時,必須將從A繼承來的財產價值計入。

九、結語

再轉繼承是繼承法中一個重要但常被忽略的環節,當家族中連續有人過世時,很容易產生這種法律關係。了解再轉繼承的定義、發生時機以及相關權利義務,可以幫助我們在面對親人離世時,妥善處理遺產,避免糾紛。如果遇到複雜的繼承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或地政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最後,提醒大家:法律不保護讓自己在權利上睡著的人,拋棄繼承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再轉繼承人務必注意時效,以免背負不必要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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