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準物權?典權、地上權等物權性質說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物權」這個詞,像是房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等,但你知道除了所有權之外,還有許多其他類型的物權嗎?像是地上權、典權,甚至還有「準物權」這種特別的權利。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這些法律名詞,並引用法院的真實見解,讓你在遇到相關問題時能夠更清楚自己的權利! --- 一、物權的基本概念 物權就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品,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例如你買了一間房子,你就擁有房子的所有權,可以自己住、出租或賣掉。物權和債權最大的不同在於:物權具有「對世效力」,也就是可以對抗任何人;債權則只存在於特定人之間(例如你跟房東簽租約,你只能對房東主張權利)。 我國民法採取「物權法定主義」,意思是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不能自己創設。民法物權編規定了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等。而「準物權」則是特別法規定的權利,因為性質類似物權,所以準用民法物權的規定。 --- 二、什麼是準物權? 準物權並不是民法明文規定的物權,而是由特別法(例如礦業法、漁業法、水利法等)所創設的權利,因為這些權利也具有支配特定物並享受利益的特性,所以法律上「準用」物權的規定,因此被稱為「準物權」。 常見的準物權包括: - 礦業權:依礦業法取得探礦、採礦的權利。 - 漁業權:依漁業法在特定水域經營漁業的權利。 - 水權:依水利法取得使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的權利。 這些權利雖然不是民法上的物權,但在實務上常常涉及登記、移轉、設定負擔等,而且可以對抗第三人,所以法律特別賦予它們類似物權的效力。不過,準物權的詳細內容還是要回歸各特別法的規定,這裡就不深入討論。接下來我們要聚焦在民法中的兩個重要用益物權——「地上權」和「典權」。 --- 三、地上權: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1. 地上權的定義 根據民法第832條:「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簡單來說,就是你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蓋房子、蓋停車場、種植竹木等,並且合法使用該土地。 地上權分為兩種: - 普通地上權:使用土地之全部(從地表到上空、地下)。 - 區分地上權(民法第841條之1):僅使用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例如捷運隧道只使用地下某個深度,高架橋只使用地上某個高度。 2. 法院怎麼看區分地上權? 很多人誤以為區分地上權就像是擁有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權,但法院明白指出:區分地上權仍屬地上權,並非所有權的一部分。 參照法律字第 10903513000 號判決所述:「所有權係對標的物全面支配之權利,而地上權則為用益物權,僅取得使用他人土地之權利。區分地上權雖設定於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但其支配範圍僅限於該空間部分,並非對土地整體之支配,故與所有權之權利內涵不同。」 也就是說,即使你取得某塊土地地下10公尺到20公尺的區分地上權,你也不能主張對整塊土地擁有所有權,你只能在那個特定範圍內使用土地。 3. 地上權的取得方式 地上權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取得: - 法律行為:例如跟地主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並辦理登記(民法第758條)。 - 時效取得: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經過一定期間,可以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民法第769條、第770條)。 - 法定地上權:例如土地與建築物同屬一人,而僅以土地或建築物抵押,拍賣後導致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不同時,法律視為有地上權(民法第876條)。 - 讓與:地上權人可以將地上權讓與他人(民法第838條)。 參照法律字第 11103500060 號判決所述:「地上權之取得須依民法第758條、第422條之1、第838條第1項等規定,經由設定、基地租賃、讓與等法律行為,或時效取得、繼承、法定地上權等非法律行為之原因。」 4. 地上權的範圍 地上權的範圍並不限於建築物正下方的那塊地,還包括周圍必要的附屬地,例如庭院、空地等,只要在設定範圍內,都屬於地上權的效力範圍。 參照107年度屏簡字第533號判決所述:「地上權之範圍,不以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本身占用之土地為限,其周圍之附屬地,如房屋之庭院,或屋後之空地等,如在設定之範圍內,不得謂無地上權之存在。」 5.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效力 如果某人長期占有他人土地,符合時效取得的要件,他可以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但要注意:在完成登記之前,他還沒有取得地上權,所以他的占有仍然是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返還土地。 參照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判決所述:「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僅取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之權利,尚未完成登記前,並未取得地上權。因此,該佔有人尚無足以對抗土地所有人之權利基礎,其佔用土地仍應認定為無權佔有。」 上述占有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買賣房屋法律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所以,並不是占久了就自動變成地上權人,一定要去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行。 6. 地上權的消滅 地上權可能因為存續期間屆滿、地上權人拋棄權利、土地滅失等原因而消滅。另外,民法第841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也就是說,即使房子被火燒了,地上權仍然存在,地上權人可以重建。 --- 四、典權:古老但仍有用的用益物權 1. 典權的定義 典權是我國傳統特有的物權制度,規定在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簡單來說,就是甲方把不動產(通常是土地或房屋)交給乙方,乙方支付一筆典價(類似押金但不退還),然後乙方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該不動產。經過一定期限(典權期限不得超過30年),甲方可以回贖(把典價還給乙方,取回不動產),如果甲方不回贖,乙方可以取得所有權(找貼)或拍賣受償。 2. 典權的性質 典權兼具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色彩:一方面典權人可以占有使用不動產(用益),另一方面出典人可以用不動產擔保典價的返還(擔保)。但通說認為典權主要是用益物權。 3. 確認典權存在之訴的價額計算 如果發生典權糾紛,提起確認典權存在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該如何計算?法院認為應以起訴時典權的客觀價額為準。 參照最高法院 36 年度決議(七)判決所述:「確認典權存在與否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典權,計算訴訟費用時應以起訴時該典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價額之認定,應考量典權所及之不動產價值、典價、典權存續期間等因素,並依市場客觀評估方式加以衡量。」 4. 典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抵押權是純粹的擔保物權,債權人不能占有使用抵押物;典權則可以占有使用不動產。此外,典權有回贖制度,抵押權則有拍賣受償的程序。 參照最高法院 36 年度決議(七)判決提及:「實務上應注意典權與抵押權之區別,並審慎評估其價值。」 5. 典權人的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法務部認為,這個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並不以房屋合法為前提。 參照法律決字第 0950017801 號判決所述:「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使房屋與基地所有權合歸一人,以簡化法律關係並促進經濟效用,因此該條所稱『房屋』不以合法為限。」 --- 五、地上權與典權的比較 | 項目 | 地上權 | 典權 | |------|--------|------| | 客體 | 土地(原則上) | 不動產(土地、房屋) | | 占有 | 不一定占有(但通常會占有) | 必須占有 | | 對價 | 地租(可能有,也可能無償) | 典價(一次性支付) | | 期限 | 可以定有期限,也可以無期限 | 最長30年 | | 消滅原因 | 期限屆滿、拋棄、土地滅失等 | 回贖、找貼、期限屆滿等 | | 可否設定抵押 | 地上權可以單獨設定抵押權 | 典權可以轉典、設定抵押?實務上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或設定抵押(民法第917條) | --- 六、常見問題 QA Q1:地上權住宅可以買賣嗎?買了之後有什麼權利? 地上權住宅是指建商向地主取得地上權,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再將房屋的「使用權」賣給消費者(通常沒有土地所有權)。買方取得的不是所有權,而是房屋的「使用權」以及對土地的地上權(通常是透過設定地上權或租賃方式)。買方可以居住、出租、轉讓,但須注意地上權有期限(例如50年、70年),期限屆滿後,土地及地上物可能歸還地主。購買這類產品要特別留意權利內容和期限。 Q2:區分地上權和普通地上權有什麼不同? 普通地上權是對土地的全部上下空間享有使用權;區分地上權則僅限於土地上下之「特定空間範圍」,例如地下停車場、高架道路、捷運隧道等。區分地上權的設定不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對其他空間的使用(例如地表仍可蓋大樓)。法律依據是民法第841條之1。 Q3:典權和抵押權有什麼不同?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債權人不能占有使用抵押物,只能在債務人不還錢時拍賣抵押物受償;典權則是用益物權,典權人支付典價後可以直接占有使用不動產,並且在出典人不回贖時可以取得所有權或拍賣受償。此外,典權有回贖制度,抵押權則無。 Q4:時效取得地上權需要什麼條件?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例如在土地上蓋房子、種樹等)。 -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 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滿20年,或占有他人已登記之土地滿10年(但須證明占有開始時為善意且無過失)。 - 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 注意:占有期間必須連續,中斷會重新計算。而且登記前仍屬無權占有,地主可以請求返還。 Q5:地上權人能否將地上權設定抵押? 可以。民法第882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所以地上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地上權設定抵押權,向銀行貸款。但若地上權有期限,抵押權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地上權的剩餘期限。 Q6:什麼是準物權?哪些權利屬於準物權? 準物權是指由特別法規定,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例如礦業法中的礦業權、漁業法中的漁業權、水利法中的水權等。這些權利雖然不是民法物權編所明文規定,但因為它們也涉及對特定物的支配和排他性,所以法律上準用物權的相關規定。 --- 關於典權的設定與效力,民法物權編有詳細規範。 此外,關於地上權的相關規定也值得留意。 七、結語 了解物權的種類和性質,可以幫助我們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或處理財產糾紛時,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地上權和典權雖然聽起來有點複雜,但透過法院的實際見解和生活中的例子,我們可以輕鬆掌握重點。下次聽到「區分地上權」或「典權」時,你就能侃侃而談,不再一頭霧水了!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見解撰寫,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 參考判決: 法律字第 10903513000 號 法律字第 10903513000 號 法律字第 10903513000 號 法律字第 11103500060 號 法律字第 11103500060 號 107年度屏簡字第533號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 36 年度決議(七) 法律決字第 0950017801 號 最高法院 36 年度決議(七) 等判決書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