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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也會構成犯罪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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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也會構成犯罪嗎?

「我什麼都沒做,怎麼會犯罪?」這是許多人聽到「不作為犯」時的第一反應。在台灣的法律裡,確實存在一種犯罪類型:你什麼都沒做,就可能觸法!今天我們就來聊聊「純正不作為犯」,用最生活化的方式讓你了解,為什麼有時候「不動作」也會違法。


一、不作為犯的基本概念:什麼都不做也可能犯法?

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犯」和「不作為犯」。

  • 作為犯:用積極的行動去實現犯罪,例如動手打人、偷東西。
  • 不作為犯:消極地不履行法律要求的義務,導致構成犯罪的結果。

「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分,是刑法評價犯罪行為態樣的基礎。單純的「沒做什麼」並不當然等於法律上的不作為犯,必須視法律是否對該特定人課以作為義務而定;若法律並未要求你積極做某事,你單純的沉默或不作為,通常不會成立犯罪。

而不作為犯又分為兩類:

  • 純正不作為犯:法律條文直接規定「不作為」就是犯罪行為。
  • 不純正不作為犯:法律條文原本描述的是作為犯(例如殺人),但行為人用不作為的方式達成相同結果(例如母親故意不餵奶導致嬰兒餓死)。

簡單來說,純正不作為犯就是「法律叫你做某件事,你偏不做,於是就犯罪了」。


二、純正不作為犯的定義與特色

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有兩個核心要件:

  1. 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有作為義務
  2.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不履行該義務

這種犯罪的條文通常會寫出「不……者,處……」的句式,例如刑法第149條的「聚眾不解散」、刑法第294條的「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現為第50條)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與相關特別法對純正不作為犯的設計,多半將「應為而不為」直接列為構成要件,例如前述遺棄罪即明定「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可見其作為義務來源除法令外,亦可能包括契約關係。

純正不作為犯有一個重要的特色:一旦違反義務,犯罪就既遂,之後持續不作為只是狀態的延續,不會再成立新的犯罪。這點在法律座談會提案中經常被強調。

參照(座談會提案,非判決)提案所述,純正不作為犯係因法律賦予作為義務,行為人應作為而未作為即屬既遂,後續不作為僅屬結果狀態之延續,難認另行起意。

此見解亦經該座談會提案初步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所確認:純正不作為犯之行為人始終處於應作為而不作為之狀態,外觀上無另一行為出現,亦無從使原本違反義務之狀態中斷,主觀上難認有另起違反作為義務之故意。

也就是說,如果你被命令要去上法治教育課,你沒去,當下就犯罪了;之後你繼續不去,並不會變成好幾個罪,而只是同一個犯罪行為的持續狀態。


三、真實案例:性侵害加害人未接受身心治療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法院見解,幫助大家更具體理解。

案例背景: 甲是一名性侵害加害人,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他必須定期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然而,甲兩次收到市政府的通知,卻都無故沒有報到。檢察官先就第一次未報到起訴,後來又就第二次未報到移送法院併辦。前述事實細節,可參考座談會提案所擬製之案例:甲經市政府以A函通知應接受身心治療,無故未報到,經B函裁處罰鍰1萬元並命限期履行,仍不報到而函送偵辦;其後復經C函、D函通知,仍無故未報到,再經裁罰並函送併辦。

爭議:甲兩次未報到的行為,是構成兩個罪(數罪併罰),還是只構成一個純正不作為犯?

法院見解

  • 甲說(數罪說):兩次未報到時間可分,應獨立評價。
  • 乙說(一罪說):被告所涉為純正不作為犯,違反作為義務的狀態是持續的,外觀上沒有新的行為,主觀上也無另起犯意,只能論以一罪。

參照法律問題,乙說主張併予審理,認為被告所涉為純正不作為犯,其違反作為義務之狀態為持續,外觀上無新行為出現,主觀上亦無另起犯意,僅能論以一罪。

最後法院表決採納乙說(修正後乙說及審查意見,實到71人、採修正後乙說67票),認為兩次未履行屬於同一純正不作為犯的持續狀態,只成立一罪,後案應併予審理。

這個案例清楚地展示了純正不作為犯的「持續性」特質,也提醒我們:法律叫你做一件事,你最好乖乖去做,否則就算只犯一個罪,也夠你受的!


四、純正不作為犯 vs. 不純正不作為犯

為了避免混淆,我們簡單比較兩者的差異:

類型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
條文寫法
直接描述「不作為」是犯罪
條文描述的是作為行為(如殺人、放火)
作為義務來源
直接來自該條法律規定
來自其他法律、契約、先行行為等
常見例子
聚眾不解散、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不履行身心治療義務
母親不餵食嬰兒導致餓死(不作為殺人)、救生員見死不救(不作為殺人)
罪數認定
違反義務時既遂,持續狀態不另起新罪
通常以結果發生時既遂,可能涉及結果加重等

由上表可知,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雖同屬不作為之犯罪型態,但前者之不法內涵在於「違背法律明示的作為誡命」,後者則是透過不作為侵害通常以防禦作為侵害方能該當的構成要件,兩者門檻與評價基礎並不相同。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門檻較高,除了要有作為義務外,還必須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且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性」。這些細節我們有機會再談,今天的主角是純正不作為犯。


五、不是所有「不作為」都會構成犯罪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緊張:那我沒申報所得稅,會不會變成逃漏稅罪啊?別擔心,並不是所有不作為都會觸犯刑法,有些行為只會受到行政罰。

例如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條到底包不包含單純不申報稅捐的不作為呢?法院的見解是:不包含

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採乙說,認為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之犯罪須以積極作為完成,詐術本質上需積極行為(如偽造帳冊);單純未申報稅款屬消極不作為,其違法性與積極作為不具等價性,不應論以該條刑事責任。

換言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既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要件,其惡性表現於積極之欺瞞行為;若僅係消極未申報,各稅法另有行政罰鍰與補繳規定,不生刑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這也再次印證:唯有法律明文將「不作為」列為構成要件者,才會成立純正不作為犯。

也就是說,如果你只是忘記申報或故意不申報,只會受到罰鍰等行政處罰,不會被抓去關(除非你另外偽造文書或使用詐術)。這個例子正好說明了:純正不作為犯必須是法律條文明文把「不作為」當成構成要件,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並沒有這樣的設計,所以單純不作為不會成立該罪。


六、常見的純正不作為犯有哪些?

為了讓大家更有警覺,以下列舉幾種台灣法律中常見的純正不作為犯:

  1. 刑法第149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 (簡單說:警察叫你解散,你硬不解散,就犯罪了。依該條規定,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例如父母丟下嬰兒不管,構成遺棄罪。此處之作為義務除來自法令外,亦可能基於契約關係而生。)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現為第50條):加害人經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就是前面案例的法源。主管機關應先經通知程序,裁處罰鍰並令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才進入刑事處罰,並非一次未到場即課以刑責。)

  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例如保護令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第3款)而不履行,即可能構成不作為犯(至於同條第2款禁止騷擾、接觸被害人,則屬作為犯)。 (該條所定各款保護令中,第3款命遷出住居所而不履行,即屬典型純正不作為犯;同條第1款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第2款禁止騷擾接觸,則以積極行為方能違反。)

  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類似規定,例如父母未使兒童接受國民教育,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而非刑罰。 (依該法第49條第6款,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者,依第9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性質上屬行政罰。)

這些條文都有一個共同點:法律明確要求你去做(或不去做)某件事,你違反了,就會受罰


七、關於純正不作為犯的常見QA

Q1: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有什麼不同?

A:純正不作為犯的條文直接處罰「不作為」本身(例如不解散、不扶養);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透過不作為來實現原本以作為形式規定的犯罪(例如不餵食導致死亡,構成殺人罪)。兩者的義務來源與構成要件設計不同。

Q2: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從哪裡來?

A:純正不作為犯的義務直接來自法律規定(該條文本身);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義務則可能來自法律(如父母對子女)、契約(如保母)、先行行為(如肇事致人受傷)等。

Q3:如果法律規定我必須做某件事,我沒做就會犯罪嗎?

A:不一定。只有當該法律將「不作為」明定為犯罪行為時,才會構成純正不作為犯。例如所得稅法規定你要申報,但未申報只會罰鍰,不會有刑責;但若是性侵害防治法規定你要去上課,你無故不去就可能觸犯刑罰。

Q4:純正不作為犯如果持續不作為,會一直累積犯罪嗎?

A:不會。如前面法院見解,純正不作為犯在違反義務的當下就已經既遂,後續的持續狀態不會再成立新的犯罪。但要注意,有些法律會特別規定「按次處罰」,例如行政罰鍰可以按次連續處罰,但刑事責任通常只論一罪。

參照法律問題,修正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0 條第 4 項明定,刑事處罰執行完畢前,不得再通知被告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亦顯示後案行為難認為另起犯罪。

Q5:常見的純正不作為犯有哪些?

A:除了前面提到的聚眾不解散、遺棄、違反身心治療義務外,還有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某些不作為的違序行為(但屬行政罰),以及《傳染病防治法》中違反隔離指示等。民眾應留意自己是否有法律上的積極作為義務。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規定傳染病病人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違反者涉及行政管制與處罰,並非刑事上之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區別,在於後者需要具備保證人地位。

八、結語:別以為「沒做事」就沒事!

法律不只是禁止你做壞事,有時候也要求你必須做好事(或至少履行某些義務)。純正不作為犯的存在,正是為了確保某些重要的社會義務被遵守。下次收到法院或主管機關的通知,記得要乖乖配合,否則「什麼都沒做」也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如果你對自己的法律義務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免無心觸法。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純正不作為犯」的概念,讓法律知識更貼近生活。


參考見解:本文所引見解來自法律問題與決議,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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