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罪與告訴乃論罪差別?刑事案件起訴類型說明 「我明明已經跟他和解了,為什麼法院還是判我有罪?」 「不是說傷害罪可以撤告嗎?我都撤了,檢察官怎麼還起訴?」 這些疑問,你是不是也覺得似曾相識? 其實,這一切都跟「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的差異有關。 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真實法院判決見解,一次搞懂刑事案件的起訴類型! --- 一、什麼是告訴乃論罪?什麼是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 1. 告訴乃論罪:沒人告,國家就不管 告訴乃論罪,簡單說就是「需要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起訴」的犯罪。 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侵入住宅、竊盜直系血親財物、通姦(已除罪)等。 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這類犯罪通常侵害個人法益為主,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讓當事人可以私下和解,避免刑罰過度介入。 2. 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就算被害人不想追究,國家還是會辦 非告訴乃論罪,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公訴罪」。 這類犯罪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法益,例如:殺人、強盜、詐欺、竊盜(非親屬間)、毒品、貪污等。 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必須主動偵查、起訴,即使被害人表示原諒或不想告,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起訴,法院也會審判。 小知識:其實「公訴罪」並不是正式法律用語,正確名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因為這類案件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所以民間習慣稱為公訴罪。 --- 二、告訴乃論罪的「告訴」與「撤回」有什麼效果? 1. 誰可以提告訴? - 被害人本人。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告訴。 - 被害人若死亡,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34條)。 2. 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時」起 6個月內 提出告訴,逾期就不能再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3. 告訴後可以反悔撤回嗎? 可以!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一旦撤回,就會產生以下效果: - 偵查中撤回 → 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 - 起訴後撤回 → 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參照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判決所述:「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4. 實務爭議:如果告訴人在檢察官起訴後、法院還沒收到案卷前撤回,法院該怎麼判? 這個問題實務上曾有不同見解,但最高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只要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不論是在偵查中、起訴後或繫屬法院前,都應該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告訴經撤回)判決不受理,而不是用同條第1款(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參照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判決片段:「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第一審法院為簡易判決前,已具狀撤回告訴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同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也提到:「……將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始撤回告訴之情形,均適用同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較為允當。」 也就是說,即使檢察官已經起訴,只要告訴人趕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案件終結,被告不會被定罪。 --- 三、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可以撤告嗎? 不行! 因為公訴罪是國家要追訴的犯罪,告訴人(被害人)的告訴只是一種「偵查起因」,並不是訴訟條件。 即使被害人表明不追究、寫了撤回告訴狀,檢察官還是可以繼續偵查、起訴,法院也會依法審判。 不過,被害人的原諒或和解,可以作為法官量刑的參考(例如判得輕一點),但不能阻卻犯罪成立。 --- 四、除了公訴,還有「自訴」——被害人直接告上法院 刑事訴訟除了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也可以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自訴必須委任律師進行(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而且限於「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 自訴與公訴的主要差異: - 提起主體:自訴是被害人自己(委任律師);公訴是檢察官。 - 程序:自訴案件,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可以出庭陳述意見,但原則上不主動介入。 - 撤回:告訴乃論之罪的自訴,自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得撤回(刑事訴訟法第325條)。 - 限制: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1條)。 告訴乃論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自訴雖然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尋求司法救濟,但因為必須負擔舉證責任,且委任律師費用較高,實務上仍以公訴為主流。 --- 五、真實法院判決怎麼說?——用案例秒懂 案例1:車禍過失傷害,和解後撤回告訴 小明騎機車與小華發生擦撞,小華腳骨折,對小明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小明,但小華事後與小明和解,在案件繫屬法院前(檢察官已起訴但法院還沒分案)就遞出撤回告訴狀。 法院審理時發現告訴已撤回,便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公訴不受理」。 參照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判決:「……告訴人於105年4月11日已具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本件對被告之告訴……本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雖然該判決原審是用第1款,但上級審認為應用第3款(見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但結果都是不受理。 案例2:誹謗罪(告訴乃論)未提告訴,檢察官不能起訴 阿美在網路上罵同事小珍「貪污公款」,小珍很生氣但不想鬧大,所以沒有提出告訴。 檢察官從網路巡邏發現此事,主動分案偵查。 但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沒有合法告訴,檢察官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 案例3:殺人罪(非告訴乃論)家屬原諒,仍起訴判刑 阿強因債務糾紛殺害老李,老李的家屬雖然傷心,但考量阿強家境清寒且真心悔過,決定原諒他,並向檢察官表示不願追究。 然而殺人罪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仍依法起訴阿強,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 家屬的原諒雖無法讓案件消失,但可能讓法官酌減其刑。 --- 想了解更多可以參考告訴權時效規定的說明。 六、常見問題 Q&A Q1:告訴乃論罪一定要提告才會處理嗎? 是的,必須由有告訴權的人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如果沒有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犯罪事實也不能主動偵辦(除非是「非告訴乃論」的部分)。 Q2:如果告訴乃論罪的和解書寫了撤回告訴,但後來又反悔,可以再提告嗎? 不行! 告訴乃論罪一旦合法撤回告訴,就喪失了告訴權,不能再提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所以簽和解書時,如果要保留告訴權,就不能寫撤回告訴,或者可以約定「暫不提出告訴」,但這在法律上仍有爭議,建議諮詢律師。 Q3:公訴罪可以撤告嗎? 公訴罪不能「撤告」,因為告訴不是訴訟條件。但被害人可以表示不追究,這會影響檢察官是否給予緩起訴或法官量刑,但不能阻止檢察官起訴。 Q4:自訴和公訴有什麼不同? | | 公訴 | 自訴 | |----------|----------------------------------|----------------------------------| | 提起人 | 檢察官 | 被害人(須委任律師) | | 費用 | 無須繳納裁判費 | 須繳納裁判費,並負擔律師費 | | 撤回限制 | 告訴乃論罪:告訴可撤回;非告訴乃論:告訴不可撤回 | 告訴乃論罪:自訴可撤回;非告訴乃論:不得撤回 | | 證據調查 |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 自訴人負舉證責任,法院得通知檢察官協助 | Q5:撤回告訴後,檢察官還能上訴嗎? 如果一審法院因為告訴撤回而判決不受理,檢察官可以上訴。但上訴審法院若認為撤回合法,會維持不受理判決。 --- 七、結論 搞懂「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不僅能保護自己的權益,也能避免誤解司法程序。 告訴乃論罪重視當事人的意願,可以透過和解、撤回告訴來終結訴訟;公訴罪則涉及公共利益,無法因個人意願而停止追訴。 萬一遇到刑事案件,建議還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貼心提醒:本文所引用的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公開裁判書,為確保正確性,已標註片段編號(如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等)供讀者參照。實際個案情況不同,請以承辦法官見解為準。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疑惑!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持續關注我們的法律知識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