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罪與告訴乃論罪差別?刑事案件起訴類型說明 「不是說傷害罪可以撤告嗎?我都撤了,檢察官怎麼還起訴?」 其實,這一切都跟「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的差異有關。 --- 一、什麼是告訴乃論罪?什麼是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 1. 告訴乃論罪:沒人告,國家就不管 告訴乃論罪,簡單說就是「需要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起訴」的犯罪。 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侵入住宅、竊盜直系血親財物、通姦(已除罪)等。 其中,通姦罪原規定於刑法第239條,但在109年5月29日因為刑法修正而刪除該條文,正式將通姦行為除罪化,所以現在已經不存在通姦罪這個犯罪類型,自然也就無須討論其是否為告訴乃論。其餘如普通傷害(刑法第277條第1項)、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誹謗(刑法第310條)、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侵入住宅(刑法第306條)、直系血親或配偶等親屬間竊盜(刑法第324條第2項),則分別經刑法第287條、第314條、第308條、第324條第2項規定為「須告訴乃論」,屬於典型的告訴乃論之罪。 2. 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就算被害人不想追究,國家還是會辦 非告訴乃論罪,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公訴罪」。 這類犯罪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法益,例如:殺人、強盜、詐欺、竊盜(非親屬間)、毒品、貪污等。 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必須主動偵查、起訴,即使被害人表示原諒或不想告,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起訴,法院也會審判。 小知識:其實「公訴罪」並不是正式法律用語,正確名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因為這類案件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所以民間習慣稱為公訴罪。 相對於後述由被害人自行提起的「自訴」,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 二、告訴乃論罪的「告訴」與「撤回」有「撤回」有什麼效果? 1. 誰可以提告訴? - 被害人本人。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告訴。 - 被害人若死亡,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但依同條但書規定,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2. 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時」起 6個月內 提出告訴,逾期就不能再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若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中一人遲誤期間,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3. 告訴後可以反悔撤回嗎? 可以!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一旦撤回,就會產生以下效果: - 偵查中撤回 → 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 - 起訴後撤回 → 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參照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判決所述:「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請求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4. 實務爭議:起訴後、繫屬法院前撤回,法院該怎麼判? 只要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不論是在偵查中、起訴後或繫屬法院前,都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告訴經撤回)判決不受理,而非同條第1款(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參照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判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第一審法院為簡易判決前,已具狀撤回告訴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前開文字係轉引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4號判決意旨) 上述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二審判決,主文為「原判決撤銷。本件公訴不受理」,且判決末載明「不得上訴」,屬已確定之判決。 --- 三、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可以撤告嗎? 不行! 因為公訴罪是國家要追訴的犯罪,告訴人的告訴只是一種「偵查起因」,並不是訴訟條件。 即使被害人表明不追究、寫了撤回告訴狀,檢察官還是可以繼續偵查、起訴,法院也會依法審判。 不過,被害人的原諒或和解,可以作為法官量刑的參考,但不能阻卻犯罪成立。 實務上,檢察官雖不能因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就停止偵查或起訴,但仍得視個案情節,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等規定,對微罪案件斟酌是否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審判時,和解與被害人原諒也會被列入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考量。但這與告訴乃論罪因撤回告訴而「應」為不起訴之強制性不同,檢察官具有裁量空間。但這些都不等同於「撤告」能使案件消滅。 --- 四、除了公訴,還有「自訴」——被害人直接告上法院 刑事訴訟除了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也可以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自訴必須委任律師進行(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依同條第1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自訴與公訴的主要差異: - 提起主體:自訴是被害人自己(委任律師);公訴是檢察官。 - 撤回:告訴乃論之罪的自訴,自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得撤回(刑事訴訟法第325條)。 - 限制: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1條),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告訴乃論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自訴因必須負擔舉證責任,且委任律師費用較高,實務上仍以公訴為主流。另外,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自訴人須繳納裁判費,目前也查無「刑事訴訟費用規則」此一法規,實務上刑事自訴案件毋須繳納裁判費。此外,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高等法院管轄、或第321條情形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 --- 五、真實法院判決怎麼說?——用案例秒懂 案例1:車禍過失傷害,和解後撤回告訴 小明騎機車與小華發生擦撞,小華腳骨折,對小明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小明,但小華事後與小明和解,在案件繫屬法院前就遞出撤回告訴狀。 法院審理時發現告訴已撤回,便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公訴不受理」。 本案例事實即取材自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判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檢察官於105年3月29日製作起訴書、同年3月31日公告生效,告訴人則於4月11日與被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案件於4月20日始繫屬原審法院。 案例2:誹謗罪(告訴乃論)未提告訴,檢察官不能起訴 阿美在網路上罵同事小珍「貪污公款」,小珍不想鬧大,沒有提出告訴。 檢察官發現此事,主動分案偵查。 但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刑法第310條、第314條),沒有合法告訴,檢察官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 案例3:殺人罪(非告訴乃論)家屬原諒,仍起訴判刑 阿強因債務糾紛殺害老李,老李的家屬決定原諒他,並向檢察官表示不願追究。 然而殺人罪是非告訴乃論(刑法第271條),檢察官仍依法起訴阿強,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 家屬的原諒雖無法讓案件消失,但可能讓法官酌減其刑。 --- 想了解更多可以參考告訴權時效規定的說明。 六、常見問題 Q&A Q1:告訴乃論罪一定要提告才會處理嗎? 是的,必須由有告訴權的人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如果沒有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犯罪事實也不能主動偵辦(除非是非告訴乃論的部分)。 Q2:如果告訴乃論罪的和解書寫了撤回告訴,但後來又反悔,可以再提告嗎? 不行! 告訴乃論罪一旦合法撤回告訴,就喪失了告訴權,不能再提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所以簽和解書時,如果要保留告訴權,就不能寫撤回告訴,或者可以約定「暫不提出告訴」,但這在法律上仍有爭議,建議諮詢律師。 Q3:公訴罪可以撤告嗎? 公訴罪不能「撤告」,因為告訴不是訴訟條件。但被害人可以表示不追究,這會影響檢察官是否給予緩起訴或法官量刑,但不能阻止檢察官起訴。 Q4:自訴和公訴有什麼不同? | | 公訴 | 自訴 | |----------|----------------------------------|----------------------------------| | 提起人 | 檢察官 | 被害人(須委任律師) | | 費用 | 無須繳納裁判費 | 毋須繳納裁判費,並負擔律師費 | | 撤回限制 | 告訴乃論罪:告訴可撤回;非告訴乃論:告訴不可撤回 | 告訴乃論罪:自訴可撤回;非告訴乃論:不得撤回 | Q5:撤回告訴後,檢察官還能上訴嗎? 如果一審法院因為告訴撤回而判決不受理,檢察官可以上訴。但上訴審法院若認為撤回合法,會維持不受理判決。 --- 七、結論 搞懂「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不僅能保護自己的權益,也能避免誤解司法程序。 告訴乃論罪重視當事人的意願,可以透過和解、撤回告訴來終結訴訟;公訴罪則涉及公共利益,無法因個人意願而停止追訴。 萬一遇到刑事案件,建議還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貼心提醒:本文所引用的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公開裁判書,為確保正確性,已標註字號(如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等)供讀者參照。實際個案情況不同,請以承辦法官見解為準。其中部分引文係判決轉引其他判例或引用原審見解,引用前應參酌全文。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疑惑!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持續關注我們的法律知識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