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和解案例:立委涉訟達成和解的法律效果 公眾人物尤其是立法委員,經常因為言論、誹謗、財產糾紛等事件鬧上法院。訴訟曠日費時,對形象也有影響,所以「和解」就成了常見的解決方式。但和解到底有什麼法律效果?達成和解後還能不能反悔?和解筆錄可以拿來強制執行嗎?本文就用最白話、最有趣的方式,搭配真實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 --- 一、什麼是和解?兩種和解大不同 和解分為「訴訟外和解」和「訴訟上和解」。 - 訴訟外和解:就是雙方私下簽訂和解契約,沒有經過法院。例如立委 A 和記者 B 在咖啡廳談好賠償 50 萬,簽了一張和解書。這種和解就是民法上的契約,效力僅限於契約內容,如果對方不付錢,你必須另外打官司請求履行。 - 訴訟上和解:在法院開庭時,雙方在法官面前達成共識,由書記官記明筆錄,法官和雙方簽名後,就叫做「訴訟上和解」。它的效力超級強大——和確定判決一模一樣!也就是說,如果對方不照做,你可以直接拿和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一次官司。 💡 小知識: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二、公眾人物和解真實案例:立委羅淑蕾 vs. 李新 2015 年,當時的立法委員羅淑蕾和台北市議員李新,因為媒體上的言論互相指責,雙方都覺得名譽受損,於是互告誹謗。這場官司鬧得沸沸揚揚,但最後兩人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各自撤回告訴,法院裁定不受理,紛爭和平落幕。 這個案例就是典型的「訴訟上和解」(雖然是刑事附帶民事,但原理相通)。雙方在法官面前同意不再互相攻擊,並撤回告訴,等於用和解終結了訴訟程序。 --- 三、和解的法律效力有多強? 1. 終結訴訟程序 一旦在訴訟中達成和解,法院就會把案子終結,不會再繼續審理。就像上面羅淑蕾與李新的案子,和解後法院直接裁定不受理。 2.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訴訟上和解筆錄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你可以拿著筆錄去國稅局查財產、查封拍賣,不用再打官司。 3. 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爭執 和解成立後,雙方就拋棄了原本的爭執,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提告。例如車禍和解拿到賠償後,就不能再以同樣的傷勢要求更多賠償。 4. 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可以撤回告訴 如果是誹謗、傷害等告訴乃論罪,雙方在偵查或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法院也會判決公訴不受理。 --- 四、和解怎麼「做」才有效? (1) 訴訟外和解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寫成書面(口頭也行,但舉證困難),不違反公序良俗就有效。但為了保險起見,建議白紙黑字寫清楚,最好有證人簽名。 (2) 訴訟上和解 必須在法院開庭時,由法官主持,雙方陳述和解條件,書記官記入筆錄,經法官、雙方當事人簽名後生效。筆錄會寄給當事人,效力等同判決書。 --- 五、法院怎麼看和解的效力?真實判決見解 我們來看一個最高法院的判決(臺灣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片段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 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 民事判決)。這個案子是蕭誠隆告蕭順欽酒駕肇事求償,被告主張雙方曾在刑事審理中達成 16 萬元和解,所以原告不能再告。但最高法院認為: 「原審判決理由矛盾,先稱引用一審判決所載調解中和解,後又改認刑事審理中和解,顯有違法。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明定,調解不成立後,不得以調解中之陳述為裁判基礎,原審未遑注意,顯有不當。」(引用自片段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 民事判決) 「原審引用刑事案卷中當事人之陳述作為判決依據,卻未具體提示當事人辯論,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未保障當事人辯論權,造成裁判突襲。」(引用自片段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 民事判決)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打官司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這個判決告訴我們: - 刑事程序中的和解,必須符合一定程序(例如讓雙方充分辯論),才能對民事訴訟產生拘束力。 - 如果法院沒有讓當事人就和解的內容表示意見,程序就有瑕疵,和解的效力可能不被承認。 另外,關於訴訟上和解的效力界限,可以參考片段 (79)廳民一字第 914 號 的討論: 「座談機關審議認為,離婚事件屬實體法上之特殊規定,應優先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要件,訴訟上和解不具替代效力,決議採甲說通過。」(引用自片段 (79)廳民一字第 914 號) 這個片段是在討論離婚能不能用訴訟上和解代替登記。座談結論(甲說)認為兩願離婚依民法§1050 仍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辦理戶籍登記三要件,訴訟上和解不能取代。這恰好提醒我們:訴訟上和解雖然強大,但若實體法另有強制規定,仍必須依法辦理,不能一概以「已和解」替代所有法律程序。 --- 六、和解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但如果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例如被詐欺、脅迫,或是對重要事項有錯誤,可以請求「繼續審判」或「撤銷和解」。 例如:你以為對方只撞壞你的車燈,和解拿了 5 千元,事後發現引擎也壞了,修理要 10 萬,這時你可以主張和解內容有錯誤,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訴訟上和解)或撤銷契約(訴訟外和解)。不過法院審查很嚴格,不是隨便就能反悔喔! --- 七、公眾人物和解的特別考量 公眾人物和解除了法律效果,還常常涉及媒體形象、政治利益等。所以很多時候他們會選擇「保密條款」,約定不公開和解金額或條件。這種保密條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洩密,可能構成違約要賠償。 另外,公眾人物的和解經常伴隨「道歉聲明」或「撤回告訴」,這些都可以寫進和解筆錄,如果對方不照做,一樣可以強制執行(例如強制刊登道歉啟事)。 --- 八、QA 時間:關於和解你最想知道的 5 個問題 Q1:和解後還可以告對方嗎? A: 原則上不行。和解就是雙方互相讓步,確定法律關係,除非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否則不能再就同一件事提告。 Q2:和解筆錄可以強制執行嗎? A: 只有「訴訟上和解筆錄」可以作為執行名義,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私下簽的和解書不行,必須先打官司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才行。 Q3:刑事和解後,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嗎? A: 告訴乃論之罪(如誹謗、傷害、妨害名譽等),在偵查或審判中都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回,案件就會終結。非告訴乃論之罪(如酒駕、貪污)則無法因和解而撤回,但和解可以作為量刑參考。 Q4:和解金額怎麼算才合理? A: 和解金額通常由雙方協商,沒有固定公式。常見的計算項目包括: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財物損害等。例如車禍造成骨折,醫療費 5 萬、兩個月不能工作損失 10 萬、精神慰撫金 15 萬,總共 30 萬,雙方可能以 25 萬和解。 Q5:和解書需要律師見證嗎? A: 不一定需要,但為了避免爭議,可以請律師協助擬定條款或擔任見證人。如果是重大案件,建議還是諮詢專業律師。 --- 結語 和解是一種快速、經濟的糾紛解決方式,尤其對公眾人物來說,可以避免漫長訴訟帶來的形象損害。但和解的法律效果非常強大,一旦簽下去就很難反悔,所以一定要慎重考慮,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希望透過這篇文章,大家都能對和解有更清楚的認識! 📚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及法律見解撰寫,內容僅供一般參考,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