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法律案例:林義傑涉案法律分析 說到林義傑,大家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那位在國際超馬賽事中為國爭光的「超馬好手」。不過近年來,林義傑轉型從商,卻捲入了一場法律風暴——他的公司被檢方指控涉嫌「包攬訴訟」,甚至可能違反《律師法》。到底什麼是包攬訴訟?非律師可以幫人打官司嗎?林義傑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從真實法院判決看這些問題,並分析林義傑涉案的法律層面。 --- 一、林義傑涉案事件簡介 根據媒體報導,林義傑經營的「真相智財顧問公司」被檢方搜索,原因是該公司涉嫌與律師合作,利用網路誘使網友下載盜版影片,再對這些網友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並從和解金中抽成獲利。檢方認為此舉可能涉及《刑法》第157條的「挑唆或包攬訴訟」以及《律師法》第127條「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等罪嫌,目前正由檢調單位偵辦中。 雖然案件還在偵查階段,但我們可以先從法律規定與過往類似判決,來理解這些行為背後的法律責任。 --- 二、什麼是「包攬訴訟」?——刑法第157條 《刑法》第157條 規定: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挑唆」就是慫恿別人去打官司(本來沒想告,被你一勸就去告了);「包攬」則是承包別人的訴訟事務,像是「我來幫你告,你付錢給我」這種模式。而且行為人必須有從中獲利的意思。 這種行為之所以被禁止,是因為訴訟應該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不該被當成賺錢的工具,否則容易衍生濫訴、恐嚇或司法資源浪費等問題。 法院怎麼看?——從類似判決觀察 雖然目前公開的判決中沒有直接針對林義傑的案例,但我們可以參考其他涉及「非律師執行業務」的判決,來推敲法院的態度。例如下面這則判決(以下簡稱 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 林和傑於民國100年間,曾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猶不知悔改,復明知自己未取得律師資格,竟意圖營利,接受楊舒閔代為撰寫民事起訴狀及出庭應訊之委託,於101年9月4日接獲楊舒閔匯寄之新臺幣4萬元之報酬後,即於101年9月19日代為撰寫以楊舒閔配偶鍾崑勇為告訴人(應為原告)之民事告訴狀(應為民事起訴狀),並於101年9月21日向本院遞狀,而向本院提出民事訴訟,續於101年11月9日前往本院民事庭欲以原告訴訟代理人身份進行該件訴訟(101年度訴字第2584號),惟因未具律師資格,經該民事案件審判長徵詢對造意見後,當庭禁止其為訴訟代理人。(參照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 這個案例中,林和傑沒有律師資格,卻收錢幫人寫訴狀、出庭,最後被依違反《律師法》起訴(注意:此案並非包攬訴訟,而是違反律師法)。但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對於非律師從事訴訟業務是嚴格禁止的,一旦查獲就可能面臨刑責。 --- 三、非律師可以執行律師業務嗎?——律師法第127條 《律師法》第127條 規定: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辦理訴訟事件」,包括替人撰寫書狀、出庭辯護或代理、提供有償法律諮詢等。也就是說,除非你是依法可以執行業務的人(例如專利師在專利範圍內),否則只要沒律師證書卻收錢幫人處理訴訟,就觸法了。 真實判決怎麼說? 上面提到的 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 判決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林和傑因為沒有律師資格,卻收錢幫人寫訴狀並試圖出庭,最後被依違反《律師法》第127條判刑。這和林義傑被控的「與律師合作包攬訴訟」雖然不完全相同,但若檢方調查後認定林義傑的公司實質上在招攬訴訟並從中獲利,而林義傑本人又沒有律師資格,就可能構成此罪。 --- 四、誣告與濫訴的界線 在林義傑的案件中,還有一個爭點:該公司被指控「誘使」網友下載盜版影片,再對他們提告。這種做法是否可能構成「誣告罪」呢? 《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明知」對方沒有犯罪、卻故意捏造事實去告發。如果提告者自己也被騙,或是誤會了,就不一定會成立誣告。 法院在判斷誣告時,會看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相信對方犯罪。例如下面這則判決(以下簡稱 112年度上字第7號): 以上訴人姓名為關鍵字,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相關裁判,結果超過500筆等情……堪認被上訴人於行為①至⑤、⑦、⑧中表示上訴人曾遭判處誣告罪刑、有數百次訴訟經驗、屢對律師及案件相關人士提起民刑事訴訟等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參照112年度上字第7號) 這段判決指出,當事人因為有多次訴訟紀錄,被指稱「濫訴」時,法院認為評論者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所以不構成誹謗。這也間接說明,如果一個人一再興訟,可能被認為是濫訴,但未必構成誣告。 另外,在 112年度上字第7號 判決中也提到: 上訴人遭法院判處誣告罪刑確定一事,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29至30頁),且該判決內容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即可得查詢,而為已公開之資訊……(參照112年度上字第7號) 這表示誣告罪一旦成立,就會留下前科紀錄,未來在訴訟中也可能被拿來當作攻擊信用的依據。 回到林義傑案,如果檢方能夠證明該公司是故意設局誘使網友下載(例如主動提供盜版連結),然後再告網友侵權,就可能涉及誣告;反之,如果網友是自發性下載,公司只是蒐證提告,則可能屬於合法的權利行使。 --- 五、律師的保密義務與倫理 在林義傑案中,據報導有律師與其合作。律師與非律師合作包攬訴訟,除了非律師可能觸法外,律師本身也可能違反倫理規範,甚至受到懲戒。 《律師法》第36條 規定: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在 112年度上字第7號 判決中被引用: 按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律師法第36條固定有明文。(參照112年度上字第7號) 律師倫理規範也禁止律師與非律師合作招攬業務或分享報酬。如果律師明知非律師在從事訴訟業務卻仍與之合作,可能被移送懲戒,甚至被停止執業。 --- 六、林義傑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綜合以上法律分析,若檢方起訴的內容經法院認定屬實,林義傑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 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無律師證書卻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至15萬罰金。 2. 《刑法》第157條挑唆或包攬訴訟: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若被證明是故意設局陷害網友再提告,可能構成誣告。刑度: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數罪如果都成立,法院會依數罪併罰原則定應執行刑,實務上很可能會超過一年,甚至更重。 此外,民事部分,被不當提告的網友也可能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林義傑及其公司賠償名譽損失、律師費等。 --- 七、重要QA:一次搞懂相關法律問題 Q1:什麼是包攬訴訟?一般民眾可能觸法嗎? 包攬訴訟就是「把別人的官司當生意做」,例如:「我幫你告,告贏了分我錢」或「我幫你找律師,你付我介紹費」。一般民眾如果只是單純介紹律師給朋友,沒有從中抽佣,通常不會構成;但如果有營利意圖,且實際介入訴訟程序(例如代寫訴狀、代為出庭),就可能觸法。 Q2:非律師可以幫人寫訴狀嗎?收錢會怎樣? 不可以! 除非你是當事人本人或依法可撰寫書狀的專業人士(例如專利師在專利範圍內),否則收錢幫人寫訴狀就是「辦理訴訟事件」,會違反《律師法》第127條。即使不收錢,若經常性地代寫,也可能被認為是「從事律師業務」而受罰。 Q3:誣告罪成立的要件是什麼?提告後和解撤告還會被告誣告嗎? 誣告罪成立必須同時符合:(1) 向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法院)申告;(2) 申告內容是虛構的;(3) 行為人明知是虛構仍故意申告;(4)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如果提告後和解撤告,只要當初提告時是出於誤會或合理懷疑,就不會構成誣告;但若一開始就是惡意捏造,即使後來撤告,誣告罪仍可能成立。 Q4:律師與非律師合作包攬訴訟,律師會受到什麼處分? 律師若與非律師合作招攬訴訟、分享報酬,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最重可能被除名(喪失律師資格)。實務上,律師公會會先進行調查,若屬實會移送懲戒委員會,可能處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等處分。 Q5:林義傑若被判有罪,可能影響他的公眾形象與事業嗎? 這是當然的。林義傑過去以正面形象著稱,若最終被判有罪,除了法律制裁外,社會觀感也會大打折扣,可能影響其代言、演講、公司營運等。但最終仍要看法院判決結果。 --- 結語 法律是一條明確的紅線,無論是公眾人物或一般民眾,都不應以身試法。林義傑的案件提醒我們:訴訟不是賺錢的工具,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更是法律所禁止。在捍衛自身權益的同時,也必須遵守遊戲規則,否則不僅可能吃上官司,多年建立的形象也可能毀於一旦。未來法院將如何認定事實,我們拭目以待,但透過這個案例,我們也上了一堂寶貴的法律課。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片段: 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112年度上字第7號、112年度上字第7號、112年度上字第7號 等(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部分姓名已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