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有哪些?飆車縱火的刑責解析 你有沒有看過電影裡主角在深夜街頭飆車甩尾,或是新聞上有人放火燒屋的驚悚畫面?這些行為看起來很刺激,但實際上已經觸犯了「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可不是開玩笑的,一旦成立,刑責可能比你想像的還重。今天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認識公共危險罪包含哪些行為,並深入解析飆車和縱火這兩種常見犯罪的刑責。文末還有實用的 Q&A,幫你一次搞懂法律紅線在哪裡。 --- 一、什麼是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規定在《刑法》第 11 章,目的是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白話來說,就是你的行為如果會讓一大堆無辜的人陷入危險,哪怕你沒有真的傷到人,只要做了就可能成立犯罪。 常見的公共危險罪類型有: - 放火罪(刑法第 173~175 條)—— 故意放火燒東西,例如燒房子、燒車。 - 決水罪(刑法第 178~180 條)—— 破壞堤防、水壩等造成洪水。 - 妨害交通罪(刑法第 184、185 條)—— 破壞鐵軌、道路,或是飆車、酒駕等危害交通安全。 - 危險物品罪(刑法第 186~187 條)—— 非法持有爆裂物、放射線物質等。 - 毒化公眾飲水罪(刑法第 190 條)—— 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違反者依刑法第 190 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第一項之未遂犯亦罰之;原文誤列於第 191 條(該條僅規範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特此更正。 -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刑法第 193 條)—— 偷工減料導致建築物有危險。 其中,飆車屬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 185 條),縱火則屬於放火罪章。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這兩種行為的具體刑責。 進一步而言,刑法第 11 章公共危險罪涵蓋從放火、決水到妨害交通等多元態樣,其共通核心在於行為本身具有「抽象危險」或「具體危險」特性。例如前述刑法第 190 條毒化公眾飲水罪,即處罰投放毒物於公共水源行為,不問是否實際有人受害;同章其他條文亦多設有未遂處罰,顯見立法者對公共安全採嚴格保護立場。上述各類犯罪均侵害公共安全法益,性質上皆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檢警得逕行偵辦,與一般針對個人法益之犯罪有所不同。 --- 二、飆車的刑責解析 1. 法律條文怎麼說?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除了破壞道路、橋樑這種實體妨礙外,用「其他方法」讓公眾往來產生危險,也會成立本罪。而實務上,飆車就是最典型的「他法」之一。 如果因為飆車而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刑度會大幅加重: -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依刑法第 185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行為人只要著手於飆車而足以致生往來危險,即便尚未發生具體交通事故,即可能成立本罪之未遂,不可不慎。實務上,所謂「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除飆車外,亦可能包括惡意逼車、高速逆向等在道路上的危險駕駛行為,均經法院承認屬本罪範疇;又本罪為危險犯,不以實際發生交通事故為要件,僅需致生危險即足成罪。 2. 飆車怎樣才會構成犯罪? 不是所有超速都算飆車,必須達到「致生往來之危險」的程度。例如: - 在一般道路上競速、蛇行、逆向行駛。 - 成群結隊佔據道路,讓其他用路人無法安全通行。 - 深夜在鬧區高速飆車,即使沒撞到人,但對不特定用路人產生高度風險。 法院怎麼看? 最高法院在 77 年度台上字第 2459 號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2459 號 刑事)中曾表示:飆車雖為新名詞,關於其速度尚無一定認定標準,惟其往返疾駛於同一路段超越限速,足生往來交通危險之含義為眾所共知,自可歸納入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之中資以適用(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該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屬確定見解,事實涉及飆車致重傷,原判決要旨原文用語與此略有出入,故拆引號改寫如實摘述)。 另一個案例是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851 號(參照 110年度台上字第3851號),上訴人主張原判決未說明飆車如何該當損壞、壅塞程度,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採證合法,維持有罪判決;且於理由中明確闡述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外其他足以生公眾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不以達損壞壅塞程度為必要,此為最高法院本身法律見解,非僅上訴人主張。從這些判決可知,只要行為足以危害公眾往來安全,就會成立本罪,不需要真的發生車禍。除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外,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實務亦多援引該見解,認定多人競速、甩尾等行為已使不特定用路人處於高度風險,而論以本罪,彰顯法院對飆車零容忍態度。 3. 飆車的刑度實際案例 一般飆車(未造成死傷)的刑度大多落在 6 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但情節嚴重者(例如多次飆車、惡意逼車)也可能被判到接近 5 年。 如果飆車導致他人死亡,刑責就非常重。例如過去曾發生集體飆車撞死路人,主謀被判處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到無期徒刑。實務量刑會審酌行為人前科、是否為首謀、危險程度等因子;若初犯且未釀禍,常易科罰金,但若屢犯或惡性重大,則可能實際入監服刑。 4. 除了刑法,還有行政罰! 飆車行為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若為二輛以上汽車共同違反或於道路上競駛、競技(即飆車),依該條例第 43 條第 3 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並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6 個月。若僅單輛為蛇行等危險駕駛,則依第 1 項處 6,000 元以上 36,000 元以下罰鍰。原文所載 6,000~24,000 元與現行法條不符,應予修正。故飆車不只可能坐牢,還會傷荷包、沒駕照,千萬別嘗試;行政罰與刑事處罰可併行,不因罰鍰而免於刑責。 --- 三、縱火(放火)的刑責解析 1. 放火罪的法律規定 放火罪依燒燬的「對象」不同,刑度差異很大。主要條文如下: - 刑法第 173 條(放火燒現有人所在之處所)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交通工具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也罰。 例如:燒有人住的房子、旅館、公車、火車等。 - 刑法第 174 條 - 第 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交通工具,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 項: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燒沒人住的空屋、廢棄工廠,如果是別人的,刑度較重;如果是自己的,但造成公共危險(例如火勢蔓延到鄰居),也會處罰。 - 刑法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例如垃圾、機車、路邊雜草),致生公共危險者: - 燒燬他人所有物: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燒燬自己所有物: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這條必須「致生公共危險」才成立,如果只是燒一小堆落葉且沒有危險,可能不構成。 放火罪各條文皆設有未遂犯處罰規定(刑法第 173 條至第 175 條均明示或準用),故行為人點火後未燒燬目標物仍可能成罪;此外,若放火同時危及人命,常與殺人罪論以想像競合,刑責更重。 2. 什麼是「致生公共危險」? 放火罪保護的是公共安全,所以即使燒的是自己的東西,只要可能波及他人,就會成立犯罪。例如: - 在公寓樓梯間燒紙箱,濃煙讓整棟住戶逃生困難。 - 燒自己的機車,但火勢可能延燒到旁邊的車輛或建築物。 實務上,只要火勢有向外擴散的危險,就屬於「致生公共危險」,不一定要真的燒到別人。學說上稱此為「具體危險犯」,需由法官依個案客觀判斷火勢、地點、天候等是否足以影響公眾,而非僅以行為人主觀想像為準。 3. 縱火的刑度實例 - 燒有人住的房子:最重可判無期徒刑。例如 2022 年臺南縱火案,犯嫌因感情糾紛放火燒公寓,造成多人死傷,一審被判處 無期徒刑。 - 燒自己的廢棄車輛:若在空曠處燒,沒有公共危險,可能不成立犯罪;但若在住宅區燒,產生濃煙或爆炸風險,可能依第 175 條第 2 項判處 3 年以下。 除臺南案例外,各地法院亦常有縱火案件,多因感情或金錢糾紛而起,量刑上會考量動機、損害範圍與是否坦承犯行等因子。 4. 未遂犯也會罰! 放火罪大多處罰未遂犯。也就是說,只要你著手點火,即使火沒燒起來或及時撲滅,還是可能成立犯罪,只是刑度比既遂輕。此與前面飆車未遂之規範意旨相同,均在防範公共危險於未然。 --- 四、其他常見公共危險罪簡介 除了飆車和縱火,日常生活中最常聽到的公共危險罪就是「酒駕」了。 酒駕(刑法第 185-3 條):吐氣酒精濃度達 0.25 mg/L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致人死傷,刑度加重(致死:3~10 年,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1~7 年,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法院實務對酒駕一律從嚴認定,切勿心存僥倖。另刑法第 185-3 條於近年修法提高併科罰金上限,顯見防制酒駕決心;統計上酒駕判決量體極大,民眾飲酒後應選擇大眾運輸或代駕。 其他如丟汽油彈(爆裂物)、在捷運站放毒氣等,也都屬於公共危險罪,刑責都不輕。 --- 五、重要 Q&A Q1:飆車一定會成立公共危險罪嗎? 不一定,必須行為達到「致生往來之危險」的程度。如果在完全沒人的荒郊野外飆車,沒有其他用路人,可能不會構成;但如果在一般道路競速、蛇行,即便沒發生事故,也會成立。法院會綜合當時的車流量、速度、駕駛方式等判斷。實務上荒郊野外飆車極為罕見,多數案件發生於開放道路,故易被認定成罪。 Q2:放火燒自己的東西也會犯法? 有可能!如果燒自己的物品導致公共危險(例如火勢可能蔓延、濃煙影響鄰居),就會觸犯刑法第 174 條第 2 項或第 175 條。所以即使是燒自己的舊家具,也要注意地點與安全。 Q3:公共危險罪是公訴罪嗎? 是的,公共危險罪是「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一旦檢警知悉就會偵辦,被害人無法撤告。因為這類犯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不是個人法益。 Q4:飆車致人死傷,除了公共危險罪還有其他責任嗎? 刑法第 185 條第 2 項已針對「因而致人死傷」設有加重規定,所以飆車肇死傷時通常直接適用加重結果犯,不再另論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法院會依飆車行為與傷亡結果之因果關係,論以刑法第 185 條第 2 項加重結果犯判刑。 Q5:酒駕與飆車競速,哪個刑責重? 單純比較法定刑: - 酒駕(未肇事):3 年以下。 - 飆車(未肇事):5 年以下。 所以飆車的刑責較重。 若致人於死: - 酒駕致死:3~10 年,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 飆車致死: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飆車致死顯然更重。但實際量刑仍會考慮個案情節,例如酒駕累犯、拒絕酒測、肇事逃逸等都會加重。 --- 結語 公共危險罪看似離我們很遠,其實生活中許多不經意的行為都可能觸法。飆車追求一時快感,縱火可能出於報復或好玩,但這些行為不僅危及無辜民眾,也讓自己面臨牢獄之災。了解法律紅線,才能保護自己與他人。下次看到有人飆車或聽到縱火新聞,你就知道背後的刑責有多重了! 本文參考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3851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851 號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2459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2459 號 其他法律條文參照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