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正確寫法教學!3個要點+免費範本下載 「阿明,這張本票你寫錯了,不能塗改啦!」小華氣急敗壞地指著本票上的金額,原本寫好的「壹拾萬元整」被阿明用立可帶塗掉改成「貳拾萬元整」,阿明還以為只要蓋個章就沒事,沒想到這張本票已經變成廢紙一張,20萬借款頓時失去擔保…… 你是不是也擔心開錯本票,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別擔心!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教你本票的正確寫法,避開常見地雷,還附上免費範本讓你直接套用。文末更有實用 Q&A 和法院真實判決見解,讓你一次搞懂本票的所有眉角!所謂本票裁定,是指執票人依非訟程序聲請法院對本票強制執行,相較於一般民事訴訟更為迅速,但也正因程序簡便,發票人更容易因一時疏忽而承擔不利後果。 --- 一、什麼是本票?為什麼要開本票? 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在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簡單來說,就是一種「欠條+強制執行力」的組合:當債務人(發票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執票人)可以不經過漫長的訴訟,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然後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正因為本票有這麼強大的效力,填寫時絕對不能馬虎,否則可能導致本票無效,讓你的債權一夕蒸發。常見的運用場景包括民間借貸、工程款給付或交易擔保,發票人簽發前務必確認自己有清償能力與真實原因關係。 --- 二、本票正確寫法 3 大要點 要點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缺一不可!) 根據《票據法》第 120 條,一張有效的本票必須記載以下五項,缺一項本票就無效: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例如直接寫「本票」兩個大字在票據上方。 2. 一定之金額:金額必須確定,且不得改寫(後面會詳細說明)。建議同時用國字大寫(如「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和阿拉伯數字(如 NT$100,000)書寫,避免爭議。 3. 無條件擔任支付:通常寫「憑票准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支付」或「憑票支付」等字樣,表明發票人無條件付款。 4. 發票年、月、日:填寫發票當天的日期,關係到票據時效的起算。 5. 發票人簽名:發票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 6 條: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實務上常要求簽名加蓋章,以免日後否認。 📌 小提醒:發票人如果是公司,除了蓋公司章,還要加上負責人的簽名或蓋章,才代表公司行為。 須注意,票據法第 120 條雖列有八款應記載事項,但其中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未記載時,法律另有擬制規定(例如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故真正欠缺即無效者為上述五項加上發票人簽名,實務上稱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漏寫任何一項都會讓整張本票歸於無效。 要點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沒寫也沒關係,法律會幫你補) 這些事項寫了更好,沒寫的話法律會自動補充,不影響本票效力: - 受款人姓名或商號:若未記載,依票據法以執票人為受款人,執票人可憑票請求付款。 - 發票地:未記載時,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付款地:未記載時,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到期日:未記載則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隨時可以請求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見票即付之本票雖便於隨時請求,但時效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執票人應留意勿讓權利休眠;若有記載到期日,則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規劃請求時點時應一併考量。 要點 3:書寫細節與禁忌 ✅ 金額一定要大寫,且「不得塗改」 金額是票據的核心,一旦塗改,整張本票就無效!《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金額是唯一絕對不能改寫的事項。實務上曾有許多案例因為金額塗改,導致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被駁回。依票據法規定與實務見解,金額塗改之本票因欠缺有效之金額記載而無效,執票人無法透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故務必重開一張新本票,切勿心存僥倖以為蓋章掩飾即可生效。 ✅ 其他事項若需改寫,必須在改寫處簽名或蓋章 例如發票日期寫錯,可以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但強烈建議直接重開一張,避免爭議。 ✅ 發票人簽名務必清晰可辨 簽名或蓋章必須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否則債務人可能主張票據偽造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本票是遭詐騙或脅迫簽發,可以在發現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或提起確認之訴。 📜 法院見解:參照114年度北簡字第2564號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原告主張遭詐騙簽署本票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僅就超過法定利率上限之利息部分(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之約定無效,民法第 205 條)判決該超額債權不存在,至於原告主張遭詐欺簽發之事實,則因未能舉證而經法院駁回。這提醒我們若本票是遭詐欺簽發,可依民法第 92 條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民法第 93 條)撤銷意思表示,或提起確認之訴,但主張遭詐欺者須負舉證責任,切勿以為單純主張即可獲得勝訴。 ✅ 最好填寫「付款地」 因為聲請本票裁定必須向「付款地」的法院提出,如果沒寫付款地,依法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可能會造成管轄上的不便。 ✅ 可選擇記載「利息」與「違約金」 根據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第 28 條,本票可以記載利息及利率。若未記載利率,依法定年利率 6% 計算。也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實務上通常會另外簽訂借據,本票上較少記載。此外,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依民法第 205 條無效,這也是實務上常見本票債權遭剔除超額利息的原因,記載時應特別留意上限。 --- 三、本票填寫範例與免費範本下載 為了讓大家一目了然,以下提供標準本票範例(可點擊下方連結下載空白範本): !本票範例 (此為示意圖,實際範本請下載使用) 📄 本票範本文字版: ``` 本票 憑票准於民國○○○年○○月○○日無條件擔任支付 新臺幣___________元整 (大寫:___________) 此致 受款人:___________ 發票人:___________(簽名蓋章)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 發票地:___________ 付款地:___________ 到期日:民國○○○年○○月○○日 中華民國○○○年○○月○○日 ``` 🔗 免費範本下載:點此下載 PDF 檔(僅供參考,使用前請確認符合自身需求) --- 四、常見錯誤與法院怎麼說 ❌ 錯誤 1:金額塗改或寫錯 阿明向小華借 10 萬元,開了一張本票,後來覺得金額太少,自行用立可帶塗掉改成 20 萬元,並在旁邊蓋章。結果小華聲請本票裁定時,法院認為金額經改寫,本票無效,駁回聲請。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金額塗改會導致本票無效,執票人無法行使票據權利,故千萬不可塗改金額,只能重開新票,任何試圖以蓋章或註記掩飾金額變更的做法均不生效力。 ❌ 錯誤 2:發票人簽名模糊或僅有指印 實務上曾有人只按指印,但指印難以辨識,容易遭債務人否認。簽名或蓋章必須明確,若只有指印,可能被認定不符合簽名要件,本票可能無效。蓋指印雖可作為輔助,但不能取代簽名或蓋章,法院實務上多以印文或簽名作為認定發票人身分之依據,指印單獨存在時證明力薄弱。 ❌ 錯誤 3:未記載發票日 本票若未記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該票據無效。因為發票日涉及時效起算,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實務上常見當事人漏填發票日,誤以為可事後補正,但票據為要式證券,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屬無效,並無補正餘地,只能重新簽發。 ❌ 錯誤 4:誤將「本票」寫成「借據」或「支票」 票據種類必須清楚表明,若寫成「借據」或「支票」,就不具本票效力,無法聲請本票裁定。若名稱寫錯,縱使當事人真意為本票,在外觀上無法辨識為本票,即無從適用本票裁定程序,債權人僅能提起一般民事訴訟求償,喪失非訟程序的迅速利益。 ❌ 錯誤 5:發票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發本票,該票據無效。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3 條、第 75 條),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如簽發本票,依民法第 78 條無效。此與「效力未定」不同,而是自始無效,執票人無法追償,簽發前應確認相對人具備行為能力。 --- 五、本票相關 Q&A Q1:本票可以只蓋章不簽名嗎? A:可以。 根據《票據法》第 6 條,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所以只蓋章與簽名具有同等效力。但為避免爭議,建議蓋章後再簽名,雙重保障。 Q2:本票寫錯可以塗改嗎? A:金額絕對不能塗改,其他事項(如日期、受款人)若塗改,必須在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但實務上仍建議直接重開一張,以免對方質疑變造。 Q3:本票遺失了怎麼辦? A: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法院會判決該本票無效,你就能重新開立或主張權利。但若本票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你可能仍須負責。另需注意,公示催告程序進行中,若已有人申報權利或提出本票,除權判決即無從作成,須改以訴訟解決。 Q4:本票時效多久? A:對發票人的請求權時效為 3 年。 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3 年;有記載到期日的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3 年。時效過後,發票人得拒絕付款。倘時效完成後發票人仍自願付款,不得以不知時效消滅為由請求返還,此與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拒絕給付抗辯不同,執票人仍得受領。 Q7:聲請本票裁定需要多少費用? A:按票面金額計算。 聲請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以此類推。若有多張本票以同一聲請狀聲請本票裁定,其票面金額應合併計算(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8 號決議,多數採審查意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 合併計算),而非分別計算,聲請人無須因發票人不同而被要求分別繳納。 Q8:如果本票是被人騙去簽的,該怎麼辦? A:可以在發現被詐欺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114年度北簡字第2564號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所示,原告主張遭詐騙簽署本票並提起確認之訴,法院雖認其有確認利益而進行實體審理,但原告主張遭詐欺簽發之事實,因未能舉證而經法院駁回,僅就超過法定利率上限(週年百分之十六,民法第 205 條)之利息部分判決該超額債權不存在。由此可知,主張本票係遭詐欺簽發者,必須舉證證明被詐欺的事實,例如對話紀錄、證人等,否則難獲法院有利認定,不能僅憑片面主張即免除票據責任。 --- 六、結語 本票雖然只是一張紙,但寫錯一個字就可能讓它變成廢紙,讓你的債權失去保障。掌握以上三個要點,避開常見錯誤,並下載我們提供的免費範本,就能安心開立本票。如果遇到複雜情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權益。此外,本票裁定雖具便利性,但相對人仍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簽發時誠信為上,切勿利用本票形式掩飾不實債務。 最後提醒:本票具有強制執行力,簽發前務必謹慎,千萬不要輕易簽給不信任的人,以免後悔莫及! --- 📢 免費範本下載:掃描下方 QR Code 或點擊此處下載 PDF 檔。 (本範本僅供參考,使用前請自行評估法律風險) --- 參考判決: - 114年度北簡字第2564號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該判決僅確認超過法定利率上限(週年百分之十六)之利息部分債權不存在,原告主張遭詐欺簽發未經舉證而駁回。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8 號決議:以一聲請狀就數張本票聲請裁定,其金額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