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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如何聲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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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如何聲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

你有沒有遇過別人欠錢不還,手上剛好有一張對方簽的本票,卻不知道怎麼討回來的經驗?別擔心,本票裁定就是你的救星!這是一種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方法,只要向法院聲請,法院就會發給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讓你直接去查封對方的財產。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本票裁定的聲請流程、所需文件、費用計算以及常見問題,還會引用真實的法院裁定案例,讓你看完就能自己動手辦理!


一、什麼是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是依據票據法第123條的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簡單來說,當你拿著本票向發票人要求付款,對方卻不付錢時,你可以向法院聲請一份「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拿到這份裁定後,就可以直接去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不用再打漫長的民事訴訟。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也就是只看本票上該寫的項目(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簽名等)有沒有寫齊全,以及你是否已經合法提示(或本票上有註明免除拒絕證書),不會去審查你們之間真正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對方主張已經還錢了,這部分法院不會管)。所以只要形式符合,法院通常會在幾週內就核發裁定,非常快速。

💡 小知識:為什麼本票裁定這麼快?因為本票本身就是一種「信用工具」,法律賦予它強大的執行力,讓債權人可以迅速實現權利。


二、誰可以聲請本票裁定?

只有執票人可以聲請,也就是持有本票的人。如果本票上有背書轉讓,你必須是票據上的最後被背書人,而且背書必須連續,才能證明你是合法持有人。


三、向哪個法院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是付款地的法院。付款地依下列順序決定:

  1. 本票上記載的付款地。
  2. 如果沒寫付款地,就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3. 如果連發票地也沒寫,就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所以你要先看看本票上寫了哪些資訊,再決定向哪個地方法院聲請。


四、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聲請本票裁定,你需要準備以下東西:

  1. 聲請狀:可以到司法院網站下載範本,或直接去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購買。

  2. 本票正本及影本:正本供法院核對,影本附在卷宗裡。請注意,本票正本千萬不能弄丟,因為將來強制執行時,執行處通常會要求你提出原本(理由後面會說明)。

  3. 聲請人的印章(如果委託他人辦理,還需要委任狀)。

  4. 聲請費:按照本票的總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的標準徵收:

    • 未滿10萬元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 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 1億元以上 → 5,000元

    如果你有多張本票,金額要合併計算,只收一筆費用。例如你手上有三張本票,分別是50萬、30萬、20萬,總共100萬,那麼聲請費就是2,000元(依條文,「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100萬整屬於「以上」那一級距)。

  5. 提示證明: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你就必須在到期日後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並取得拒絕證書(例如付款銀行出具的退票理由單),一併附上。如果本票上有寫「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那你就不需要提示證明,只要在聲請狀上說明「經提示未獲付款」即可。大部分的本票為了方便,都會加註這一句。


五、聲請流程步驟

步驟1:填寫聲請狀

聲請狀要寫明:

  • 聲請人(你)和相對人(發票人)的基本資料(姓名、地址)。
  • 請求事項:請求法院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簽發的本票強制執行。
  • 事實及理由:簡述本票的發票日、金額、到期日、有無免除拒絕證書、提示未獲付款等。
  • 證據:列出本票及其編號。

你可以參考法院提供的範例,或請律師代寫。

步驟2:檢附文件

將聲請狀、本票正本及影本、聲請費(購買匯票或至法院繳納)準備好。

步驟3:遞狀

你可以親自到管轄法院的收狀櫃檯遞交,或用郵寄方式(記得用雙掛號)。

步驟4:法院審理

法院收到後會分案給司法事務官審查。審查重點只有:

  • 本票是否具備法定應記載事項(表明為本票、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欠缺任一法定應記載事項者,本票即屬無效。
  • 是否有免除拒絕證書的記載,或已提出拒絕證書。
  • 是否已為合法提示(到期日後提示,或見票即付的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如果符合,就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如果不符合(例如本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或未到期就聲請),就會駁回。

步驟5:收到裁定

法院會將裁定正本寄給聲請人和相對人。如果准許,你就可以準備強制執行;如果駁回,你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抗告應一併繳納抗告費用,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裁定記載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

步驟6:裁定確定

相對人收到裁定後,如果沒有在10天內提起抗告,裁定就確定了。(注意: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20天內提起確認之訴」是主張本票偽造或變造的救濟期限,與裁定是否確定無關;一般主張債權不存在者不受20天限制。)有些法院會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有些則需要你另外聲請。確定後,你就可以拿著裁定去強制執行。


六、收到裁定後如何強制執行?

1. 準備執行文件

  • 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如果法院沒發,你要聲請)。
  • 本票正本(實務上執行處通常會要求提出,因為本票有「繳回性」,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後應將票據交還,所以執行時必須提示原本。許多裁定書的附註也會提醒這一點,例如裁定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但未提到本票正本,而裁定則明確要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另依同裁定附註二,確定證明書係由法院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聲請人無須另行具狀。為避免爭議,建議一併帶去。)
  • 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例如銀行帳戶、不動產地址等,可先向國稅局查調)。

2. 向執行處聲請

到管轄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你需要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執行標的(例如債務人的某筆存款、房屋等)以及執行金額(本金+利息+執行費用)。

3. 執行程序

執行處受理後,會發文給相關機關進行查封、扣押、拍賣等程序,將所得款項分配給你。


七、發票人的救濟方式

如果你是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覺得冤枉(例如本票是偽造的、已經還錢了),你可以怎麼做?

除了強制執行,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債務處理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應在收到裁定後20天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提起確認之訴(逾期仍可起訴,但停止執行的保障不同);若主張一般債權不存在(如已清償),則不受20天限制,可依同條第3項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 聲請停止執行:在提起確認之訴的同時,你可以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法院會審酌是否准許。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偽造、變造之確認之訴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但要注意,本票裁定本身不能抗告嗎?可以抗告,但抗告只能針對程序事項(例如法院駁回聲請或准許裁定有程序瑕疵),不能針對實體債權爭執。所以如果你主張債權不存在,還是要透過確認之訴來解決。


八、實際案例分享

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的法院裁定,幫助你更了解實務運作:

案例1:一次聲請152張本票裁定

裁定中,聲請人林進誠對相對人莊宗哲聲請152張本票的強制執行,總金額高達數億元。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票據法第123條全部准許,並在附表詳細列出每張本票的發票日、金額、到期日等。裁定主文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為6,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最高級距為5,000元,本件因合併152件本票聲請,法院核定程序費用為6,000元。重點是,法院准許了這麼多張本票,顯示只要形式符合,數量不是問題。

案例2:部分駁回——提示不合法

裁定中,聲請人黃OO對相對人張OO聲請19張本票裁定,但其中一張(編號19)的到期日是106年5月10日,聲請人卻在106年3月26日就提示,法院認為「非屆期提示,該本票提示不合法,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因此駁回該張本票的聲請,其餘18張准許。這告訴我們:提示必須在到期日之後,如果本票還沒到期就去聲請,會被駁回。如果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則為見票即付,提示日就是到期日。

案例3:利息怎麼算?

很多本票會記載利息,如果沒寫,依法定利率年息6%計算。例如裁定主文寫「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就是依法定利率。

利息的計算公式:利息 = 本金 × 6% × (天數/365)

舉例:本金100萬元,從111年1月1日到期,到112年1月1日剛好一年,利息就是6萬元。如果只過了180天,利息 = 1,000,000 × 0.06 × (180/365) ≈ 29,589元。


九、常見問題 QA

Q1:本票一定要寫到期日嗎?沒寫會怎樣?

A:不一定。本票可以不寫到期日,這樣就是「見票即付」,你隨時可以提示請求付款,提示日就是到期日。聲請本票裁定時,利息起算日就是提示日(或聲請狀上記載的提示日)。

Q2:本票裁定後,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A:裁定送達給發票人後,如果發票人沒有在10天內提起抗告,裁定就確定了。(主張本票偽造或變造者,另有20天內提起確認之訴的救濟,但此與裁定確定時點無關。)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有些法院會自動發),然後就可以去強制執行。整個過程大約1~2個月(視法院作業速度)。

Q3: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的怎麼辦?

A:若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發票人應在裁定送達後20天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提起確認之訴,並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若主張債權不存在(如本票雖真實但已清償),則不受20天限制,可依同條第3項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並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果法院認為本票債權不存在,本票裁定就失去效力。

Q4:本票裁定費用怎麼算?可以分期嗎?

A:費用依前述標準,必須一次繳清,不能分期。如果金額很大,費用最高就是5,000元。另外,強制執行時還要再繳執行費(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

Q5:本票裁定後,如果發票人財產不夠,可以追加其他債務人嗎?

A:本票裁定的效力只及於發票人,不及於背書人。如果你希望連背書人一起負責,必須對背書人另行起訴或聲請本票裁定(但背書人不適用票據法第123條,必須透過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Q6:本票遺失了怎麼辦?還可以聲請裁定嗎?

A:本票遺失,必須先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本票無效後,才能主張權利。但公示催告程序曠日費時,而且如果本票已經被善意第三人取得,你可能會喪失權利。所以務必妥善保管本票正本!


十、結語

本票裁定是一個非常有效率的討債工具,只要本票形式完備,就可以快速取得執行名義,不用經過冗長的訴訟。但也要注意,本票裁定的前提是本票真實有效,如果你對本票的合法性有疑慮,建議先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最後提醒,行使權利也要遵守法律程序,避免濫用。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順利拿回屬於自己的錢!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留言討論。


📌 本文引用之法院裁定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 同上裁定主文及理由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以上編號對應系統提供之判決書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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