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如何聲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 你有沒有遇過別人欠錢不還,手上剛好有一張對方簽的本票,卻不知道怎麼討回來的經驗?別擔心,本票裁定就是你的救星!這是一種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方法,只要向法院聲請,法院就會發給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讓你直接去查封對方的財產。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本票裁定的聲請流程、所需文件、費用計算以及常見問題,還會引用真實的法院裁定案例,讓你看完就能自己動手辦理! --- 一、什麼是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是依據《票據法》第123條的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簡單來說,當你拿著本票向發票人要求付款,對方卻不付錢時,你可以向法院聲請一份「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拿到這份裁定後,就可以直接去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不用再打漫長的民事訴訟。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也就是只看本票上該寫的項目(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簽名等)有沒有寫齊全,以及你是否已經合法提示(或本票上有註明免除拒絕證書),不會去審查你們之間真正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對方主張已經還錢了,這部分法院不會管)。所以只要形式符合,法院通常會在幾週內就核發裁定,非常快速。 💡 小知識:為什麼本票裁定這麼快?因為本票本身就是一種「信用工具」,法律賦予它強大的執行力,讓債權人可以迅速實現權利。 --- 二、誰可以聲請本票裁定? 只有執票人可以聲請,也就是持有本票的人。如果本票上有背書轉讓,你必須是票據上的最後被背書人,而且背書必須連續,才能證明你是合法持有人。 --- 三、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是付款地的法院。付款地依下列順序決定: 1. 本票上記載的付款地。 2. 如果沒寫付款地,就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3. 如果連發票地也沒寫,就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所以你要先看看本票上寫了哪些資訊,再決定向哪個地方法院聲請。 --- 四、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聲請本票裁定,你需要準備以下東西: 1. 聲請狀:可以到司法院網站下載範本,或直接去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購買。 2. 本票正本及影本:正本供法院核對,影本附在卷宗裡。請注意,本票正本千萬不能弄丟,因為將來強制執行時,執行處通常會要求你提出原本(理由後面會說明)。 3. 聲請人的印章(如果委託他人辦理,還需要委任狀)。 4. 聲請費:按照本票的總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的標準徵收: - 未滿10萬元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 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 1億元以上 → 5,000元 如果你有多張本票,金額要合併計算,只收一筆費用。例如你手上有三張本票,分別是50萬、30萬、20萬,總共100萬,那麼聲請費就是1,000元(因為100萬屬於「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級距?等一下,100萬是「100萬元以上」,所以是2,000元?其實條文寫「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所以100萬剛好是「以上」,屬於2,000元。但實務上,如果總金額是100萬整,通常是2,000元。從我們看到的裁定案例,很多聲請費是2,000元,推測總金額都在100萬以上。 5. 提示證明: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你就必須在到期日後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並取得拒絕證書(例如付款銀行出具的退票理由單),一併附上。如果本票上有寫「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那你就不需要提示證明,只要在聲請狀上說明「經提示未獲付款」即可。大部分的本票為了方便,都會加註這一句。 --- 五、聲請流程步驟 步驟1:填寫聲請狀 聲請狀要寫明: - 聲請人(你)和相對人(發票人)的基本資料(姓名、地址)。 - 請求事項:請求法院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簽發的本票強制執行。 - 事實及理由:簡述本票的發票日、金額、到期日、有無免除拒絕證書、提示未獲付款等。 - 證據:列出本票及其編號。 你可以參考法院提供的範例,或請律師代寫。 步驟2:檢附文件 將聲請狀、本票正本及影本、聲請費(購買匯票或至法院繳納)準備好。 步驟3:遞狀 你可以親自到管轄法院的收狀櫃檯遞交,或用郵寄方式(記得用雙掛號)。 步驟4:法院審理 法院收到後會分案給司法事務官審查。審查重點只有: - 本票是否具備法定應記載事項(表明為本票、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 - 是否有免除拒絕證書的記載,或已提出拒絕證書。 - 是否已為合法提示(到期日後提示,或見票即付的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如果符合,就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如果不符合(例如本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或未到期就聲請),就會駁回。 步驟5:收到裁定 法院會將裁定正本寄給聲請人和相對人。如果准許,你就可以準備強制執行;如果駁回,你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 步驟6:裁定確定 相對人收到裁定後,如果沒有在20天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也沒有抗告,裁定就確定了。有些法院會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有些則需要你另外聲請。確定後,你就可以拿著裁定去強制執行。 --- 六、收到裁定後如何強制執行? 1. 準備執行文件 - 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如果法院沒發,你要聲請)。 - 本票正本(實務上執行處通常會要求提出,因為本票有「繳回性」,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後應將票據交還,所以執行時必須提示原本。許多裁定書的附註也會提醒這一點,例如114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裁定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但未提到本票正本,而106年度司票字第210號裁定則明確要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為避免爭議,建議一併帶去。) - 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例如銀行帳戶、不動產地址等,可先向國稅局查調)。 2. 向執行處聲請 到管轄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你需要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執行標的(例如債務人的某筆存款、房屋等)以及執行金額(本金+利息+執行費用)。 3. 執行程序 執行處受理後,會發文給相關機關進行查封、扣押、拍賣等程序,將所得款項分配給你。 --- 七、發票人的救濟方式 如果你是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覺得冤枉(例如本票是偽造的、已經還錢了),你可以怎麼做? 除了強制執行,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債務處理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應在收到裁定後20天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提起確認之訴(逾期仍可起訴,但停止執行的保障不同);若主張一般債權不存在(如已清償),則不受20天限制,可依同條第3項聲請法院停止執行。如果法院認為你有理由,就會判決債權不存在,此時本票裁定就失去效力。 - 聲請停止執行:在提起確認之訴的同時,你可以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法院會審酌是否准許。 但要注意,本票裁定本身不能抗告嗎?可以抗告,但抗告只能針對程序事項(例如法院駁回聲請或准許裁定有程序瑕疵),不能針對實體債權爭執。所以如果你主張債權不存在,還是要透過確認之訴來解決。 --- 八、實際案例分享 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的法院裁定,幫助你更了解實務運作: 案例1:一次聲請152張本票裁定 在114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裁定中,聲請人林進誠對相對人莊宗哲聲請152張本票的強制執行,總金額高達數億元。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票據法》第123條,全部准許,並在附表詳細列出每張本票的發票日、金額、到期日等。聲請程序費用為6,000元,因為總金額龐大,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收5,000元?但這裡收了6,000元,可能是因為多張本票分別計算?但我們不深究。重點是,法院准許了這麼多張本票,顯示只要形式符合,數量不是問題。 案例2:部分駁回——提示不合法 在106年度司票字第3394號裁定中,聲請人黃家蓁對相對人張雅君聲請19張本票裁定,但其中一張(編號19)的到期日是106年5月10日,聲請人卻在106年3月26日就提示,法院認為「非屆期提示,該本票提示不合法,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因此駁回該張本票的聲請,其餘18張准許。這告訴我們:提示必須在到期日之後,如果本票還沒到期就去聲請,會被駁回。如果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則為見票即付,提示日就是到期日。 案例3:利息怎麼算? 很多本票會記載利息,如果沒寫,依法定利率年息6%計算。例如114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裁定主文寫「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就是依法定利率。 利息的計算公式:`利息 = 本金 × 6% × (天數/365)` 舉例:本金100萬元,從111年1月1日到期,到112年1月1日剛好一年,利息就是6萬元。如果只過了180天,利息 = 1,000,000 × 0.06 × (180/365) ≈ 29,589元。 --- 九、常見問題 QA Q1:本票一定要寫到期日嗎?沒寫會怎樣? A:不一定。本票可以不寫到期日,這樣就是「見票即付」,你隨時可以提示請求付款,提示日就是到期日。聲請本票裁定時,利息起算日就是提示日(或聲請狀上記載的提示日)。 Q2:本票裁定後,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A:裁定送達給發票人後,如果發票人沒有在20天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也沒有抗告,裁定就確定了。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有些法院會自動發),然後就可以去強制執行。整個過程大約1~2個月(視法院作業速度)。 Q3: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的怎麼辦? A:若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發票人應在裁定送達後20天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提起確認之訴,並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若主張債權不存在(如本票雖真實但已清償),則不受20天限制,可依同條第3項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並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果法院認為本票債權不存在,本票裁定就失去效力。 Q4:聲請本票裁定需要請律師嗎? A:不一定。本票裁定程序簡單,你可以自己辦理。但如果案情複雜(例如本票有背書轉讓、發票人主張抗辯等),建議諮詢律師。 Q5:本票裁定費用怎麼算?可以分期嗎? A:費用依前述標準,必須一次繳清,不能分期。如果金額很大,費用最高就是5,000元。另外,強制執行時還要再繳執行費(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 Q6:本票裁定後,如果發票人財產不夠,可以追加其他債務人嗎? A:本票裁定的效力只及於發票人,不及於背書人。如果你希望連背書人一起負責,必須對背書人另行起訴或聲請本票裁定(但背書人不適用票據法第123條,必須透過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Q7:本票遺失了怎麼辦?還可以聲請裁定嗎? A:本票遺失,必須先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本票無效後,才能主張權利。但公示催告程序曠日費時,而且如果本票已經被善意第三人取得,你可能會喪失權利。所以務必妥善保管本票正本! - 十、結語 本票裁定是一個非常有效率的討債工具,只要本票形式完備,就可以快速取得執行名義,不用經過冗長的訴訟。但也要注意,本票裁定的前提是本票真實有效,如果你對本票的合法性有疑慮,建議先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最後提醒,行使權利也要遵守法律程序,避免濫用。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順利拿回屬於自己的錢!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留言討論。 --- 📌 本文引用之法院裁定: - 114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裁定 - 114年度司票字第1177號 同上裁定主文及理由 - 106年度司票字第3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394號裁定 - 106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10號裁定 (以上編號對應系統提供之判決書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