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常見問題解答!8個QA搞懂試用期規定 剛進新公司,總會有一段「試用期」。這段期間,公司可以隨便叫你走人嗎?試用期薪水可以打折嗎?延長試用期合不合法?這些問題,不只新鮮人搞不清楚,連許多工作多年的上班族也一知半解。今天我們就透過真實的法院判決,用最白話的方式,一次解答試用期最常見的8個問題! 一、從一個真實案例說起 小明(化名)進入一家科技公司擔任法務專員,約定試用期90天。試用期滿前,公司召開考核會議,由6位主管輪流問了他許多專業問題,例如:「如果RD部門暫無專利新案可申請,如何提升改善?」「公司收到專利侵權警告函,要如何處理?」小明當場回答得支支吾吾,多數問題都以「不知道」、「尚無具體想法」回應。會議結束後,5位主管進行無記名投票,4票贊成延長試用,1票贊成不予任用,主席裁示延長試用,並要求小明加強專業知識與執行力。 延長試用期間,小明表現仍未改善,公司最後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小明不服,認為公司違法解僱,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已透過具體考核程序證明小明不能勝任,且試用期約定合法,判決小明敗訴。(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XX號,本文引用片段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這個案例點出了試用期常見的爭議:雇主能不能隨意解僱?考核程序怎麼做才合法?以下我們就透過8個QA,讓你一次掌握試用期的法律眉角! --- Q1:試用期是什麼?合法嗎? 試用期就是勞雇雙方約定的一段「觀察期」,讓彼此評估是否適合繼續合作。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法院實務普遍承認試用期約定的合法性。 法院怎麼說? 參照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判決所述:「……本院認為試用期間約定,應屬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即雇主於試用期間內綜合判斷求職者對企業之發展是否適格,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雇契約……若勞雇雙方於試用期間內發覺工作不適於由該勞工任之,或勞工不適應工作環境,應認勞資雙方於未濫用權利情形下,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簡單來說,只要雙方同意,試用期約定就是有效的,但雇主不能濫用權利(例如歧視或惡意解僱)。 --- Q2:試用期最長可以約定多久?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試用期的上限,但實務上常見為1~3個月,最長不宜超過6個月。如果約定過長(例如一年),法院可能認為這已經喪失試用期的意義,直接視為正式僱用。 過去勞動部曾函釋建議試用期不超過40天,但該函釋已經廢止,目前尊重契約自由。不過,為了避免爭議,多數企業會將試用期訂在3個月以內,並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 --- Q3:試用期薪資可以低於正式員工嗎? 可以,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 不低於基本工資:月薪不得低於政府公告的基本工資(2025年為28,590元)。 2. 同工同酬原則:如果做完全相同的工作,卻只因為試用期就給較低薪資,原則上並不違法,但若薪資差異過大且缺乏合理理由,可能被認為違反誠信原則。 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滿後是否調薪、調多少,應在契約中約定清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雇主並沒有義務自動調高薪資。 --- Q4:試用期有勞健保、特休嗎? 有! 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一樣,都是勞工,雇主必須依法辦理: - 勞保、健保:到職第一天就要加保。 - 勞工退休金:雇主應按月提繳至少6%勞退金。 - 特休:依《勞基法》第38條,年資滿6個月就有3天特休。所以如果你試用期做滿6個月,雇主就該給你特休,不因「試用期」身份而打折。 --- Q5:試用期內雇主可以隨意解僱我嗎? 不行! 雖然試用期雇主有較大的彈性,但解僱仍然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最常見的理由是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雇主必須證明勞工確實不能勝任,而且要有具體的考核事證(例如:工作表現未達標準、多次教育訓練未通過等)。如果雇主只是看你不順眼就隨便開除,勞工可以主張違法解僱,要求復職或賠償。 法院怎麼說? 在前述案例中,公司召開考核會議,記錄了小明對於專業問題的回答(片段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並經主管投票決議(片段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法院認為公司已盡舉證責任,解僱合法。 所以,試用期解僱並非「隨心所欲」,雇主還是要拿出證據! --- Q6:試用期內我想離職,需要預告嗎? 依《勞基法》第15條及第16條,勞工自請離職需要預告,但預告期間依年資而定: - 工作3個月以內:不用預告,隨時可以走。 -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提前10天預告。 -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提前20天預告。 - 工作3年以上:提前30天預告。 由於試用期通常不超過3個月,所以大多數情況,勞工在試用期內離職是不用預告的。但為了職場倫理,建議還是提前幾天告知,好聚好散。 --- Q7:試用期滿後被延長試用,合法嗎? 如果勞雇雙方都同意,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但雇主不能單方面強制延長,否則延長的部分無效,視為正式僱用。 實務上,有些公司會在勞動契約中註明「必要時得延長試用期」,並在試用期滿前進行考核,若考核未達標準但尚有改善空間,經雙方合意後延長。前述案例中,公司就是在試用期滿前召開會議,投票決定延長試用(片段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法院認定合法。 不過,延長試用期應有合理期限(通常不超過原試用期),且不得反覆延長,否則可能被認為是規避正式僱用,損害勞工權益。 --- Q8: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雇主該怎麼做才合法? 如果雇主認為試用期員工不適任,想要終止契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 有明確的考核標準:最好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並讓員工知悉。 2. 進行公平客觀的考核:例如主管面談、測驗、工作成果評量等,並留下書面紀錄。 3. 給予改善機會:實務上不一定強制要求,但若能在解僱前給予輔導或警告,會更有說服力。 4. 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發給「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若年資滿3個月以上需預告)。 5. 遵守預告期間:年資3個月以內不需預告,3個月以上需依年資預告(10~30天),否則應給付預告工資。 法院怎麼說? 參考片段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及104年度勞訴字第160號,公司透過正式會議、提問專業問題、無記名投票等程序,具體記錄了員工不能勝任的事實,法院因此認定解僱合法。 反之,如果雇主只是口頭說「你不適任」就趕人,很可能構成違法解僱,勞工可以請求復職或給付資遣費。 --- 結語:試用期是雙向選擇,了解權利不吃虧 試用期不是雇主的「免死金牌」,勞工同樣受到《勞基法》保護。雇主解僱必須有正當理由與程序,勞工離職也應遵守預告規定(但未滿3個月可隨時走)。雙方都應清楚試用期的遊戲規則,才能減少爭議,創造雙贏。 最後,如果你遇到試用期爭議,記得保留證據(如勞動契約、考核紀錄、對話紀錄),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保障自己的權益! --- 希望這8個QA能幫助你搞懂試用期的規定。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