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有精神疾病怎麼辦?監獄的醫療處遇措施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一個人因為精神疾病而犯罪,入獄之後監獄會怎麼處理他的病情?是把他跟其他受刑人關在一起,還是會給他特別的治療?今天我們就用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台灣法律對受刑人精神疾病的醫療處遇措施,還會引用真實的法院見解和實際案例,讓你一次搞懂! --- 一、受刑人也是人:基本醫療權益保障 首先,受刑人雖然因為犯罪而入獄,但他們的基本人權(包括健康權)仍然受到保障。根據《監獄行刑法》的規定,監獄必須提供受刑人必要的醫療照護,如果監獄內無法處理,還可以戒護外醫或移送醫院。對於精神疾病的受刑人,監獄也有特別的安排。 例如,法務部矯正署在一些監獄設有「精神病分監」或「精神疾病專區」,專門收容需要精神醫療的受刑人。這些專區會有精神科醫師定期看診,給予藥物治療或心理輔導。而且,監獄還會定期追蹤病情,如果病情達到「寬解期」(也就是穩定、不需要特別治療的狀態),就會把受刑人移回一般監獄繼續服刑。 參照(88)法矯字第 000710 號判決所述:「法務部矯正司針對各監獄精神病分監(專區)收容之精神病受刑人,提出關於處理達寬解期個案及收容期間逾一年者之管理要求。函文主旨為督促各監獄儘速處理達寬解期之受刑人,並對收容期間超過一年者,要求每月定期造冊函報。」 你看,監獄並不是把精神疾病的受刑人丟著不管,而是有一套完整的醫療和管理機制。 --- 二、什麼是「監護處分」?跟坐牢有什麼不同? 除了監獄內的精神醫療,還有一種專門針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制度,叫做「監護處分」。這是《刑法》第87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控制能力,法院可以判決他不罰或減輕其刑,但同時可以宣告「監護處分」,讓他進入適當的處所(例如醫院)接受治療和保護。 監護處分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治療他的疾病,幫助他回歸社會;二是暫時與社會隔離,避免再犯。所以它跟刑罰不一樣,比較像是強制治療。 參照114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判決所述:「我國刑法係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度,其中監護處分之目的,除對受處分人給予適當治療,使其回歸社會生活,復使其於治療期間,仍與社會隔離,以免再犯而危害社會安全,兼具治療保護及防衛社會安全之雙重意義。」 監護處分可以在刑罰執行「之前」或「之後」執行,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決定。例如,如果法官認為被告需要先治療才能服刑,就會宣告「刑之執行前」施以監護;如果認為可以先服刑,治療可以晚點再說,就會宣告「刑之執行後」施以監護。監護的期間最長是5年,必要時還可以延長。 --- 三、實際案例:重鬱症犯罪,先監護治療2年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XXXX號,為保護當事人隱私略去案號)。這個案例中,上訴人因為罹患重鬱症而犯罪,一審和二審都判他有罪,但法官認為他的病情如果沒有治療,復發率很高,將來可能再犯罪,所以除了刑罰之外,還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 參照114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判決所述:「原判決已詳敘認定上訴人所罹重鬱症如未經治療,復發率高而有再為犯罪之虞,並審酌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函文、上訴人、辯護人及訴訟參與人之意見後,認上訴人有在刑之執行前先予監護治療之必要情形,因而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之理由明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決定要不要宣告監護處分、以及何時執行時,會參考醫療機構的評估報告,並聽取被告和辯護人的意見,最後做出對社會和當事人都比較好的決定。 --- 四、監獄內的精神醫療措施,到底怎麼進行? 前面提到監獄有精神病分監或專區,但實務上到底是怎麼運作的呢? 1. 與醫療機構合作 監獄本身並不是醫院,所以對於需要專業精神醫療的受刑人,監獄會跟外面的醫療機構簽約,由醫師到監獄內看診,或者將受刑人戒護到醫院接受治療。根據法務部的規定: 參照(89)法檢字第 000780 號判決所述:「檢察機關應與設有精神科設備之醫療機構訂定契約,將受監護處分人委由該機構醫護。」 雖然這條是針對監護處分,但監獄在執行刑罰時,也會比照類似的模式,讓受刑人得到適當的醫療。 2. 定期評估與報告 對於收容在精神病分監的受刑人,監獄會定期評估病情。如果病情已經穩定、達到「寬解期」,就會盡快把受刑人移回原監獄,以免占用醫療資源。另外,如果收容時間超過一年,監獄每個月都要造冊向上級報告,讓主管機關掌握狀況。 參照(88)法矯字第 000710 號判決所述:「對於收容期間逾一年者,則要求各監獄每月五日前依附件格式造具名冊函報,作為後續醫療與行政監督之依據。」 3. 醫療費用誰出? 這可能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受刑人在監獄內接受精神治療的費用,原則上是由國家負擔,也就是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過去曾經有爭議,認為不應該用全民健保的錢來支付受刑人的醫療費用,但現在已經有明確的規定。 參照(88)法檢字第 17278 號判決所述:「為解決費用問題,法務部建議依衛生署所提供之精神科住診費用資料,估算每人每日約需一○四○元,每年約需三七四四○○○○元,應由本部自行編列預算。」 所以,不用擔心受刑人的醫療費用會排擠一般民眾的資源,國家會另外編預算處理。 --- 五、監護處分不應該在監獄執行! 這裡要特別強調:監護處分跟刑罰是兩回事,監護處分應該在「適當處所」執行,例如醫院、療養院等醫療機構,而不是在監獄裡面跟一般受刑人關在一起。過去有些檢察機關圖方便,把受監護處分人送到監獄的「病監」,這其實是違法的。 參照(88)法檢字第 17278 號判決所述:「依刑法第八十七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六條,監護處分應由檢察官指定適當處所執行,原則上不應與一般受刑人混收。」 法務部也多次發函要求改正,並強調應該送往醫療機構醫護。這樣才能達到治療的目的,也符合人權保障。 --- 六、常見問題 QA Q1:受刑人在監獄中精神疾病惡化,監獄會怎麼處理? A: 監獄會先由醫護人員評估,如果病情輕微,就在監內門診治療;如果病情嚴重,監獄會戒護外醫,送到合作的醫院住院治療。如果符合監護處分的條件,也可能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監護處分。 Q2:監護處分要在監獄執行嗎?還是去醫院? A: 監護處分原則上應該在醫院或其他適當的醫療機構執行,不應該在監獄。因為監護處分的目的就是治療,監獄沒有足夠的醫療資源。所以受處分人會被送到指定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Q3:監護處分的期間多久?可以延長嗎? A: 根據《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的期間最長是5年。如果執行完畢前,法院認為有延長的必要,可以聲請許可延長;第一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且無延長次數上限。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Q4:家屬可以探視接受監護處分的親人嗎? A: 可以。監護處分的執行處所(例如醫院)會訂有會面規定,家屬通常可以申請會面,但可能會有一些限制(例如時間、頻率),以配合治療計畫。 Q5:受刑人精神疾病治療費用誰出? A: 由國家負擔。監獄內的精神醫療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監護處分的醫療費用也是由法務部負擔,不會動用全民健保。 --- 七、結論 台灣的法律對於受刑人精神疾病的處理,其實兼顧了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監獄內有醫療專區、與醫院合作,必要時還有監護處分制度,讓患者得到治療,也降低再犯風險。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讓大家更了解這方面的規定,如果身邊有親友遇到類似狀況,也知道該如何尋求協助。 最後,還是要提醒:精神疾病不是犯罪的理由,但我們應該用更人道的方式來對待這些患者,幫助他們回歸正常生活,這樣社會才會更安全、更和諧。 --- 參考資料: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最高法院及相關行政函釋,為求簡潔已略去案號,詳細內容可參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