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有哪些權力?中華民國總統職權說明|2026最新

總統有哪些權力?中華民國總統職權說明
中華民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擁有許多重要權力。但你知道總統到底有哪些職權嗎?這些權力又是如何制衡的?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搭配實際例子與法院見解,帶你一次看懂總統的權力範圍!
一、總統的憲法地位
根據憲法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總統是由全國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和立法院一樣都具有直接的民意基礎,兩者之間並沒有上下從屬關係。也就是說,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也不能命令總統做事情。
法院怎麼說?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明確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與亦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之立法委員所組成之立法院,同屬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基礎之憲法機關。基於民主原則下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要求,直接民選產生之總統與立法院,均應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其彼此間並無憲法上之權力從屬關係。」(參照判決所述)
二、總統的主要職權
1. 行政權:任命行政院長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需要立法院同意(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須對立法院負責)。總統也可以依行政院院長的提請,任免各部會首長。雖然實際行政工作由行政院負責,但總統透過任命院長,對政策有重大影響力。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總統提名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之程序已停止適用,故現制下院長之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2. 軍事統帥權
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也就是說,總統是三軍統帥,國防政策與軍隊指揮權最終在總統手上。
3. 外交權
總統代表國家與外國締結條約、宣戰、媾和,但這些都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憲法第38條、憲法第58條、憲法第63條)。不過實務上,外交事務多由總統主導,例如出訪友邦、接受外國使節等。
憲法第38條明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憲法第63條則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宣戰案、媾和案之權,因此總統雖代表國家為締約與宣戰媾和之行為,仍須將相關案子送立法院議決。又依憲法第58條,行政院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須將條約案、宣戰案、媾和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始得送立法院,故外交權之行使亦受行政院會議與立法院兩層把關。
4. 赦免權
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這是一項古老的元首特權,可以赦免特定罪犯的刑罰。例如,前總統陳水扁曾因貪污案被判刑,民間不斷有呼聲要求總統特赦,但總統至今尚未行使此權。
依赦免法第1條,赦免分為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四種。其中特赦依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又赦免法第6條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這正是實務上特赦案多由法務部先行研議的明文依據。
5.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但必須經過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憲法第37條)。不過在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中,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這強化了總統的獨立性。
憲法第37條所定副署,係指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而憲法第72條另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若總統認為有窒礙難行,則須循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之覆議程序處理,而非拒絕公布。
6. 緊急命令權
當國家遇到天然災害、癘疫、財政經濟重大變故等緊急情況時,總統可以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例如,921大地震時,李登輝總統曾發布緊急命令,動用特別預算救災。
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並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7. 解散立法院權
如果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總統可以宣告解散立法院,重新改選立法委員(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這項權力是總統制衡立法院的重要手段,但必須以不信任案為前提,不能隨意解散。
同條項並設有程序與期間限制:總統須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始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且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以兼顧政治僵局之解決與民主運作之延續。
8. 國情報告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表示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來報告國政,但總統並沒有一定要去的義務。過去幾任總統從未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就是因為這項權力的行使存在爭議。
法院怎麼說?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闡明:「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與涵蓋範圍等,總統得本於其憲法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者。」(參照判決所述)
同時也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其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依本項規定所為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參照判決)
憲法法庭於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中並確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3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等規定,因強制總統報告及答詢而逾越立法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9. 提名權
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等,這些提名都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條、第7條)。此外,總統也提名審計長,由立法院同意任命。
除前述機關外,憲法第104條亦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同屬總統人事提名權的一環。上述各憲法機關首長與成員的提名及立法院同意權,使總統得以透過人事布局,實質影響司法、考試、監察與審計體系之組成與運作方向,但每一項提名均須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形成立法權對總統人事權的制衡。
10.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
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這讓總統在國防、外交、兩岸等事務上有決策主導權。
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第5條明定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三、總統權力的界限
總統雖然權力很大,但並非毫無限制。根據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總統的權力必須與其他機關互相制衡。例如:
-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但行政院院長須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總統提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人事,須經立法院同意。
-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須於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總統的赦免權雖然專屬,但實務上仍須依法由法務部研議,且可能受到社會輿論監督。
此外,總統作為憲法機關,其職權屬於憲法保留事項,立法院不能任意用法律增加總統的義務或限制總統的權力。
法院怎麼說?
憲法法庭明確表示:「總統作為憲法機關,其憲法上地位及職權均應由憲法自為規定,屬憲法保留之事項,除憲法明文規定或授權外,尚非可由立法院制定法律,課予總統憲法所無之義務,或就總統憲法上職權之行使,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是立法院於未有憲法依據下,以法律規定總統應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者,其立法乃屬逾越其憲法上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參照判決所述)
這說明了總統權力的憲法保障,立法院不能越俎代庖。
四、實際案例:總統國情報告爭議
2024年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其中新增條文規定總統應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回答立委提問。但這些條文被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中,認定這些規定逾越立法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因此違憲。
為什麼會違憲?因為憲法只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沒有說總統「必須」來報告,也沒有說總統必須回答問題。立法院想用法律強制總統來報告並答詢,等於是用法律增加總統的義務,這侵犯了總統的憲法職權,所以被宣告違憲。
這個案例清楚地展示了總統與立法院之間的權力界線,也凸顯了憲法對於總統職權的保護。
五、常見問題 QA
Q1: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嗎?
A:可以,但必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總統才能宣告解散立法院。總統不能主動解散,也不能因為立法院不配合就解散。
Q4:總統可以罷免嗎?
A:可以。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這門檻相當高。
Q5:總統可以連任幾次?
A: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也就是說,最多只能擔任兩屆,共8年。
Q6:總統犯法會被起訴嗎?
A: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也就是說,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但內亂、外患罪不在此限。此外,總統即使卸任後,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
總統的權力來自憲法,既有廣泛的職權,也受到其他憲法機關的制衡。了解總統的權力範圍,有助於我們監督政府,確保民主憲政正常運作。下次當你看到總統與立法院的爭執時,你就能明白背後的憲法原理了!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