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有哪些權力?中華民國總統職權說明 中華民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擁有許多重要權力。但你知道總統到底有哪些職權嗎?這些權力又是如何制衡的?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搭配實際例子與法院見解,帶你一次看懂總統的權力範圍! 一、總統的憲法地位 根據憲法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總統是由全國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和立法院一樣都具有直接的民意基礎,兩者之間並沒有上下從屬關係。也就是說,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也不能命令總統做事情。 法院怎麼說?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明確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與亦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之立法委員所組成之立法院,同屬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基礎之憲法機關。基於民主原則下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要求,直接民選產生之總統與立法院,均應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其彼此間並無憲法上之權力從屬關係。」(參照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述) 這意味著總統和立法院是平行機關,互相制衡,但誰也不能壓過誰。 二、總統的主要職權 總統的權力來自憲法和增修條文,以下列出最重要的幾項: 1. 行政權:任命行政院長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需要立法院同意(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須對立法院負責)。總統也可以依行政院院長的提請,任免各部會首長。雖然實際行政工作由行政院負責,但總統透過任命院長,對政策有重大影響力。 2. 軍事統帥權 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也就是說,總統是三軍統帥,國防政策與軍隊指揮權最終在總統手上。 3. 外交權 總統代表國家與外國締結條約、宣戰、媾和,但這些都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憲法第38條、第58條、第63條)。不過實務上,外交事務多由總統主導,例如出訪友邦、接受外國使節等。 4. 赦免權 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這是一項古老的元首特權,可以赦免特定罪犯的刑罰。例如,前總統陳水扁曾因貪污案被判刑,民間不斷有呼聲要求總統特赦,但總統至今尚未行使此權。 法院怎麼說? 關於赦免權,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提到:「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並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利,仍受權力分立與其他憲法原則之限制。換言之,總統之赦免權亦如同國家機密特權,同為總統憲法上之行政權,而總統赦免權力之行使,自亦須受權力分立以及其他憲法原則拘束,如符合法律保留及正當法律程序等重要憲法原則,並保障人民救濟權利,始與兩公約之精神無違。」(參照107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所述) 這表示總統的赦免權並非毫無限制,仍須遵守憲法原則,但具體如何限制,目前法律並未詳細規定。 5.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但必須經過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憲法第37條)。不過在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中,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這強化了總統的獨立性。 6. 緊急命令權 當國家遇到天然災害、癘疫、財政經濟重大變故等緊急情況時,總統可以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例如,921大地震時,李登輝總統曾發布緊急命令,動用特別預算救災。 7. 解散立法院權 如果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總統可以宣告解散立法院,重新改選立法委員(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這項權力是總統制衡立法院的重要手段,但必須以不信任案為前提,不能隨意解散。 8. 國情報告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表示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來報告國政,但總統並沒有一定要去的義務。過去幾任總統從未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就是因為這項權力的行使存在爭議。 法院怎麼說?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闡明:「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與涵蓋範圍等,總統得本於其憲法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者。」(參照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述) 同時也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其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依本項規定所為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參照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 簡單來說,立法院不能單方面強迫總統來報告,也不能要求總統回答問題,這些規定都被認定為逾越立法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9. 提名權 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等,這些提名都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條、第7條)。此外,總統也提名審計長,由立法院同意任命。 10.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 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這讓總統在國防、外交、兩岸等事務上有決策主導權。 三、總統權力的界限 總統雖然權力很大,但並非毫無限制。根據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總統的權力必須與其他機關互相制衡。例如: -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但行政院院長須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總統提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人事,須經立法院同意。 -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須於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總統的赦免權雖然專屬,但實務上仍須依法由法務部研議,且可能受到社會輿論監督。 此外,總統作為憲法機關,其職權屬於憲法保留事項,立法院不能任意用法律增加總統的義務或限制總統的權力。 法院怎麼說? 憲法法庭明確表示:「總統作為憲法機關,其憲法上地位及職權均應由憲法自為規定,屬憲法保留之事項,除憲法明文規定或授權外,尚非可由立法院制定法律,課予總統憲法所無之義務,或就總統憲法上職權之行使,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是立法院於未有憲法依據下,以法律規定總統應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者,其立法乃屬逾越其憲法上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參照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述) 這說明了總統權力的憲法保障,立法院不能越俎代庖。 四、實際案例:總統國情報告爭議 2024年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其中新增條文規定總統應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回答立委提問。但這些條文被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中,認定這些規定逾越立法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因此違憲。 為什麼會違憲?因為憲法只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沒有說總統「必須」來報告,也沒有說總統必須回答問題。立法院想用法律強制總統來報告並答詢,等於是用法律增加總統的義務,這侵犯了總統的憲法職權,所以被宣告違憲。 這個案例清楚地展示了總統與立法院之間的權力界線,也凸顯了憲法對於總統職權的保護。 五、常見問題 QA Q1: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嗎? A:可以,但必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總統才能宣告解散立法院。總統不能主動解散,也不能因為立法院不配合就解散。 Q2:總統可以否決法律嗎? A:總統沒有否決法律的權力。法律經立法院通過後,移送總統公布,總統必須在10日內公布。但如果總統認為法律有窒礙難行之處,可以移請立法院覆議,但覆議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且立法院維持原決議時,總統就必須公布。 Q3:總統可以特赦任何人嗎? A:總統有特赦權,但必須依法行使。特赦的對象是已判決確定的罪犯,總統可以特赦免除其刑罰執行。不過實務上,特赦案會由法務部研議後呈請總統決定。總統的特赦權並非絕對,仍須遵守憲法原則,且不能侵犯司法獨立。 Q4:總統可以罷免嗎? A:可以。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這門檻相當高。 Q5:總統可以連任幾次? A: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也就是說,最多只能擔任兩屆,共8年。 Q6:總統犯法會被起訴嗎? A: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也就是說,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但內亂、外患罪不在此限。此外,總統即使卸任後,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 總統的權力來自憲法,既有廣泛的職權,也受到其他憲法機關的制衡。了解總統的權力範圍,有助於我們監督政府,確保民主憲政正常運作。下次當你看到總統與立法院的爭執時,你就能明白背後的憲法原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