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騷擾定義是什麼?職場性騷擾類型與處理 開場故事:小明的職場惡夢 小明剛進公司三個月,主管常常藉機拍他的肩膀、摸他的背,甚至傳訊息說:「你這麼帥,晚上要不要一起喝酒?我可以幫你爭取加薪喔。」小明覺得很不舒服,但擔心拒絕會影響考績,更怕丟了工作。這種情況,就是典型的「權勢性騷擾」。 近年來 #MeToo 運動讓許多受害者勇敢站出來,也讓大眾更重視職場性騷擾問題。但到底什麼是「權勢性騷擾」?職場性騷擾有哪些類型?遇到時該怎麼處理?這篇文章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法律規定、法院見解,並提供實用建議。 --- 一、什麼是權勢性騷擾? 法律定義 權勢性騷擾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的權勢、地位或機會,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例如上司對下屬、老師對學生、客戶對業務員等,因為雙方權力不對等,被害人往往不敢反抗或拒絕。 在台灣,性騷擾防治法原本只處罰「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即俗稱的「鹹豬手」)。但 2023 年修法後,新增了「利用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參照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40號所述: 「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也就是說,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優勢地位下手,刑罰會更重,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原本最重 2 年)。 實際案例 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中,被告是告訴人的直屬主管,多次以「不然你差不多要換組了」、「不然我不要你你頭就很痛」等言語暗示要調動告訴人職務,造成告訴人擔憂失去工作,心生恐懼。法院認定這構成性騷擾,而且因為雙方有上下隸屬關係,屬於權勢性騷擾的範疇。 「被告為其直屬主管,有上下隸屬關係之事實。……其見被告多次以『不然你差不多要換組了』、『不然我不要你你頭就很痛』等暗喻要調動告訴人職務之詞,擔憂恐失去現有工作,心生不安與恐懼之情。」(參照11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 所以,權勢性騷擾不只是肢體接觸,也包括言語、文字等讓被害人感到敵意、冒犯的行為,而且加害人利用了權力不對等的關係。 --- 二、職場性騷擾的兩大類型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職場性騷擾分為兩種: 1. 敵意環境性騷擾 定義 任何人在工作場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侵犯他人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參照110年度訴字第375號) 常見例子 - 同事講黃色笑話、開性別歧視的玩笑 - 傳送色情圖片或影片 - 不當肢體接觸(如摸腰、拍臀) - 盯著胸部看、吹口哨等 - 在辦公室張貼清涼海報 認定標準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時,會綜合考量事件背景、工作環境、雙方關係、行為人言詞、被害人認知等因素。重點在於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但也要輔以「合理被害人」標準——也就是一般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也會感到被騷擾。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應由被害人感受出發,以其個人觀點思考,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非以行為人侵犯意圖判定,但須輔以『合理被害人』標準。」(參照110年度訴字第375號) 2. 交換性騷擾 定義 雇主(或主管)對員工或求職者明示或暗示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的交換條件。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參照110年度訴字第375號) 常見例子 - 主管暗示下屬陪吃飯、約會,否則考績打差 - 老闆要求新進員工發生性關係,否則不予錄用 - 經理以升遷為誘餌,要求下屬提供性服務 這種類型往往伴隨著權勢關係,因此也常被歸類為權勢性騷擾的一種。 --- 三、遇到職場性騷擾怎麼辦?處理步驟大公開 步驟 1:保持冷靜,蒐集證據 - 保存對話紀錄(LINE、Email、簡訊等) - 錄音或錄影(但須注意合法性,盡量在公開場合或自己參與的對話中錄製) - 尋求目擊證人,並記錄事發時間、地點、經過 - 如果是不當觸碰,可立即向同事或醫護人員求助,並驗傷 步驟 2:向雇主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有責任防治性騷擾,並應設置申訴管道。許多公司會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成立申訴處理單位。 例如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75號提到,法務部訂有「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 「申調小組置委員5人至1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指定副首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應至少2名以上」(參照110年度訴字第375號) 雖然這是公務機關的規定,但一般企業也應比照組成公正的調查小組。 步驟 3:雇主應立即調查並採取措施 雇主接獲申訴後,應立即展開調查,必要時得調整職務或工作場所,保護被害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調查原則上應於 2 個月內完成。 如果想更全面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性騷擾保護指南整理了從基礎到進階的完整內容。 此外,司法院函釋秘台人三字第 1070009915 號、秘台人三字第 1070009915 號要求所屬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 7 日內完成第一次通報,並持續更新處理進度: 「各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應於7日內完成第一次通報,並持續更新處理進度。通報程序以電子郵件加密傳送為主,無需備文。」(參照秘台人三字第 1070009915 號) 這顯示公部門對通報時限的重視,民間企業雖無強制通報義務,但應儘速處理。 步驟 4:若雇主不處理,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如果雇主置之不理或處理不公,可以向地方勞工局(處)提出申訴。勞工局會進行調查,若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可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步驟 5:直接報警或提起訴訟 如果性騷擾行為涉及肢體觸摸(如摸胸、臀),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乘機性騷擾罪」,可直接報警或向地檢署提告。若涉及性侵害,則適用刑法。 此外,被害人也可向行為人請求民事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等。 --- 四、雇主的責任與防治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明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具體責任包括: 1. 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如公開揭示禁止性騷擾政策、提供教育訓練。 2. 設置申訴管道: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並確保程序公正。 3. 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調查屬實後,應對行為人懲處,並避免被害人二次傷害。 4. 保密義務:對申訴人身分保密,不得洩露。 若雇主未盡防治責任,導致性騷擾發生,除了可能被處罰鍰外,還須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 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544號中,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並對行為人開罰,就是雇主未善盡防治責任的案例。 --- 五、常見 Q&A Q1:什麼樣的言行會構成職場性騷擾? A:只要是與性或性別有關,讓對方感到不舒服,且依一般合理標準也會認為不當,就可能構成。例如傳送曖昧訊息、不當觸碰、開黃腔、評斷身材等。法院會綜合事件背景、雙方關係、被害人感受等因素判斷(參照110年度訴字第375號)。 Q2:如果只是開玩笑,也算性騷擾嗎? A:性騷擾的認定以被害人感受為主,如果對方已明確表示不悅,就應該停止。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75號中,被告辯稱只是開玩笑,但法院認為: 「系爭LINE文具性意味……已構成言語性騷擾,原告辯稱係開玩笑云云,無礙言語性騷擾之成立。」(參照110年度訴字第375號) 所以,即使自認是玩笑,只要造成對方不舒服,就可能成立性騷擾。 Q3:權勢性騷擾有什麼特別處罰? A: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原本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 2023 年修法後,對「利用權勢或機會」犯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參照113年度侵訴字第40號),也就是最重可判 3 年。此外,行為人可能同時被雇主懲處(如解僱),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Q4:申訴後,雇主多久要處理? A: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雇主應於申訴或知悉之日起 7 日內開始調查,並於 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司法院函釋也要求 7 日內通報(參照秘台人三字第 1070009915 號、秘台人三字第 1070009915 號),可見時效性很重要。 Q5:如果怕被報復不敢申訴怎麼辦? A:法律禁止對申訴人、證人為不利處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如果遭到降職、減薪、解僱等報復,可向勞工局申訴,雇主最高可被罰 50 萬元。你也可以先向勞工局諮詢,或請民間團體(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協助,必要時可匿名檢舉。 --- 結語:勇敢說不,打造友善職場 職場性騷擾不是「小事」,而是嚴重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無論你是受害者還是旁觀者,都應該勇敢站出來制止。雇主更應積極防治,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 記住,法律站在你這邊。蒐集證據、提出申訴,讓加害者付出代價,也讓職場回歸專業與尊重。 --- 參考資料 本文引用的法院判決與行政函釋片段均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為確保正確性,已標明出處編號院台人三字第 1070006769 號至110年度訴字第375號。實際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