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的臉,誰做主?認識肖像權 想像一下,你正在夜市開心吃小吃,突然有陌生人拿相機對著你猛拍,還把照片貼上網寫「這人吃相真難看」。你會不會覺得不舒服?這種情況,很可能就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這項權利受到民法保護,也是人格尊嚴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在哪?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俗稱精神慰撫金)。而「肖像權」就被認為是這裡的「其他人格法益」之一。 參照113年度簡上字第457號判決所述:「肖像為個人外部形象、特徵之呈現與彰顯,屬個人資料之 一種,且與個人尊嚴關係密切,具重要人格利益。所謂肖像 權,則係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關於是否製作、公開,及 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或由何人製作、 公開及使用該肖像,有自主決定權,為人性尊嚴與價值具體 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與言論自由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自 受民法上開規定之保護。」 所以,如果你未經他人同意,就拍下他的照片並公開使用,就可能踩到法律紅線。 --- 二、怎樣算侵害肖像權?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條件是: 1. 未經同意「製作」肖像(例如偷拍)。 2. 未經同意「公開」或「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將照片放在社群媒體、商業廣告等)。 但要注意,民法第195條要求「情節重大」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果是輕微的侵害,例如只是不小心拍到路人的背影且無法辨識,可能就不算情節重大。不過,被害人仍可請求除去侵害(例如要求刪除照片)。 參照106年度上易字第383號判決:「肖像權係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該權利係個 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的自主權利,肖像乃係個人外部特徵, 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應屬民法第18條所 稱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 如未經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等,均構成對肖像權的 侵害,如情節重大者,被害人自得請求損害賠償。」 --- 三、合理使用:不是所有使用都違法 肖像權雖然重要,但也不是絕對的。有時候基於新聞自由、公共利益或言論自由,可以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人肖像。例如: - 新聞報導中拍攝公眾人物或事件現場的參與者。 - 為了公共安全或犯罪預防而公開嫌疑人照片。 - 在公共場合拍攝街景,路人不小心入鏡且非主角。 - 學術、藝術創作等。 但這些使用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和「合理範圍」,不能過度侵害當事人權益。 參照106年度上易字第383號判決:「肖像權 與新聞報導之言論自由係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 所衝突時,應就個案衡量肖像之公開是否基於社會知之利益 ,及是否已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衡量 之基準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即是否屬『大眾所 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其跟追拍攝地點是否屬 『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於媒體報導逾越上揭合理使 用之基準,始屬肖像權之侵害。」 此外,學者認為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明星等)的肖像權保護範圍較小,因為他們對公共事務有較高的容忍義務。參照106年度上易字第383號判決引述王澤鑑教授見解:「基於人群共處相互容忍的必要,及社會知之利益,肖像權的保護應受限制,阻卻違法,如拍攝公眾人物(如元首、國會議員、運動家、刑事被告等)、參與集會遊行、儀式或重大意外災變事故之人的照片等」。 --- 四、法院怎麼判斷?法益權衡原則 當發生爭議時,法院會進行「法益權衡」,也就是比較肖像權和行為人的言論自由或公共利益哪一個更重要。法院會考慮以下因素: - 肖像的來源(是偷拍的還是公開取得的?) - 當事人的身分(是一般民眾還是公眾人物?) - 行為人刊登的目的(是為了公益、私怨還是商業?) - 使用的方式、態樣(是否醜化、變造?) - 如果不使用該肖像,是否就無法達到言論目的? - 肖像與言論結合後,是否會導致當事人其他人格權(如名譽權)受侵害或擴大侵害? - 刊登該肖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參照113年度簡上字第457號判決:「又結合他人之肖像照片而發表言論 ,就該肖像之蒐集及使用,自應與其發表之言論有正當合理 之關聯,不得逾越其發表言論之目的,關於是否逾越合理使 用範圍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綜酌肖像之來源、當事 人之身分、行為人刊登目的、方式、態樣、如未使用該肖像 是否即無從達行為人發表言論之目的,及該肖像與行為人發 表之言論結合後是否將致肖像權人原未受侵害之其他人格權 利遭受侵害或擴大侵害、刊登該肖像是否合於公共利益等節 為判斷,倘衡量結果不足以正當化行為人之行為,即屬侵害 肖像權。」 --- 五、真實案例解析 案例1:直播主照片被網友轉貼 有位直播主(被上訴人)的寫真照片被網友(上訴人)下載後,張貼在自己的臉書上,並搭配一些自清的文字。直播主認為肖像權受侵害,提告求償。法院認為,雖然這些照片原本是公開的,但網友未經同意轉貼並用於自己的言論,已逾越直播主同意公開的範圍,構成侵害肖像權。 參照113年度簡上字第457號判決:「上訴人逕自蒐集使用被上訴人公開之肖像並發表上訴人所稱自清之言詞,顯已逾越被上訴人同意公開肖像之方式、範圍、對象,非屬被上訴人期待其肖像權應受保護之合理範圍。」 除了上訴,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網路法律自保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最終法院判決網友應賠償。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已經公開的照片,未經同意轉貼使用,仍可能侵權,除非有合理使用事由。 案例2:為揭露騷擾者而公開其照片 花蓮曾發生一起騷擾恐嚇案件,被害人A女遭上訴人騷擾、恐嚇,於是向議員陳情,議員聯繫媒體記者,記者從網路取得上訴人參加校園活動的公開照片,並在新聞報導中使用。上訴人不滿,認為肖像權受侵害。法院認為,A女因遭騷擾恐嚇,為保護自身及家人安全,希望公開加害人影像,此屬公共利益;且記者是從公開管道取得照片,使用於新聞報導,符合社會知之利益,並未逾越合理範圍,因此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參照101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按肖像權係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權利……肖像權與言論自由係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所衝突時,應就個案衡量肖像之公開是否基於社會知之利益,及是否已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查A女因遭上訴人騷擾、恐嚇,考量己身及家人安全,希望公開上訴人影像,乃向花蓮縣議員劉曉玫陳情……系爭報導等情……已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 這個案例說明:如果使用肖像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例如揭露犯罪行為),且手段合理,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合理使用。 --- 六、侵害肖像權的賠償 如果法院認定侵害成立,被害人可以請求: - 停止侵害(例如刪除照片、下架貼文)。 - 財產損害賠償(如果能證明因侵害導致財產損失)。 - 非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慰撫金金額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情節等決定。實務上從數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情節重大者可能更高。 --- 七、常見問題QA Q1:在公開場合拍攝路人,違法嗎? A:如果只是拍攝街景,路人只是背景且無法辨識,一般不構成侵害。但如果刻意對著特定人拍攝特寫,且未經同意用於商業用途或公開散布,就可能侵權。參照106年度上易字第383號判決提到:「基於人群共處相互容忍的必要,及社會知之利益,肖像權的保護應受限制。」但還是要注意合理範圍。 Q2: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保護比較弱嗎? A:是的,因為公眾人物對於公眾事務負有較高的容忍義務,媒體基於新聞自由報導公眾人物的活動,通常不會構成侵害,除非過度跟拍或惡意扭曲。參照106年度上易字第383號判決引述學者見解,公眾人物如元首、議員、運動家等,其肖像權保護受限制。 Q3:使用網路上已經公開的照片(例如從FB下載轉貼),是否合法? A:不一定。即使照片原本公開,未經當事人同意轉貼,仍可能侵害肖像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例如為評論、教學、新聞報導等)。參照113年度簡上字第457號判決,網友轉貼直播主公開照片被判侵權。 Q4:如果只是拍下來自己欣賞,沒有公開,會侵權嗎? A:偷拍他人照片,即使沒有公開,也可能構成「製作」肖像的侵害,因為未經同意拍攝就是侵害肖像權的製作行為。但實務上如果沒有公開,被害人較難發現,且損害較輕微,但理論上仍屬侵權。 Q5:商家未經同意使用顧客照片做宣傳,怎麼辦? A:這明顯侵害肖像權,顧客可以要求商家撤下並賠償。如果情節重大,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若不從則提告。 Q6:在學校活動中,老師拍攝學生照片並放在學校網頁,需要家長同意嗎? A:教育部曾函詢法務部此問題。法務部認為,教師未經同意公開學生照片,原則上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但若屬學校正常教學活動紀錄且具公益性,可能透過事先取得家長同意書來避免爭議。參照法律決字第 1000020440 號判決:「教師未經同意公開學生照片或影片,原則上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惟是否屬『情節重大』,應視個案具體情形判斷。」因此,學校應取得同意或確保使用符合公共利益。 -- 八、結論 肖像權是每個人保護自己形象的重要權利,未經同意拍攝、使用他人照片,很可能觸法。但法律也保障言論自由和公共利益,兩者必須權衡。當你想使用他人照片時,最好取得當事人同意;如果被偷拍或未經授權使用你的照片,你可以依法主張權利。尊重他人,也保護自己,才是網路時代的相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