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肖像權?被偷拍盜圖的法律保護 開場故事:你的臉怎麼出現在廣告上? 阿明是個喜歡分享生活的年輕人,某天在咖啡廳自拍了一張帥氣的照片上傳臉書,沒想到幾天後朋友傳給他一個連結,點開竟然是購物網站販賣男性保養品的廣告,而廣告中的模特兒正是阿明那張自拍照!阿明氣炸了,他從未同意任何人使用他的照片,更別說是商業用途了。這種情況可以告嗎?能要求賠償嗎?這就牽涉到法律上所謂的「肖像權」。 一、肖像權是什麼?法律怎麼說? 肖像權,簡單講就是每個人對自己的臉(以及身體形象)擁有控制權,你可以決定要不要被拍照、照片要不要公開、被誰使用。法律上,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受到民法保護。我國目前並無單行法明文冠以「肖像權」之名,而是透過民法人格權體系予以保障,這也是為何實務判決多引用民法第18條作為請求權基礎。 根據法院見解(參照107年度上字第259號二審判決): 「肖像權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亦屬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之人格權。」 另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直接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例如判令下架、刪除照片),有受侵害之虞時並得請求防止之;此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獨立法源,不必等到起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才一併主張。至於金錢賠償,則須法律有特別規定(如民法第195條)始得請求,並非所有肖像權侵害都能直接依第18條請求慰撫金。進一步說,肖像權雖非民法明文列舉的權利名稱,但實務與學說均肯認其為民法第18條、第184條所保護的「人格權」「權利」之一環。因此,當他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你的肖像權,除可依第18條請求除去侵害外,亦可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二者要件與效果略有不同,可擇一或併行主張。 二、哪些法律在保護肖像權? 1.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護、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精神慰撫金。 2. 刑法:如果涉及偷拍私密部位或非公開活動,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照片屬於可識別個人的資料,未經同意處理也可能違法。 4. 其他: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也可能用於商業盜圖的情況。 就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言,照片因含有特徵而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稱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如購物網站、廣告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照片,原則上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同法第19條、第20條所列情形(例如經當事人同意、已合法公開等),否則除民事賠償外,還可能面臨同法第41條刑事責任或第47條行政罰鍰。至於商業盜圖,若廣告主未經同意盜用照片代言商品,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要求企業經營者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亦禁止對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被害人可視個案併予主張。刑法第315條之1規範的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身體隱私部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只是拍攝他人在公開場合的肖像,尚不構成該罪,但仍可能有民事肖像權侵害問題,二者層次不同,不可混淆。 三、怎樣算侵害肖像權?——「未經同意」就夠了嗎? 原則上,只要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構成侵害,但法律還要求侵害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什麼叫不法性?簡單說,就是這個使用行為有沒有正當理由?例如新聞報導、公共議題討論、藝術創作等,可能因為涉及公共利益或言論自由,而被認為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不法。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參照107年度上字第259號二審判決): 「擅自刊登個人隱私、肖像等資訊,其違法性之判斷,應考量報導內容有無公益性、是否為大眾所關切而具新聞價值,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賴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並審酌報導之形式、手段、態樣與欲達成新聞目的之間,有無過度侵害個人隱私權或肖像權,造成之侵害是否依社會通念為一般人所認不能容忍之程度。」 由上述見解可知,法院並非機械式認定「有用到照片就違法」,而是衡量:報導是否具公益性與新聞價值、取得手段是否正當、侵害態樣與目的間是否成比例、依社會通念可否容忍。這套標準同樣適用於社群媒體轉發、自媒體引用等新興情境。所以,如果你是被狗仔偷拍私生活並刊登在八卦雜誌,可能就屬於過度侵害;但如果你是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被媒體拍攝報導時事,通常會被認為合理。 四、侵害肖像權的後果:可以要求什麼? 1. 要求停止侵害:例如要求刪除照片、撤下廣告、移除貼文等。 2. 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如因商業利用導致你的肖像價值減損)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3. 請求回復名譽:例如刊登道歉啟事。 其中,精神慰撫金必須達到「情節重大」才能請求(民法第195條)。什麼叫情節重大?法院會看侵害的範圍、持續時間、行為人動機、對被害人的影響等。例如照片被用在色情網站、被大量轉傳、導致當事人遭受網路霸凌等,就可能被認定情節重大。關於「請求回復名譽」,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肖像權受侵害雖非直接列於該條前段列舉項目,但實務上若侵害伴隨名譽損害,亦可一併依該條主張。請求財產上損害須由原告就實際損害或被告獲利負舉證責任,若確實難以證明具體金額,法院會綜合各情酌定合理賠償數額;非財產上慰撫金則由法院依第195條斟酌雙方身分、地位、侵害程度而為裁量。實務上「停止侵害」往往比金錢賠償更迫切,尤其廣告持續曝光會擴大損害,故建議優先發函要求下架並保全證據,再評估是否進一步求償;法院核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亦得在訴訟終結前先命移除侵害內容。 五、法院實際怎麼判?幾個重要見解 從以下實務判決,可以更清楚看見法院如何操作上述原則。需說明的是,下級審判決若尚未確定,僅供參考;已確定者方為終局見解。 案例3:商業盜用——絕對不法 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未經同意將他人照片用於商品廣告、代言等商業用途。這種情況幾乎都會被認定侵害肖像權,而且因為具有營利目的,通常會被認為情節重大,判賠金額可能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例如曾有判決認定,將素人照片用於瘦身產品廣告,雖該素人非公眾人物,法院仍判准賠償;若盜用對象為具較高商業代言價值的藝人,賠償額度會相應提高。此類案件幾乎不會被認定合理使用,被害人勝訴率高。 網路時代的特別考量 107年度上字第259號(二審確定判決)判決指出: 「隨搜尋引擎及社群通訊軟體之普及使用,若網路新聞中有足以特定人別、住所、日常活動範圍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網路上轉載後,被揭露個人資料者所受不利益,當較先前僅紙本流通之時代更快速、廣泛、長久……被害人訴請排除侵害之手段,得依具體個案分別情形准許將足以侵害隱私權之網路新聞報導全部移除、部分遮掩或更正。」 這段見解揭示:網路時代的肖像權侵害具有擴散快、留存久的特性,因此法院在准許「排除侵害」時,手段不僅限於刪除單一貼文,還可包括搜尋引擎去索引、部分遮蔽等更積極的救濟;被害人不必接受僅刪除原帖卻仍可以在搜尋結果看見的半成品救濟。除了隱私權,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網路法律自保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所以,如果你在網路上被盜圖,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移除或遮蔽相關內容,甚至要求搜尋引擎下架連結。 六、被偷拍盜圖,你該怎麼做? 1. 蒐證:截圖、錄影、保存網址,必要時請公證人公證網頁內容。 2. 釐清對方身分:如果是網路賣家,可向平台索取賣家資料;若是匿名帳號,可向警方報案或透過法院聲請調取IP。 3. 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立即刪除照片、停止使用,並賠償損失。 4. 向平台檢舉:各大社群平台都有侵權檢舉機制,可要求下架。 5. 提起訴訟: - 民事: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 - 刑事:若涉及偷拍私密或非公開活動,可提告妨害秘密;若照片被用於誹謗或侮辱,可能另涉刑責。 6. 諮詢律師:如果情況複雜,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實務上,發送存證信函時應具體載明:被侵權的照片網址與內容、要求下架或停止使用的期限、保留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權利等,以便日後作為對方明知侵權仍不為之證據。若對方為平台業者,依其服務條款檢舉通常比訴訟更快速見效。民事訴訟中,除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起訴外,若照片同時為個人資料,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刑事部分除妨害秘密罪,若涉及散播猥褻或誹謗亦應一併評估。 七、常見QA:一次搞懂肖像權 Q1:在公共場所被偷拍,可以告嗎? 可以,只要未經你同意拍攝,就可能侵害肖像權。但要注意,如果拍攝者是為了新聞報導或藝術創作等合理使用目的,且沒有過度侵害,可能不違法。不過,如果拍的是你的私密部位或非公開活動,還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Q2:朋友未經同意把我的照片PO網,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只要未經你同意公開你的照片,就侵害你的肖像權。你可以要求朋友刪除,如果造成你精神痛苦,還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但通常朋友之間會先溝通解決,訴訟是最後手段。 Q3:新聞報導使用我的照片,可以告嗎? 不一定。如果報導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你是公眾人物、事件涉及公共安全),且照片取得方式正當(例如在公開場合拍攝),通常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但若報導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或使用方式帶有侮辱、扭曲,就可能違法。 Q4:賠償金額怎麼算? 法院會考量: - 侵害的情節(用途、散布範圍、期間) - 行為人的獲利情況 - 被害人的身分、社會地位 - 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 實務上,商業盜用判賠金額從幾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例如藝人照片被盜用可能判賠較高;一般人被盜用於小規模廣告,可能判賠幾萬元。 Q5:如果照片已經打馬賽克,還算侵害肖像權嗎? 如果馬賽克處理到無法辨識是你,就不算侵害肖像權,因為肖像權保護的是「可識別性」。但若雖有馬賽克但仍可從其他特徵(如刺青、服裝、背景)認出是你,還是有可能構成侵害。 Q6:用別人的照片做迷因或惡搞,算侵害肖像權嗎? 若將他人照片截取、惡搞後上傳網路,原則上仍屬未經同意使用肖像,且常伴隨侮辱或扭曲,難認合理使用;若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另可能構成侵害人格法益而應依民法第195條負責,情節嚴重時亦可能觸犯刑事責任。即使是公眾人物,惡搞若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仍可能負責。 結語:保護自己的臉,從了解權利開始 在這個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肖像權被侵害的案例層出不窮。了解自己的權利,才能在遇到盜圖、偷拍時正確反應。記住,未經你同意使用你的照片,原則上就是違法,但也要注意合理使用的例外。如果遇到爭議,蒐證並尋求法律途徑,才能有效捍衛自己的尊嚴與權益。除了事後救濟,平時在社群平台調整隱私設定、避免上傳過度暴露個人特徵的高畫質照片,也是降低風險的預防手段。 參考判決片段:本文所引法院見解出自真實判決書片段,主要參考以下判決,供讀者進一步查證:107年度上字第25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確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