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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侵權判定標準!3個條件告訴你拍照是否違法|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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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侵權判定標準!3個條件告訴你拍照是否違法

一、引言:一張照片引發的官司

小明是個熱愛攝影的大學生,某天在公園裡捕捉到一位阿姨跳舞的畫面,覺得很有趣便上傳到自己的 Instagram,還寫下「公園裡的靈魂舞者」。沒想到幾天後,阿姨找上門,說小明侵犯她的肖像權,要求賠償 10 萬元。小明一頭霧水:「我只是拍個照上傳,又沒拿來賺錢,這樣也犯法?」

其實不只小明,許多人都有類似的疑問:未經他人同意拍照、使用照片,到底會不會觸法?怎樣才構成肖像權侵害?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法院的真實見解,帶你搞懂肖像權侵權的 3 大條件,讓你在拍照分享時不再踩雷!


二、什麼是肖像權?法律依據在哪?

肖像權是指每個人對自己肖像(包括照片、畫像、影音等)的 自主控制權,你可以決定自己的臉孔要不要被公開、被怎麼使用。這項權利屬於 人格權 的一種,受到民法保護。

民法第 18 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而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就是這個「特別規定」,它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雖然條文沒直接寫出「肖像權」,但實務上早已將肖像權歸類為「其他人格法益」的一種(參照97年度訴字第2197號判決:「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所以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構成侵權。


三、侵權三要件:這樣拍照使用才不會被告

從法院的判決歸納,要成立肖像權侵權(尤其是可以請求精神賠償)通常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這是最基本的要件。只要你在沒有得到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公開或使用他的肖像,就 可能 構成侵害。例如:

  • 偷拍路人照片上傳到臉書。
  • 未經授權將朋友的合照用於商業廣告。
  • 轉發他人照片並加上評論。

但要注意,這裡的「使用」不限於營利,只要是未經同意的公開展示,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法院在97年度訴字第2197號判決中明確指出:「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及以可否使用肖像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2. 無阻卻違法事由(正當理由)

即便未經同意,如果使用行為有正當理由,也可能 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常見的正當理由包括:

  • 公共利益:例如新聞報導中為了揭露犯罪或公眾事件而使用當事人照片。
  • 合理使用:例如為了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且在必要範圍內使用。
  • 當事人為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保護範圍較窄,因為他們對社會有一定影響力,公眾有知的權利。

法院在判決中提到:「正當行使權利,而不違反公共利益時,可以阻卻違法。」而在判決中也指出(以下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系爭報導係有關公眾利益之事件,被告等使用丙○○之照片,並非出於商業目的……目的並非出於惡意,故綜合上開情事判斷,實難認被告等……侵害丙○○之肖像權而情節重大。」

換句話說,如果你是基於公益目的(例如提醒大家注意詐騙集團成員的長相),且沒有惡意醜化,法院很可能認為這不違法。

3. 情節重大(才能請求精神賠償)

如果你只是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但情節輕微,被害人 無法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只能請求停止侵害(例如要求刪除照片)。根據民法第 195 條,必須「情節重大」才能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那什麼叫「情節重大」?法律沒有明確定義,但法院在許多判決中提出了綜合考量的因素,包括:

  • 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的肖像往往具有經濟價值,未經授權用於營利通常會被認定情節重大。
  • 使用場合:例如用於商業廣告、色情網站、負面報導等,可能加重情節。
  • 使用目的:出於惡意攻擊、嘲諷,或是為了營利,通常會被認為情節重大;反之,若是基於教育、公益、新聞報導,則可能不被認為情節重大。
  • 散布範圍:照片被多少人看過?是否廣泛流傳?

法院在判決中說:「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倘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

判決則補充(以下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倘被害人雖非公眾人物,惟使用照片非基於商業目的,且目的出於良善,應認其情節非屬重大。」

所以,如果你只是把路人的照片放在個人 IG 且沒有營利,也沒有惡意醜化,很可能被認定為「情節非屬重大」,被害人頂多可以要求你刪除照片,但無法要求賠償。


四、法院怎麼判?真實案例告訴你

我們直接看幾個判決書片段,了解法官的思考邏輯:

案例一:新聞轉載算不算侵權?

判決中,原告指控被告轉載蘋果日報頭條新聞(包含原告照片)並加上批評文字,侵害肖像權。法院認為:「蘋果日報104年6月18日頭條新聞,既經發行於全國,已屬公眾所周知之事實,任何人再轉載該原證2蘋果日報104年6月18日頭版網路截圖內容,應屬正常網路轉載PO文,即不能遽認有侵害原告之肖像權,自難認為被告單純轉載PO文係屬不法之侵權行為,況原證2蘋果日報104年6月18日頭版網路截圖內容,既為蘋果日報報導內容,倘有文責亦應由蘋果日報負擔。」

也就是說,單純轉載已經公開的新聞報導(含照片),通常不會被認為侵害肖像權,因為新聞本身具有公共利益,且責任應歸屬於原始報導媒體。

案例二:善意提醒詐騙集團成員長相

判決中,被告在報導中刊登原告(疑似詐騙集團成員)的照片,目的是提醒社會大眾注意。法院認為(以下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系爭報導係有關公眾利益之事件,被告等使用丙○○之照片,並非出於商業目的……目的並非出於惡意,故綜合上開情事判斷,實難認被告等……侵害丙○○之肖像權而情節重大。」因此判決被告不需賠償。

案例三:公眾人物照片被用於商業宣傳

判決指出:「倘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所以,如果你未經同意把某位明星的照片印在商品上販賣,幾乎一定會被認定情節重大,必須賠償。


五、常見問題 QA

Q1:我拍路人的照片上傳 Facebook 或 Instagram,會被告嗎?

A: 有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但被害人必須證明你未經同意使用其肖像。如果只是偶爾拍攝且沒有惡意,通常情節不重大,被害人頂多可以要求你刪除照片,很難請求賠償。不過為了避免糾紛,建議拍攝前徵得同意,或在後製時將路人臉部模糊處理。

Q2:轉發新聞裡的照片(例如社會事件當事人)會不會侵權?

A: 根據判決見解,新聞已經公開,轉載屬於正常網路行為,且責任應歸屬原始媒體,因此單純轉載通常不會被認定侵權。但如果你在轉發時加上惡意評論或扭曲事實,可能涉及名譽權侵害,另當別論。

Q3:公司未經員工同意,把員工照片放在官網上宣傳,可以求償嗎?

A: 員工可以主張肖像權受侵害。因為公司將照片用於商業宣傳(營利目的),且未經同意,通常會被認為情節重大,員工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及要求移除照片。建議公司事先取得員工書面授權。

Q4:被偷拍或照片被盜用,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A: 賠償金額沒有固定標準,由法官斟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侵害程度等決定。實務上從幾千元到數十萬元都有可能。例如公眾人物被用於商業廣告,可能判賠數十萬元;一般人被盜用於小規模社群貼文,可能只判賠幾千元或僅需刪除照片。

此外,肖像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永久存在。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人為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因此,若發現自身肖像權遭侵害,應盡早蒐證並主張權利,以免時效完成後難以求償。

Q5:如果我只是把朋友的照片設為 LINE 大頭貼(非公開),也算侵權嗎?

A: 肖像權侵害的成立需要「公開」或「使用」行為,如果僅是私人使用(例如自己手機裡存著),沒有對外公開,通常不會構成侵害。但未經同意將他人照片設為大頭貼,若大頭貼是公開或給其他聯絡人看見,仍可能構成使用,建議還是先取得同意。

實務上,單純「拍攝」而未將照片公開散布或展示,未必構成肖像權侵害;法院會視有無散佈、公開陳列等公開行為來判斷(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0 號判決,該案認為於社區公共空間拍攝並為公共事務建議而短暫張貼照片,經法益衡量不具不法性)。單純拍攝後未公開展示,通常不在侵害範疇之內。


六、結論:拍照前先想三秒鐘

總結肖像權侵權的三個條件:

  1.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2. 沒有正當理由(如公益、新聞、合理使用)。
  3. 若要求精神賠償,還需 情節重大(看是否營利、惡意、散布範圍等)。

在社群媒體發達的時代,隨手拍、隨手傳雖然方便,但別忘了尊重他人的肖像自主權。下次按下快門前,不妨先思考一下:當事人是否同意?使用的目的是否正當?會不會造成對方困擾?只要多一點同理心,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最後,如果你真的遇到肖像權被侵害的狀況,記得保存證據(截圖、網址等),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另須留意,請求賠償受民法第 197 條 2 年及 10 年消滅時效限制,權利受損應及早主張,切勿拖延。


參考判決見解:
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書片段,包括97年度訴字第2197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0 號等,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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