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通知書收到怎麼辦?7個重點教你從容應對警詢 收到警局通知書,很多人第一個反應都是:「我犯了什麼罪?會不會被抓?」先別慌,這份通知書不一定代表你是罪犯,它只是警察機關依法請你到場說明案情的一種公文。但如果你完全不理會,後果可能很嚴重!本文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真實法院見解,告訴你收到警局通知書時該注意的7個重點,讓你從容面對警詢,保護自己的權益。 --- 一、什麼是警局通知書? 警局通知書是警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發出的正式公文,目的是請你到警察局接受詢問。你可能以「證人」、「關係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通知,不同身分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同。需特別注意,警察通知書(依§71條之1)與正式傳票(§71,用於傳喚被告)不同,法律上並無強制到場義務,屬自願性協助調查;但無正當理由不到仍可能引起警方懷疑,警方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因此仍不應輕忽。 法院怎麼說? 參照院臺綜字第 1010078030 號判決所述:「行政機關對外行文之公文,其是否屬法律文書,應依公文之內容與相關法律規定判斷。」警局通知書是警察機關依法製作之公文,內容涉及刑事程序,當然屬於法律文書,對收受者具有拘束力。 --- 二、重點1:先確認通知書真偽,避免詐騙 詐騙集團也可能偽造警局通知書,所以第一步要確認真假。真正的警局通知書會蓋有警察機關關防(大印)以及承辦人的職章,並有明確的案號、承辦單位和聯絡電話。你可以直接撥打通知書上的電話,向該警察局確認是否有這個案件,以及承辦人是誰。千萬不要依照通知書上不明來歷的電話回撥,應該自行查詢該警察局的公開電話再詢問。 小提醒: 如果通知書上寫著「若不配合將直接拘提」之類的恐嚇字眼,多半是假的。正規的通知書會依法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語氣較為嚴謹。 --- 三、重點2:看清楚通知書上的關鍵資訊 通知書上會記載: - 案由:你涉及什麼案件(例如:詐欺、傷害、竊盜等)。 - 應到時間:年、月、日、時。 - 應到處所:哪個警察局(有時會寫分局或派出所)。 - 身分:你是以「犯罪嫌疑人」、「證人」還是「關係人」被傳喚。 - 詢問事項:大概要問什麼。 - 法律效果:例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這些資訊決定了你的權利義務,務必仔細閱讀。如果有任何疑問,可以打電話去承辦單位詢問,也可以請教律師。 法院怎麼說? 參照(90)法律決字第 000135 號判決所述:「通知書中是否應明確記載受通知人之基本資料、陳述意見之期限與未提出之法律效果等程序要件,以確保行政程序之合法性與當事人之程序保障。」雖然這是針對行政程序,但刑事通知書同樣必須明確記載,否則可能影響其合法性。 --- 四、重點3:你有權請律師陪同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在偵查中就可以選任辯護人。也就是說,你去警局做筆錄時,可以要求律師到場陪同。律師可以幫你確認警察的詢問是否合法、筆錄記載是否正確,並提供法律意見。如果你一時找不到律師,也可以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如果你是「證人」,原則上不能請律師在場,但你可以要求有親友陪同(不過親友不能干擾詢問)。實務上,有些警察會允許證人帶朋友在詢問室外等候,但無法進入詢問室。 小故事: 阿明收到通知書,上面寫他是「犯罪嫌疑人」,他緊張地一個人去警局,結果警察問話時誘導他承認沒做過的事,阿明因為不懂法律而亂回答,筆錄簽名後成為不利證據。後來律師主張筆錄不具任意性,但舉證困難,最後被判有罪。如果阿明當時有律師陪同,結果可能大不相同。 --- 五、重點4:你有權保持沉默(但證人不行!) 很多人以為到警局就一定要回答所有問題,其實不然。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你有緘默權,可以拒絕回答任何可能導致自己入罪的問題。警察在詢問前必須告知你「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刑事訴訟法第95條)。如果你不想回答,可以直接說:「我要行使緘默權,等我的律師來再說。」 但如果你是「證人」,你就有據實陳述的義務,說謊可能觸犯偽證罪(不過偽證罪僅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成立,警詢時說謊不構成偽證,但仍可能被以其他罪名追究)。此外,證人也有拒絕證言權,例如與被告有特定關係(配偶、五親等內血親等)或可能自陷於罪時,可以拒絕作證。 法院怎麼說? 參照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2775 號判決所述:「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命被告報到,應審酌被告住居所與法院或檢察署之距離、交通因素、警察機關業務負荷與執行效益。」這雖然是關於被告向警察報到的規定,但也間接說明了警察機關執行職務時應合理考量當事人權益,包括緘默權的告知。 --- 六、重點5:筆錄一定要仔細看過再簽名 做完筆錄後,警察會列印出來請你簽名。千萬不要看都不看就簽!因為筆錄內容將成為法庭上的證據。你有權要求逐字閱讀,如果發現記載與你的陳述不符,可以要求更正、補充或刪除。如果警察不讓你修改,你有權拒絕簽名,並記下在場員警的姓名和事發經過,事後向督察單位申訴。 簽名前也要確認筆錄是否有「以上筆錄經受詢問人閱覽無誤後簽名」之類的字樣,以及每一頁下方是否都有你的簽名或按指印。如果有空白處,記得畫線或寫上「以下空白」,避免被事後添加內容。 法院怎麼說? 參照(90)法律決字第 000135 號判決所述:「行政機關應審查申請人資格與閱覽內容之合法性,並於格式中明確標示……」雖然是針對行政程序,但同樣的道理,刑事筆錄也應確保受詢問人充分瞭解內容後才簽名,否則可能影響證據能力。 --- 七、重點6:準時到場,無法到場應事先請假 收到通知書後,務必按照指定時間到場。如果真的有正當理由(例如生病、出差、重大事故),可以提前打電話向承辦人請假,並申請改期。正當理由的認定由警察機關判斷,通常會要求提供證明(如診斷證明、機票等)。如果無故不到,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直接拘提你到案。 如果你是證人無故不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法院得裁處罰鍰,並得拘提。所以千萬別以為證人就可以不理會! 小提醒: 參照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2775 號判決所述:「法院應於函文中明確記載聯絡資訊,並建立非上班時間之聯繫窗口,以利業務聯繫與回應。」通知書上通常會有承辦人的分機,如果聯絡不上,也可以打該警察局的總機轉接。 --- 八、重點7:了解自己的身分與後續程序 做完筆錄後,案件會移送給檢察官。如果你是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到案,檢察官可能直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如果是以證人身分,檢察官可能會再傳你一次。無論如何,記得向警察索取「報到證明」或「筆錄影本」,以便日後追蹤案件進度。 如果你覺得警察的詢問有違法之處(例如刑求、誘導、不讓你請律師),可以當場提出異議,並記下員警姓名、時間,事後向地檢署或警察督察單位申訴。 法院怎麼說? 參照院臺綜字第 1010078030 號判決所述:「若公文內容具有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之要素,則應認其為法律文書。反之,若僅屬一般行政事務之聯繫或通知,則不具法律文書之性質。」警局通知書顯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你必須嚴肅對待,但同時也享有相應的程序保障。 --- 九、實際案例分享 案例一:不理會通知書,結果被拘提 小華收到警局通知書,以為是詐騙,直接丟進垃圾桶。兩個星期後,警察持拘票上門,將他帶回警局偵訊。小華嚇壞了,原來他涉及一起網路誹謗案件,因為無故不到,檢察官核發了拘票。最後雖然罪責不重,但被拘提的經歷讓他留下陰影。 案例二:帶律師陪同,成功保護自己 阿強被通知為詐欺案犯罪嫌疑人,他立刻聯絡律師,並在律師陪同下到警局。律師在場確保警察依法告知權利,並適時阻止誘導性問題。筆錄完成後,阿強仔細閱讀才簽名。後來檢察官認為阿強涉案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 十、常見Q&A Q1:可以不去嗎?不去會怎樣? A:除非有正當理由並事先請假,否則不可以不去。無故不到,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你(犯罪嫌疑人)或向法院聲請罰鍰、拘提(證人)。 Q2:可以帶朋友或家人一起去嗎? A: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你可以帶律師,但一般親友不能進入詢問室,只能在等候區。如果是證人,實務上通常允許一名親友陪同,但同樣不能干擾詢問,且由警察決定是否准許。 Q3:可以錄音或錄影嗎? A:依現行法規,受詢問人原則上不能自行錄音錄影,但你可以要求警察將詢問過程錄音錄影(實務上警察通常會錄影)。如果你認為警察有違法取供,可事後聲請調閱錄影帶。 Q4:通知書遺失了怎麼辦? A:可以打電話到發文單位,報上姓名、身分證字號,請承辦人補寄或告知應到時間。千萬別因為遺失就不去,否則仍可能被認為無故不到。 Q5:收到通知書時已經超過應到時間,該怎麼辦? A:立刻主動聯繫承辦人,說明原因並請求另行安排時間。如果遲到太久,可能已被報請拘提,但主動聯繫可以展現配合態度,有機會避免拘提。 Q6:我是證人,回答問題會害到自己嗎? A:如果你擔心自己的回答可能導致自己受刑事追訴,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向警察表示「因恐自己受刑事追訴,拒絕證言」。但必須具體說明理由。 Q7:警察通知書和檢察署傳票有什麼不同? A:警察通知書是警察機關依§71條之1發出的,通常是在偵查初期,法律上並無強制到場義務(屬自願性協助調查),但無正當理由不到仍可能導致警方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檢察署傳票則是檢察官依§71發出的正式傳票,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可依§75直接拘提,強制力更強。因此雖然兩者都建議配合到場,但法律性質不同,應特別注意。 --- 結語 收到警局通知書不用過度驚慌,冷靜下來依照本文的7個重點一步步處理,就能有效保護自己。記住:確認真偽、看清內容、律師陪同、行使權利、仔細閱卷、準時到場、了解後續。法律是保護懂得運用它的人,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從容應對警詢,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最後提醒 本文參考法院實務見解及相關法律條文撰寫,但個案情況不同,若遇複雜法律問題,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 參考法院見解: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2775 號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2775 號(90)法律決字第 000135 號院臺綜字第 1010078030 號院臺綜字第 1010078030 號(90)法律決字第 00013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