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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局通知領文件?搞懂訴訟文書內容與正確處理步驟|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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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局通知領文件怎麼辦?寄存送達10日期限與完整處理步驟

收到警察局通知去領文件,最常見的原因是法院或檢察署寄給你的訴訟文書(傳票、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判決書)因為找不到人,依法「寄存送達」到你住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 這裡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卻最容易吃虧的重點:就算你不去領,文書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就發生送達效力(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上訴、再議等期間會照樣起算。所以收到通知後真正該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恐慌,而是確認通知真偽、盡快弄清楚文書種類,並回推自己還剩幾天。

以下用實際的法條與最高法院見解,把整個流程、期限與救濟途徑一次講清楚。


一、警局通知領文件是什麼意思?文件為什麼會跑到派出所?

因為前面兩種送達方式都失敗了,才會走到寄存送達這一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訴訟文書的送達有明確順序:

順序送達方式法源具體情形
1
本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
在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交給本人;在他處會晤本人亦可
2
補充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
沒遇到本人,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3
寄存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前兩種都做不到,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

所謂「自治或警察機關」,實務上絕大多數就是派出所或分駐所,少數會寄存於區公所。同時,送達人必須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在你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放在該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刑事案件的文書由誰送?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1項,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為之;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送達人還應作收受證書並簽名交受領人。所以你會看到郵務人員投遞不成,最後由郵局把文件寄存到派出所,再由警方通知你。

收到這種通知,不代表你已經被認定犯罪。 它只是司法文書送達程序中的一個環節,被害人、告訴人、證人同樣可能收到。

補充:如果是行政機關的處分(例如交通罰單、稅捐核定),適用的是行政程序法第72條至第74條,且依第74條第2項,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可以寄存於郵局,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和訴訟文書寄存在派出所、保存二個月(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3項)並不相同。


二、不去領會怎樣?寄存送達幾天生效、期間怎麼算?

不去領,文書照樣送達成功,期間照樣起算。 這是本文最需要記住的一段。

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在理由中明白表示:訴訟文書經合法寄存送達後,除應受送達人在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應以實際領取時為送達之時外,在寄存送達發生效力之後,不論何時領取、甚至根本沒領取,對合法送達的效力都不生影響。該案中,命補正裁定的寄存送達已於某日生效,被告母親隔日才代為領取,最高法院認為不影響已經發生的送達效力。

一張表看懂刑事判決書寄存送達的期間怎麼算

步驟依據說明
① 寄存日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郵務人員把文書寄存派出所、黏貼通知書當天
② 送達生效日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
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
③ 期間起算日
刑事訴訟法第65條、民法第120條第2項
期間以日計算者始日不算入,自生效日的翌日起算
④ 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二十日(民國109年修法由十日延長為二十日)
⑤ 在途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66條
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另依在途期間標準加計日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主文:再抗告駁回)即依此順序核算:判決正本於某日寄存派出所,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自生效翌日起算二十日,再加計在途期間三日,最高法院認第二審依此計算並無違誤。

三個容易踩雷的細節

  1. 十日內就去領,反而讓期間提早起算。 依前述最高法院見解,在寄存送達生效前領取者,以實際領取時為送達之時。也就是說,寄存後第三天去領,送達日就是第三天,而不是第十天——你的上訴期間會比不去領的人早七天開始跑。去領文件請務必當場確認文書種類與期限,不要領回家再說。
  2. 郵務人員不必投遞兩次才能寄存。 前述裁定指出,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並未以經兩次送達為要件;送達證書由無利害關係的郵務人員登載,屬執行郵政業務通常製作的文書,除有明顯瑕疵外應認為真實可信。單憑「我沒看到通知書」很難推翻送達效力。
  3. 同一份文書送好幾次,以最先合法送達那次起算。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中,被告的同居人在寄存送達生效後又到法院直接收受判決正本,法院認為那只是單純證明有到院收受的事實,不會重新起算上訴期間。

另外,寄存的文書自寄存之日起由寄存機關保存二個月(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3項)。超過保存期間才想去領,文件可能已經退回法院,但送達效力早在第十天就發生了,不會因為你領不到而回復。


三、怎麼確認警局通知不是詐騙?

先確認「文件形式」與「送達痕跡」,再用官方管道回撥。 檢查順序建議如下:

  • 看通知單記載是否完整:真正的警局通知會有明確的機關全銜、地址、電話、承辦人姓名及分機,通常也會註明文書種類(例如刑事傳票、判決書)與來文機關。
  • 不要撥通知單上的電話:先自行查詢該分局或派出所的官方電話,再轉接承辦人查證。
  • 檢查有沒有「兩份」通知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合法的寄存送達應有一份黏貼在門首、一份放進信箱或適當位置。兩份都完全沒有,可以列為疑點(但如前述,僅憑此點在訴訟上不容易推翻送達效力)。
  • 記住公務機關的鐵則:司法機關不會用電話要求你操作ATM、提供提款卡或帳戶密碼、把錢匯到「監管帳戶」。收到這類要求一律是詐騙,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四、去領文件要帶什麼?可以請家人代領嗎?

法律沒有規定領取寄存文書的證件與程序,各警察機關作法不一,出發前務必先打電話問清楚。 這一點常被寫成「一定要帶身分證正本+委託書」,但那是實務慣行而非法律明文,網路上的說法未必適用你當地的派出所。

實務上多數單位會要求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核對;委託他人代領時,會要求受託人出示自己的身分證明與委託文件。建議直接向通知單上的承辦單位確認應備文件,可省下白跑一趟的時間。

要特別提醒的是:代領的人不等於合法收受人,但也不會讓已生效的送達失效。 前述114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的情形,就是母親於寄存送達生效後才去代領,最高法院認為不論代領人何時、有沒有把文件交給本人,都不影響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的效力。換言之,「家人忘了給我」不是可以主張沒收到的理由。

領取時通常會在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依民事訴訟法第141條,送達證書要記載交送達的法院、應受送達人、應送達的文書、送達處所與時間、送達方法,並由收領人簽收;收領人不是本人時,送達人應記明其姓名。這份證書會提出於法院附卷,日後爭執送達是否合法,靠的就是它。


五、領到的是哪一種文書?四種常見文書怎麼看、怎麼接招

1. 傳票:被告不到會被拘提,證人不到還會被罰鍰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傳票應記載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不到場的後果依身分而不同,原文常見的「會被拘提或罰鍰」說法並不精確:

身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效果法源
被告
得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證人
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也就是說,罰鍰是針對證人,被告不會因為不到庭被罰鍰,但會被拘提。證人被科罰鍰的裁定,還可以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3項)。

另外要注意刑事訴訟法第72條:如果你上次到庭時,法官或檢察官已經當面告知下次應到的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那就和已經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不會再另外寄傳票給你。

接受訊問前,檢察官或法官應先告知你的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並得請求法律扶助。

2. 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有十日再議期間,之後還有一關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列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時效完成、已逾告訴期間等),應為不起訴處分,並依第255條製作處分書敘述理由,以正本送達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

如果你是告訴人而不服:

  • 第一關(再議):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再議期間與應聲請的對象,法律要求要記載在送達告訴人的處分書正本上(同條第2項),拿到處分書時請先翻到這一段。
  • 第二關(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議被駁回後,告訴人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此制度是民國112年修法後取代舊有「交付審判」的名稱與程序,法院應以合議行之(第258條之3第1項)。這一關必須委任律師,不能自己遞狀。

被告如果收到的是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同樣得於十日內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

至於「案件是不是就結束了」: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除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法定再審原因之情形外,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謂新事實、新證據,包括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以及其後才存在或成立者。

3. 起訴書:被起訴不等於有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記載被告身分資料、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將卷宗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收到起訴書只表示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不代表你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2項並要求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法院審理後也可能就起訴的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第300條),甚至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應不起訴時,得撤回起訴(第269條)。

被告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若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完全陳述、具原住民身分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或被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而聲請者,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第31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本人也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影本(第33條)。

上述送達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打官司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4. 判決書:二十日上訴期間,而且只寫「聲明上訴」還不夠

裁判書應記載受裁判人姓名等資料,並由為裁判的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1條);製作裁判書者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第227條)。

不服判決要上訴,請同時注意三件事:

  1. 期間: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上訴也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2. 遞交地點: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第350條第1項),不是寄給上級法院。
  3. 必須寫具體理由: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的,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361條)。逾期未補正,原審法院就會依第362條裁定駁回上訴。前述114年度台上字第551號案件的被告,正是先遞了一張只寫「理由後補」的上訴狀,逾期未補正而被駁回。

至於裁定不服,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此期間已於112年修法由五日延長為十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對簡易判決不服者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455條之1第1項)。


六、期限已經過了還有救嗎?回復原狀怎麼聲請

有,但門檻是「非因過失」。 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的案件,代理人的過失視為本人的過失(同條第2項)。

聲請程序有三個要件(刑事訴訟法第68條):

  • 因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
  •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的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
  • 聲請回復原狀時,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的訴訟行為(也就是要一併把上訴狀遞出去)。

實務上另一條路,是直接爭執「寄存送達根本不合法」。最高法院刑事裁定(該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屬程序上發回、非終局確定見解)即認為:寄存送達是否合法生效,是足以影響判決確定與否的重要訴訟法上事實,法院應本於發現真實的職責為必要調查,於郵局回函未具體說明實際送達情形時,不宜逕以書面資料認定而拒絕傳喚郵務人員。不過從前述114年度台抗字第2408號裁定也可看出,空言主張「沒看到通知書」而提不出任何事證,法院多半不會採信。

最有效的預防:主動陳明送達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在該地有住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向送達代收人送達者,視為送達於本人(同條第3項);而這項陳明的效力及於同地各級法院(第2項)。

換句話說,搬家後沒有向法院或檢察署陳明新地址,法院仍向你原本陳報或戶籍所在地送達,送達依然合法,你不能事後主張沒收到。如果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則不適用第55條,應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第56條)。若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或掛號郵寄不能到達,還可能被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第59條、第60條)。


七、看不懂文書內容可以找誰?機關有沒有義務解釋?

司法機關確實被要求「把話說得讓人聽得懂」,但那主要是文書製作與宣判時的要求,不等於承辦人員有逐條為你解釋法律的義務。 兩份官方文件值得知道:

  • 法務部民國86年7月24日(86)法檢決字第003044號函(參照函釋)主旨即載明:檢察官製作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之用語應力求口語化,使用易於瞭解之文詞,俾使當事人及一般民眾閱讀時均能明瞭其內容。該函係依監察院司法委員會86年巡察花蓮地區司法機關首長座談會委員提示意見辦理。
  • 司法院民國109年3月25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07915號函(參照函釋)則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1項則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該函進一步表示,判決主文若輔以附表表示,附表即為主文之一部,宣示判決時應連同附表要旨一併說明;各類案件均宜適當說明主文之意義;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宣示判決時,宜說明判決理由要領,必要時宜透過發言人為後續闡述。

請注意兩份函釋的用語強度不同:附表要旨是「應」一併說明,說明主文意義與重大案件說明理由要領則是「宜」。因此比較準確的說法是:司法機關被要求盡量讓民眾理解文書內容,但你收到看不懂的文件時,仍應主動尋求協助。

實務上可以走的管道:

  • 向發文機關詢問:地檢署、法院的書記官或訴訟輔導窗口,可以協助說明程序面問題(例如這份文書是什麼、期限到哪一天、書狀要遞到哪裡)。實體法律意見則通常不在其服務範圍。
  • 法律扶助基金會:不是只有低收入戶才能申請。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都得申請;同條第2項第4款更明定,言詞法律諮詢無須審查資力。所謂無資力,依第5條第1項包括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的特殊境遇家庭,以及可處分資產與每月可處分收入低於一定標準者。扶助範圍依第4條,涵蓋訴訟辯護代理、調解和解代理、法律文件撰擬與法律諮詢等。
  • 律師公會、地方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多數縣市政府與公所設有定期免費諮詢時段。

八、常見文書的期限一次看

事項期間起算點法源
寄存送達生效
十日
自寄存之日起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刑事準用)
公示送達生效(刑事)
三十日
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
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項
刑事上訴
二十日
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刑事上訴理由補提
二十日
自上訴期間屆滿後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
刑事抗告
十日
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
聲請再議
十日
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須委任律師)
十日
接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
聲請回復原狀
十日
自遲誤原因消滅後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
民事上訴(第二審)
二十日
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提起訴願
三十日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提起撤銷、課予義務訴訟
二個月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

※ 上表期間均為法定期間;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刑事案件另依刑事訴訟法第66條扣除在途期間。期間計算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適用民法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0條第2項)。


九、常見 QA

Q:收到通知可以不去領嗎?不去會怎樣?

A:可以不去領,但文書仍會發生送達效力,你只是喪失了知悉內容的機會。 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最高法院、等裁判均採此見解,並指明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或有無領取,於送達效力不生影響。不去領最大的風險,是在你不知情的狀況下上訴或再議期間就跑完了,判決因此確定。

Q:通知書上寫「寄存送達」是什麼意思?

A:指郵務或送達人員無法把文書交給你本人或同居人、受僱人時,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通常是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門首、一份放進信箱或適當位置,以完成送達。 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寄存的文書由寄存機關保存二個月。

Q:早點去領文件,上訴期間會不會比較晚開始算?

A:剛好相反,會提早開始算。 最高法院判決明白指出,應受送達人在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以實際領取時為送達之時。所以寄存後第三天去領,送達日就是第三天;等到第十天以後才領,才是以第十天為送達日。這不是要你拖著不領,而是提醒你:領件當天就要把期限算出來、把該遞的書狀準備好,不要以為「我剛領到,還有很久」。

Q:家人幫我去領,算不算合法送達?

A:文書早在寄存後第十天就已經合法送達,代領與否、代領人有沒有轉交給你,都不影響已生的送達效力。 這正是最高法院案件的情形。因此「家人忘了拿給我」無法作為期間未起算的理由;若確實有非因過失的遲誤事由,應循刑事訴訟法第67條、刑事訴訟法第68條聲請回復原狀。

Q:我搬家了但戶籍沒遷,法院寄到舊地址算數嗎?

A:多半算數。 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課予當事人「應將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的義務。沒有陳明變更,法院仍向原陳報地或已知住居所送達,送達即屬合法。最實際的做法,是案件一開始就主動遞狀陳明可以確實收信的地址,或指定送達代收人,這比事後爭執送達不合法容易得多。

Q:如果看不懂文書內容怎麼辦?

A:先確認「文書種類+期限」,再找專業協助。 可以向發文機關(地檢署、法院)的書記官或訴訟輔導窗口詢問程序性問題;法律意見則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均可申請,且言詞法律諮詢無須審查資力。各縣市政府、公所與律師公會也多設有免費法律諮詢。

Q:收到起訴書就代表有罪嗎?

A:絕對不是。 起訴只表示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最終是否有罪必須由法院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第2項並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收到起訴書後應該做的是盡速選任辯護人(第27條),符合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審判長還應為你指定辯護人。

Q:可以請警察或法院人員解釋文書內容嗎?

A:程序問題可以問,法律意見有其界線。 警察機關的職責是保管與交付寄存文書,實體法律內容通常超出其職權範圍。比較適合的對象是製作文書的機關(地檢署、法院)。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07915號函也要求法院宣示判決時應朗讀主文並說明其意義、附表要旨一併說明,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宜說明理由要領——但這是宣判程序的要求,不等於承辦人員有義務為個案提供法律諮詢。


結語

收到警局通知領文件,先別自己嚇自己,但也絕對不能放著不管。整套處理流程可以濃縮成五步:

  1. 查證真偽——用官方查到的電話回撥承辦單位,別撥通知單上的號碼。
  2. 盡速領取——領件當場就確認文書種類,並記下寄存日期。
  3. 算出期限——寄存日 + 十日=送達生效日,翌日起算上訴/再議期間,別忘了在途期間。
  4. 看懂內容——傳票、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判決書,各自的下一步完全不同。
  5. 及早求助——法扶的言詞法律諮詢無須審查資力,二十日的上訴期間拖不起。

司法文書送達制度的存在,是為了確保你有機會參與程序、行使防禦權;而寄存送達十日生效的設計,則是在保障當事人知悉權與訴訟效率之間取得平衡。理解規則的人,才有機會用規則保護自己。 必要時,請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讓法律成為你的後盾,而不是負擔。

本文參考現行法條、最高法院裁判與官方函釋撰寫,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內容僅供一般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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