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過當能告嗎?認定標準與求償方式 一、開場故事:小明被壓制之後…… 小明是個平凡的上班族,某天晚上回家路上,突然被兩名警察從背後撲倒壓制,手銬銬上後才被告知「你長得很像通緝犯,請配合調查」。小明掙扎解釋,但警察仍將他上銬帶回警局,過程中造成他手腕挫傷、膝蓋擦傷,眼鏡也摔破了。事後證明小明根本不是通緝犯,警察認錯人了。小明氣憤又委屈,心想:「警察可以這樣亂抓人嗎?我能告他們嗎?可以要求賠償嗎?」 如果你是小明,你會怎麼做?這篇文章就要告訴你,遇到警察執法過當時,法律給了我們哪些救濟管道,以及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 二、什麼是警察執法過當? 簡單來說,警察執法過當是指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使用了超出「必要性」的強制手段,違反了「比例原則」,造成人民不必要的傷害或權利受損。 法律怎麼說?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警械使用條例》:規範警察使用槍械、警棍等器械的時機與方式。 - 《刑法》:公務員若濫用職權逮捕、拘禁他人,可能構成「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罪」(第125條);若造成傷害,可能成立「傷害罪」(第277條)。 所以,警察不是想怎樣就怎樣,他們的行為必須合法、合理、必要。 --- 三、認定標準:法院怎麼看? 當事後要判斷警察有沒有「過當」,法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角度審查: 1.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 - 適當性: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例如逮捕現行犯)。 - 必要性:有多種手段可達成目的時,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與欲達成的目的之間必須相稱,不能「用大砲打小鳥」。 例如,警察追捕一個偷竊水果的小偷,小偷手上沒有武器,警察卻開槍射擊導致小偷重傷,這就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2. 依法令行為的界限 警察常會主張他們是「依法令之行為」而不罰。但依法令必須符合法令的條件,例如使用警械必須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情形,否則就可能過當。 3. 因果關係 損害必須是警察的不法行為直接造成的,而且兩者之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簡單說,依照一般社會經驗,該行為通常會導致這種損害。 參照(73)法判決所述,法務部認為:「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須具備不法侵害行為與損害間之相當因果關係。」((73)法) 雖然這是針對律師費用的見解,但同樣適用於判斷警察執法過當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 4. 證據與舉證責任 在訴訟中,通常由原告(受害者)負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警察有過當行為、自己有損害,以及兩者的因果關係。因此,事發當下的蒐證非常重要。 參照109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所述:「第三審既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於第三審上訴中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109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這告訴我們,證據必須在第一時間就蒐集齊全,否則上訴時很難再提出新證據。 5. 警察的裁量空間 警察在現場有判斷的餘地,但這個裁量權不是無限的。法院會審查警察當時的判斷是否合理。 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所述:「『情節重大』之定義過於抽象,雖施行細則有提示審酌事項,仍缺乏明確客觀標準,致警察機關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易生認定不一之爭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這雖然是針對檢肅流氓條例的見解,但也反映了在判斷警察是否執法過當時,法院必須審慎審查警察的裁量是否逾越必要範圍。 --- 四、你可以怎麼告?救濟途徑一次看 如果認為警察執法過當,你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救濟方式: 1. 刑事告訴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追究警察個人的刑事責任。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 妨害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禁,刑法第302條) - 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罪(刑法第125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罪(刑法第277條加重其刑) 2. 民事訴訟 向警察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但要注意,警察個人可能財力有限,執行上可能較困難。 3. 國家賠償 因為警察是執行公務,所以可以向警察所屬的機關(例如縣市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國家賠償的優點是由機關負賠償責任,通常較有財力,且賠償範圍與民事相同。 國家賠償的程序: - 第一步:書面請求 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通常是警察局)提出,載明請求權人、事實、理由、損害金額等。 - 第二步:協議 機關應在收到請求後30日內開始協議,協議成立則簽訂協議書;若機關拒絕賠償或逾期不協議(超過2個月),或協議不成立,則可以提起訴訟。 - 第三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時效為自知道有損害時起2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 4. 行政申訴 向警察機關的督察單位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對違紀警察進行懲戒(例如記過、調職)。這雖然不能直接獲得賠償,但可以促使機關內部檢討。 --- 五、可以求償哪些項目?金額怎麼算? 如果請求國家賠償或民事賠償,你可以請求的項目包括: (一)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掛號費、手術費、藥費、復健費等,以單據為憑。 - 交通費:往返醫院的車資。 - 看護費用:如需專人照顧,可請求看護費。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因傷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或未來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 - 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義肢、輪椅、輔具等。 - 財物損失:例如眼鏡、手機等損壞。 (二)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因受傷或人格權受侵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可以請求賠償。金額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等決定。 計算舉例: 假設小明因警察過當壓制造成: - 醫療費:新臺幣 2 萬元 - 交通費:2,000 元 - 無法工作 1 個月,月薪 4 萬元 - 眼鏡損壞:5,000 元 - 精神慰撫金:法院可能判給 5 萬~10 萬元不等 想深入了解法院可能判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保險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總計小明可請求約 11 萬 7,000 元~16 萬 7,000 元。 --- 六、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一:警察開槍誤傷路人,國賠成立 某警察追捕持刀歹徒,在鬧區開槍,子彈擊中地面後反彈,傷及路邊攤販。法院認為警察使用槍械雖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為避免緊急危難),但未注意現場有眾多行人,未採取對人民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使用警棍或噴霧),且子彈反彈傷人屬可預見,因此認定執法過當,判決警察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案例二:臨檢過度使用武力,判賠精神慰撫金 警察臨檢時,因民眾拒絕出示證件,雙方發生口角,警察將民眾壓制在地並上銬,造成民眾手腕扭傷。法院認為民眾雖有不服從行為,但並無攻擊或逃逸,警察使用強制力已逾越必要程度,判決警察局應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 8 萬元。 參照(73)法判決所述:「人民因警察機關移送法辦後遭無罪或不起訴處分,其律師費用是否可請求國家賠償,應依個案審查因果關係。」((73)法)這雖然是針對律師費用的見解,但同樣說明了國家賠償案件中因果關係的重要性。 --- 七、常見問題 QA Q1:警察執法過當可以告什麼? 你可以同時或擇一採取: - 刑事告訴(追究警察個人刑責) - 民事訴訟(向警察個人求償) - 國家賠償(向警察機關求償) - 行政申訴(要求懲處警察) Q2:如何證明警察執法過當? 蒐證是關鍵!你可以: - 錄影錄音:用手機錄下過程,或調閱附近監視器。 - 尋找證人:請現場目擊者作證。 - 保留傷勢證明:就醫診斷書、傷勢照片。 - 申請警員編號、姓名。 - 事後向警察機關要求提供執勤紀錄或密錄器畫面(但機關可能拒絕,此時可透過訴訟聲請調查)。 Q3: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有何不同? | 項目 | 國家賠償 | 民事賠償 | |------|----------|----------| | 被告 | 警察所屬機關 | 警察個人 | | 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民法侵權行為 | | 時效 | 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 | 知有損害起2年,侵權行為起10年 | | 賠償金來源 | 機關預算 | 警察個人財產 | | 程序 | 須先書面請求協議 | 可直接起訴 | Q4:如果警察被認定過當,會受到什麼處分? 除了可能被法院判刑或判賠外,警察機關內部也會進行行政懲處,例如: - 申誡、記過、記大過 - 調職、免職 -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Q5:請求國家賠償一定要先協議嗎? 是的,這是法定前置程序。你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機關若拒絕賠償、逾期不協議(超過2個月)或協議不成立,你才能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協議程序可以節省時間,也可能快速獲得賠償。 --- 處理警察執法過當能告嗎時,車被撞壞的認定標準會直接影響案件結果。在警察執法過當能告嗎的案件中,裝潢做不的規定常成為爭議焦點。 八、結論與建議 遇到警察執法過當,請記得: 1. 保持冷靜:不要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以免讓情況惡化。 2. 蒐集證據:盡可能錄影、錄音,記下警員編號或姓名,尋找證人。 3. 就醫驗傷:保留所有醫療單據。 4. 尋求法律協助:向律師諮詢,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5. 依法提出救濟:根據你的需求選擇刑事告訴、國家賠償或行政申訴。 警察是維護治安的重要力量,但他們的行為也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如果你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勇敢地依法爭取,不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讓執法更加公正合理。 參照109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所述,法院審理時非常重視證據,所以蒐證越完整,勝訴機會越大。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警察執法過當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果還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獲得最適合你個案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