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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過當能告嗎?認定標準與求償方式|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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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過當能告嗎?認定標準與求償方式

一、開場故事:小明被壓制之後……

小明是個平凡的上班族,某天晚上回家路上,突然被兩名警察從背後撲倒壓制,手銬銬上後才被告知「你長得很像通緝犯,請配合調查」。小明掙扎解釋,但警察仍將他上銬帶回警局,過程中造成他手腕挫傷、膝蓋擦傷,眼鏡也摔破了。事後證明小明根本不是通緝犯,警察認錯人了。小明氣憤又委屈,心想:「警察可以這樣亂抓人嗎?我能告他們嗎?可以要求賠償嗎?」

如果你是小明,你會怎麼做?這篇文章就要告訴你,遇到警察執法過當時,法律給了我們哪些救濟管道,以及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二、什麼是警察執法過當?

簡單來說,警察執法過當是指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使用了超出「必要性」的強制手段,違反了「比例原則」,造成人民不必要的傷害或權利受損。

法律怎麼說?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警械使用條例》:規範警察使用槍械、警棍等器械的時機與方式。
  • 《刑法》:公務員若濫用職權逮捕、拘禁他人,可能構成「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罪」(第125條);若造成傷害,可能成立「傷害罪」(第277條)。

所以,警察不是想怎樣就怎樣,他們的行為必須合法、合理、必要。另外,警察為預防危害,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實施管束,並於受管束人抗拒時,依同法第20條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但同樣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三、認定標準:法院怎麼看?

當事後要判斷警察有沒有「過當」,法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角度審查:

1.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

  • 適當性: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例如逮捕現行犯)。
  • 必要性:有多種手段可達成目的時,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與欲達成的目的之間必須相稱,不能「用大砲打小鳥」。

例如,警察追捕一個偷竊水果的小偷,小偷手上沒有武器,警察卻開槍射擊導致小偷重傷,這就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實務上,法院會綜合當時客觀情狀(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有武器、現場環境、有無其他較溫和手段可達相同目的)來判斷必要性,而非單純以事後結果論斷警察有無過當。

2. 依法令行為的界限

警察常會主張他們是「依法令之行為」而不罰。但依法令必須符合法令的條件,例如使用警械必須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所定各款情形(如避免非常變故、制止暴行或防衛生命身體自由之危害等),否則就可能過當。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也規定,職權行使已達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不得持續以強制手段侵害人民權益。

3. 因果關係

損害必須是警察的不法行為直接造成的,而且兩者之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簡單說,依照一般社會經驗,該行為通常會導致這種損害。

4. 證據與舉證責任

在訴訟中,通常由原告(受害者)負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警察有過當行為、自己有損害,以及兩者的因果關係。因此,事發當下的蒐證非常重要。

訴訟實務上,第一審、第二審才是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的階段,證據必須在這些階段就蒐集齊全並提出;若到了上訴審(第三審為法律審),通常已不能再提出新證據來推翻原審所認定的事實。這告訴我們,證據必須在第一時間就蒐集齊全。

5. 警察的裁量空間

警察在現場有判斷的餘地,但這個裁量權不是無限的。法院會審查警察當時的判斷是否合理,包括其對現場危險程度的評估、所選手段與所欲防止危害之間是否顯失均衡,而非一概尊重警察的現場判斷。


四、你可以怎麼告?救濟途徑一次看

如果認為警察執法過當,你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救濟方式:

1. 刑事告訴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追究警察個人的刑事責任。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 妨害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禁,刑法第302條
  • 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罪刑法第125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罪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須注意,公務員若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賠償後得向該公務員求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但這屬於內部求償,不影響你對機關的請求。

2. 民事訴訟

向警察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5條第1項則明定身體、健康、自由等人格權受不法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但要注意,警察個人可能財力有限,執行上可能較困難。

3. 國家賠償

因為警察是執行公務,所以可以向警察所屬的機關(例如縣市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國家賠償的優點是由機關負賠償責任,通常較有財力,且賠償範圍與民事相同。

國家賠償的程序

  • 第一步:書面請求
    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通常是警察局)提出,載明請求權人、事實、理由、損害金額等。
  • 第二步:協議
    機關收到請求後應即開始協議,協議成立則簽訂協議書;若機關拒絕賠償、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則可以提起訴訟。
  • 第三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時效為自知道有損害時起2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

此外,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對急需醫療費用的受害者有實益;同條但書並規定,若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4. 行政申訴

向警察機關的督察單位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對違紀警察進行懲戒(例如記過、調職)。這雖然不能直接獲得賠償,但可以促使機關內部檢討。


五、可以求償哪些項目?金額怎麼算?

如果請求國家賠償或民事賠償,你可以請求的項目包括:

(一)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掛號費、手術費、藥費、復健費等,以單據為憑。
  • 交通費:往返醫院的車資。
  • 看護費用:如需專人照顧,可請求看護費。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因傷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或未來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
  • 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義肢、輪椅、輔具等。
  • 財物損失:例如眼鏡、手機等損壞。

(二)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因受傷或人格權受侵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可以請求賠償。金額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等決定。

計算舉例:

假設小明因警察過當壓制造成:

  • 醫療費:新臺幣 2 萬元
  • 交通費:2,000 元
  • 無法工作 1 個月,月薪 4 萬元
  • 眼鏡損壞:5,000 元
  • 精神慰撫金:法院可能判給 5 萬~10 萬元不等

想深入了解法院可能判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保險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總計小明可請求約 11 萬 7,000 元~16 萬 7,000 元。


六、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一:警察開槍誤傷路人,國賠成立

某警察追捕持刀歹徒,在鬧區開槍,子彈擊中地面後反彈,傷及路邊攤販。法院認為警察使用槍械雖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款(為避免非常變故),但未注意現場有眾多行人,未採取對人民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使用警棍或噴霧),且子彈反彈傷人屬可預見,因此認定執法過當,判決警察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本例中,警察本得使用槍械遏止持刀歹徒對他人的生命危害,但於鬧區環境下未評估有無較溫和手段即貿然開槍,法院因而認其選擇之手段與所追求之公益間顯失均衡。

案例二:臨檢過度使用武力,判賠精神慰撫金

警察臨檢時,因民眾拒絕出示證件,雙方發生口角,警察將民眾壓制在地並上銬,造成民眾手腕扭傷。法院認為民眾雖有不服從行為,但並無攻擊或逃逸,警察使用強制力已逾越必要程度,判決警察局應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 8 萬元。法院並指出,警察臨檢盤查雖有權查證身分,但民眾單純拒絕出示證件尚未構成對警察或他人之立即危險,警察逕以壓制、上銬等強制力,已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管束要件。

案例三:民眾抗拒管束受傷,法院認定合法執法不予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二審判決)可供參考:民眾於超商內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員警獲報到場處理後,該民眾衝出店外持續叫囂、作勢攻擊挑釁且不聽制止,員警為預防衝突擴大乃出手壓制,該民眾於抗拒、掙扎過程中受有左手臂骨折等傷害。法院依警員密錄器及監視錄影勘驗結果,認定員警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實施即時強制管束,且未逾必要限度,符合比例原則;縱認傷害係執法過程所生,亦屬民眾抗拒合法即時強制所致,為法律所容許之範圍,屬依法令行為而無不法,因而駁回其國家賠償請求。此案例說明,法院並非一律認定警察使用強制力即構成過當,關鍵仍在於手段是否合法、必要且合乎比例。


七、常見問題 QA

Q1:警察執法過當可以告什麼?

你可以同時或擇一採取:

  • 刑事告訴(追究警察個人刑責)
  • 民事訴訟(向警察個人求償)
  • 國家賠償(向警察機關求償)
  • 行政申訴(要求懲處警察)

Q2:如何證明警察執法過當?

蒐證是關鍵!你可以:

  • 錄影錄音:用手機錄下過程,或調閱附近監視器。
  • 尋找證人:請現場目擊者作證。
  • 保留傷勢證明:就醫診斷書、傷勢照片。
  • 申請警員編號、姓名。
  • 事後向警察機關要求提供執勤紀錄或密錄器畫面(但機關可能拒絕,此時可透過訴訟聲請調查)。

Q3: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有何不同?

項目國家賠償民事賠償
被告
警察所屬機關
警察個人
依據
國家賠償法
民法侵權行為
時效
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
知有損害起2年,侵權行為起10年
賠償金來源
機關預算
警察個人財產
程序
須先書面請求協議
可直接起訴

補充說明: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並非僅知有損害即起算;若受害者尚不知誰是賠償義務人,時效尚未開始進行。

Q4:如果警察被認定過當,會受到什麼處分?

除了可能被法院判刑或判賠外,警察機關內部也會進行行政懲處,例如:

  • 申誡、記過、記大過
  • 調職、免職
  •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Q5:請求國家賠償一定要先協議嗎?

是的,這是法定前置程序。你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機關若拒絕賠償、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你才能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協議程序可以節省時間,也可能快速獲得賠償。


八、結論與建議

遇到警察執法過當,請記得:

  1. 保持冷靜:不要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以免讓情況惡化。
  2. 蒐集證據:盡可能錄影、錄音,記下警員編號或姓名,尋找證人。
  3. 就醫驗傷:保留所有醫療單據。
  4. 尋求法律協助:向律師諮詢,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5. 依法提出救濟:根據你的需求選擇刑事告訴、國家賠償或行政申訴。

警察是維護治安的重要力量,但他們的行為也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如果你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勇敢地依法爭取,不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讓執法更加公正合理。

法院審理時非常重視證據,所以蒐證越完整,勝訴機會越大。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警察執法過當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果還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獲得最適合你個案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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