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吃案處理方式:申訴管道與救濟程序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但偶爾會聽到「警察吃案」的負面新聞。什麼是吃案?簡單說,就是民眾報案後,警察沒有依法處理,例如不製作筆錄、不開立報案三聯單、甚至隱匿案件不往上通報。這種行為不僅損害民眾權益,也破壞司法正義。--- 一、什麼是警察吃案? 警察吃案是指警察機關或員警對於民眾報案,故意不依法受理、登錄、調查或移送,使案件「被消失」的行為。常見手法包括: - 告訴你案情輕微不用報案。 - 勸你私下和解。 - 不給你報案三聯單。 - 不製作筆錄,或筆錄內容不完整。 - 將重大刑案改登為行政違規。 這些都是違反《警察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行為,嚴重影響民眾的訴訟權益。 --- 二、遇到警察吃案,你可以這樣做 1. 當場據理力爭 報案時,若員警推託,你可以: - 堅持要求製作筆錄。 - 索取報案三聯單(或受理案件證明單)。 - 記下員警姓名、編號、時間地點。 如果員警仍拒絕,你可以當場撥打110向勤務指揮中心報案,或直接向該派出所的上級單位(分局)反映。 2. 向警察機關內部申訴 事後若發現案件被吃,你可以向下列單位申訴: - 該單位主管:例如派出所所長、分局長。 - 督察系統:各警察機關設有「督察室」,專責風紀檢舉。可打「0800-261-077」警政署督察室專線。 - 政風單位:各機關政風室受理公務員違法失職檢舉。 這些單位會展開調查,若查證屬實,吃案員警將受到懲處。 3. 向上級機關陳情 若對內部申訴結果不滿意,可向: - 地方政府警察局(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陳情。 - 內政部警政署陳情。 - 監察院陳情(針對公務員違失)。 陳情通常會發交原機關處理,但上級機關會督導。 4. 提起行政救濟 警察吃案屬於公法上的爭議,你可以透過行政爭訟程序,要求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例如: - 訴願:向該警察機關的上級機關(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請求命警察機關作成受理報案的行政處分。 - 行政訴訟:若訴願被駁回,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法院判命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參照96年度裁字第1857號判決所述)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只要是公法爭議(例如警察不作為),原則上都可以打行政官司。 5. 刑事告訴 如果警察吃案涉及刑事犯罪,例如: -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有追訴、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製作不實的報案紀錄)。 -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加重其刑。 你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追究員警的刑事責任。 6. 請求國家賠償 若因警察吃案導致你受到損害(例如證據滅失、無法破案),你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該警察機關請求賠償。實務上曾有民眾因警察不作為而成功獲賠的案例。 --- 三、救濟程序的法律見解與真實案例 為了讓大家更具體理解,以下引用幾個法院判決片段,說明相關法律原則。 1. 公法爭議可提行政訴訟 96年度裁字第1857號判決中提到: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這表示警察吃案這類公務員不作為,屬於公法爭議,民眾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相對的,如果是民事糾紛或司法裁判,則不能走行政訴訟(例如96年度裁字第1857號判決指出民事裁判應循民事程序救濟)。所以別擔心,你的救濟管道是存在的。 2. 機關不得推諉責任 (83)法檢字第 9364 號判決涉及一個類似情境:民眾向法院法警室申告,法警卻要求他逕向派出所報案。法院在該判決中強調: 「法院法警室作為司法機關之一環,應依法履行其職責,妥善處理民眾申告,不得將應由法院處理之事項轉推至警察機關。」 這項見解同樣適用於警察機關:警察受理報案是法定職責,不得任意推給其他單位或置之不理。如果你遇到踢皮球,可以引用這個見解據理力爭。 3. 警察懲戒與救濟程序 如果員警因吃案被記申誡,員警本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11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提案 提案五和11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提案 提案五判決討論了警察受申誡處分時,應該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申誡屬『影響名譽之處分』,與告誡、警告等輕微處分性質不同。」(11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提案 提案五判決) 「警察平時考核受申誡懲處,經復審等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為本次座談會核心爭點。」(11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提案 提案五判決) 雖然這是警察內部的救濟程序,但可以看出申誡並非小事,它會影響考績、獎金甚至升遷。因此,民眾申訴若成立,對員警確實會產生一定壓力。 4. 民眾對警察執法不當的救濟實例 105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記載了一個著名案例:2014年反核民眾佔領忠孝西路,警方強制驅離。原告認為警方執法過當,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判決書寫道: 「原告等參與以和平靜坐方式佔領忠孝西路之行動。時任台北市市長郝龍斌、時任警政署署長王卓鈞、時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時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渠等明知包括原告在內之抗議民眾均採理性和平靜坐之抗爭方法,惟郝龍斌竟不恤現場民眾身體之安危,於103年4月27日晚間於台北市警察局下令強制驅離,並於翌日凌晨2時40分許開始展開驅離行動。」 雖然該案最終判決結果並非全部原告勝訴,但這個案例顯示:民眾對於警察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可以透過民事國家賠償或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同樣地,警察吃案也是一種違法不作為,民眾當然可以依法請求賠償或要求機關作成處分。 --- 四、常見問題 QA Q1:警察吃案會受到什麼處罰? A: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吃案情節輕微者可能被記申誡,情節重大者記過甚至免職。若涉及刑事犯罪,還會被移送法辦。11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提案 提案五判決提到「申誡屬影響名譽之處分」,可見其嚴重性。 Q2:向督察室申訴後,多久會有結果? A:依《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案件作業規定》,一般案件應於30日內回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60日。 Q3:我可以直接到地檢署告警察吃案嗎? A:可以。如果認為警察涉嫌濫權不追訴、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你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偵辦。 Q4:提起行政訴訟會不會很困難?需要律師嗎? A:行政訴訟可以自己提起,但法律程序較為專業,建議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如果經濟困難,可申請法扶協助。 Q5:如果警察吃案導致我損失,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時效多久? A: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同法第8條,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害時起2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 Q6:警察推說案件太輕微,不讓我報案,該怎麼辦? A:根據《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作業要點》,警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報案。你可以當場要求依規定開立報案證明,或直接撥打110報案,110通話紀錄也可作為證據。 --- 五、結論 警察吃案是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人民權益。遇到這種狀況,千萬不要默默忍受,要勇敢站出來申訴。你可以利用內部督察、政風系統,也可以走行政救濟、刑事告訴或國家賠償等途徑。法律賦予你救濟的權利,正如法院在(83)法檢字第 9364 號判決中所強調:「應依法履行其職責,妥善處理民眾申告,不得推諉。」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相關管道,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 記住,你的報案權是法治社會的基石,別讓吃案者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