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成立要件是什麼?和解與追訴時效說明 你有沒有想過,在法庭上說謊會有多嚴重?想像一下,小明因為朋友被控偷車,出庭作證時為了幫朋友脫罪,故意說案發當天朋友跟他在一起,但實際上根本沒有。後來檢察官發現小明說謊,小明竟然被判了「偽證罪」!到底什麼是偽證罪?成立要件有哪些?如果事後跟對方和解,可以沒事嗎?追訴時效又是多久?這篇文章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 --- 一、偽證罪是什麼?法條怎麼規定? 偽證罪規定在《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在法院開庭或檢察官偵查時,如果你以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的身分,經過「具結」(就是發誓說實話的程序),卻故意說謊,而且說謊的內容跟案情有重要關係,就會構成偽證罪,最重可關7年。 --- 二、偽證罪的成立要件 1. 身分:必須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只有這三種人在偵查或審判中具結後說謊才會成立偽證罪。如果你是被告或告訴人,說謊並不會構成偽證罪(但可能觸犯其他罪,例如誣告)。 2. 必須經過「具結」 具結就是依法宣誓會據實陳述,如果明知是虛偽還陳述,就會受偽證罪處罰。如果沒有具結(例如未滿16歲不得令其具結),就算說謊也不會成立偽證罪。 3. 故意為虛偽陳述 「故意」是指明明知道不是事實,卻故意說出來。如果是記錯、誤會或不小心講錯,因為沒有故意,就不會成立偽證罪。例如證人因為緊張而口誤,事後馬上更正,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故意。 4. 虛偽陳述的內容必須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什麼叫「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用白話講,就是這個事情的有無,會影響法官或檢察官最後的判斷。例如:在殺人案中,證人說他看到被告拿刀刺向被害人,這就是重要事項;但如果證人說被告當天穿紅色衣服(而顏色與案情無關),就不算重要事項。 法院實務上這樣定義: 「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參照97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 也就是說,如果這個謊話有可能改變判決結果,就算偽證罪成立,不需要真的改變了判決,只要「有可能」就夠了(抽象危險犯)。這點非常重要,後面會再說明。 --- 三、偽證罪是「抽象危險犯」——不要求真的影響判決結果 很多人以為偽證罪必須等到法官因為你的謊話判錯案才會成立,其實這是錯的!偽證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你故意在重要事項上說謊,法律就推定會危害國家審判的正確性,不管最後有沒有影響判決,都構成犯罪。 看看法院怎麼說: 「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106年度審訴字第987號判決) 「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以抽象的危險為已足,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必要。」(106年度審訴字第987號判決) 所以,千萬別以為謊言沒被採信就沒事,只要說了謊,就可能吃上官司! --- 四、同一案件多次說謊,只算一個偽證罪 有時候證人可能在偵查中說一次謊,到了審判時又說一次謊,這樣會成立兩個偽證罪嗎?答案是不會!因為偽證罪保護的是國家審判權,同一件訴訟案件,就算在不同程序(偵查、一審、二審)多次說謊,侵害的還是同一個法益,所以只論一個偽證罪。 法院見解: 「偽證罪所侵害之法益係國家之審判權,故對於同一訴訟案件,證人縱於偵、審中,先後多次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仍屬一個,應僅成立單一之偽證罪。」(110年度簡字第1065號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065號判決) --- 五、偽證罪可以和解嗎? 偽證罪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公訴罪),一旦檢察官知道犯罪事實,就會主動偵辦,被害人不能撤回告訴。所以,就算你跟對方達成和解,檢察官還是會依法起訴,法院還是會審判。 但是,和解可以影響量刑! 如果被告在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表示有悔意且彌補損害,法官在判刑時可以斟酌減輕刑度,甚至給予緩刑。 例如,在一個偽證案件中,上訴人主張已經和告訴人和解,原審卻未審酌這個有利事項,認為量刑過重。雖然最高法院最後駁回上訴,但從上訴理由可以看出,和解確實是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參照114年度台上字第2574號判決)。 所以,如果真的犯了偽證罪,趕快認錯、和解,還是有機會獲得較輕的處罰。 --- 六、偽證罪的追訴時效多久? 追訴時效是指犯罪發生後,經過一定時間,國家就不能再追訴。偽證罪的最重本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 也就是說,從犯罪行為完成的那一天起算,20年內檢警都可以追訴。如果這20年內有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進行,時效會依法停止,等到停止原因消滅後,再與已經過的時間合併計算。 舉個例子:小明在2020年1月1日作偽證,追訴時效就是到2040年1月1日(如果中間沒有任何時效停止事由)。但如果小明在2025年被檢察官傳喚,時效就會從2025年停止,等到偵查終結後再繼續計算。 --- 七、關於偽證罪,你必須知道的Q&A Q1:偽證罪可以和解撤告嗎? 不行。偽證罪是公訴罪,檢察官依法必須偵辦,不能因為和解就撤銷案件。但和解可以讓法官從輕量刑,甚至判緩刑。 Q2:偽證罪追訴期多久? 20年。從犯罪成立日起算。 Q3:如果說錯話但不是故意的,會成立偽證罪嗎? 不會。偽證罪必須是「故意」說謊,如果是記憶錯誤、誤解或口誤,因為缺乏故意,不構成犯罪。 Q4:證人作證時說謊,但事後更正,還會被判偽證嗎? 如果已經完成虛偽陳述,犯罪就已經成立,事後更正並不會讓犯罪消失,但更正行為可能讓法官認定犯後態度良好,量刑上從輕。 Q5:同一案件在偵查和審判中都說謊,會成立幾個偽證罪? 只成立一個偽證罪。因為侵害的是同一個國家審判法益(參照110年度簡字第1065號、110年度簡字第1065號判決)。 Q6:偽證罪最重判幾年? 最重7年有期徒刑。 Q7:什麼是「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就是這個事項的有無,足以影響裁判的結果。例如:在車禍案件中,誰闖紅燈就是重要事項;而車子顏色通常不是重要事項。 --- 結語 誠實是作證的基本義務,千萬不要以為在法庭上說謊沒人知道,或以為不會影響判決就沒事。偽證罪成立門檻並不難,一旦被認定故意說謊,就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如果不小心捲入訴訟,建議還是據實陳述,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偽證罪。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繼續探索我們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