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結法律效力:偽證罪刑責與證人義務 你有沒有想過,在法庭上說謊一定會被關嗎?其實不一定!關鍵就在於「具結」這個程序。今天我們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帶你一次搞懂具結的法律效力、偽證罪的成立條件,以及證人有哪些權利可以保護自己。 一、什麼是「具結」? 想像一下,你被傳喚到法院當證人,法官要你唸一段話:「本人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然後簽名,這就是「具結」。簡單說,就是發誓自己會說實話,否則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具結的目的,是讓證人知道說謊的嚴重性(最重可關7年),以提高證詞的可信度。但並不是每個證人都可以具結,也不是隨便具結就有效;如果程序出錯,就算你說了謊,也可能不會被判偽證罪。 二、證人的兩大重點:義務 vs 權利 1. 據實陳述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任何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而且必須說實話。如果無故不到場,或到場卻拒絕作證,可能會被罰錢(3萬元以下),甚至被拘提。 2. 拒絕證言權 法律也體諒證人的難處,如果你回答問題會害自己或親人(例如配偶、五親等內血親)被關,你可以「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這就是「拒絕證言權」,類似被告的「保持緘默」權利,目的是避免強迫一個人自證己罪。 三、具結有效的兩大前提 具結必須合法,偽證罪才會成立。什麼情況下具結會無效呢?主要有兩種: 前提一:證人必須是「可以具結」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明定「不得令其具結」的情形有兩種: - 未滿16歲 - 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不了解具結的意義及效果 此外,以下情形雖非第186條所列,但具結同樣可能無效: - 與本案有共犯或有藏匿人犯等嫌疑的人(應以被告身分訊問,不得以證人身分命其具結) - 是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依第180條得拒絕證言;若其行使拒絕證言權,法官或檢察官仍強制令其具結,具結程序違法無效) 如果你屬於上述身分,檢察官或法官依法不能讓你具結;如果他們誤讓你具結,這個具結是無效的,就算你說謊,也不會構成偽證罪。 真實案例:招劉氏案 招劉氏是竊盜案被告的姪女(五親等內血親),依法不得令其具結。但檢察官偵查時仍命她具結,後來發現她說謊,便以偽證罪起訴。法院認為: 「被告招劉氏為竊盜案被告劉錦麟之胞姪女,屬五親等內血親。其因案件到案作證時,依法不得令其具結,惟原審檢察官誤命其具結,並以其虛偽陳述論處偽證罪。……法院認為,偽證罪之成立,必須證人於供前或供後依法具結,而具結之效力僅限於法律上有具結義務之人。被告招劉氏為五親等內血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令其具結,原檢察官誤命其具結,程序違法,具結無效。因此,其雖有虛偽陳述,但因欠缺具結之效力,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片段最高法院 30 年非字第 24 號 刑事判例) 前提二:必須先告知證人「可以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規定,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前,應先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181條權利)。如果證人可能因為作證而使自己受刑事追訴,但檢察官或法官沒有告知這個權利,就直接命他具結,等於剝奪了他的拒絕證言權。此時,具結程序有重大瑕疵,不生合法效力,證人即使說謊也不成立偽證罪。 真實案例:毒品案 某甲因涉嫌販賣毒品被調查,檢察官在偵查另案時,傳喚某甲以證人身分作證,問他「有沒有向毒販購買毒品?」某甲回答「沒有」。後來檢方發現他說謊,便以偽證罪起訴。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 「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前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片段99年度台上字第429號) 本案中,檢察官未告知某甲得拒絕證言,就直接命他具結,因此具結無效,某甲不成立偽證罪(片段99年度台上字第429號)。 四、偽證罪的構成要件與刑責 《刑法》第168條規定: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立偽證罪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 1. 場合:在法院審判中,或檢察官偵查中(不包括警察詢問)。 2. 身分: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3. 事項:對「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也就是會影響判決結果的關鍵事實)。 4. 具結:在陳述前或陳述後有「合法」的具結。 如果具結不合法(如前述兩種情形),即使說謊也不構成偽證罪。另外,偽證罪必須是「故意」說謊,如果是記憶錯誤或誤解問題,沒有說謊故意,也不成立。 刑責最高七年,算是相當重的罪,所以法院對於具結程序的要求非常嚴格,以保障證人權益。 五、民事訴訟中的偽證,也一樣嗎? 很多人以為偽證罪只適用於刑事程序,其實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如果經合法具結而說謊,同樣會成立偽證罪!但民事訴訟的具結規定與刑事訴訟略有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人因陳述可能導致自己受刑事追訴者,「得」拒絕證言。如果證人沒有拒絕,法院依同法第314條第2項第1款,可以斟酌是否令其具結,並非「不得」具結。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命證人具結,而證人說謊,仍然可能構成偽證罪。 真實案例:陳龍山案 陳龍山在民事訴訟中擔任證人,具結後作了虛偽陳述,影響判決結果。一審法院認為他成立偽證罪,二審卻認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若可能因證言受刑事訴追,依法「得不令其具結」,既然法院仍令其具結,具結應屬無效,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最後見解是: 「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排除其具結之效力,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被告未拒絕證言,且經具結,若其證言為虛偽,即應負偽證罪責。」(片段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6950 號 刑事) 因此,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片段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4357 號 刑事、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4357 號 刑事)。 所以,在民事法庭說謊,一樣可能吃上偽證罪,千萬別心存僥倖! 六、常見問題 Q&A Q1:我被傳喚作證,可以完全拒絕嗎? A:原則上不行。除非你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例如有拒絕證言權(可能害自己或親屬被追訴)、公務員因職務秘密、醫師律師因業務知悉的秘密等。如果無故拒絕,可能會被罰鍰甚至拘提。 Q2:檢察官沒有告訴我可以拒絕證言,我就傻傻具結說謊了,會被抓去關嗎? A:如果檢察官未依法告知拒絕證言權,而你的證詞內容可能讓你自己涉罪,那麼具結程序有瑕疵,很可能被認定無效,你就不會因為偽證罪被處罰。但這不代表你可以亂說話,因為說謊仍可能觸犯其他罪責(例如誣告、妨害司法),而且程序瑕疵需要由法院認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免責。 Q3:我是被告的親戚,被傳作證,一定要說實話嗎? A:如果你是被告的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依法你可以拒絕證言,而且檢察官或法官「不得」令你具結。如果你自願作證,仍然有據實陳述的義務,但因為依法不得具結,即使你說謊,也不會構成偽證罪(因為具結無效)。不過,說謊可能會影響法官心證,也可能有道德上的問題。 Q4: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證人可能因為證詞讓自己被告,可以拒絕證言嗎? A:可以。《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人因陳述恐致自己受刑事追訴者,得拒絕證言。如果你擔心,記得在作證前向法院聲明拒絕證言。如果你沒有聲明,法院可能還是會讓你具結,這時你說謊就可能成立偽證罪。 Q5:如果作證時因為緊張記錯,算偽證嗎? A:偽證罪必須是「故意」說謊,也就是明知與事實不符卻故意陳述。如果是記憶模糊、誤解問題、或無心之過,主觀上沒有說謊故意,就不構成偽證罪。但檢察官要證明你是故意說謊,通常需要其他證據。 七、結語 具結不是一個形式,它背後牽涉到證人的權利與責任。了解這些法律知識,可以幫助你在法庭上保護自己,也能避免無意間觸法。記住:作證時,誠實是最好的策略;如果有疑慮,可以當場向法官或檢察官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或諮詢律師。法庭追求真相,但也保障人性尊嚴,拒絕證言權就是為了避免強迫一個人自證己罪。希望這篇文章能讓你更了解法律,不再對「具結」感到陌生或恐懼! --- 參考判決片段: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40 號 判決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40 號 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40 號 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43 號 刑事99年度台上字第429號99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最高法院 30 年非字第 24 號 刑事判例最高法院 90 年度第 6 次刑事庭會議99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6950 號 刑事最高法院 90 年度第 6 次刑事庭會議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4357 號 刑事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4357 號 刑事(依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整理)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