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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專用號誌是什麼?行人專用時相的交通規定|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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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專用號誌是什麼?行人專用時相規定、罰單金額與法院判決一次看懂

行人專用號誌是設在行人穿越道兩端、只給行人看的號誌,以「站立行人」紅燈與「行走行人」綠燈顯示,法源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7 條;行人專用時相則是路口號誌時制中,把各車行方向同時轉為紅燈、只放行人通行的那一段時間。對駕駛人來說最關鍵的一句話是:只要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有行人正在穿越」,不論行人號誌是紅是綠、路口有沒有號誌,都必須完全停下來禮讓,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罰鍰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一點在近年交通裁決訴訟中幾乎沒有例外。本文用查證過的法條與法院判決,把規定、金額、記點條件與救濟期限一次講清楚。

很多罰單就是這樣來的:駕駛人看到行人穿越道上有人,心想「我開快一點應該可以搶在他前面過去」,幾天後收到「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舉發通知單,罰鍰動輒 6,000 元還要參加講習。他覺得冤枉,因為當時行人專用號誌看起來快變紅燈了、行人根本是搶快;但法院調出監視器與號誌時制表後,通常還是認定違規成立。究竟什麼是「行人專用號誌」?什麼又是「行人專用時相」?以下逐項拆解。

一、行人專用號誌是什麼?紅人綠人四種燈號分別代表什麼

先講結論:行人專用號誌一共有四種燈態,不是只有紅、綠兩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7 條規定:

燈號顯示法定意義
「行走行人」綠色燈號穩定顯示
行人可穿越道路
「行走行人」綠色燈號閃光顯示
警告行人剩餘綠燈時間不多,尚未進入道路者避免跨入;已進入道路者應儘速通過,或停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
「站立行人」紅色燈號穩定顯示
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站立行人」紅色燈號閃光顯示
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係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通過

幾個一般文章不會提到、但很實用的細節:

  • 綠燈閃爍幾秒不是隨便訂的。同規則第 231 條第 5 款明定閃光時間須足以讓已進入道路的行人走完全程或到達交通島,計算時一般行走速率採每秒 1 公尺,學童眾多地點採每秒 0.8 公尺,設有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處採每秒 0.5 公尺。
  • 按鈕式(行人觸動)號誌有先後順序。同規則第 231 條第 6 款規定,行人按鈕後,是行車管制號誌先循序變換為紅燈,行人專用號誌才會顯示綠燈。
  • 不是每個路口都會設。依同規則第 228 條,須先符合設置行車管制號誌的條件,並有下列情形之一才「得增設」:號誌係依行人穿越數或學校出入口條件設置、路口為保障行人及身心障礙者安全須設計行人穿越道路之時相、行人不易看到行車管制號誌或該號誌不適合行人使用、路口過於寬闊而路中設有交通島可供行人分段穿越。

沒有行人專用號誌的路口,行人看哪一個燈?依同規則第 206 條,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直行箭頭綠燈亦同;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通行。其餘一般車行燈號的意義,可再參考交通號誌的完整說明。

二、行人專用時相是什麼?和行人專用號誌差在哪裡

結論:行人專用號誌是「硬體」,行人專用時相是「時間安排」,兩者不是同一件事,也不一定同時存在。

「行人專用時相」指的是路口號誌週期中,各車行方向同時顯示紅燈、只放行人通行的那一個時相。它在法規中出現的位置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30 條:該條規定行車管制號誌的時相,其中把「設置於無行人專用時相之四岔路口者」列為可使用二時相的情形之一,並規定「設置於行人特多須使用行人專用時相之交岔路口者」可使用三時相或四時相。換句話說,法規是把它當成一個既有的交通工程概念在使用,並沒有替「行人專用時相」下定義,也沒有「全行人專用時相」「部分行人專用時相」這類法定分類

實務上一個路口到底有沒有行人專用時相、是第幾時相、每個時相幾秒,是由當地交通主管機關(例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通局)核定的號誌時制計畫決定的。這也是打交通裁決官司時很重要的一點:駕駛人主張「這個路口是行人專用時相、行人是闖紅燈」,法院不會只聽片面說法,而是行文向交通主管機關調取當日時制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判決就是這樣做的——駕駛人李OO主張路口在 07 時至 22 時劃設行人專用時相、行人是闖紅燈通過,法院調取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文後,比對三個時相的運作內容與勘驗影像,認定當時是「雙向對開圓形綠燈」的第 2 時相、行人號誌為綠燈,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至於「對角線穿越」,並不是有行人專用時相就當然可以斜著走。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1 款,設有行人穿越道者,行人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同條第 5 款也規定,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指示迅速穿越。因此能否對角穿越,取決於該路口有沒有另外劃設斜向的行人穿越道線,而不是取決於車輛是不是都停了。

項目行人專用號誌行人專用時相行人穿越道號誌
性質
號誌設備(燈面)
號誌時制的一段時間
號誌設備(燈面)
主要法源
設置規則第 207 條、第 228 條
設置規則第 230 條(僅提及)
設置規則第 229 條第 3 款
設在哪
行人穿越道兩端,原則各一燈面
交岔路口的號誌週期內
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處
對駕駛人的效果
行人綠燈時行人有通行路權
各車行方向同時紅燈,車輛一律不得進入路口
提示中段有行人穿越

三、不禮讓行人罰多少?罰鍰、記點、講習與刑責一次看

結論:不禮讓行人的罰鍰區間是 1,200 元至 6,000 元,實務上依統一裁罰基準,汽車多裁 6,000 元、機車多裁 1,200 元;記點則要看是不是「當場舉發」。以下是查證後的完整對照:

違規行為法條罰鍰(新臺幣)記違規點數應否講習
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
1,200~6,000 元
當場舉發記 3 點
應講習
同上,對象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3 項
2,400~7,200 元
當場舉發記 3 點
應講習
前二項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4 項
18,000~36,000 元,並吊扣駕照 1~2 年
已吊扣者不記點
應講習
前二項情形致人重傷或死亡
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4 項
36,000 元,並吊銷駕照
已吊銷者不記點
應講習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
600~1,800 元
當場舉發記 1 點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
1,800~5,400 元
當場舉發記 3 點
紅燈右轉
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
600~1,800 元
當場舉發記 1 點
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
500 元

四個容易搞錯的重點:

  1. 記點以「當場舉發」為限,這是新規定。 處罰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於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同年 6 月 30 日施行,明定「經當場舉發者」才得依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 1 點至 3 點;各違規記幾點則規定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 條第 5 項,不禮讓行人記 3 點。
  2. 民眾檢舉或科技執法的逕行舉發,不能記點。 已有判決據此撤銷記點處分,詳見下方案例五。
  3. 講習不是「加罰」,是法定應辦事項。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0 款,違反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者,除依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
  4. 撞到人時刑責會加重。 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駕駛人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可見不禮讓行人不只是罰單問題,責任分配可再參考車禍法律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若駕駛人根本無照,後果會更嚴重,另見無照駕駛肇事後果

至於「距離多近才會被開單」,各判決一致援引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所定的不停讓行人先行取締認定原則:路口無人指揮時,以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 1 個車道寬(約 3 公尺)以內、且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作為取締認定基準;路口有人指揮而不聽從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舉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在判決中特別說明,這是主管機關為統一取締標準所訂定的「執行性行政規則」,本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得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四、行人闖紅燈,駕駛人還要不要禮讓?法院說:要

結論:要。行人有沒有違規,和駕駛人有沒有暫停義務,是兩件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 2 項的文字是:「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條文用的是「無論有無……號誌指示」,本來就沒有區分行人當時面對的是紅燈還是綠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判決把這個道理講得很清楚。該案駕駛人吳OO在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與市民大道 3 段路口轉彎,勘驗畫面確實顯示行人行向燈號為紅燈,但法院仍駁回其訴。法院自己的判斷是:第 44 條第 2 項的立法理由在確立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讓行人能夠信賴行人穿越道,規範目的是要求駕駛人把車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使行人穿越馬路時不必顧慮會有車輛通行;因此不論穿越的人是否違規闖越紅燈,駕駛人都應暫停禮讓,該行人是否另有交通違規「核屬另事」,無解於駕駛人的違規責任。

反過來說,行人闖紅燈本身仍可能被罰——依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處 500 元罰鍰。但那是行人自己的責任,不會變成駕駛人的免責事由。

五、法院實際案例:五則判決告訴你法官在看什麼

案例一:行人綠燈仍搶先左轉,主張「行人闖紅燈」被勘驗推翻

在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與光華路口,駕駛人黃OO左轉時遭民眾檢舉未禮讓行人。他辯稱當時行人專用號誌已轉紅燈,是行人快速闖越。但法院勘驗檢舉影片後記載:

「18:55:30可見光華路之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系爭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並未見有明顯之減速或停等。18:55:31系爭車輛已行至行人穿越道上,此時行人專用號誌仍為綠燈,系爭車輛左、右兩側皆有行人正在通過,左側行人緊靠系爭車輛之左側車身處暫停,與系爭車輛間之距離明顯不足1組枕木紋寬,而未見系爭車輛有明顯之減速或停等。」(判決)

法院認為,以一名領有駕駛執照的通常駕駛人而言,本應注意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勘驗結果也看不出客觀上有何不能注意的情事,卻仍搶先於行人通過,主觀上縱無故意亦難認無過失,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裁決處在訴訟中已自行把記違規點數 3 點的部分刪除,最後維持的是罰鍰 6,000 元與參加講習。

案例二:雨天視線不良、號誌設計不良,都不是免責理由

駕駛人葉OO在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與民權路口右轉時,遭員警當場攔停舉發。他主張當日下雨視線模糊、行人都是靜止不動,且路口號誌設計不良導致誤判。法院認定:

「審酌彼時道路狀況,雖為雨天,然系爭路口有路燈照明,視線良好,且該行人當時已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並無使駕駛人誤判之情,原告駕車右轉時,自應可察覺有行人正通過馬路。」(判決)

對於「號誌設計不良」的抗辯,法院也把話說得很重:

「又道路號誌之設計規劃,乃係主管機關依職權根據車輛、道路狀況等相關因素評估決定,有其一定之專業……民眾如對道路交通有關之行政措施有所疑義或認為不當,本可向主管機關陳情反映,然在撤銷、廢止或變更之前,人民仍有依法遵守之義務,斷無自行判斷決定應否遵守之理。」(同判決)

本案是員警密錄器當場攔停舉發,所以罰鍰 6,000 元、記違規點數 3 點與講習全部維持,原告之訴駁回。

案例三:行人只是站在枕木紋上「還沒走」,一樣算「有行人穿越」

很多駕駛人以為「行人站著不動就不算在穿越」,這是誤解。駕駛人孫OO就是以此抗辯,主張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靠路緣處、沒有任何提步行走的跡象。法院勘驗後認定,行人面朝來車方向觀察車流、腳已踏在行人穿越道第 1 根枕木邊緣,即屬「在穿越車道」,車輛在與行人距離不足 3 公尺的情況下把前懸壓上枕木紋通過,違規成立。

該案還處理了另一個常見疑問:路段前方劃有黃色網狀線並標示「越線受罰」,停下來禮讓會不會反而違規?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3 條,網狀線是告示駕駛人在標線範圍內禁止暫停或臨時停車,並未禁止或免除駕駛人依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 2 項所負的暫停義務。另外,本案路段根本沒有設置燈光號誌,法院仍援引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 1 項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3 條第 2 項,認定禮讓義務存在。(判決)

案例四:機車不禮讓行人,罰 1,200 元也要記點與講習

駕駛人黃OO騎機車行經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 2 段與羅斯福路 2 段 48 巷口,未減速即通過行人穿越道,與站在枕木紋上左右張望的行人距離不足 1 個車道寬,遭員警當場攔停舉發。法院依統一裁罰基準表指出,機車違反第 44 條第 2 項應處罰鍰 1,200 元、記違規點數 3 點並接受講習,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判決)

這則判決和案例一、案例二併看就很清楚:同樣是不禮讓行人,汽車與機車的裁罰基準金額不同,但記點與講習的要求相同。

案例五:民眾檢舉的不禮讓行人,記點被法院撤銷

駕駛人歐OO行經臺中市南區建國路一段的無號誌路口,未禮讓站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經民眾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裁決機關裁處罰鍰 6,000 元、記違規點數 3 點並命參加講習。

法院認定違規事實成立,罰鍰與講習部分維持;但援引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從新從輕」原則指出,處罰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已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同年 6 月 30 日施行,明定記點以「當場舉發」為限,新法對行為人較有利,本件既是民眾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並非當場舉發,即不得記點,因此判決原處分關於記違規點數 3 點之裁罰部分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判決)

六、行人專用時相期間車輛開進路口,會被怎麼罰?

結論:行人專用時相時,你這個方向的行車號誌就是紅燈,開進去就是闖紅燈,依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處 1,800 元以上 5,400 元以下罰鍰,當場舉發並記 3 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是典型例子。該案駕駛人駱OO騎機車繞過停等紅燈的公車,沿著斑馬線左轉並騎上人行道,主張自己是在「行人號誌綠燈」時騎在斑馬線上。法院明確認定:騎乘機車穿越路口,不論直行或左轉,均須遵循行車號誌,該路口三個時相中只有第 1 時相可通行,第 2、3 時相(第 3 時相即行人專用時相)該方向行車號誌均為紅燈,不得闖越;騎在斑馬線上並非脫免闖紅燈責任的理由,抗告駁回。(提醒:該案裁罰金額為當時法令下的數額;交通裁決事件現行已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程序與當年不同)

那「只是稍微越線」算不算?交通部曾以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交路字第 1095008804 號函檢送闖紅燈行為認定原則會議結論,其要點為:車輛面對圓形紅燈亮起後仍超越停止線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即視為闖紅燈;若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僅前輪伸越停止線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引述上開認定原則後,就一件行人專用時相下的紅燈迴轉案件,認定機車前後輪雖略為超越停止線,但沿停止線與枕木紋間隙迴轉、距行人穿越道尚有一段距離,且對向車道並無來車進入,未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不構成闖紅燈,因而撤銷原處分。

不過這是個案認定,不能推論成「行人專用時相可以迴轉」。該判決同時指出,裁決機關是否另依不遵守標線指示的規定裁決,屬其職權範圍——依現行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第 3 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仍可處 9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

七、常見問題 QA

Q:行人專用號誌與一般紅綠燈有什麼不同?

行人專用號誌是方形鏡面、上紅下綠、以紅人綠人圖案顯示,只對行人生效;一般車行管制號誌以圓形或箭頭燈號為主,對車輛生效。兩者不必然同步:行人綠燈時,車輛可能是紅燈(行人專用時相),也可能是綠燈但轉彎車須禮讓。對駕駛人而言真正的判準不是行人號誌顏色,而是「行人穿越道上有沒有人在穿越」。

Q:行人專用時相時,車輛可以右轉嗎?

不行。行人專用時相期間各車行方向都是紅燈,車輛不得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右轉當然也不行。硬闖依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處 1,800 元以上 5,400 元以下罰鍰;若是一般紅燈右轉,則依同條第 2 項處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

Q:如果行人闖紅燈,車輛還需要禮讓嗎?

需要。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 2 項規定「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並未區分行人的號誌狀態;上述 113年度交字第2491號判決也明確認為行人是否違規與駕駛人的暫停義務無關。行人闖紅燈自有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 500 元罰鍰可罰,但不會因此免除駕駛人的責任。

Q:下雨天或視線不良,可以作為不禮讓行人的理由嗎?

不行。除非有客觀上「不能注意」的情事,否則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路況,雨天更應減速慢行。前述 113年度交字第1596號判決就認為雨天但路口有路燈照明、視線良好,行人已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駕駛人並無誤判的空間。

Q:車子和行人要距離多遠才不會被開單?

依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的取締認定原則,路口無人指揮時,以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 1 個車道寬(約 3 公尺)以內、且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認定基準。實務上法院常以枕木紋輔助換算:依設置規則第 185 條第 1 項,枕木紋寬 40 公分、間隔 40 至 80 公分,因此判決中常見「不足 3 組枕木紋」「不足 1 組枕木紋寬」等表述。最安全的做法是完全停下來,等行人通過再走。

Q:被民眾檢舉不禮讓行人,會不會被記點?

不會。處罰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現行規定記點以「當場舉發」為限,民眾檢舉或科技執法所為的逕行舉發不能記點(見 112年度交字第1101號判決),但罰鍰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仍會照裁。另須注意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第 2 項但書:民眾檢舉自行為終了日起逾 7 日者,不予舉發;同條第 3 項也規定,檢舉同一輛車違反同一規定的行為,違規時間相隔未逾 6 分鐘且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以舉發一次為限。

Q:遇到行人專用號誌故障或閃紅燈怎麼辦?

先分辨兩種狀況。若是「站立行人」紅燈閃光顯示,依設置規則第 207 條第 4 款,那不是故障,而是表示相關的行車管制號誌正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若是真的故障,依同規則第 205 條第 2 項,號誌控制器在無法正常運作時應自動執行預設時制計畫或閃光操作;駕駛人此時仍應依行車號誌行駛,且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一樣要暫停禮讓。若連行車號誌也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則依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理: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讓多線道車,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讓直行車,同為直行或轉彎車者左方車讓右方車。

Q:收到不禮讓行人的罰單,要怎麼救濟?有沒有期限?

有,而且期限很短。依處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接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30 日內可逕行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裁決書開立後仍不服,依處罰條例第 87 條與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3,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裁判費為 300 元;此類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7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所以書面陳述與對採證影像的爭執點要一次寫清楚。

結語

行人專用號誌與行人專用時相,都是為了在人車混流的路口把時間與空間切開,保護最沒有防護的用路人。從這批判決可以歸納出三個實務結論:第一,駕駛人的暫停義務不看行人號誌顏色,只看行人穿越道上有沒有人;第二,「站著等」也算穿越,距離不足約 3 公尺就構成違規;第三,記點與否取決於是不是當場舉發,但罰鍰與講習跑不掉。養成「路口慢看停」的習慣,看到行人穿越道上有人就先停穩,才是最省錢也最安全的做法。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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