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是什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2026最新

親權是什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親權」這個詞聽起來有點嚴肅,但其實它跟每個家庭息息相關。當孩子出生,父母自然就擁有對孩子的權利和義務,這就是親權。不過,當夫妻離婚或發生爭執時,誰來照顧孩子?孩子該跟誰住?誰有權決定孩子的大事?這些問題都跟親權有關。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認識親權的法律內涵,並引用實際法院見解,讓你知道法官怎麼判斷「孩子跟誰比較好」。
一、親權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親權,簡單說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與義務總稱。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就是親權的核心。此外,民法第1085條到第1090條進一步規範了親權的內容,包括懲戒權、法定代理權、財產管理權等(至於子女住所指定權則規定於民法第1060條,非屬第1085條至第1090條範圍,詳後述)。
所以,親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父母有權決定孩子的生活教育,同時也有義務照顧孩子直到成年(或結婚)。如果父母不履行義務,可能被法院宣告停止親權,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者,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而非由父母任意拋棄或自行聲明放棄。
二、親權包含哪些內容?
具體來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括:
- 保護教養權:提供孩子生活所需、安排就學、醫療等。
- 住所指定權:決定孩子住哪裡(民法第1060條)。
- 懲戒權: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第1085條)。
- 法定代理權:代理孩子進行法律行為,例如簽契約、辦銀行帳戶等(民法第1086條);惟父母與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選任特別代理人(第2項)。
- 財產管理權:管理孩子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民法第1087、1088條);父母對子女之特有財產雖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
這些權利義務通常由父母共同行使,但如果父母意見不一致怎麼辦?民法第1089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這也顯示「子女最佳利益」是最高指導原則。
三、共同親權 vs. 單獨親權
在正常婚姻關係中,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但如果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不能行使親權時,就需要決定由誰來擔任親權人(或共同擔任)。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可以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如果協議不成,法院可以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若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則依請求或依職權改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4項並明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此外,民法第1055條第5項明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此即離婚後探視權(會面交往)之明文依據;同項但書並規定,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也就是說,離婚後父母可以選擇「共同親權」,即兩人繼續共同決定孩子的大事;也可以選擇「單獨親權」,由一方單獨負責。但共同親權的前提是父母能夠合作溝通,否則可能造成孩子無所適從。法院在判斷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參考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審酌因素。
法院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條之1列出了七項審酌因素: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此外,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明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實務上,法官會綜合考量所有因素,並非只看單一條件。
四、法院實務見解:共同親權的可行性
近年來,法院傾向鼓勵父母共同承擔親權,只要雙方有能力合作,共同親權對孩子往往最有利。法務部訂頒的「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亦指出,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提供子女安全、關懷之生活教養環境,應最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參照函釋附件)。前述參考原則說明,當父母能合作時,共同親權可以讓孩子同時獲得雙方的愛與資源,也能確保扶養責任的分擔。
親權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校園法律保護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然而,如果父母之間有嚴重衝突、家暴、或一方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就可能裁定單獨親權。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子女。另外,依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0400號函釋(善意父母原則之消極內涵)說明,父母若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此種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之情形)。(參照函釋)
五、親權的暫時處分:保障訴訟期間的子女權益
當父母正在打親權官司時,孩子的照顧可能出現空窗。此時,法院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核發「暫時處分」,例如命一方先擔任主要照顧者,或命雙方共同分擔費用等;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但書);又依司法院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36446號函釋說明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5項授權訂定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該辦法具體列舉包括命給付扶養費、協助就學等類型。這在實務上很常見,例如教育部曾函詢:未成年學生因親權改定事件審理中,無法辦理就學貸款,該怎麼辦?司法院回覆(參照)說明,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得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學所必需之行為,其立法意旨乃為因應本案裁判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至於具體個案中得否為暫時處分,司法院表示尊重審判權之獨立行使,未便表示意見。
這表示法院可以透過暫時處分,確保孩子在訴訟期間的受教權不受影響。
六、親權與扶養費的關係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因離婚或親權歸屬而改變。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使孩子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另一方仍然要負擔扶養費。
扶養費的數額,通常參考各年度、各縣市主計單位公布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並依雙方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各年度、各縣市數據不同,實際數額請向主計處或主管機關確認,不宜逕以特定年份或縣市數字概稱。法院在裁定時會審酌一切情況,且扶養費之給付方式常命按期給付,並附有遲誤一期視為到期之加速條款,以確保子女受養權。
七、親權的登記與變更
親權的歸屬屬於戶政登記事項嗎?根據戶籍法,只有「親權行使人之決定」需要登記,至於親權的具體內容(如會面交往方式)則非法定登記事項。戶籍法第13條明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登記。司法院曾函釋(參照)說明,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者,為依法應辦理戶籍登記之身分事項裁定或調解、和解筆錄;民法第1055條第1至3項所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任之,係指行使親權人之決定,屬戶籍法第4條、戶籍法第13條所定登記事項,至同條第4項所定親權內容及行使方法,則非戶籍法所列登記事項,當事人就此成立之調解或和解筆錄亦非應由法院通知戶政機關者。
所以,如果法院裁定共同親權或單獨親權,戶政機關會註記;但關於探視時間、教育方式等細節,則不會登記在戶籍上,但仍具法律效力。
八、常見問題QA
Q1:親權可以放棄嗎?
親權原則上不得任意拋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是強制性的,如果父母不適任,法院可以宣告停止親權(民法第1090條),但這必須經由法院裁定,不是自己說放棄就放棄。
Q2:祖父母可以取得親權嗎?
通常親權由父母行使,如果父母均不能行使、死亡或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時,才會由監護人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先依法定順序定之: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前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始得依第1094條第3項規定,為子女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Q3:親權與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親權與監護權常被混用,但嚴格來說,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監護權則是指當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由監護人來照顧孩子。不過在離婚案件中,大家常說的「監護權」其實就是「親權」的意思。
Q4:如果對方不給扶養費,我可以不讓對方探視孩子嗎?
探視權(法律上稱會面交往)之明文依據為民法第1055條第5項。不行。扶養費與探視權是獨立的義務與權利。對方不付扶養費,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不能擅自剝奪對方的探視權。同樣地,對方也不能因為你不給探視就拒付扶養費。
Q5:法院裁定共同親權後,如果父母無法合作,可以改定嗎?
可以。如果情況變更,例如父母溝通破裂、嚴重衝突,導致共同親權不利子女,任何一方或子女、主管機關等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民法第1055條第3項)。法院會重新審酌子女最佳利益。
結語
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核心精神在於「子女最佳利益」。無論是共同親權或單獨親權,法院的判斷都是為了讓孩子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成長。如果你正面臨親權相關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多參考法院實務見解,以維護自己與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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