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阻礙執法行為刑責 「妨害公務」這個罪名大家應該都不陌生,新聞上常常看到有人因為不滿警察取締或公務員執法,一時衝動動手動腳,結果就被依妨害公務罪送辦。但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妨害公務?只是口頭罵兩句算嗎?警察如果執法程序有瑕疵,民眾可以反抗嗎?今天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帶你一次搞懂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與刑責! --- 一、妨害公務罪的法條規定 《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第2項針對「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者,也處相同刑罰。簡單說,只要公務員是在合法執行職務,你對他(或對物)施加暴力或脅迫,就可能成立本罪。 --- 二、構成要件拆解 (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首先,對方必須是「公務員」,而且正在執行職務,且該職務是「依法」的。 如果公務員執法程序違法(例如警察沒有出示證件、違法盤查),民眾的反抗就可能不成立妨害公務。但要注意,實務上對於「依法」的認定相當嚴格,通常只要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有法律依據,且程序上沒有重大瑕疵,就會被認為是依法執行職務。 法院怎麼看? 例如在一個酒駕拒檢的案件中,被告主張員警執行酒測違反釋字第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所以員警不是依法執行職務。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員警攔檢過程合法,因此被告駕車衝撞員警的行為仍構成妨害公務(參照114年度台上字第734號114年度台上字第734號判決)。 (二)「施強暴脅迫」 什麼是「強暴」?不只限於直接毆打公務員,對物施加暴力間接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也算!例如:推倒警察的機車、破壞公務車輛、甚至開車衝撞警車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強暴。 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333號判決闡釋: 「此之所謂施強暴,雖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但也必須是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始足當之。」(參照109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 換句話說,只要你的暴力行為是針對公務員(或公務員執行的職務),且干擾到公務的執行,就符合「強暴」要件。 至於「脅迫」,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恐嚇他人,使人心生畏懼。例如持刀威脅警察「再過來我就砍你」,即屬脅迫。 (三)主觀上要有「妨害公務的故意」 你必須知道自己面對的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而且故意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去妨礙他。如果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公務員,或者只是不小心碰到,就不具備故意。 例如,曾有被告因為通緝在逃,被便衣警察跟蹤,警察下車表明身分時,被告誤以為是黑道尋仇,慌亂中踩油門衝撞警車。所以,主觀犯意的認定非常重要,不是所有反抗行為都會成罪。 --- 三、真實案例與法院見解 案例1:阻擋拖吊車+與警拉扯 → 有罪 有位車主發現自己的違停車輛正要被拖吊,情急之下騎機車擋在拖吊車前面,還試圖爬上拖吊車阻攔,過程中與警員發生拉扯。法院認為,車主明知警察在執行拖吊職務,卻故意阻擋並與警拉扯,屬於施強暴妨害公務,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參照109年度簡上字第34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346號判決)。 「被告先以機車阻擋拖吊車拖吊其自用小客車,復在警員制止下,強行爬上拖吊車,並與之發生拉扯,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依法執行職務。」(109年度簡上字第346號判決) 案例2:酒後鬧事抗拒逮捕 → 有罪 四名男子在KTV酒後發生口角,員警到場處理時,他們不聽勸導還抗拒壓制,甚至動手推擠員警。法院認定四人共同犯妨害公務罪,均判處拘役或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參照112年度審簡字第173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73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73號判決)。 「被告4人就本案妨害公務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112年度審簡字第173號判決) 案例3:攔阻救護車 → 有罪 有人因為不滿救護車擋路,竟然開車攔阻救護車,不讓救護車執行救護任務。法院認為救護車駕駛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消防局人員),被告攔阻的行為已構成「意圖妨害公務員執行一定職務而施強暴」,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參照99年度上訴字第1071號判決)。 「被告乙○○就上開攔阻救護車之所為,實已妨害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桃園分隊救護車駕駛楊忠彥依法執行救護之職務,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2項之意圖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一定職務而施強暴罪。」(99年度上訴字第1071號判決) 案例4:單純掙脫不算強暴 有件案子,被告被警察壓制時掙扎,過程中不慎傷到警察,法院認為被告只是單純想脫免強制處分,並沒有積極攻擊警察,因此不構成妨害公務(參照109年度易字第2號109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 「如僅係單純脫免公務員所為之強制處分,掙脫中難免因掙扎行為不慎傷及實施強制力之公務員,並未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或其他物品或他人,因無施強暴之行為,自不該當妨害公務罪之要件。」(109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 這顯示「強暴」必須是主動攻擊,被動掙扎通常不會成立。 --- 四、刑責有多重? 妨害公務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公務員重傷或死亡,刑度會加重(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死亡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實務上,如果是輕微的推擠、拉扯,通常判處拘役或幾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一天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如果情節嚴重(例如開車衝撞警察),就可能判到一年以上。 另外,如果有多人共同犯罪,會依共同正犯論處,每人都要負責。 --- 五、常見Q&A Q1:警察違法盤查,我反抗會構成妨害公務嗎? A:如果警察執法程序有重大違法(例如無故盤查、未出示證件),就不算是「依法執行職務」,此時民眾合理的抗拒可能不成立妨害公務。但要注意,是否違法必須由法院認定,當下建議先配合,事後再提出申訴或救濟,以免被當現行犯逮捕。 Q2:只是口頭辱罵警察,算不算妨害公務? A:單純辱罵並不會構成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但可能觸犯《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當場侮辱公務員)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公務行為。所以罵警察還是有法律責任的! Q3:不小心碰到警察算強暴嗎? A:妨害公務罪要求「強暴」必須是故意的有形力施加。如果是不小心擦撞或過失行為,因為缺乏故意,不會成立本罪。例如在人群中無意間推擠到執勤中的警察,不會構成。 Q4:妨害公務罪可以和解嗎? A:妨害公務罪是公訴罪,一旦檢察官起訴就無法撤告,但被告如果與受傷的公務員達成和解,法官在量刑時會考慮從輕處罰(參照112年度審簡字第173號判決中被告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獲得較輕刑度)。 Q5:如果警察沒有穿制服,我不知道他是警察,還會成立嗎? A:主觀上必須「明知」對方是公務員且正在執行職務。如果警察便衣執勤又未表明身分,你確實無法辨識,就可能欠缺故意而不成立。但實務上警察通常會出示證件或口頭表明,此時你就很難主張不知道了。 -- 六、結語 妨害公務罪的核心精神是保護公權力的順利執行,但同時也要求公務員必須依法行事。民眾遇到公務員執法時,即使有不滿,也應保持理性,透過合法管道申訴,千萬不要動手動腳,否則吃上官司得不償失。了解法律,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也避免一時衝動觸法。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清楚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與後果。如果覺得實用,歡迎分享給親朋好友,讓更多人了解法律知識! --- 參考判決來源: 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皆來自公開判決書,為求簡潔以代號標示(如114年度台上字第734號、114年度台上字第734號…),讀者若有興趣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相關判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