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公正罪新法:關說、施壓行為刑責 關說、施壓司法人員,小心吃上刑責! 最近新聞常聽到「關說」、「施壓」這兩個詞,像是民意代表關說司法案件、民眾對公務員咆哮等等。這些行為到底會不會構成犯罪?台灣有沒有所謂的「妨害司法公正罪」?今天我們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一次講清楚! 一、先講結論:單純關說不一定有刑責,但施壓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 台灣目前並沒有叫做「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專法,但如果你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去干擾公務員(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執行職務,就會觸犯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執行罪」,最重可關3年! 什麼叫做「強暴、脅迫」?法院的見解非常廣泛。根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333號判決(參照113年度上易字第44號判決所述):「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此之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亦屬之。」 換句話說,就算你沒有直接動手打公務員,只是摔東西、關門、擋路,只要影響到公務員執行職務,都可能構成犯罪! 二、關說的定義與行政責任 那「關說」又是什麼?在法律上,關說通常是指利用人情壓力,請公務員在職務上給予方便或特別待遇。例如打電話給承辦法官,要求他判輕一點;或是請議員去跟警察「關心」一下案件進度。 目前針對關說行為,主要規範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不得關說、請託……等等。但違反這條規定,通常只會受到行政懲處(記過、申誡等),不會直接坐牢。 法務部曾經解釋(參照(78)法律字第 18981 號判決所述):「『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職務,避免因私人關係或不當影響而偏頗。關於『關說』之定義,因法律未明確規範,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其行為是否具有不當影響之意圖或結果。」 也就是說,關說雖然不直接等於犯罪,但公務員如果接受關說而做出違法行為,就可能涉及貪污、濫權等罪;而關說者如果同時有行賄,那就會構成行賄罪。 三、施壓行為的紅線:怎樣會變成妨害公務? 單純的關說(例如拜託、請求)如果沒有伴隨強暴脅迫,通常不會有刑事責任。但如果你在關說過程中,出現以下行為,就可能踩到紅線: - 對公務員大聲咆哮、辱罵(構成「脅迫」) - 推擠、拉扯公務員(構成「強暴」) - 摔東西、破壞公務員執勤用的物品(也可能被認定為「強暴」) - 聚眾包圍公務機關,阻礙進出(可能構成「聚眾妨害公務」) 法院實務上,只要你的行為讓公務員心理上感到恐懼,或實質上妨礙公務進行,就有可能成立妨害公務罪。 真實案例1:土地測量糾紛,咆哮+衝撞=判刑7個月 在一個土地測量案件中(參照88年度易字第3289號判決),被告因為不滿法院測量人員的執行方式,當場口頭恐嚇、並以身體衝撞執行人員,還說「反正人在你手上,你要怎樣就怎樣」等語。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強暴脅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被告自陳任銀行法務三十餘年,從事代書工作多年,竟不依合法之方式聲明異議,而選擇以強暴脅迫方式,欲遂行其阻撓法院執行測量職務,實有誤導社會大眾以體制外之非法方法遂行其目的之虞,乃對社會之法治教育為不良之示範。」 真實案例2:法庭上翻桌、毆打法警,判刑4個月 另一個案例(參照107年度基簡字第133號判決),被告在法院開庭時,突然雙手捶桌、大聲咆哮,還把被告席的桌子翻倒,法警上前制止時,被告竟出手毆打法警,造成法警受傷及眼鏡損壞。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這兩個案例都顯示,即使你認為自己的權益受損,也不可以用暴力或脅迫的方式干擾公務員執法,否則一定會付出代價。 四、關說登錄制度:公務員遇到關說必須「寫下來」 為了防止關說影響公務公正,政府訂定了「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要求公務員遇到請託關說時,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登錄,違者會受到懲處。 司法院也發布函釋(參照院台政二字第 1010031864 號判決所述),明確表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之獎懲,準用行政院的處理原則。如果公務員隱匿不報或登錄不實,可能被記過、申誡,甚至移送懲戒。 所以,現在公務員對於關說行為都非常敏感,因為一旦被發現沒有依法登錄,飯碗可能就不保了。 五、單純關說會不會構成誹謗?小心亂指控法官「關說」也可能吃官司! 關說這個詞有時候會被拿來當作攻擊他人的工具。在一個判決中(參照95年度再字第2號、95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被告因為不滿法官的判決,散發傳單指稱法官「收賄」、「關說」、「糊塗」,結果被法院認定構成加重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被告在沒有具體證據的情況下,公開指摘法官收賄、關說,足以毀損法官的名譽,因此成立犯罪。所以,千萬不要亂罵公務員「關說」,除非你有確切證據,否則可能被告誹謗喔! 六、常見Q&A Q1:我對警察開單不滿,當場罵他「混蛋」,會構成妨害公務嗎? A:如果你是在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例如開罰單),當場辱罵他,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40條),最重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罵的同時還有肢體推擠,就可能同時觸犯妨害公務罪。 Q2:我只是打電話給承辦檢察官,拜託他對我的案件網開一面,這樣算犯罪嗎? A:單純口頭拜託,沒有強暴脅迫,也不會行賄,通常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檢察官依法必須將你的請託登錄,如果你有賄賂或施壓,就可能涉及行賄罪或妨害公務罪。 Q3: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強暴」?我沒有碰到公務員也會成立嗎? A:根據最高法院見解(參照113年度上易字第44號判決),強暴不以直接對公務員身體實施暴力為限。例如在稽查員執行職務時,故意關燈、關門阻擋(參照113年度上易字第44號判決),就算沒有碰到稽查員,也構成強暴。因為你的行為影響了公務執行,而且是以公務員為目標。 Q4:如果公務員的執法有瑕疵,我可以反抗嗎? A:即使公務員執法有瑕疵,民眾也不得當場以強暴脅迫方式反抗,而應事後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訴。否則仍可能成立妨害公務罪,因為公務員的執法行為只要在「依法執行職務」的範圍內,民眾就必須服從。但如果公務員明顯違法(例如沒有出示證件、逾越權限),則可能阻卻違法,但實務上認定嚴格,建議先配合再申訴。 Q5:妨害公務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A: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通常可以易科罰金(參照上述案例)。但如果是累犯或情節嚴重,也可能不能易科。 關說、施壓行為雖然不一定直接構成犯罪,但一旦越過紅線,就可能讓自己吃上刑事官司。尤其妨害公務罪是公訴罪,只要檢警認定有犯罪嫌疑,就會主動偵辦,不可不慎!下次遇到公務員執法時,請保持冷靜,理性溝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也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