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律效力與費用:公證業務範圍與收費 小明最近租了一間房子,月租金4萬元,押金8萬元,租期10年。房東為了保障權益,要求將租賃契約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兩人到了公證處,櫃檯人員算了算,告訴他們公證費要11,250元。小明一聽傻眼:「不是說公證費幾千塊嗎?怎麼會破萬?」原來,因為契約需要英文版,又適逢假日辦理,費用層層加收。小明不服,認為加收方式不合理,一狀告上法院。法院最後怎麼判?公證費用到底怎麼算?公證的法律效力又是什麼?讓我們一起來了解。 一、什麼是公證? 公證是由公證人(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依法證明法律行為(例如契約、遺囑)或私權事實(例如出生、死亡)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公證後的文書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院訴訟時的強力證據,甚至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省去漫長的訴訟程序。 公證業務分為「公證」與「認證」兩種: - 公證:公證人親自見聞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並製作公證書。例如:租賃契約公證、買賣契約公證、遺囑公證等。 - 認證:公證人僅證明文書上的簽名真正,或證明文書的繕本、影本與原本相符,但不擔保文書內容的合法性。例如:授權書認證、畢業證書影本認證等。 二、公證的法律效力 公證書在法律上有兩大「超能力」: 1. 證據力:民事訴訟法第355條規定,公證書推定為真正。也就是說,在法庭上,對方如果對公證書的真實性有爭執,必須提出反證來推翻,否則法院就會採信公證書的內容。 2. 執行力:如果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債權人就可以拿著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官司(公證法第13條)。這對房東收租金、銀行追討貸款等特別有用。 至於認證書,則只有證明簽名或文書形式真正的效力,不能直接強制執行,也不能推定內容為真正。 三、公證費用怎麼算? 公證費用是依照《公證法》第109條的「公證費用標準表」按標的金額或價額累進計算。簡單來說,標的金額越高,公證費越貴,但有一定上限。 基本公證費計算 以小明的情況為例:租賃契約總價額 = 月租金4萬元 × 12個月 × 10年 = 480萬元,加上押金8萬元,總共488萬元。查公證費用標準表: - 未滿20萬元:1,000元 - 20萬元~50萬元:2,000元 - 50萬元~100萬元:3,000元 - 100萬元~200萬元:4,000元 - 200萬元~500萬元:5,000元 - 500萬元~1,000萬元:6,000元 - …… 因為488萬元落在200萬~500萬的級距,所以基本公證費為 5,000元。 加收費用 如果契約中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依《公證法》第119條,要加收基本費用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加收2,500元,變成 7,500元。 如果需要將公證書作成英文版(或其他外文),依《公證法》第125條,要加收「本法所定之費用額」的二分之一。如果在夜間、例假日等非上班時間辦理,依《公證法》第122條,也要加收二分之一。 問題來了:這些加收的基礎是什麼?是以「基本公證費」為準,還是以「已經加收強制執行後的費用」為準?這直接影響小明的荷包。 法院實務見解 這個爭議曾在士林地方法院的公證實務研討會中熱烈討論(參照109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109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多數見解認為,當公證書同時有強制執行約定和外文(或假日)情形時,外文或假日的加收基礎,應該是以「包含強制執行加收後的費用」來計算。也就是說: - 基本公證費 5,000元 - 強制執行加收後 → 5,000 × 1.5 = 7,500元 - 外文再加收 → 7,500 × 1.5 = 11,250元 (如果假日也加收,也是同樣累乘,但加收以二分之一為限,不得重複加收?法條並無禁止多重加收,實務上會累乘。) 少數意見認為應該以基本公證費為基礎,分別加收後相加:5,000 + 2,500 + 2,500 = 10,000元。但經過表決,多數採前者(甲說),因此小明的公證費11,250元是合理的。 所以,公證費用的計算公式可以歸納為: 公證費 = 基本費 × (1 + 強制執行加收比例) × (1 + 外文加收比例) × (1 + 假日加收比例) …… 其中加收比例都是 0.5(二分之一)。如果沒有某項,該項就是 1。 其他特殊情況的收費 1. 租約權利讓與:如果房東或房客把租約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雙方協議請求公證,費用該怎麼算?過去有爭議:有人認為只是確認地位,應該只收基本費1,000元;但實務研討會多數認為,應該以剩餘租期的權利義務價值來計算公證費(參照111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111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111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例如租約還剩一年,月租2萬,剩餘價值24萬,公證費就按24萬的級距收取2,000元,而不是1,000元。 2. 遺產管理人財產目錄:遺產管理人製作被繼承人的財產目錄,請求公證。實務上認為應該用「認證」方式辦理,而且只收取基本費用,不按財產價值計算(參照10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10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因為財產目錄只是清單,並非法律行為,認證即可。 3. 房屋租賃契約書的認證:如果只辦認證不辦公證,費用怎麼算?曾有公證人公會討論,多數認為租賃契約涉及財產權,應該比照公證費計算,而不是只收幾百元的認證費(參照司法院第七期公證實務研究會)。所以想用認證來省錢,可能行不通喔! 四、公證人的審查義務 很多人以為公證人只是蓋章收錢,其實公證人負有重要的審查義務。根據《公證法》第70條、第107條,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或無效的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也就是說,公證人必須審查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不是只看簽名。 尤其是外文文件的認證,曾有民眾抱怨公證人沒有審查內容就收費,要求按最低標準收費。但司法院明確表示(參照(90)廳民三字第 25019 號(90)廳民三字第 25019 號),公證人辦理認證時,仍然要審查文書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無效,不能只做形式審查。如果文書內容有問題,公證人可以拒絕認證。所以,公證人收費是基於實質審查的工作,不是蓋章了事。 五、法院公證人 vs. 民間公證人,效力一樣嗎? 自民國90年公證法修正後,台灣實施「雙軌制」,除了法院公證人,也有通過遴任的民間公證人。兩者作出的公證文書具有完全相同效力(公證法第1條、第4條)。司法院還特別發函要求各機關,凡是法規中寫「應經法院公證」的,都要解釋為包含民間公證人(參照(90)秘台廳民三字第 25398 號(90)秘台廳民三字第 25398 號)。所以不用擔心民間公證人的公證書效力比較弱,而且民間公證人往往服務時間更彈性,對忙碌的現代人是一大福音。 六、常見問題 Q&A Q1:公證和認證有什麼不同? - 公證:公證人親自體驗法律行為或事實,並製作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與強力證據力。 - 認證:公證人只證明簽名真正或文書繕本、影本與原本相符,不擔保內容,也不能強制執行。 Q2:公證費用如何計算?有簡易公式嗎? 公證費 = 基本費(依標的金額查表) × (1 + 0.5) 如果有強制執行約定 × (1 + 0.5) 如果需要外文 × (1 + 0.5) 如果於假日辦理……。基本費查表可參考司法院網站。 Q3:公證書可以當作強制執行依據嗎? 只有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債權人才可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只是一般公證書,沒有這條約定,則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Q4:民間公證人和法院公證人辦理的公證效力一樣嗎? 完全一樣,兩者都是依法執行職務,公證書效力相同。 Q5:外文文件認證,公證人會審查內容嗎? 會。公證人必須審查文件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無效,不能只認簽名。如果文件內容有問題,公證人可以拒絕認證。 Q6:假日辦理公證會加收費用嗎?加收多少? 會加收公證費用的二分之一。例如基本費5,000元,假日辦理且無其他加收,費用為5,000 × 1.5 = 7,500元。 Q7:租約剩餘價值如何計算公證費? 以剩餘租期內應付的租金總額(加上押金等)作為標的價額,按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 Q8:認證契約書的費用一定比較便宜嗎? 不一定。如果契約涉及財產權,公證人可能會依財產價額計算費用,而不是只收幾百元的認證費。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租賃契約認證應按公證費標準收費(參照司法院第七期公證實務研究會),所以認證不一定比較省。 結語 公證是一項保障權益的好工具,但費用計算有點複雜,加收項目也常讓人困惑。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您下次辦理公證時,能清楚了解費用如何計算,以及公證的法律效力。如果有特殊情況,建議事先向公證人詢問,或參考司法院的公證費用試算表,以免發生誤會。最後提醒,無論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效力都一樣,可以選擇方便的地點辦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