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律效力與費用:公證業務範圍與收費|2026最新

公證法律效力與費用:公證業務範圍與收費
小明最近租了一間房子,月租金4萬元,押金8萬元,租期10年。房東為了保障權益,要求將租賃契約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兩人到了公證處,櫃檯人員算了算,告訴他們公證費要11,250元。小明一聽傻眼:「不是說公證費幾千塊嗎?怎麼會破萬?」原來,因為契約需要英文版,又適逢假日辦理,費用層層加收。小明不服,認為加收方式不合理,一狀告上法院。法院最後怎麼判?公證費用到底怎麼算?公證的法律效力又是什麼?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公證制度在我國民事法上,是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重要機制,透過中立第三方見證,強化私法行為之公信力。
一、什麼是公證?
公證是由公證人(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依法證明法律行為(例如契約、遺囑)或私權事實(例如出生、死亡)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公證後的文書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院訴訟時的強力證據,甚至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省去漫長的訴訟程序。公證之標的包含法律行為與涉及私權之事實,前者如契約、遺囑,後者如特定身分或財產事實,均得依法申請。
公證業務分為「公證」與「認證」兩種:
- 公證:公證人親自見聞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並製作公證書。例如:租賃契約公證、買賣契約公證、遺囑公證等。
- 認證:公證人僅證明文書上的簽名真正,或證明文書的繕本、影本與原本相符,但不擔保文書內容的合法性。例如:授權書認證、畢業證書影本認證等。
二、公證的法律效力
公證書在法律上有兩大「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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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力:民事訴訟法第355條規定,公證書推定為真正。也就是說,在法庭上,對方如果對公證書的真實性有爭執,必須提出反證來推翻,否則法院就會採信公證書的內容。公證法第36條並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法執行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故民間公證書同樣適用上開推定,證據力與法院公證書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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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力:如果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債權人就可以拿著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取得勝訴判決(公證法第13條)。但依同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得主張該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故並非完全無救濟程序。這對房東收租金、銀行追討貸款等特別有用。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例如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即為得逕受強制執行之標的,租賃契約公證正符合此款情形。同條第2項並明定,該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作成後之繼受人及占有請求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擴大保障債權人。
至於認證書,則只有證明簽名或文書形式真正的效力,不能直接強制執行,也不能推定內容為真正。
三、公證費用怎麼算?
公證費用是依照公證法第109條的「公證費用標準表」按標的金額或價額累進計算。簡單來說,標的金額越高,公證費越貴,但有一定上限。公證費用之收取,係為分擔公證人職務執行之成本,並非罰鍰,故法定標準表具透明性。
基本公證費計算
以小明的情況為例:租賃契約總價額 = 月租金4萬元 × 12個月 × 10年 = 480萬元,加上押金8萬元,總共488萬元。查公證費用標準表:
- 二十萬元以下者:1,000元
- 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2,000元
-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3,000元
-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4,000元
-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5,000元
-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6,000元
-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因為488萬元落在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級距,所以基本公證費為 5,000元。依公證法第109條第7款、公證法第109條第8款,若標的逾一千萬元乃至五千萬元以上,費用另以超額累加方式計算,本案尚未觸及該等級距,故僅適用前開第5款。
加收費用
如果契約中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依公證法第119條要加收基本費用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加收2,500元,變成 7,500元。第119條明文「依第一百零九條或第一百十二條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故其計算基礎已包含標的費用。
如果需要將公證書作成英文版(或其他外文),依公證法第125條要加收「本法所定之費用額」的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如果在夜間、例假日等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之時間辦理,依公證法第122條也要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前揭第122條、公證法第125條所稱加收,係以經前階段加收後之費用額為基礎,此與實務研討會多數見解之累乘計算相符。
問題來了:這些加收的基礎是什麼?是以「基本公證費」為準,還是以「已經加收強制執行後的費用」為準?這直接影響小明的荷包。由於各項加收均以「本法所定之費用額」為基礎,而該費用額會隨前次加收而變動,故順序與計算基礎確實影響最終金額。
法院實務見解
這個爭議曾在109年公證實務研討會中熱烈討論(參照)。多數見解認為,當公證書同時有強制執行約定和外文(或假日)情形時,外文或假日的加收基礎,應該是以「包含強制執行加收後的費用」來計算。也就是說:
- 基本公證費 5,000元
- 強制執行加收後 → 5,000 × 1.5 = 7,500元
- 外文再加收 → 7,500 × 1.5 = 11,250元
(如果假日也加收,實務多數採累乘計算,各加收條文另設金額上限,例如外文加收上限一萬元、假日加收上限五千元。)
少數意見認為應該以基本公證費為基礎,分別加收後相加:5,000 + 2,500 + 2,500 = 10,000元。但經過表決,多數採前者(甲說),因此小明的公證費11,250元是合理的。
所以,公證費用的計算公式可以歸納為:
公證費 = 基本費 × (1 + 強制執行加收比例) × (1 + 外文加收比例) × (1 + 假日加收比例) ……
其中加收比例都是 0.5(二分之一)。如果沒有某項,該項就是 1。另需注意外文加收部分最高不超過一萬元、假日加收部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計算後若超過上限,應以上限計。
其他特殊情況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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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權利讓與:如果房東或房客把租約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雙方協議請求公證,費用該怎麼算?過去有爭議:有人認為只是確認地位,應該只收基本費1,000元;但實務研討會多數認為,應該以剩餘租期的權利義務價值來計算公證費(參照)。例如租約還剩一年,月租2萬,剩餘價值24萬,公證費就按24萬的級距收取2,000元,而不是1,000元。此與公證法第112條標的價額不能算定時收千元之別在於,剩餘租期價值可算定,故不適用千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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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財產目錄:遺產管理人製作被繼承人的財產目錄,請求公證。實務上認為應該用「認證」方式辦理,而且只收取基本費用,不按財產價值計算(參照)。因為財產目錄只是清單,並非法律行為,認證即可。此因認證僅證明形式,且財產目錄非法律行為,故不依價額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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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的認證:如果只辦認證不辦公證,費用怎麼算?曾有司法院第七期公證實務研究會討論,多數認為租賃契約涉及財產權,應該比照公證費計算,而不是只收幾百元的認證費(參照)。所以想用認證來省錢,可能行不通喔!該研究會結論採甲說,明確否定以低額認證費處理租約。
四、公證人的審查義務
很多人以為公證人只是蓋章收錢,其實公證人負有重要的審查義務。根據公證法第70條、公證法第107條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或無效的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也就是說,公證人必須審查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不是只看簽名。公證法第107條規定認證準用前章公證之規定,是故第70條之審查義務於認證時亦適用,非僅限公證書。若公證人違反審查義務作成證書,利害關係人得依相關規定請求救濟。
尤其是外文文件的認證,曾有民眾抱怨公證人沒有審查內容就收費,要求按最低標準收費。但司法院函釋(參照)表示,公證人辦理認證時,仍然是審查文書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無效,不能只做形式審查。該函釋係司法院民事廳所發,雖非判決,但揭示認證實質審查原則。如果文書內容有問題,公證人可以拒絕認證。所以,公證人收費是基於實質審查的工作,不是蓋章了事。
五、法院公證人 vs. 民間公證人,效力一樣嗎?
自民國90年公證法修正後,台灣實施「雙軌制」,除了法院公證人,也有通過遴任的民間公證人。兩者作出的公證文書具有完全相同效力(公證法第36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司法院還特別發函建請各機關,凡是法規中寫「應經法院公證」的,於適用時解為包含民間公證人(參照)。該函釋乃建請各機關修正法規用語或於適用時納入民間公證文書,非強制命令,但實務上普遍遵行。所以不用擔心民間公證人的公證書效力比較弱,而且民間公證人往往服務時間更彈性,對忙碌的現代人是一大福音。因此,不論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申請,所得文書均為公文書,程式上得認作真正而推定為真正,效力全然一致。
六、常見問題 Q&A
Q1:公證和認證有什麼不同?
- 公證:公證人親自體驗法律行為或事實,並製作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與強力證據力。
- 認證:公證人只證明簽名真正或文書繕本、影本與原本相符,不擔保內容,也不能強制執行。認證書係公證人職務上作成之文書(法院公證人作成者本為公文書,民間公證人作成者依公證法第36條及公證法第107條準用規定視為公文書),仍有民事訴訟法第355條推定真正之效力;惟認證不擔保內容,故不能據以推定私文書內容為真正。
Q2:公證費用如何計算?有簡易公式嗎?
公證費 = 基本費(依標的金額查表) × (1 + 0.5) 如果有強制執行約定 × (1 + 0.5) 如果需要外文 × (1 + 0.5) 如果於假日辦理……。基本費查表可參考司法院網站。外文加收部分最高不超過一萬元、假日加收部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試算時應逐項乘算後再核對加收上限。公證費用標準表全文可於司法院網站查閱,級距明確。
Q3:公證書可以當作強制執行依據嗎?
只有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債權人才可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只是一般公證書,沒有這條約定,則不能直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應提出公證書正本及執行力記載。惟依公證法第13條第3項,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得主張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Q4:民間公證人和法院公證人辦理的公證效力一樣嗎?
完全一樣,兩者都是依法執行職務,公證書效力相同。此觀公證法第36條視為公文書之規定自明。
Q5:外文文件認證,公證人會審查內容嗎?
會。公證人必須審查文件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無效,不能只認簽名。如果文件內容有問題,公證人可以拒絕認證。此為公證法第70條、公證法第107條所明定。
Q6:假日辦理公證會加收費用嗎?加收多少?
會加收公證費用的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例如基本費5,000元,假日辦理且無其他加收,費用為5,000 × 1.5 = 7,500元。計算方式為基本費乘1.5,但加收額以五千元為頂。
結語
公證是一項保障權益的好工具,但費用計算有點複雜,加收項目也常讓人困惑。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您下次辦理公證時,能清楚了解費用如何計算,以及公證的法律效力。如果有特殊情況,建議事先向公證人詢問,或參考司法院的公證費用試算表,以免發生誤會。民眾亦可利用司法院線上系統事前試算,避免現場爭議。最後提醒,無論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效力都一樣,可以選擇方便的地點辦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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