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必故意是什麼?間接故意的認定標準 你有沒有想過,當一個人做了某件事,明明知道可能會導致某種嚴重的後果,卻還是做了,結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算不算「故意」?法律上有一個專門的名詞叫「未必故意」,又稱「間接故意」,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這個法律概念,並且透過真實法院判決,看看法官是怎麼認定的。 一、什麼是未必故意? 先講結論:未必故意就是「預見可能會發生,而且發生也不違背你的心意」。 用法律條文來說,就是《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舉個生活化的例子: 小明開車趕時間,他知道超速很可能會撞到人,但他想「撞到就撞到吧,反正我趕時間比較重要」,結果真的撞傷路人。小明對於「撞傷人」這件事,就是有「未必故意」。 相反地,如果小明雖然預見可能撞傷人,但他認為自己技術好,絕對不會發生,那就是「有認識過失」,而不是故意。 二、未必故意 vs. 直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 - 直接故意:明知會發生,而且「希望」它發生(《刑法》第13條第1項)。 例如:阿明拿刀刺向仇人的心臟,就是要他死。 - 未必故意(間接故意):預見可能會發生,雖然不是積極希望,但「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 例如:阿明在人群中揮刀亂砍,他知道可能會砍死人,但他不在乎,只想發洩情緒。 - 有認識過失:預見可能會發生,但「確信」它不會發生(《刑法》第14條第2項)。 例如:阿明在空地上練飛刀,他覺得路人站得很遠應該不會射中,結果卻射傷人。 三者的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對結果的「意欲」:直接故意是「積極追求」,未必故意是「容任發生」,有認識過失是「相信不會發生」。關於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的詳細比較,可以進一步參考。 三、法院如何認定間接故意? 因為主觀心態藏在行為人腦子裡,法官不可能直接讀心,所以必須從客觀行為、當時情境、使用的工具、造成的結果等,綜合推論行為人是否「預見且容任」。 最高法院在許多判決中反覆強調: 「刑法第13條第2項所定之『間接故意』,係採容任主義,乃行為人雖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構成要件實現,但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之謂……此種犯意存否之主觀事實,係潛藏個人意識之內在心理狀態,通常除行為人本身為自白供述外,實非他人所能體驗感受,倘法院已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本諸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審酌論斷,即無違法。」(參照114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判決) 簡單說,法官會看: - 使用的工具:拿刀、槍等危險武器,通常可預見可能致死。 - 攻擊的部位:攻擊頭部、胸部等要害,與攻擊四肢不同。 - 攻擊的次數與強度:連續攻擊多次,即使被害人哀求仍不停手。 - 行為後的態度:是否逃逸、是否施救等。 - 行為人的智識與經驗:是否知道該行為的風險。 以下就用兩個真實判決案例來說明。 案例一:持刀狂砍30多刀,成立殺人間接故意 這是一個真實案件(改編自114年度台上字第30號、114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 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被告持利器朝告訴人攻擊,告訴人大聲哭喊「好痛」、「停下來」,同時伸手阻擋,但被告不予理會,繼續朝告訴人肢體部位攻擊,攻擊次數合計多達30餘次。告訴人受有多處切割傷、氣腹、右大腿深部撕裂傷併肌肉及血管損傷等傷害,因低血容性休克,到醫院前心跳停止,經急救後恢復生命徵象。 法院認為: 「被告預見告訴人會因失血過多而發生死亡結果之可能……足認被告主觀上有縱發生告訴人死亡之結果亦在所不惜之殺人不確定故意。」(114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 雖然被告辯稱他只是想傷害,沒有殺人故意,但法院從「攻擊手段、次數、阻擋告訴人逃離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勢」綜合觀察,認定被告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因此成立殺人未遂罪。 案例二: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成立幫助洗錢間接故意 另一個常見的案例是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 在114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判決中,被告將自己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LINE暱稱「財務主管-鄭天進」的人,後來該帳戶被用來詐騙多名被害人。被告辯稱他只是為了求職,不知道對方會用來犯罪。 但法院認為: 「上訴人自承碩士畢業,擔任工程師之智識能力,復曾因網路交友提供其銀行帳戶予他人而涉犯幫助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認上訴人主觀應已預見所提供之本案網路銀行帳戶,將可能供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仍持僥倖心態予以交付,應有容任他人持以實施詐欺財產犯罪之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114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判決) 也就是說,被告學歷高,又有類似前例,應該預見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卻仍交付,這種「僥倖心態」就是容任犯罪發生的間接故意,因此成立幫助洗錢罪。 四、間接故意的認定標準整理 從上述判決,我們可以歸納出法院認定間接故意的幾個重點: 1. 預見可能性:行為人必須認識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犯罪結果。 例如:持刀砍人預見可能致死;提供帳戶預見可能被用於詐騙。 2. 容任發生:結果的發生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也就是「縱使發生也無所謂」的心態。 這種心態可以從「持續攻擊不停止」、「不採取防止措施」、「僥倖心態」等表現出來。 3. 綜合判斷:不能單憑行為人自稱「我沒有故意」就採信,而要從客觀證據推論。 最高法院在114年度台上字第192號判決中說得明白: 「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 五、常見問答 Q&A Q1: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在刑責上有差別嗎? A:在刑法上,只要成立故意犯罪,不管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適用同樣的法定刑。但法官在量刑時,可能會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例如直接故意通常惡性較重),作為酌量刑度的因素。不過,這不是絕對的,還是要看具體案情。 Q2:如何證明行為人有間接故意? A:就像前面說的,法官會從客觀行為來推論。例如:攻擊的次數多達數十刀、使用的兇器致命性高、被害人哀求仍不停手、事後不救治而逃逸等。在提供帳戶的案件中,則會看行為人的教育程度、工作經驗、過往類似經歷、與對方的對話內容等,判斷他是否預見且容任犯罪發生。 Q3:如果我只是覺得有可能發生壞結果,但我不想讓它發生,這樣算間接故意嗎? A:這就要看你有沒有「確信它不會發生」。如果你雖然預見可能發生,但採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小心操作)或基於某種理由相信不會發生,那就可能是「有認識過失」;但如果你只是「希望不要發生」,卻沒有採取任何防止措施,或者覺得「發生了也只好認了」,那就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故意。關鍵在於你是否「容任」結果發生。 Q4:間接故意可以成立中止犯嗎? A:中止犯(刑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理論上,間接故意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種,但實務上對於間接故意是否有中止犯的適用有爭議。因為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與否並無確切意欲,若在結果發生前主動防止,可能影響法官心證(例如認為原本就沒有殺人故意),但通常不會直接適用中止未遂,而是可能影響罪名的成立或量刑。這部分較為複雜,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六、結語 「未必故意」聽起來很抽象,但其實就是「知道可能會出事,卻還是不管不顧」的心態。法律不會因為你說「我不是故意的」就輕輕放過,法官會從你的行為來判斷你是否預見且容任結果發生。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避免抱有僥倖心態,以為「應該不會那麼倒楣吧」,因為一旦出事,很可能就會被認定為「間接故意」而負擔刑事責任。 最後,再次提醒:遇到法律問題,還是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 本文參考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見解,並引用判決書片段(114年度台上字第30號~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78 號)之內容,以確保法律見解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