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是什麼?與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差異 小明晚上跟朋友聚餐喝了兩杯啤酒,騎車回家途中被警察攔檢,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一個月後,小明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檢察官竟然說「不起訴」!小明一頭霧水:酒駕不是要判刑嗎?怎麼會不起訴?仔細一看,原來檢察官做的是「緩起訴處分」,要求小明捐款六萬元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緩起訴期間兩年。小明鬆了一口氣,但沒多久又收到交通局的罰單,要罰四萬五千元!小明覺得很奇怪,不是已經被檢察官處分了嗎?怎麼還要罰錢?他該怎麼辦? 如果你也對這些法律名詞感到困惑,這篇文章就用白話文帶你一次搞懂「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差別,並且引用真實法院判決,告訴你為什麼小明最後打贏官司,撤銷了罰單! 一、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或者有法律規定不能起訴的情形(例如:已經過了追訴時效、被告死亡等),或者雖然有犯罪嫌疑但情節輕微,而決定不把案件送到法院審判,直接結束偵查的一種處分。 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說:「這個案子我不告了!」 不起訴處分可以分為兩種: 1. 絕對不起訴:依法「必須」不起訴,例如: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如精神障礙)、時效完成、曾經判決確定等。這些情形檢察官沒有裁量空間,一定要做不起訴處分。 2. 相對不起訴:檢察官「可以」裁量不起訴,例如: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俗稱「職權不起訴」,後面會詳細說明)、於應執行刑無重大關係的犯罪(第254條)等。 不起訴處分一旦確定,原則上檢察官不能再就同一案件起訴,除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以對被告來說,不起訴處分就代表案件結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但不起訴處分本身還是會記錄在檢察署的案底中,不過不算是「前科」,一般稱為「前案紀錄」)。 二、什麼是緩起訴? 緩起訴是檢察官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有點像「觀察期」。如果被告所犯的罪不是重罪(最重本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檢察官考量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公共利益等因素,認為暫緩起訴比較適當,就可以定一個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同時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些事項,例如: - 向被害人道歉 - 寫悔過書 - 支付一定金額給公益團體或國庫(就是「緩起訴處分金」) - 提供義務勞務(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 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 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乖乖遵守這些條件,也沒有再犯罪,期滿後,緩起訴處分就「視同不起訴處分」,案件結束。但如果被告違反條件,或者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犯罪被起訴,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直接將原本的案件起訴。 緩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要注意的是,緩起訴並不是無罪,而是一種附條件的暫緩起訴,所以在緩起訴期間內,案件還懸在那裡,隨時可能被撤銷而起訴。 法院怎麼看緩起訴的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判決所述:「緩起訴處分於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且無法定撤銷事由,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不構成程序違法。」 這段話的意思是:在緩起訴期間內,如果檢察官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就算沒有撤銷緩起訴,也可以直接起訴,不會違法。這凸顯了緩起訴的不穩定性,和不起訴處分一旦確定就難以推翻的特性不同。 三、什麼是職權不起訴? 職權不起訴,正式名稱是「相對不起訴」或「微罪不舉」,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當被告所犯的罪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也就是輕罪),而且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例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認為不起訴比較適當,就可以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 職權不起訴和緩起訴最大的不同在於:職權不起訴沒有附帶條件,也沒有觀察期,一旦處分確定,案件就結束了,而且原則上不能再起訴(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所以對被告來說,職權不起訴是最輕鬆的,但通常只適用於非常輕微的犯罪,例如:順手牽羊偷了一包餅乾、輕微的傷害案件和解了等等。 四、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差異比較 為了讓大家一目了然,我用表格整理三者的主要差異: | 項目 | 不起訴處分(一般) | 緩起訴 | 職權不起訴 | |------|------------------|--------|------------| | 法律依據 | 刑訴第252、253、254條 | 刑訴第253-1條 | 刑訴第253條 | | 適用情形 | 犯罪嫌疑不足、法律上不能追訴、微罪等 | 非重罪(非死刑、無期、3年以上),有悔意,暫緩起訴為適當 | 微罪(最重本刑3年以下),情節輕微,不起訴為適當 | | 是否附條件 | 無條件 | 有條件(處分金、義務勞務等) | 無條件 | | 有無期間 | 無 | 1~3年緩起訴期間 | 無 | | 確定力 | 處分確定後,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 | 期間內可撤銷並起訴;期滿未撤銷視同不起訴 | 同不起訴處分 | | 可否再受行政罰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不起訴後行政機關可裁罰 | 實務見解分歧,多數法院認為緩起訴不等於不起訴,故行政機關不得再罰(參後說明) | 同不起訴處分 | | 前科紀錄 | 無刑事前科(但會有不起訴紀錄) | 緩起訴期滿未撤銷,視同不起訴,無刑事前科 | 無刑事前科 | 五、法院見解與實際案例:緩起訴 vs 不起訴,行政罰能不能再罰? 小明遇到的狀況就是典型的爭議:獲得緩起訴之後,行政機關(例如交通局)能不能再依行政罰法處以罰鍰?這牽涉到「緩起訴」到底算不算「不起訴處分」?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緩起訴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簡單來說,如果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刑法和行政法,原則上先依刑法處理,但如果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等,行政機關就可以再來罰你。問題是:緩起訴處分期滿視同不起訴,但在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它算不算這裡的「不起訴處分」? 法院的立場:緩起訴不等於不起訴,行政機關不得再罰 法院在多起判決中明確表示,緩起訴和不起訴是兩種不同的處分,不能擴張解釋,否則對人民不利。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交抗字第 20 號 刑事裁定判決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緩起訴處分』與『不起訴處分』係為不同之處分類型,其要件與裁量基準亦有差異。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未明確包含緩起訴處分,且對人民不利益之規定不得任意擴張適用。因此,不宜將緩起訴處分視同不起訴處分,進而作為行政裁罰之依據。」 參照95年度交抗字第245號判決更詳細地說明:「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之體例上,並無將『不起訴處分』一詞包含『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再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有關緩起訴處分,需具備⑴犯罪嫌疑充足,⑵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⑶為公共利益之維護,⑷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即適當性)等要件;尚與不起訴處分之要件有間;因之,倘認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之『不起訴處分』包含『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是否已逾文義解釋之範圍,實有疑問。」 在實際案例中,小明酒駕獲得緩起訴,並已捐款六萬五千元,但交通局又裁罰四萬五千元。小明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受處分人已履行緩起訴處分之義務,與刑事處罰性質相近,交通機關再行裁處罰鍰,顯有未洽。」(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交抗字第 20 號 刑事裁定判決)最後撤銷了罰單。 法務部的立場:傾向將緩起訴視同不起訴,讓行政機關可以罰 法務部曾於94年7月28日的諮詢小組會議中,明確將緩起訴處分納入「不起訴處分」的範疇(參照法律字第 0950700393 號、法律字第 0950700393 號判決)。甚至後來擬具修正草案,主張緩起訴處分應視同不起訴處分,使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裁處罰鍰(參照法律決字第 0970700546 號判決)。但截至目前為止,法律並未修正,法院仍然堅持緩起訴不等於不起訴,所以實務上如果遇到行政機關對緩起訴案件裁罰,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很有機會撤銷罰單。 六、常見問題 QA Q1:不起訴處分等於無罪嗎?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做的決定,表示案件不進入審判,所以沒有法院的「有罪無罪」判決。法律效果上,被告不會因此留下前科(但會有不起訴紀錄)。不過,如果檢察官是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將來如果發現新事證,還是可以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以不起訴不等於無罪,只是暫時不用上法院。 Q2:緩起訴期間如果違規,會怎樣? 緩起訴期間內,如果你沒有遵守檢察官指定的條件(例如:沒按時繳納處分金、沒完成義務勞務),或者又故意犯罪被起訴,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一旦撤銷,原本的案件就會被起訴,而且之前履行的條件(例如已經繳的錢)通常不會退還。所以一定要乖乖遵守,否則前功盡棄! Q3:職權不起訴和緩起訴哪個比較好? 這要看個案狀況。職權不起訴是直接不起訴,沒有條件也沒有觀察期,對被告來說是最輕鬆的,但通常只適用於非常輕微的犯罪(例如:偷竊幾十元的東西、輕微傷害和解)。緩起訴則需要履行一些條件,但適用於稍微嚴重一點的犯罪(例如:酒駕初犯、詐欺初犯等),而且期滿後也等同不起訴。兩者都不會有前科紀錄,但緩起訴多了必須完成條件的負擔。 Q4:如果獲得緩起訴,還會被行政罰嗎? 目前法院的見解認為緩起訴不等於不起訴,所以行政機關不能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對緩起訴的被告再處以行政罰鍰(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交抗字第 20 號 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交抗字第 20 號 刑事裁定判決)。因此,如果你獲得緩起訴,理論上不會再被罰錢(例如酒駕的交通罰鍰)。但要注意,法務部持不同意見,且未來可能修法,所以還是要留意法律變動。不過,如果行政機關真的開罰,你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很有機會撤銷。 Q5:緩起訴處分金可以分期繳納嗎? 可以!檢察官在命被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時,可以准許分期付款。如果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以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檢察官會視情況准許。但一定要按時繳納,否則可能被撤銷緩起訴。 Q6:職權不起訴會留下紀錄嗎? 職權不起訴也是不起訴處分的一種,會在檢察署留下「不起訴處分」的紀錄。這個紀錄不是「前科」,但如果你將來又涉案,檢察官或法院可以調閱過去的紀錄作為參考。一般求職或申請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時,不起訴紀錄不會顯示,所以不用擔心。 Q7:被害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怎麼辦? 如果被害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7日內,經由原檢察官向上一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如果再議被駁回,被害人還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由法院決定是否強制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