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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太吵能報警嗎?噪音管制時段與檢舉方式說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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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太吵能報警嗎?噪音管制時段、報警流程與求償標準一次看懂

鄰居太吵可以報警,而且不必等到半夜。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經禁止仍不聽從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鍰。這一條所稱的「噪音」不必超過環保法規的分貝標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只要是「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就算。換句話說,分貝計測不到的拖椅子聲、跑跳聲、卡拉OK歌聲,警察一樣可以管。

以下把兩套法律的分工、可以報警的時段、報警與檢舉流程、法院真正採信的證據,以及噪音求償的判賠標準,用查證過的法條與判決一次講清楚。

一、噪音為什麼有兩套法律?環保局管「分貝」,警察管「安寧」

結論:能不能開罰,先看你遇到的是「可量測的持續噪音」還是「突發的生活噪音」。 這不是實務慣例,而是法律明文的分工——噪音管制法第6條直接寫著:「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比較項目噪音管制法(環保局)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
主管機關
環境部、各縣市環保局
警察機關
「噪音」定義
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第3條)
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要不要測分貝
要,且須依噪音管制標準的儀器與程序
不需要,由警察就現場情形認定
管制對象
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及其他公告者(第9條)
任何人
處理方式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
制止;不聽禁止才罰
罰則
依對象不同,3,000元至18萬元(第24條)
1萬元以下罰鍰(第72條第2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在民事判決中,把這個分工講得很清楚: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罰的「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所定「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內涵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為限,而是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同一則判決也點出另一個常被誤會的重點:警察並非噪音管制法的主管權責單位,因此不能拿員警到場處理的結果,反推對方有沒有違反噪音管制法。

2025年6月修法:罰鍰翻倍,但多了「不聽禁止」這道門檻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在114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噪音條款有兩個關鍵變動:

項目修正前現行(114年6月11日修正公布)
條次
第72條第3款
第72條第2款
罰鍰上限
6,000元以下
1萬元以下
構成要件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修正前的條文內容,可以從上述臺南高分院判決的引述得到印證(該案裁判時適用的還是舊條文)。這個變動對雙方都很重要:對報警的人來說,警察到場勸導後對方就收斂,通常不會有罰單,要開罰得等到「經制止仍不聽從」;對被檢舉的人來說,第一次被勸導就改善,等於保住了自己。

提醒: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的條文目前仍寫「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尚未配合114年修法調整條次(該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109年)。條次雖未同步,但其對「噪音」的定義,仍是警察實務認定的依據。

二、樓上腳步聲、小孩跑跳,為什麼環保局說「我們不能測」?

因為一般住家不在噪音管制法的管制對象裡。 噪音管制法第9條列舉的管制對象只有六類: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工程及設施。住家的日常生活聲響不在其中,所以環保局多半無從依噪音管制法測量、開罰。

這一點有法院實測紀錄可以佐證。一案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會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到現場檢測樓上住戶拉動鐵餐桌椅、移動塑膠椅、拉動陽台拉門等五種行為,環保局人員當場表示:這些屬非持續音源,「非該局所列管(即非噪音管制法之列管對象),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警察負責」。

所以樓上的腳步聲、椅子拖地聲、小孩跑跳聲,實務上的三條路是:報警(社會秩序維護法)、找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民事訴訟(民法相鄰關係與人格權)。鄰里紛爭往往同時牽動好幾套規定,建議一併參考鄰居糾紛法律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反過來說,如果吵你的是隔壁的小吃店、卡拉OK、工廠機具、營建工地、選舉宣傳車,那就落入噪音管制法第9條,環保局可以測、可以罰,值得走環保局這條路。

三、噪音管制時段是幾點到幾點?日間、晚間、夜間怎麼分

先講結論:夜間不是一律從晚上10點開始,要看你家被劃在第幾類噪音管制區。 依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5款:

時段第一、二類管制區第三、四類管制區
日間
上午7時~晚上7時
上午7時~晚上7時
晚間
晚上7時~晚上10時
晚上7時~晚上11時
夜間
晚上10時~翌日上午7時
晚上11時~翌日上午7時

管制區怎麼分?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4條,都市計畫地區的粗分類原則是:第一類為風景區、保護區;第二類為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第三類為商業區、漁業區;第四類為工業區、倉庫區。「住宅區」不在粗分類的列舉中,而是依該條末項按用途別與噪音現況個別劃定,所以同樣是住家,有的被劃第二類、有的被劃第三類。前述士林地院案件中,臺北市環保局即認定當事人住處屬第三類,日間67分貝、晚間57分貝、夜間52分貝。

要查自己家的管制區類別,請以所在縣市政府公告的噪音管制區圖為準,不要憑印象推測。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鄰居開的KTV、小吃店最常適用)的管制標準值,依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20Hz至20kHz頻率範圍如下:

管制區日間晚間夜間
第一類
55
50
40
第二類
57
52
47
第三類
67
57
52
第四類
80
70
65

(單位:分貝 dB(A))

要特別注意:這張表只管得到營業場所,管不到隔壁鄰居的生活起居。 而且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時段限制,白天的噪音若已妨害公眾安寧且經制止不聽,一樣可以罰。

四、半夜鄰居很吵怎麼報警?110報案要說清楚的四件事

打110最快,但講得夠具體,警察才處理得下去。 報案時請說明:

  1. 噪音來源:樓上住戶、隔壁小吃店、對面工地。
  2. 噪音類型:卡拉OK歌聲、敲擊聲、跑跳聲、機具聲。
  3. 已持續多久、是不是一再發生(「已經連續三個晚上」比「很吵」有用)。
  4. 你的地址與聯絡方式,並表明希望警察到場處理。

警察到場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的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實務上到場的結果大致有三種:

到場結果法律效果你該做的事
未發現噪音
不處理,僅留下報案紀錄
索取報案紀錄,作為日後舉證素材
認定有噪音,先行制止、勸導
尚未達開罰門檻
記下日期時間;再犯時再報,累積「經禁止」的紀錄
制止後仍不聽從
可依第72條第2款開罰
留意是否作成處分書

收到罰單怎麼辦?5日內聲明異議,而且不能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是專處罰鍰的案件,依第43條由警察機關訊問後直接作成處分書;處分書上必須載明「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 期間只有5日(第55條),比一般行政處分的30日訴願期短得多,錯過就確定了。
  • 聲明異議要書面、要敘明理由,而且要遞給原處分的警察機關(不是直接寄法院)。
  • 簡易庭認為無理由會裁定駁回,認為有理由則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對這個裁定不得抗告(第57條),也就是一次定生死。
  • 若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警察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處罰以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第44條)。

隔了兩個月才去報案,警察就不能罰了

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失權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期間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所以噪音發生時就要報,翻舊帳沒有用。

五、向環保局檢舉噪音,流程與可以期待的結果

如果噪音來自工廠、營業場所、工地或擴音設施,走環保局比報警有效,因為環保局能實際測量、能限期改善、能按次連續處罰。

檢舉方式:撥打所在地環保局的公害陳情專線,或利用各縣市環保局的線上陳情管道;部分縣市另設有1999市民服務專線。陳情時請具體說明地點、音源、發生時段與頻率。

檢測會怎麼做:依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測量時間應「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量;測量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的音源時,原則上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這代表你有權指定時段與地點——別讓稽查人員在最安靜的下午來一趟就結案。

超標之後呢: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須先限期改善,屆期仍未符合標準才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限期改善的期限是法定的:

對象改善期限上限屆期未改善的罰鍰
工廠(場)
90日
6,000元~6萬元
娛樂或營業場所
30日
3,000元~3萬元
營建工程
4日
1萬8,000元~18萬元
擴音設施
10分鐘
3,000元~3萬元

另外,噪音管制法第8條授權各縣市政府公告特定時間、地區或場所,禁止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商業行為,違反者依第23條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立即改善。廟會、選舉造勢的噪音陳情,多半走這一條。

六、蒐證怎麼做才有用?三種被法院打槍過的證據

想走民事訴訟求償,證據品質決定成敗。以下三種「大家都會做」的蒐證方式,都曾被法院明確否定:

1. 自己用手機或錄音筆錄的聲音,不能證明分貝。 士林地院在前述103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中指出,當事人自行測錄且非以專業錄音設備為之,測錄時的環境、位置都會影響數值,播放時調整音量所得音量也隨之改變,因此**「無從藉此判定現場實際分貝大小」**。臺灣高等法院在判決中更進一步:當事人並未舉證證明其所使用的測量儀器、測量方式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的相關規定,據此不能證明對方製造了高於管制標準或常人不能忍受的噪音。

2. 錄影只證明「有聲音」,不證明「聲音來自樓上」。 同一則高等法院判決勘驗當事人提出的影片後認定,那些檔案僅足以證明他在1樓錄到撞擊聲、疑似小孩哭鬧聲與機械運轉聲,但不足以證明該等聲響確實來自2樓;而且該處是集合式住宅、又臨巷弄道路,不能排除是其他住戶或路人發出的。

3. 診斷證明書只證明你生病,不證明對方製造噪音。 士林地院指出,醫師在囑言欄記載的「噪音干擾」,實際上仍是**「原告單方之陳述(主訴)」**,無從據以認定被告確有製造噪音的行為。高等法院也持同樣立場:診斷證明僅足以證明有失眠、憂鬱、焦慮症狀,不足以證明症狀是對方造成的。

那什麼有用? 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可以看到有效的證據組合:第三人證詞(到場處理的警員、里村長、隔壁承租店面的鄰居都出庭作證聲響難以忍受)、法院當庭勘驗錄音錄影確認聲響的頻率與次數、以及歷次報警與陳情紀錄。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被告曾抗辯錄音錄影侵害其隱私、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不採:因為那些聲響是住所外之人得以聽聞的,並無隱密性可言,取證也沒有使用強暴、脅迫或不法腕力,所以在自家錄下傳進來的聲音,是可以當證據的。

七、一直報警,會被鄰居反告嗎?法院:報案是正當權利行使

這是最多人擔心的問題,也有一則完整走完兩審的判決可以回答。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民事判決的事實是:臺南市一位住戶因隔壁「長青小吃店」提供投幣式卡拉OK(營業時間下午2點到晚上10點),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止多次撥打110檢舉噪音,警方到場多以「勸導改善」處理。這名住戶後來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裁定,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1,000元確定。

注意這裡的條號: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的裁罰依據是第68條第2款,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因為可能處拘留,依第45條這類案件須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而不是警察自己開單。

小吃店負責人接著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不當檢舉導致警方頻繁臨檢、影響營業,請求營業損失63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73萬元。一審臺南地院判店家敗訴,二審駁回上訴,且本件不得上訴,已告確定。 法院的理由是:

「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體、心理狀況而異,聲響是否屬噪音,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居住安寧,每人忍受程度不一,故被上訴人因隔壁長青小吃店聲響問題,向轄區派出所報案,陳述其所聽聞之噪音聲響及安寧受妨害之行為,係出於保護其自身居住安寧之權利,而行使法律賦予之申訴報案權利,即使被上訴人不能證明長青小吃店有違反噪音管制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所規定之噪音,但也不能以此推認被上訴人報案之行為在主觀上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之故意。」

判決並認定,向警察機關報案「其申告目的係在求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核其所為,尚屬正當權利之行使」。更關鍵的是,法院明確表示:不能僅因報案人受過行政裁罰,就推認他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權行為。

(該判決引述的是修正前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罰鍰6,000元以下;現行條文已移列第72條第2款、罰鍰1萬元以下並增訂「不聽禁止者」要件。)

所以結論是:真的受到噪音干擾而報警,即使事後查不到違規,你也不必負賠償責任;但報案的方式與頻率仍可能被評價為「藉端滋擾」而挨罰。 兩者是分開判斷的——挨了社維法的罰單,不等於在民事上是侵權;反過來,民事上沒有侵權,也不代表社維法上不會被罰。

八、噪音求償要證明什麼?法院認定的四個關鍵

核心標準只有一句話: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 這個標準來自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該號見解經選編為判例,各級法院長期援用):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請求權基礎通常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搭配第195條第1項前段(非財產上損害);要請求「禁止再發出噪音」,則多援引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侵害之除去)與民法第793條、民法第800條之1(相鄰關係的氣響侵入禁止,承租人等利用人準用)。

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判決把判斷標準講得很直白:判斷重點在聲響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並非以有沒有違反噪音管制規定、夜間有沒有製造聲響、有沒有被社維法裁罰,或被害人有沒有罹患不治、難治之症為認定標準。也就是說,環保局測不到、警察沒開單,民事上仍可能構成侵權。

判賠與駁回的實際案例對照

案件事實結果
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3號
鄰居於113年3月至4月間,持續以敲門、大聲關門、以物撞門、用力開合後門等方式製造聲響,平均一天數十次,經警員、村長、鄰近店家出庭作證,法院並當庭勘驗
認定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且情節重大,判命賠償四名受害住戶每人各20萬元,二審上訴駁回、不得上訴確定
士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953號
樓下住戶主張樓上推拉家具、走路、吹笛子等;法院會同環保局實測,拉動鐵餐桌椅56.1分貝,其餘四項在36~45分貝之間
認定屬合理生活起居行為,摔椅子僅一次屬偶發,請求搬離與5萬元慰撫金均遭駁回
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62號
1樓住戶請求禁止2樓夜間發出超過全頻40分貝之音量並賠償15萬元;對方已加裝巧拼地墊、椅腳布套
認為無法證明聲響來自2樓、測量方式不符規定,上訴駁回

士林地院那則判決對「鄰居該互相忍讓到什麼程度」寫得最完整:

「兩造為上下層之鄰居,本難期待各自之行為完全寂靜無聲,故彼此日常生活相互影響、聲息相聞實難避免,應互相學習尊重,如產生之聲響會造成鄰居之困擾,應適度調整及因應。惟原告居住安寧之權利及被告得在住處自由從事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應同受保障,倘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要求限縮他人社會活動以符合自己的需求。」

歸納下來,要打贏噪音侵權訴訟,你必須證明四件事:噪音確實存在且源自被告、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客觀標準)、情節重大、噪音與你的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一方——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若不能先舉證,即使被告的反證有瑕疵,法院仍會駁回原告之請求。

時效:2年,但連續性噪音會重新起算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不過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判決採取了對被害人有利的見解:加害人的侵權行為若連續(持續)發生,被害人的請求權亦不斷發生,消滅時效也應不斷重新起算。該案被告十多年前已因噪音被前案判決確定應賠償並不得再發出噪音,仍未改善,法院認定新期間(113年3月至4月)的行為構成新的侵權,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也不構成重複起訴。

九、公寓大廈住戶太吵,管委會可以做什麼?

管委會不是沒有武器,只是很多人沒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明定,住戶不得任意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報請主管機關之後,依第47條第2款,違反第16條第1項的住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實務上的操作順序是:先向管委會反映並請求記錄在案 → 管委會發函制止 → 不遵從時由管委會檢附紀錄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多為建管或工務單位)處理。管委會的制止紀錄與住戶大會決議,日後也是民事訴訟中很有力的第三方證據。

十、遇到噪音鄰居,照這六步做

  1. 先溝通,並留下溝通紀錄:當面或透過管委會反映,用訊息或存證信函留痕,日後可證明對方「知情仍未改善」。
  2. 寫噪音日誌:日期、起訖時間、持續多久、聲音型態、影響(被吵醒/無法工作)。這是最便宜也最被法院看重的紀錄。
  3. 報警並索取報案紀錄:噪音發生當下就報,不要事後補報(社維法有2個月期限)。
  4. 同時走管委會與環保局:住家生活噪音找管委會,營業場所、工地、擴音設施找環保局並指定測量時段與地點。
  5. 累積第三方佐證:其他鄰居的證詞、警員到場紀錄、管委會公文,遠比自己的錄音有用。
  6.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可同時請求排除侵害(禁止再發出噪音)與精神慰撫金,並評估請律師協助整理證據。

十一、常見問題 QA

Q:晚上幾點以後不能製造噪音?

A:法律並沒有規定「幾點以後完全不能發出聲音」。 噪音管制標準的夜間時段,第一、二類管制區是晚上10時到翌日上午7時,第三、四類是晚上11時到翌日上午7時,這套時段只適用於噪音管制法所列管的工廠、營業場所、工地等對象。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深夜喧嘩」,法律並未定義「深夜」的具體時間,由警察就個案情形認定,而且該條沒有時段限制——白天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且經制止不聽,一樣可以罰。

Q:警察來了說「沒有到妨害安寧」怎麼辦?

A:先要求製作報案紀錄。 這份紀錄本身就是你日後在民事訴訟中證明「噪音長期存在、我持續反映」的素材。前述臺南高分院判決也指出,員警到場未發現噪音,可能只是因為對方已自行停止——該案中有三次檢舉是在店家打烊前後幾分鐘,員警在報案後9至12分鐘才抵達,法院認為到場時沒發現屬合於常情,並未因此認定報案人是惡意檢舉。若對警察處理方式有意見,可向該警察機關的督察單位反映。

Q:我用手機App測到80分貝,可以拿去告嗎?

A:證據力很低。 法院要求測量儀器與測量方式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的規定——依該標準第3條,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的一型聲度表或符合IEC 61672-1 Class 1 的噪音計,並符合測量高度、動特性、背景音量修正、氣象條件等要求。手機App測得的數值不符合這些規定,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即以當事人未證明測量儀器與方式合乎規定為由,不採其主張。App數值可以當作你自己的日誌參考,但不要當成訴訟的主要證據。

Q:鄰居噪音害我失眠,可以求償多少?

A:慰撫金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核定,沒有公定價。 從實際判決看落差很大: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3號因情節重大、且被告在前案判決後仍不改善,判賠每人20萬元;士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953號請求5萬元、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62號請求15萬元,都因舉證不足而全數駁回。決定金額的不是你多痛苦,而是你能證明多少。

Q:我被鄰居檢舉噪音,但我不覺得吵,該怎麼自保?

A:三件事。第一,先降低音量並留下改善紀錄——鋪地墊、椅腳加布套、更換拖鞋,並拍照存證;111年度上字第1362號判決就是因為被檢舉方已鋪設巧拼地墊、加裝門夾,法院認定「已盡其能事防止發出聲響」,且無義務鋪設專業隔音地墊。第二,記錄自己的作息,證明聲響屬正常生活所必需。第三,若收到警察的處分書,記得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簡易庭聲明異議,逾期就確定了。

Q:想反過來請法院處罰惡意濫訴的鄰居,可以嗎?

A:沒有聲請權。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雖規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得處12萬元以下罰鍰,但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判決明白指出,是否裁罰乃法院本於職權的裁量權限,當事人就此並無聲請權,被告在該案要求裁罰原告因而被認為顯無依據。

結語

噪音糾紛之所以難解,是因為它同時橫跨三套規範:環保局的分貝標準、警察的安寧秩序、以及民事的相鄰關係與人格權。搞清楚自己的噪音落在哪一套,才不會白跑一趟。

實務上真正決定勝負的,永遠是紀錄與第三方佐證——日誌、報案紀錄、管委會公文、鄰居證詞,遠勝過一段自己錄的音檔。先溝通、再留證、必要時再動用法律,才是解決噪音困擾最有效率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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