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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抽菸怎麼辦?公寓大廈禁菸規定與處理方式|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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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抽菸怎麼辦?公寓大廈禁菸規定、檢舉管道與求償實務全解析

鄰居抽菸怎麼辦?先記住三條路:菸味出現在電梯廂、樓梯間、大廳等公共室內空間,可依菸害防制法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吸菸者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菸味是從鄰居自家陽台、窗邊飄進你家,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所禁止的「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經管委會制止而不遵從,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47條第2款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若要對方「停止」並「賠錢」,則須依民法第793條民法第800條之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提起民事訴訟。

實務上二手菸的精神慰撫金多落在5,000元至5萬元之間,但勝敗幾乎完全取決於你能不能證明「菸味確實飄進你家」——近年高等法院已有數件二手菸求償案,全是敗在這一關。以下用現行條文加上法院實際判決,一步一步告訴你怎麼做。

一、每天回家都像走進菸灰缸?先弄清楚「菸從哪裡飄來」

小明每天下班一開門就聞到濃濃菸味,原來是樓上鄰居又在陽台吞雲吐霧。他試著關窗,夏天悶熱難耐;向鄰居反應,對方回一句:「我在我家抽菸關你什麼事?」

這句話其實有一半是對的。台灣並未全面禁止人民吸菸,法院也一再強調,在非禁菸場所吸菸本身不是違法行為;真正產生法律責任的,是「在法定禁菸場所吸菸」與「讓菸味實際侵入他人住宅」這兩件事。所以處理鄰居抽菸糾紛的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菸是從哪裡來的:

菸味來源主要法源找誰處理可能效果
電梯廂、室內公共空間
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務由衛生局受理)
吸菸者罰2,000~10,000元
社區已決議禁菸的區域
菸害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管委會依規約處理
該處即屬不得吸菸場所
鄰居自家陽台、窗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
管委會制止;不從則報主管機關
罰3,000~15,000元,得連續處罰
菸味已侵入你家室內
民法第793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
法院(起訴前應先經調解)
判命不得使菸味侵入+慰撫金
使用電子煙(類菸品)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
罰2,000~10,000元,不分場所

二、鄰居在公共區域抽菸違法嗎?菸害防制法怎麼規定

哪些場所是「全面禁菸」?

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共13款:

  1. 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2.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3.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老人福利機構之室外場所與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除外)。
  4.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5. 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6.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7.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8. 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9. 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10. 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11. 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除外)。
  12. 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13.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與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在上述場所吸菸,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場所負責人若未在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菸灰缸、打火機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另依同條第1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公寓的樓梯間、走廊、大廳可以抽菸嗎?

電梯廂內是條文明文列舉的禁菸場所(第9款),沒有爭議。 至於樓梯間、共同走廊、門廳是否屬於第13款「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條文並未逐一點名,須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就個案認定,各縣市寬嚴不一。

因此最確定的作法,是走菸害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者,不得吸菸。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就是適例:該社區公約明定「本社區為無菸社區,全面禁止吸菸」,法院即認定該社區屬第19條第1項以外之場所,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指定禁菸,社區公共區域均屬禁止吸菸之場所。

社區決議禁菸後,可以罰錢嗎?

要特別注意: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的罰鍰,條文明文僅適用於「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及「第19條第1項不得吸菸之場所」,並未涵蓋第20條。換句話說,社區自行指定的禁菸區被違反時,衛生主管機關未必能直接依該項開罰,實際上仍須回到規約約定的違反義務處理方式,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裁罰機制(詳見下一節)。

另外,菸害防制法第20條第2項另定「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家中有孕婦或幼兒者可據以要求訪客配合,但同樣未配置罰鍰。

電子煙在自己家裡抽也違法嗎?

會,而且不分場所。 這是很多人誤解最深的一點。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同條第2項更明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第3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一般紙菸只在禁菸場所才罰,電子煙(類菸品)則是全面禁止使用,即使在自己家裡吸,仍屬違法。所謂類菸品,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是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 補充:主管機關對電子煙的稽查已延伸到通路端。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判決中,一家一頁式購物網站因使用者刊登電子煙及其元件資訊遭裁處40萬元罰鍰,平台主張只是提供刊登空間、且已公告禁售,法院認為平台已具廣告或傳播功能,私法約定無法免除公法上審查義務,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規定: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2項明定,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吸菸。所以拿著點燃的菸走進電梯,即使沒有吸吐動作,一樣會被認定為在禁菸場所吸菸。

三、鄰居在自家陽台抽菸,菸味飄進我家可以檢舉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怎麼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二手菸具有明顯氣味且含多種有害物質,實務上可能被評價為此處所稱之污染物或惡臭物質。

同條第5項則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可依同條例第47條第2款,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別漏掉這條:依同條例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均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直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也就是說,即使管委會消極不作為,你仍可以自己備妥證據送件,不必卡在管委會這一關。

「偶爾聞到菸味」就能開罰嗎?

不一定。前述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指出,單純偶發、尚非廣泛持續的菸味飄散,未達一般人均難以忍受的程度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所稱排放惡臭物質的要件不符。該案住戶主張長期吸入公共區域二手菸而罹病,請求管委會賠償180萬元,法院認定管委會每次接獲反映均派員查看、訪談並調閱前後2小時監視器卻未發現吸菸事實,難認怠於處理,判決上訴駁回。

這個判決透露兩個重點:告管委會不是好策略,管委會的義務是「制止」而非保證社區絕對無菸;而你反映時提出的證據品質,會直接決定後續有沒有下文。

四、可以告鄰居嗎?民法上你能請求什麼

請求權基礎與兩種請求

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義以土地所有人為主體,但依民法第800條之1民法第774條至第799條之2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所以租屋族同樣可以主張,這是很多人以為「我不是屋主所以沒資格告」而白白放棄的權利。

實際起訴時,通常是兩項請求併列:

  1. 禁止侵入(依民法第793條民法第800條之1):請求判命被告不得於其住處(含陽臺)為使菸味飄散侵入原告住處之抽菸行為。
  2. 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二手菸侵害健康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手菸慰撫金實際判多少?

以下為法院實際判准的金額,可作為評估基準(個案事實不同,結果可能有別):

判決情形結果
臺中地院
樓上鄰居陽台抽菸,經法官現場勘驗,被告點菸後原告陽台及客廳均聞到菸味
判命不得使菸味侵入+慰撫金2萬元(第一審判決)
臺中地院
樓下住戶多日於陽臺抽菸,有監視器畫面、社區安管值勤日誌及LINE反映紀錄
判命不得使菸味侵入+慰撫金3萬元(第一審判決)
臺中地院
鄰居故意違反先前和解條款,在距離10公尺內抽菸
慰撫金5萬元;請求搬家部分駁回
臺中地院
僅其中一日經勘驗確認菸霧飄出,其餘期間未能證明
慰撫金5,000元(簡易訴訟第二審)

看得出來,金額高低幾乎與「你證明了幾天」成正比。同一組當事人,證明到一天是5,000元,證明到持續故意違反和解條款就是5萬元。

可以要求鄰居搬走嗎?

不行。 臺中地院民事判決明確表示:命他人遷離住居所涉及憲法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限制,須有法律明文依據;菸害防制法僅規範禁止吸菸處所,並無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得訴請強制遷離之規定,原告請求搬家於法無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的強制遷離門檻也極高:須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再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且其第1項第2款所列的前置罰鍰,限於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並不包含二手菸所適用的第47條第2款。實務上多只能訴諸第3款「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並且發動權在管委會、不在個別住戶

可以直接告房東嗎?

也不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指出,二手菸的製造者是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房東僅出租房屋、未實際居住,其出租行為客觀上不是不法侵權行為;民法第793條的規範對象是土地或建築物利用人自身的氣響侵入行為,房客個人生活習慣所生的菸害不可歸責於房東;至於民法第774條的注意義務,限於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所有權時,一般住宅出租不屬之。該案請求房東賠償51萬元,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所以,被告要鎖定實際抽菸的人,找房東施壓可以作為協商手段,但不是有效的訴訟策略。

五、實戰步驟:遇到鄰居抽菸,照這個順序做

步驟1:先善意溝通,並留下紀錄

先禮後兵。委婉告知對方菸味確實飄進你家,請對方移到不影響他人的位置。重點是:用LINE或書面留下溝通紀錄。前述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判決之所以認定菸味確實侵入,關鍵證據之一就是原告事發後立即向社區物業人員反映的LINE對話與值勤日誌——時間、地點、味道出現在哪個房間都記載得很清楚。

步驟2:透過管委會協調,必要時修訂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6款,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包括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住戶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之協調。若社區規約沒有禁菸條款,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增訂。

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所以規約不能只寫「禁止吸菸」,還要一併寫清楚違反時怎麼處理(例如警告、公告、報請主管機關),否則等於沒有牙齒。決議門檻則依同條例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步驟3:蒐證——這一步決定你會贏還是會輸

這是全篇最關鍵、也最容易做錯的一步。近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連續數件二手菸求償案(如、113年度上字第244號、113年度上字第127號)原告全數敗訴,理由如出一轍: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主張侵權行為者就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錄影只拍到鄰居在騎樓抽了一分鐘,無法證明當時你家門窗開啟、你人在屋內、菸味確實飄進屋內,就不算舉證成功。
  • 吸菸地點若不在菸害防制法第18條菸害防制法第19條所定禁菸場所,法院認為吸菸行為本身難認有何不法。
  • 戶外菸味受風向、風勢影響,援引另一案不同時點的勘驗結果,法院不採。

更要注意的是民事判決的警告:原告架設錄影器材持續對著被告租處攝錄,法院認為疑有侵害被上訴人隱私權之虞,證據能力已有疑問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明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蒐證不慎,反而換自己被告。

所以有效的蒐證方向應該是:

  • 拍你自己家,而不是長時間對準鄰居門窗。記錄菸味進入的位置(陽台、廁所排氣孔、客廳),並在畫面中帶到日期時間。
  • 當下即時反映給管委會、保全或社區物業,留下值勤日誌、意見反映表與對話紀錄,形成有時序的書面證據鏈。
  • 記錄頻率與時長,以日記或表格逐日登載,證明並非偶發。
  • 爭取現場勘驗。上述判命禁止侵入的地院判決,關鍵多是法官親自到場,由被告點菸後在原告屋內確認是否聞得到菸味。起訴後聲請履勘現場,是最有力的一招。
  • 里長、鄰長或管委會人員到場見證,可作為人證。

步驟4:向主管機關檢舉

  • 公共室內空間吸菸:依菸害防制法第44條,本法所定罰則除第35條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同法第2條明定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實務上由各地衛生局受理檢舉與稽查。
  • 鄰居在自家抽菸致菸味逸散: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先請管委會依第16條第5項制止,不從即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務上由各地建管或工務主管單位受理);管委會不作為時,依第59條自行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件。

步驟5:調解與訴訟

  • 起訴前先調解是法定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不動產所有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同項第4款就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亦同。二手菸糾紛通常落在這兩款之內。你也可以先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第1款,民事事件屬其受理範圍;依同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依同條第1項,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 裁判費比想像中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請求慰撫金5萬元,這部分的裁判費是1,000元。
  • 程序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請求給付金錢而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不過「禁止抽菸」屬不作為請求,非金錢給付,合併起訴時不會走小額程序。
  • 判決拿到後怎麼執行:這是最多人不知道的一環。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執行名義係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同條第3項並規定,執行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依同條第4項應徵執行費)。也就是說,勝訴判決不是一張廢紙——鄰居再犯,你可以一次一次聲請執行,每次都可能讓對方付出3萬元起跳的代價。

六、真實案例:罵人出氣,小心吃上官司

處理鄰居抽菸糾紛時,切記保持理性。否則可能像下面這個案例一樣,問題沒解決,自己先被告。

案例事實(參照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案件中,被告蘇OO因鄰居黃OO經常蹲在其住處附近抽菸,菸味飄入家中,其90高齡且中風的父親須整日臥床,深受其擾,多次拜託對方到稍遠處抽菸未果。111年8月16日,蘇OO對黃OO說出「你是流浪漢嗎」、「我真的很想要打你」等語。蘇OO辯稱前句只是描述流浪漢常蹲在路邊抽菸的事實、後句只是形容氣到想打人,法院不採其辯解。

法院怎麼判(參照判決)

法院認定上開言語構成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主文為:蘇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要留意的是,主文並未併科罰金——「易科罰金」是把拘役折算成錢的換刑處分,不是另外再罰一筆。這是一般人最常誤解的地方。

這則舊判決,現在還會這樣判嗎?

這是本案最值得更新的部分。該判決作成於112年2月,而憲法法庭已於113年4月26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對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作出合憲性限縮:主文一表示,該罪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的影響與其可能兼具的正面價值後,於個案足認他人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方屬合憲。

該判決理由更明白指出,個人主觀感受的「名譽感情」不在公然侮辱罪的保護範圍;且於雙方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憲法法庭並以此標準,將數件原確定判決廢棄發回,其中主文五所涉案件,正是一件因停車糾紛在巷口辱罵鄰居而被判拘役30日的鄰里衝突案。

換句話說,今天再發生同樣情節,公然侮辱部分未必仍會成立。但要提醒的是:本案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該罪並不受上開憲法法庭判決影響,「我真的很想要打你」這句話帶來的刑責並不會因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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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

抽菸糾紛固然惱人,但一旦動口動手,你就從被害人變成被告,蒐證與談判的立場也全盤翻轉。依法處理才是最省力的路。

七、常見Q&A

Q:鄰居在自家陽台抽菸,菸味飄進我家,可以檢舉嗎?

可以,但要分兩條路走。行政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先請管委會制止,經制止不從即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47條第2款開罰;管委會消極時,依第59條列舉事實、提出證據自行送件。民事上則依民法第793條民法第800條之1請求禁止侵入,並依第195條第1項請求慰撫金。要注意的是,法院實務認為偶發、程度輕微的菸味未必構成「排放惡臭物質」,證據仍是關鍵。

Q:管委會可以禁止住戶在自家抽菸嗎?

管委會本身無權直接禁止,但社區可依菸害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指定禁菸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即肯認社區公約全面禁菸的效力。規約內容建議寫成「住戶不得在專有部分吸菸致菸味逸散至其他住戶專有部分」,而非絕對禁止室內吸菸,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一併載明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否則該部分不生效力。

Q:蒐證時偷偷錄音錄影合法嗎?

要非常小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中,原告架設錄影器材持續對著被告租處攝錄,法院認為疑有侵害隱私之虞,證據能力有疑問。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對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定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建議把鏡頭對準自己住處受影響的位置、記錄日期時間,並同步向管委會反映留下書面紀錄,而不是長時間監看鄰居門窗。

Q:告鄰居抽菸,求償金額大約多少?要花多少錢?

依前述判決,慰撫金多在5,000元至5萬元之間,金額高低與你證明到的侵擾期間、頻率及對方是否故意違反先前約定高度相關。費用方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為1,000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款,這類相鄰關係與區分所有建築物管理爭執,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Q:我是租屋族,不是屋主,也可以主張嗎?

可以。民法第793條的氣響侵入禁止規定,依第800條之1於承租人及其他建築物利用人準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等判決也是對實際居住使用者為請求。反過來說,被告也應鎖定實際抽菸的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05號民事判決已明白表示,單純出租房屋的房東不成立侵權行為。

Q:勝訴之後鄰居照抽,判決有用嗎?

有用。判命「不得使菸味飄散侵入」屬禁止一定行為的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依同條第3項,事後再度違反時,債權人還可以聲請再為執行。所以這類判決的真正威力,是在判決之後才發揮。

八、結語

鄰居抽菸不是無解的問題,但也不是「法律站在你這邊」一句話就能解決。從近年判決可以看出一條清楚的規律:輸贏不在法條,而在證據。條文早就給了你三套工具——菸害防制法管公共空間與電子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住戶義務與行政裁罰、民法管禁止侵入與金錢賠償——但每一套都要你先證明「菸味確實、持續地進到我家」。

所以正確的順序是:先善意溝通並留下紀錄,再透過管委會與規約建立社區規範,同時用對的方法蒐證,接著檢舉,最後才是調解與訴訟。過程中千萬別因一時氣憤口出惡言或動手,否則你會像案例中的蘇OO一樣,從被害人變成刑事被告。理性、留痕、有證據,才是真正找回清新居家環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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