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亂丟垃圾可以告嗎?檢舉管道、罰鍰金額與法院判決實務一次看懂 鄰居亂丟垃圾不能「直接告」,但可以檢舉,而且最高罰得比多數人想像的重。單純亂丟垃圾屬於行政違規,處罰權在環保局(執行機關),民眾要做的是「檢舉」而不是「起訴」;依 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罰鍰已從舊法的 6,000 元上限,一口氣提高到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至於「要他不要再丟」或「賠我損失」,才是民事法院的事;如果鄰居還因此罵人、恐嚇,那就另外構成刑事責任。 樓梯間莫名其妙出現一袋袋垃圾、臭氣熏天還引來蟑螂,懷疑是隔壁鄰居卻沒親眼看到——這是社區裡最常見的僵局。以下用「你想達成什麼目的」為主軸,把檢舉、行政罰、民事訴訟與刑事告訴的分工、證據標準與法院實際見解一次講清楚。 --- 一、鄰居亂丟垃圾要走哪一條路?先看這張分流表 先確定你的目的,再決定要敲哪一扇門。走錯管道,往往不是輸,而是根本不會有人受理。 | 你想達成的目的 | 該走的途徑 | 主要法源 | |---|---|---| | 讓對方被罰錢 | 向環保局(執行機關)檢舉 |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50 條 | | 大樓內部先壓下來 | 向管委會反映,經制止不從再報請主管機關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47 條、第 49 條 | | 要求「不准再丟」 | 民事排除侵害訴訟 | 民法第 793 條、第 800 條之 1 | | 求償(財物損壞、精神慰撫金) |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 | | 對方因檢舉而罵人、恐嚇 | 刑事告訴+民事求償 | 刑法第 309 條、第 305 條 | 要特別提醒的是,行政罰的裁處權有時效。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所以陳年舊帳翻出來檢舉,環保局可能已經無從開罰,發現違規就要盡快蒐證、盡快檢舉。想了解各種違規態樣實際上被罰多少,可以另外參考。 --- 二、亂丟垃圾違反什麼法?115 年修法後罰多少? 結論: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與第 50 條,現行罰鍰是 1,200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到底禁止哪些行為? 很多文章只寫「棄置垃圾」,其實第 27 條是列舉 11 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的行為包括:第 1 款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第 2 款污染地面、水溝、牆壁、電桿、樹木、道路等土地定著物;第 3 款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第 6 款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第 8 款於水溝棄置雜物;第 11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換句話說,鄰居把垃圾袋丟在樓梯間、走廊、巷口,通常落在第 1 款或第 3 款;把廚餘倒進水溝,則是第 8 款。 新舊法對照:罰鍰上限從 6,000 元提高到 10 萬元 | 項目 | 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前 | 現行條文 | |---|---|---| | 罰鍰額度 |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 | 1,200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 未改善的處理 |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 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 | 車上往外丟垃圾 | 條文未特別規定 | 動力車輛駕駛人或乘客違規,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 | |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第 46 條) |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於環境敏感地區犯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50 條第 2 項還設了一個免責出口:車輛所有人如果在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應歸責之人,或客運業於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仍違規者,車輛所有人免予處罰。行車記錄器拍到別人從車窗丟垃圾,記下車牌一樣可以檢舉。 另外一個少見但真實存在的規定:違反第 27 條第 1 款「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者,依第 50 條之 1 還應接受四小時的戒檳班講習,罰錢之外另加上課。 什麼情況才會被關? 單純亂丟家庭垃圾不會有刑責。真正會被關的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例如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等,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本罪,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是針對事業與清運業者的重罪,和鄰居把便當盒丟到你家門口是完全不同層次的事。 --- 三、垃圾丟在樓梯間、公共走廊,可以罰更重嗎? 結論:可以,而且堆在樓梯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罰到 20 萬元,比環保局的罰單重得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 2 項則另外禁止住戶在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兩項的罰則差很大: | 違反的規定 | 典型情形 | 罰鍰 | |---|---|---| | 第 16 條第 1 項 | 隨手把垃圾袋擱在公共區域、排放惡臭 | 第 47 條: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 | 第 16 條第 2 項 | 在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巷長期堆置雜物 | 第 49 條: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 程序上要注意第 16 條第 5 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也就是說,管委會的「制止」是報請開罰前的必要動作;直接跳過管委會去要求開罰,主管機關常會退回。實務上請務必要求管委會把制止的日期、方式、對方回應做成書面紀錄,這份紀錄就是後續開罰與民事訴訟的關鍵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就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的立法理由載明係參照民法第 793 條所制定,用以規範公寓大廈住戶間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之維護義務,應屬民法第 793 條之特別規定——這代表社區內的垃圾、惡臭爭議,優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四、怎麼檢舉鄰居亂丟垃圾?要準備什麼證據? 1. 要向誰檢舉?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同條第 2 項並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也就是說,鄉(鎮、市)公所同樣是法定執行機關,非直轄市地區的檢舉未必要繞到縣環保局。常見管道包括各縣市 1999 市民專線、環保局網站的線上陳情或違規檢舉專區(可直接上傳照片、影片),以及書面陳情。 2. 證據怎麼蒐集才有用? 關鍵只有一句:拍到丟棄的動作,或建立垃圾與行為人的連結。 - 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畫面:拍到鄰居提著垃圾袋走到公共區域丟棄的瞬間,證明力最強。 - 照片:垃圾袋外觀、丟棄地點、拍攝時間,最好連同周邊環境一併入鏡以確認位置。 - 垃圾袋內的個人資料:信封、帳單、宅配單、藥袋、包裝紙上的姓名地址。這是稽查實務最常用、法院也長期認可的推定方法。 3. 法院怎麼看「垃圾袋裡的信封」?四則行政法院判決 這幾則是早年行政法院(現制為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雖然當時適用的是舊條號,推定行為人的證據法則至今仍為稽查實務沿用: 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638 號判決中,原告在橋旁丟棄垃圾袋,經鄰長通報,承辦人員在垃圾袋中發現以原告名義寄出的信封,原告對信封為其所有並不爭執。法院認為衛生主管機關取締違規時,於亂倒的垃圾袋內取得信件上的住址與姓名,可作為推定丟棄者的依據,原告未能提出反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行政法院 74 年度判字第 782 號判決中,稽查人員在人行道上的垃圾袋內發現原告收件的包裹用紙。原告辯稱當日不在現場、包裹用紙可能是郵寄遺失後遭他人亂丟,法院認為既已檢出原告所有之物,原告若主張垃圾非其拋棄即應負舉證責任,空言否認不足採信,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 67 年度判字第 27 號判決中,鄰長當場查獲路旁的垃圾袋,清潔隊分隊長檢視後在袋內發現原告的信封。值得對照的是,該案適用的舊法罰鍰換算新臺幣僅一百五十元至六百元,和今天最高 10 萬元不可同日而語。 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2103 號判決中,原告主張自己已遷戶到五公里外,不可能回舊址丟垃圾,並提出里長證明書與報紙報導。法院認為原告戶籍仍設於該址附近,依一般經驗法則仍可能返回舊址探視或取信;里長證明書只能證明平常居住地,報紙內容則屬記者個人意見而非客觀證據,均不足以推翻認定。 歸納三個實務重點:第一,垃圾袋內出現你的個人資料,等於把舉證責任推回你身上;第二,「我不在場」「我搬走了」這類辯解,若無具體反證(打卡紀錄、行車軌跡、監視器)法院通常不採;第三,第三人證明書、新聞報導這類間接資料證明力有限。反過來說,若你是被誤會的一方,要推翻推定就必須拿出「該時段人在他處」的客觀證據,而不是只寫一張否認書。 4. 檢舉後環保局會怎麼做? 環保局收到檢舉會派稽查人員到現場查看:證據充足(畫面可辨識人臉、垃圾內有可勾稽的個人資料)就直接舉發開罰;證據不足則多半改採加強巡查、設置移動式監視設備、張貼告示等方式。部分地方政府另訂有檢舉獎勵措施,適用範圍與金額各地作法不一,建議直接向當地環保局確認。 --- 五、檢舉後環保局都不辦,怎麼辦? 結論:先走陳情,再往上級主管機關敲——而且法律明文允許上級機關「代打」。 廢棄物清理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執行機關為之;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條文:當地清潔隊或環保局怠於處罰,你可以具體指明違規事實,請求上級主管機關介入。要注意的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為環境部,廢棄物清理法中原屬環保署的權責事項自該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陳情時請寫對機關名稱。 程序上則走行政程序法的陳情制度: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行政違失之舉發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 但陳情不是萬用符,第 173 條列出三種得不予處理的情形,這也是最常見的踩雷點: 1.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所以匿名亂槍打鳥、同一件事重複灌爆信箱、或一次分寄十個機關,反而可能讓案件被合法地擱置。正確作法是:具名、寫清楚時間地點與違規態樣、附上證據、只寄給主管機關。 檢舉人身分會不會曝光?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2 項明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所以檢舉時務必主動、明確地在書面上記載「本件請予保密」,讓機關有明確依據不予公開,而不是事後才抱怨身分外洩。 --- 六、鄰居因為我檢舉而罵我、恐嚇我,可以告嗎? 結論:可以提告,但刑事成罪門檻在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後明顯提高;民事求償反而比較容易成立。 1. 可能觸犯哪些罪?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第 2 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 -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2. 憲法法庭把公然侮辱的門檻拉高了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113 年 4 月 26 日)就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作成合憲性限縮: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是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須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是否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方屬處罰範圍。該判決同時認定「侮辱」一詞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3. 三則法院實際案例 -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樓上住戶與樓下鄰居因噪音、垃圾問題長期不睦,被告以「看病啦」、「神經病」、「瘋子」、「畜生」等語相向。法院認為是爭執中一時情緒反應、非無端或持續之攻擊,且現場見聞者僅限雙方,未達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程度,維持無罪。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以「垃圾」、「你家死人」、「兒子瘋子」等語辱罵鄰居。法院依監視器畫面認定被告是在不到兩分鐘的衝突現場短暫情緒下所為,未有反覆或延續行為,影響程度輕微,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維持無罪。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兩造為鄰居,因機車違規停放結怨,被告揚言下次要把垃圾丟到對方家門口、還說對方沒看過壞人。法院認為僅屬尋釁及情緒性發言,未具體表示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從這三則可以歸納出刑事上的兩道關卡:「公然」要件(現場有無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與表意脈絡(是單方無端攻擊,還是雙方爭執中的即時情緒反應)。如果罵人是在爭執當下、沒有反覆持續、也沒有讓不特定人聽到,刑事很可能不成立。 公然侮辱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鄰居糾紛法律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4. 刑事不成立,不代表民事不用賠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段。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179號民事小額判決就是典型:原告在住處大門旁發現遭放置垃圾,前往社區管理部要調閱電梯監視畫面時,遭被告尾隨謾罵,內容包括指稱原告捏造事實作偽證、有幻想病整天害人、是靠告人賺錢的詐騙犯、動不動恐嚇別人等。 法院認定這些話屬「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被告就事實部分未舉證,法院並依職權調取原告前案紀錄,未見原告有因偽證、詐欺或恐嚇遭起訴或判刑;就意見表達部分,用詞偏激不堪、明顯貶抑,難認是善意適當評論。最後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判命被告給付 2,000 元及利息,訴訟費用 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判決中援引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646 號判例意旨指出: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為判斷依據,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這正是民刑事的分水嶺——刑法要求「公然」,民法只要有第三人知悉即可能成立侵權。 實務上還有兩個細節值得記住:小額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適用,法院對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 436 條之 20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依第 436 條之 24 第 2 項,對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等於一審就近乎定生死。 5. 被罵、被恐嚇當下該做什麼? 立即錄音錄影存證(自己是對話當事人、又在公開場合錄音,通常不涉及違法監聽);記下在場證人(管理員、清潔人員都算)的姓名與聯絡方式;盡快申請調閱社區監視器,影像通常只保存一段時間;最後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切勿拖延。 --- 七、想讓鄰居「不要再丟」,民事訴訟怎麼打? 結論: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 793 條,而且承租人也能主張。 民法第 793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很多人以為租屋族不能告,其實民法第 800 條之 1 明定第 774 條至第 800 條之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租客一樣有請求權。 法院怎麼判?三則對照著看最清楚: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判決:社區垃圾集中區設在距住戶 5 公尺外的公用會客室。法院現場履勘,於垃圾集中區約 2 公尺處已可聞到腐敗臭味,居民倒垃圾也有聲響,認定確已影響居住安寧,依民法第 793 條、第 800 條之 1 判命管委會將垃圾子車移置指定位置;但因管委會為非法人團體,不具實體法上權利能力、無侵權行為能力,精神慰撫金 30 萬元的請求遭駁回。(第一審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鄰居長期在樓梯間放置廚餘垃圾。法院雖肯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但認為該處為公共梯廳外的緊急逃生樓梯間,與他戶生活場域另有安全門相隔,且上訴人未能證明垃圾有惡臭,慰撫金請求仍遭駁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9號民事判決:住戶主張社區垃圾回收區臭氣四溢、滋生蚊蟲。法院勘驗後認回收桶均加蓋、擺放整齊、地面乾淨,並設有監視器及定期清潔方案,難認有臭氣外溢,原告之訴駁回。 三則判決的共同訊息是:勝負幾乎完全押在「侵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而這件事要靠證據講話。 想打贏排除侵害訴訟,最有效的做法是聲請法院現場履勘(讓法官親自聞到),並持續累積照片、影片、管委會處理紀錄與環保局舉發紀錄;只交診斷證明書或口頭描述,法院多半認定因果關係未經證明。若垃圾造成具體財物損失,則另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得依第 195 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 八、可以把垃圾丟回鄰居家門口嗎?自力救濟的三個法律風險 結論:不要。你會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 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 侵入住居罪(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跨進對方門內或圍牆內丟垃圾,就可能該當。 - 你自己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把垃圾丟到別人家門口的公共區域,一樣是在指定清除地區內的違規棄置,環保局照罰不誤。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反向風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第 2 款,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也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也就是說,別人丟在你家門口騎樓的垃圾,清理義務可能落在你身上——這正是要盡快檢舉、留下紀錄,而不是放著讓它變成你的問題的理由。 --- 九、常見問題 Q&A Q:鄰居亂丟垃圾,我可以直接告他嗎?還是要先檢舉? A: 要先檢舉。亂丟垃圾是行政違規,處罰權在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個人無法「起訴」對方請求開罰。但如果他的行為造成你的財物損失或居住安寧受損,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 184 條、第 793 條請求賠償或排除侵害;若還伴隨恐嚇、侮辱,才有刑事告訴的空間。 Q:檢舉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A: 最好是清楚拍到丟棄動作的影片或照片。沒有影像時,可提供垃圾袋內載有鄰居姓名、地址的物證(信封、帳單、宅配單)。檢舉時務必寫清楚時間、地點、行為態樣與行為人特徵,具名並留下聯絡方式,同時載明請求保密(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2 項)。匿名或內容空泛,依同法第 173 條第 1 款可能被合法地不予處理。 Q:如果垃圾袋裡沒有個人資料,還能罰到鄰居嗎? A: 難度會明顯提高,但不是沒有辦法。可請管委會調閱監視器、要求環保局設置移動式監視設備或加強巡查,爭取「當場查獲」。同時累積多次檢舉紀錄,一方面有助於環保局排定稽查,另一方面在後續民事訴訟中可以證明侵害具有持續性。 Q:鄰居因為我檢舉而罵我,我可以告他嗎? A: 可以,但要有心理準備。依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確立的標準,法院會審酌表意脈絡,判斷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若是雙方爭執當下的短暫情緒發言、現場又沒有不特定人聽聞,刑事往往不成立。不過民事名譽侵害不以「公然」為必要,只要有第三人知悉即可能成立,仍值得一併主張。 Q:亂丟垃圾會被關嗎? A: 單純亂丟家庭垃圾不會,只有罰鍰。會判刑的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所列情形,例如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等,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環境敏感地區還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檢舉後環保局都不處理怎麼辦? A: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3 條第 1 項,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向主管機關具名陳情,明確載明違規時間、地點與已提供的證據;若仍無回應,再向上級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現為環境部)反映。切記不要同一事由分寄多個機關,否則可能落入第 173 條第 3 款而不予處理。 Q:我是租屋族,可以請求鄰居停止製造惡臭嗎? A: 可以。民法第 800 條之 1 明定第 774 條至第 800 條的規定於承租人及其他土地、建築物利用人準用之,所以承租人得依民法第 793 條請求禁止臭氣侵入。實務上勝敗關鍵在於證明侵入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建議聲請法院現場履勘並持續蒐證。 --- 十、結論 遇到鄰居亂丟垃圾,最有效率的順序是:先蒐證、再向管委會反映並留下制止紀錄、同時向環保局具名檢舉並請求保密;行政程序走完仍無效,才進入民事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 115 年 7 月修法後罰鍰上限已達 10 萬元,垃圾堆在樓梯間更可能面臨 20 萬元的罰鍰,法律其實站在願意留下證據的人這一邊。至於把垃圾丟回去、堵門口這類自力救濟,只會讓你從檢舉人變成被告,千萬別衝動。乾淨的環境需要大家共同維護,但當溝通失效時,知道法律給了你哪些工具,比生悶氣有用得多。 --- 參考判決: - 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638 號行政法院76年度判字第638號 - 行政法院 74 年度判字第 782 號行政法院74年度判字第782號 - 行政法院 67 年度判字第 27 號行政法院67年度判字第27號 - 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2103 號行政法院76年度判字第2103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1176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 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 113年度上易字第2132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 - 113年度桃小字第117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179號小額民事判決 - 114年度上字第73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 - 103年度上字第154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 108年度訴字第65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 111年度訴字第99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9號民事判決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