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狗叫擾民怎麼辦?噪音檢舉與處理方式|2026最新

鄰居狗叫擾民怎麼辦?噪音檢舉流程、罰鍰金額與求償標準完整教學
鄰居狗叫擾民時,你有三條路可以走:打110請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處理,罰鍰上限新臺幣1萬元;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反映,由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制止,不聽從者可報請主管機關處3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飼主加強隔音(排除侵害)並賠償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法院已多次判命飼主加強隔音、音量不得超過特定分貝,並判賠10萬元慰撫金;但也有求償30萬元被全部駁回的案例。差別不在你有多受不了,而在你手上的證據夠不夠。
以下依「搞懂法律怎麼定義噪音 → 選對檢舉管道 → 蒐證 → 溝通或訴訟」的順序,把每一步的法源、期限與實務地雷寫清楚。
一、故事開場:當「毛小孩」變成「噪音源」
阿明辛苦工作一整天,晚上十點終於躺上床。突然,「汪!汪!汪!」隔壁的狗彷彿上了發條,開始長達半小時的「夜間演唱會」。耳塞、白噪音都蓋不過那穿透牆壁的吠叫聲。
這不是特例,而是許多公寓大樓住戶的共同困擾。狗叫聲來自可愛的動物,但當它變成不定時、持續性的干擾,法律上就有處理的空間——而且處理的入口,跟多數人想的不太一樣。
二、狗叫聲要多大才算「噪音」?沒超過分貝標準也可能違法
先給結論:狗吠在法律上有兩套「噪音」定義,走警察這條路,不需要超過分貝管制標準。
- 噪音管制法上的噪音:噪音管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這是純客觀、以儀器量測為準的定義。
- 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噪音: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狗吠斷斷續續、來得快去得也快,正好落在後者。噪音管制法第6條並且明文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打電話到環保局陳情,卻被告知「這要找警察」——法律本來就把這類聲音劃給警察機關管。(若吠叫聲來自寵物店、犬舍等營業場所,另有噪音管制法第9條就營業場所訂有不得超出管制標準的規定,可一併向環保主管機關陳情。)
⚠️ 提醒: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目前條文寫的是「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尚未配合114年的修法把款次調整為第二款。條號雖有落差,實體內容仍是現行有效的定義。
法院怎麼認定「妨害安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援引司法院函釋見解指出:「又所稱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
白話拆解就是三個條件:警察到場聽得到、聲音確實傳到戶外、而且不只你一個人受不了。 該案主文為「異議駁回」,也就是法院維持了警方對飼主的裁罰。
三、打110檢舉狗叫,警察會怎麼處理?罰多少錢?
結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在114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4條自公布日施行,改了三件事,很多舊文章還停留在修正前的版本:
| 項目 | 114年6月11日修正前 | 現行條文 |
|---|---|---|
條款位置 | 第72條第3款 | 第72條第2款 |
構成要件 |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
罰鍰上限 | 新臺幣6,000元以下 | 新臺幣1萬元以下 |
「不聽禁止者」這五個字對檢舉人非常關鍵。 它把「警察先禁止、行為人仍不聽從」列為處罰要件,所以第一次到場多半只會勸導;要成立處罰,必須有「先禁止而未改善」的紀錄。前述新竹地院簡易庭該件裁定的事實經過正是如此:警方先於106年3月到場勸導,之後住戶陸續報案,警方再於同年6月夜間查訪確認未改善,才依法裁罰1,000元(當時適用修正前的6,000元以下罰鍰)。
實務結論:同一件事一定要持續報案,讓「勸導→未改善→再報案」的紀錄累積起來,罰鍰才開得出來。
收到處分書的人有5天可以救濟,逾期就確定
這一段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都要看: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4條: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的案件,警察機關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處罰以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專處罰鍰的案件,警察機關訊問後應即作成處分書,並須載明救濟方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並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5日是硬性不變期間,逾期未聲明異議,處分即告確定。 對被檢舉的飼主而言,這是唯一的翻案窗口;對檢舉人而言,這也代表對方若沒有在5天內異議,你手上就多了一份已確定的違序紀錄,日後打民事官司是很有力的佐證。
四、民事可以告什麼?「排除侵害」比要錢更有用
居住安寧是受保護的人格法益。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明白表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則見解是最高法院將原判決一部廢棄發回時所表示的法律意見,後續多件地方法院判決援用。)
實務上狗吠擾鄰的民事請求,常用的法條組合是:
| 請求 | 法條 | 你要的效果 |
|---|---|---|
除去、防止侵害 | 民法第18條第1項 | 命飼主停止或降低吠叫聲 |
禁止喧囂侵入 | 民法第793條(承租人等利用人依第800條之1準用) | 相鄰關係下的禁止請求 |
除去妨害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 | 所有權人排除妨害 |
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飼主過失侵權 |
動物加損害責任 | 民法第190條 | 由動物占有人負責 |
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 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 |
留意民法第190條有但書:占有人若能證明「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可以免責。所以飼主是否已採取有效措施,是攻防重點。
法院實際判了什麼?兩件勝訴案的具體命令
| 判決 | 判命的改善義務 | 慰撫金 |
|---|---|---|
加強隔音措施,音量於日間(7時至20時)不得超過65分貝、晚間(20時至23時)不得超過60分貝、夜間(23時至翌日7時)不得超過55分貝 | 10萬元 | |
加強隔音措施,不得有超過50分貝之聲響侵入原告住處 | 10萬元(屋主與住戶連帶給付) |
這就像法院開出一張「安靜處方箋」,把抽象的「不要吵」變成可強制執行的具體數字。 對長期受害者而言,這比拿到幾萬元賠償更有價值。
「情節重大」的判斷標準
新竹地院該件判決指出侵權行為的構成標準:「而所謂發出噪音致侵害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非必然以噪音量已達噪音管制標準為必要,應就具體事件,衡酌環境之自然音量與噪音間之對比,噪音發生之時間及該時間之活動狀態,如該聲響之狀態足以使一般人於相同環境下,均難以忍受,無法安寧居住,且其情節重大,即非不能認已構成侵權行為。」
拆成四個可操作的重點:
- 時間:臺北地院該件判決強調,「然夜間及凌晨,屬需安靜休息不受驚擾之時間…則堪認該吠叫聲響對於安靜休息之狀態顯構成侵擾」。夜間與凌晨的殺傷力遠大於白天。
- 頻率與持續性:法院看的是「非偶一為之,具有相當天數」。新竹地院該案中,環保局在109年至110年間就曾多次回覆、巡查與勸導,成為長期性的直接證據。
- 一般人標準:不是以你個人特別敏感為準,而是問「一般人住在相同環境下會不會受不了」。
- 飼主可預見性:新竹地院該件判決認定:「被告於有鄰舍之住宅區飼養相當數量之犬隻,應可預見犬隻無法以人為控制其吠叫聲,而仍未能採取相對有效之設施或舉動以防範犬隻噪音,其造成左右鄰舍居住安寧之侵害,自屬過失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
分貝門檻怎麼看?管制區類別對照表
上述兩件判決所採的分貝數字,來自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條的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單位為分貝 dB(A)):
| 噪音管制區類別 | 日間 | 晚間 | 夜間 |
|---|---|---|---|
第一類(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 55 | 50 | 45 |
第二類(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 60 | 55 | 50 |
第三類(住宅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使用) | 65 | 60 | 55 |
第四類(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 | 75 | 70 | 65 |
時段區分也不一樣:第一、二類管制區日間指6時至20時、晚間20時至22時、夜間22時至翌日6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日間指7時至20時、晚間20時至23時、夜間23時至翌日7時。
行動建議:先查你家所在地屬於第幾類噪音管制區(可向當地環保局查詢),再決定要主張的分貝門檻。 新竹地院該案的原告就是先確認自家屬第三類管制區,才據以請求日間65/晚間60/夜間55分貝的標準,法院也照准。
五、告輸的案子長什麼樣?一件求償30萬被全部駁回的判決
這是本文最值得看的一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主文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告請求30萬元慰撫金全部落空。理由拆開來看,每一項都是蒐證教訓:
- 舉證責任在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法院明白表示,原告若不能先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為真,被告即令舉證有疵累,也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 報案紀錄可能反過來害你:法院調取警方報案紀錄後認定,原告報案10次,員警每次均於報案後5至6分鐘內抵達現場查看,到場時間有白天也有夜晚,其中6次未發現吠叫聲響。這直接動搖了「日夜不定時大聲吠叫」的主張。
- 手機/密錄器錄音不等於音量證據:法院指出員警密錄器「收音基礎設定值與收音精準度為何,均有不明,且錄音裝置所收錄之聲音音量嗣經播放工具調整音量控制鈕即隨之改變」,因此無從判定現場實際音量。
- 診斷證明書要能連到因果關係:原告提出的診斷證明書載有焦慮、憂鬱與睡眠障礙,但法院認為它「僅為原告就醫之證明,並無何病症成因之記載」,難以認定就醫與噪音有關。
- 有一次是警察來了狗才叫:法院查明其中一次是員警到場後、屋內的人開門,犬隻見到陌生員警才開始吠叫,這種紀錄無法用來證明日常擾鄰。
對照組更清楚:新竹地院勝訴那件,原告是自備符合國際標準的分貝儀量測,並將測量結果截圖後,送請民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證據的「可驗證性」,就是勝敗分水嶺。
六、狗是房客養的,可以告房東嗎?兩件判決結論不同
先給結論:告屋主不是穩贏,關鍵在你能不能證明屋主「知情、有能力制止卻不作為」。
| 判決 | 屋主情形 | 結論與理由 |
|---|---|---|
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888號 | 房屋所有權人未居住該處,將房屋交由他人居住使用 | 判命連帶賠償。法院認為所有權人對房屋及設施負管理維護義務,「其將系爭76號房屋交由被告黃OO居住使用,自有查看被告黃OO使用系爭76號房屋之情形,防止自該屋發出足以超越一般人所能忍受或干擾安寧之噪音,侵入相鄰建物之義務。」其消極不作為屬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 |
臺中地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140號 |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承租人 | 不負責。法院認為原告並未舉證房屋所有權人對承租人飼養犬隻有何法律上之義務,請求共同侵權賠償尚屬無據 |
要拉高告屋主的勝算,重點在於留下「屋主已經知情」的書面:存證信函、管委會發函、警方通知、環保局陳情回覆等,都能證明屋主明知而未採取任何制止行為。
七、可以要求對方把狗送走,或叫他搬家嗎?
不行,至少不能直接向法院這樣請求。 臺北地院該件判決的原告先位聲明就是請求飼養犬隻的住戶搬離,法院明確駁回,理由是:居住及遷徙自由是憲法第10條保障的基本權利,依憲法第23條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於法無明文的情況下,不得請求他人自現居處搬遷。
但公寓大廈另有一條路: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 同條第5項: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得連續處罰」是這條路最大的武器,比社維法的一次性罰鍰更有壓力。
至於強制遷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可據以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罰鍰條款,是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而住戶飼養動物妨礙公共安寧的罰則規定在第47條第2款,並不在該範圍內。因此管委會若要以狗吠問題訴請住戶遷離,須改依同條項第3款「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並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不低,但不是完全沒有。
八、蒐證怎麼做才有用?照這份清單準備
- 錄音錄影要錄到日期與時間,並在畫面中口述當下時點與已持續時間。連續記錄至少兩週以上,才撐得起「非偶一為之」。
- 一定要有分貝量測。單靠手機錄音會被質疑音量可調整,建議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的噪音計,量測時把讀數與現場影像同框錄下。
- 量測結果可辦公證。新竹地院勝訴案就是把量測截圖送請民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證據力大幅提升。
- 建立日誌表格:日期、起訖時間、持續分鐘數、當時分貝、你當下在做什麼。
- 保留公務紀錄:每次報案都記下受理編號;警方的110報案紀錄單、員警工作紀錄簿、職務報告、密錄器影像,訴訟中都可以聲請法院向警察局調取。
- 累積行政陳情紀錄:向環保局、1999、管委會的陳情與回覆,都是證明「長期且屢經勸導未改善」的關鍵。
- 就醫要說清楚成因:看診時主動向醫師說明噪音困擾的起迄期間與影響,請醫師在病歷或診斷證明書上記載,避免變成「只能證明你有看醫生」。
- 找到盟友:其他鄰居的證詞能大幅提升可信度。新竹地院簡易庭該件裁定就是靠三位鄰居證人證詞互核一致,才認定妨害安寧成立。
九、要花多少錢、多久?調解是必經的一站
狗吠擾鄰的排除侵害訴訟,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不動產所有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除有法定例外情形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若你請求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同項第11款也會落入強制調解範圍。
調解的成本很低: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因財產權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徵收1,000元。
- 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所繳的調解聲請費得用來扣抵裁判費,等於不會白花。
程序上,請求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通常比通常程序快。
談判要點:帶著證據心平氣和說明具體影響(失眠影響工作、孩子無法專心讀書),並提出可行方案(行為訓練、加裝隔音窗、調整開窗時段、特定時段將狗移至屋內較遠處)。溝通過程用簡訊或通訊軟體留下紀錄——這既是誠意,也是日後證明「已先禮後兵」的證據。
十、常見問題 Q&A
Q:我錄音時飼主辯稱「是你故意在門口逗狗才叫」,證據還算數嗎?
A:通常仍然有效。 新竹地院簡易庭該件裁定中,飼主就是這樣主張的:「報案人卻故意站在聲明異議人家門口錄音,導致狗狗嗅覺聽覺屋外有人,而發出叫聲」。但法院勘驗光碟後認定,報案人站在門口未發出任何聲響時犬隻仍會持續吠叫,而且報案人身處自己住處時,也可清楚聽見隔牆傳來不間斷的吠叫聲,因此認定飼主的辯解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破解關鍵是:錄一段你完全不出聲、甚至在自己屋內的影片。
Q:只有我一個人覺得吵,其他鄰居不想出面,還能提告嗎?
A:可以,但證據門檻會明顯拉高。 法院採「一般人於相同環境下是否難以忍受」的客觀標準,一個人提告時,錄音、分貝量測與日誌就必須完整到能自證客觀性。臺中地院敗訴那件正是缺乏客觀音量證據而被駁回。若能找到一兩位願意作證的鄰居,勝算會大幅提高。
Q:警察到場時狗剛好不叫,怎麼辦?
A:這正是最容易翻船的地方。 臺中地院該件判決中,員警10次到場有6次沒聽到吠叫聲,成為原告敗訴的主因之一。因應方式有三:一是持續報案累積次數,讓有聽到的紀錄也累積起來;二是自己的長期錄音與分貝紀錄要夠完整,不能只靠警方紀錄;三是在報案時就向員警說明已持續多久、通常在哪個時段發生,請員警記入工作紀錄簿。
Q:精神慰撫金可以要到多少?
A:沒有固定行情,前述兩件狗吠勝訴案的判賠金額都是10萬元。 法院審酌的因素包括:侵擾的過程、次數與期間,是否屢經報警、溝通勸導仍未改善,對情緒或睡眠造成的負面影響,兩造的學經歷,以及法院依職權調閱的雙方財產所得資料。想拉高金額,重點在證明「期間長、頻率高、已多次勸導無效、且對健康有具體影響」。
Q:我一直檢舉,會不會反被鄰居告求償?
A:依法檢舉是權利的行使,原則上不構成侵權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該案為卡拉OK歌唱聲,非狗吠,但關於檢舉權行使的認定可資參考)認定:檢舉人向警察機關報案,目的在求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屬正當權利之行使;即使檢舉人不能證明對方確實違反噪音相關規定,也不能因此推認其主觀上有不法侵害的故意。該案店家求償73萬元,主文「上訴駁回」且不得上訴,已告確定——即便該檢舉人曾因報案頻繁而被地方法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裁處罰鍰1,000元,高等法院仍認定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但反過來也要提醒: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5條第3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另就故意謊報災害、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定有處罰。只要確有其事、據實陳述,就在權利行使的範圍內;虛構事實或無故濫打,才會出問題。
Q:整個流程走完大概要多久?
A:報警屬最快的管道,當場即可處理,但要成立罰鍰須先有「禁止而不聽從」的紀錄,通常要跑好幾趟。民事訴訟則須先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第一審多半要數個月到一年。建議兩軌並行:一邊持續報案累積公務紀錄,一邊自行蒐證,等資料完整再啟動調解與訴訟。
結語
面對鄰居狗叫擾民,你不需要默默忍受。法律把「居住安寧」定位為受保護的人格法益,警察、管委會與法院都有可以動用的工具。但從上述判決可以看得很清楚:法院不是不保護你,而是只保護「能被驗證」的痛苦。
今天就開始做三件事——買一台噪音計、開一份記錄表、每次報案都留下編號。你的安靜,值得被證據撐住。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