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的保護範圍?更改姓名與姓名被冒用|2026最新

姓名權的保護範圍是什麼?改名條件與姓名被冒用求償一次看懂
姓名權是民法第19條明文保護的人格權,保護範圍包含三件事:自己決定姓名、自己使用姓名,以及排除他人冒用或不當使用。 想改名,必須符合姓名條例第9條所列七款事由之一,其中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為由申請者,一生以三次為限;姓名被冒用時,可依民法第19條請求除去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單就姓名權判賠的慰撫金多落在新臺幣3萬元至8萬元之間,冒用者同時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以下依序說明保護範圍、改名門檻,以及被冒用時的完整救濟路徑。
姓名權是什麼?法律憑什麼保護一個名字
姓名權是「法定的具體人格權」。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裡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架構問題。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本來就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可以請求防止;但要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條文明白寫著「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民法第19條,就是姓名權的那一條特別規定——沒有它,被冒名的人連請求權基礎都成問題。
法院怎麼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如侵害他人使用姓名的權利,其主要情形如干涉他人自己決定姓名、盜用或冒用他人姓名,抑或對他人的姓名權為不當使用等,均構成對於姓名權的侵害。」
換句話說,姓名權真正保護的不是「那兩三個字」,而是「那兩三個字指向我這個人」的同一性利益。一旦有人拿你的名字去辦事,讓外界誤以為是你本人所為,這個同一性就被破壞了,侵害也就成立。
姓名權保護哪些內容?三個層次一次看
決定自己姓名的自由
每個人都有權決定自己叫什麼,包括取名、改名、改姓。不過我國採「本名主義」,這個自由並非毫無邊界:
- 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也就是說,法律上你只能有一個本名。
- 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且必須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未使用者不予登記。所謂「用生僻怪字取名」在戶政端會直接卡關,原因在此。
- 姓名條例第3條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且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 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另定,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後亦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第4條並允許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或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本名主義的實際效果)
姓名權不只是「可以叫這個名字」,還包含在法律生活中以本名行事的權利,而法律同時課予使用本名的義務。這三條是實務上最容易踩到的規定:
| 條文 | 內容 | 實際後果 |
|---|---|---|
姓名條例第5條 |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 依法令為之的行為一律用本名,不能用筆名、綽號 |
姓名條例第6條 |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 用非本名取得的證照,法律上直接無效 |
姓名條例第7條 |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應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 不動產登記、開戶用非本名,機關直接不受理 |
這也是為什麼「借用別人名字登記財產」在法律上風險極高:登記名義與真實權利人分離,本身就違反姓名條例第7條的本名要求,日後要取回往往得打一場借名登記訴訟。
排除他人冒用與不當使用
他人不得干涉我們決定姓名,也不得盜用、冒用或對我們的姓名為不當使用。實務上把侵害態樣分成兩大類:
法院怎麼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侵害姓名權有兩種形態,一為冒用他人姓名,即無權使用他人姓名而使用,如冒用名醫行醫,假借某公司董事長姓名詐騙,或將他人姓名使用於貨品或廣告上,一為不當使用他人姓名,如在小說中以某大明星姓名作為應召女郎之姓名,以仇人姓名稱呼家中貓犬等」。
- 冒用型:假冒他人名義簽約、發文、申請文件、投保、辦理登記等。
- 不當使用型:把他人姓名用在商品或廣告上、小說中拿名人姓名當負面角色、以仇人姓名稱呼寵物等,造成人格貶損。
什麼情況「不算」侵害姓名權?
結論先講:只是在文章、報導或私人著作中提到某人的真實姓名,並沒有冒用,也沒有把姓名拿去做不當連結,原則上不構成侵害姓名權。
上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在同一段接著說明:姓名權所保護者為身分上「同一性之利益」,因此如非冒用他人姓名或不當使用他人姓名,僅係在私人著作中引用他人真實姓名,不能遽認為侵害姓名權。
該案還處理了兩個很貼近網路生活的爭點:
- 引用判決內容並評論——法院認為,該篇文章係引述某刑事判決,並基於該判決表示新聞自由與名譽權界限之內容,「既非冒用上訴人姓名,亦未就上訴人姓名作不當之使用,自難謂侵害上訴人之姓名權」。
- 貼文下方網友的留言——法院認為,貼文底下其他網友的回應或評論,是不知名網友就該貼文所為,並非發文者或看板管理者所能掌控,不能要求他們負責;看板管理者的職務是執行板規,網友發言屬言論自由範疇,並非板主所能箝制。
另外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是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該判決明確指出,主張他人侵害其姓名權者,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換句話說,你必須具體指出「哪一篇、哪一份文件、由誰做的、如何出現你的姓名」,光說「網路上有人在講我」是不夠的。
改名條件有哪些?姓名條例第9條七款完整對照
結論先講:改名不是想改就能改,必須落入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的七款事由之一。
| 款次 | 得申請改名之情形 | 實務重點 |
|---|---|---|
第1款 |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須「同時」在同一單位,且姓名全同 |
第2款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比對的是「名字」,不是連姓一起 |
第3款 |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有六個月的設籍期間要求 |
第4款 |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須姓名完全相同 |
第5款 |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身分關係變動 |
第6款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 最常用的一款,但有次數上限 |
第7款 |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 110年修正後新增 |
改名可以改幾次?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依第1項第6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請注意兩件事:
- 三次的限制只綁在第6款,其餘各款(例如與通緝犯同名、因收養而改名)並不受這個三次上限拘束。
- 未成年人並非不能改第二次,而是第二次必須等到成年後才能為之。
「更改姓名」與「改名」不一樣
姓名條例把「改名」(只改名字)與「更改姓名」(姓、名一起改)分開規定。依姓名條例第1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改姓要符合什麼條件?
改姓另有專條。依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得申請改姓之情形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音譯過長;其他依法改姓。同條第2項並規定,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至於「從父姓改為母姓」這類子女姓氏變更,走的是民法而非姓名條例: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述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若父母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或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非婚生子女則依民法第1059條之1處理,原則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準用前條規定。子女姓氏變更常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併發生,相關架構可參考監護與親權指南。
申請人是誰?什麼時候生效?
- 申請人:依姓名條例第13條,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 生效時點:依姓名條例第1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不是核准日,也不是申請日。
- 連動效果:依姓名條例第12條,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哪些情況不能改名?有前科可以改名嗎?
結論先講:真正的禁止事由只有姓名條例第15條所列三款,而且其中兩款設有明確的期間終點。
依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經通緝或羈押。
-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這裡有個常被寫錯的細節:三年的期間限制只針對第2款與第3款,第1款(經通緝或羈押)並不適用該期間,而是隨通緝或羈押狀態存在與否而定。另外第3款有兩個出口——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禁止之列,過失犯罪者也明文除外。
案件還在偵查或審理中,可以改名嗎?
可以。這一點法務部早有函釋表態。
行政函釋怎麼說? 法務部函釋:對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者,或具有犯罪前科或素行不良紀錄者,姓名條例均無不得申請改名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其依(當時)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改名,戶政機關應予受理。該函釋並指出,戶政機關受理更改姓名之申請,除應辦理公告、改註或換發本人及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並註明原姓名外,因更改姓名涉及檢察機關及法院之業務,受通報機關不以警察、財稅、役政有關機關為限,解釋上應包括檢察機關及法院。
本則函釋作成於79年,所稱姓名條例第6條即現行第9條改名事由之前身,惟其核心結論——「偵查中、審理中或單純有前科不屬於法定不得改名事由」——與現行姓名條例第15條的架構一致:法律限制的是「通緝、羈押、強制工作裁判確定、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滿三年」等特定狀態,而非「有沒有案底」。
姓名被冒用怎麼辦?民事、刑事、行政三條路
發現自己的姓名被拿去簽借據、申請貸款、辦理登記,或在網路上被假冒身分發文,可以同時走以下三條路。
一、民事:除去侵害+損害賠償
- 請求除去侵害:依民法第18條第1項、民法第19條,可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例如命對方刪除冒名發表的文章;有受侵害之虞時,並得請求防止。
- 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否認契約效力:被冒名簽約者,因根本沒有授權,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實務上被冒名貸款者,通常是提起確認債權(或債務)不存在之訴,而不是「撤銷契約」——契約對你本來就不生效力,沒有可撤銷的問題。
法院怎麼說? 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被告冒用原告之姓名作成私文書……乃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姓名權,核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權所保護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對於原告因此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權時效要特別注意。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發現被冒名後拖著不處理,兩年一到就可能失權。
二、刑事:冒名往往不只一條罪
| 行為態樣 | 可能觸犯 | 法定刑 |
|---|---|---|
偽簽他人姓名於契約、申請書等私文書 |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將偽造的私文書持交他人使用 |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依偽造、變造文書之規定處斷 |
偽造或盜用他人印章、印文、署押 | 刑法第217條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冒用他人身分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偽造品行、能力、服務等相類證書、介紹書 | 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冒名詐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述臺南簡易庭案件的被告,刑事部分即經法院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三、行政:戶籍登記錯誤要申請更正
如果冒用行為導致戶籍登記出錯,依戶籍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依戶籍法第46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同。
省錢關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這是一般文章不會寫、卻最省錢的一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請求範圍依民法之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者,得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前開臺南簡易庭的姓名權案件,正是先由刑事庭以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相較之下,如果自己另行起訴請求3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就要數千元;走附帶民事訴訟則可省下這筆支出。
姓名權慰撫金一般判多少?實務判賠金額對照
結論先講:單純姓名權受侵害的慰撫金,實務多在3萬元至8萬元區間,遠低於一般人想像。
法院量定慰撫金時,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下是幾則實際判決:
| 判決 | 冒用態樣 | 請求金額 | 判賠結果 |
|---|---|---|---|
冒用他人名義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 | 30萬元 | 姓名權慰撫金8萬元 | |
冒用他人名義寄發含恐嚇、侮辱內容之信件8封 | 48萬元 | 姓名權及名譽權慰撫金共8萬元 | |
冒用胞兄名義投保傷害險並偽簽姓名 | 100萬元 | 5萬元(上訴駁回,維持原審) | |
冒名偽造股東同意書並盜蓋印章辦理變更登記 | 慰撫金50萬元 | 二審廢棄改判,第一審之訴駁回 |
(上表金額為個案結果,僅供理解量級,實際數額仍依個案認定。)
只要姓名被冒用,就一定拿得到慰撫金嗎?
不一定,這是最容易誤判的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即認為:姓名權與名譽權是不同的人格權,姓名權受侵害時名譽未必同時受侵害;被害人依民法第19條請求的損害賠償不包括慰撫金,若要請求精神慰撫金,須另證明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該案二審因此廢棄第一審判賠10萬元的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本則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反過來說,臺南簡易庭那件之所以判賠成功,是因為法院明確認定「姓名權係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且被冒名者必須設法向地政機關澄清、擔心無法順利澄清而惶惶不安,屬於侵害情節重大。
同一則判決還有一個值得記住的結論:姓名權受侵害不等於名譽權受侵害。 該案原告一併主張名譽權受損,法院認為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依據,被告的行為尚不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這部分請求遭到駁回。因此起訴時把兩種權利分開主張、分開舉證,才不會全盤落空。
常見問題QA
Q:在網路上使用他人真實姓名進行評論,會侵害姓名權嗎?
A:原則上不會。實務見解認為,姓名權保護的是身分上「同一性之利益」,若非冒用或不當使用,僅是在私人著作中引用他人真實姓名,不能遽認為侵害姓名權。但若惡意冒用他人姓名發文,意圖使人誤認是本人所為,就落入「冒用型」侵害。
Q:改名有次數限制嗎?可以改幾次?
A: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以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為由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其他各款(如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因收養而改名)不受這個三次限制。
Q:有前科或案件審理中,可以改名嗎?
A:可以。法定不得改名的情形只有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三款: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過失犯罪除外)。單純「有前科」或「案件偵查、審理中」都不在其列,法務部函釋亦同此見解。
Q: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要等多久才能改名?
A:依姓名條例第15條第2項,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姓名條例第15條第3款的禁止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也就是說,不是判決確定後三年,而是要從「執行完畢」再往後算滿三年。
Q:被冒名申請貸款,會有哪些責任?我要怎麼處理?
A:冒名者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若偽造簽名、盜用印章,另有第217條問題。被冒名者這一端,因未曾授權,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該契約對本人不生效力,實務上通常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並依民法第1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除去侵害及慰撫金。
Q:改名之後,別人還是用舊名叫我,算侵權嗎?
A:一般不算。他人基於習慣稱呼舊名,既非冒用、也非不當使用,不構成姓名權侵害;改名的效力依姓名條例第14條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但這是行政登記的效力,不等於禁止旁人提起舊名。不過若刻意以舊名進行侮辱、騷擾或使人誤認,仍可能構成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法益的侵害。
結語
姓名權的核心是「同一性利益」:法律保障的是別人不能拿你的名字去做事、讓外界誤以為那是你。改名這一端,姓名條例第9條、姓名條例第10條、姓名條例第8條把事由列得相當具體,姓名條例第15條則把限制框在通緝、羈押與特定刑事裁判確定的狀態;被冒用這一端,民事的除去侵害與慰撫金、刑事的偽造文書與詐欺、行政的戶籍更正,可以並行推進,而附帶民事訴訟更是省下裁判費的關鍵一步。
要提醒的是,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二年時效跑得比想像中快,且慰撫金能否成立,關鍵在於能否具體舉證「侵害情節重大」。若您正面臨姓名被冒用或改名遭駁回的困擾,建議儘早蒐集文件、比對筆跡與申請紀錄,並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獲得最適切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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