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重機為何不能上國道? 禁行高速公路的法律依據 「為什麼我的紅牌重機不能上國道?」這是許多大型重型機車(簡稱大型重機)車主心中的疑問。明明排氣量超過 550cc,性能不輸汽車,卻只能在平面道路或部分快速公路奔馳,一上國道就會被開罰單。究竟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政府為什麼不開放?法院又怎麼看待這件事?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大型重機禁行國道的法律依據,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讓你一次搞懂背後的道理。 一、法律怎麼說?──原則禁止,例外須經公告 首先,我們要來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 92 條第 2 項 的規定: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1 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簡單來說,所有機車(包含大型重機)原則上都不能上高速公路,只有一個例外:550cc 以上的大型重機,可以在交通部「有公告」的路段和時段上行駛,而且駕駛必須同時擁有大型重機駕照(滿一年)以及小型車駕照。 那交通部公告了哪些路段呢?很遺憾,目前 只有國道 3 甲(台北聯絡道)全線開放。這條路從台北端到深坑端,全長約 5.6 公里,是唯一一條合法讓大型重機行駛的國道。除此之外,其他國道路段(例如國 1、國 3、國 5 等等)全部都沒有開放。 這個公告是依據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1 年 6 月 28 日管字第 1016005186 號 所發布(參見判決書片段113年度交字第793號、106年度交字第109號、113年度交字第793號),自 101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至今仍未新增其他開放路段。 另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也規定:「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四、機車。」而大型重機若依交通部公告行駛,則不受此限制。 二、違規會怎樣?──罰鍰 3,000~6,000 元 如果你騎著大型重機闖入未開放的國道路段,會違反道交條例第 92 條第 7 項第 1 款 及第 33 條第 4 項 的規定: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即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實務上,警察會以「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為由開單,罰鍰金額通常是 4,000 元(各地裁決所可能略有不同)。除了罰錢之外,不會記點,但會留下違規紀錄。 三、法院怎麼看?──判決一面倒支持主管機關 許多車主被開罰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行政怠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等,希望法院撤銷罰單。但從我們蒐集到的判決來看,法院幾乎全部駁回原告之訴,維持原處分。以下就來看看法院的見解。 1. 違規事實明確,法律規定清楚 在這些案件中,原告通常不否認自己騎大型重機上了國道(例如國道 5 號、國道 1 號等),而這些路段確實不在交通部公告的開放範圍內,所以法院認為違規事實明確,依法應予處罰(參見判決書片段113年度交字第793號、113年度交字第793號、106年度交字第109號、114年度交上字第58號、111年度交上字第271號、113年度交字第793號、113年度交字第378號)。 2. 開放與否屬行政裁量,法院尊重專業 法院一再強調,是否開放大型重機行駛國道,涉及交通政策與專業評估,屬於立法機關授權交通部的行政裁量權。在判決書片段114年度交上字第58號中,法院明確指出: 「關於是否全面開放大型重型機車,甚至普通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本有其一定之專業評估與實際,涉及立法政策與行政裁量,基於功能最適考量,當由交通主管機關依照我國交通環境、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機車使用發展及使用特性,以及其他因素,綜合評估、考量。」 換句話說,法院認為交通部有權根據各種因素決定開放哪些路段,在沒有公告開放前,人民就必須遵守禁令。 3. 社會尚無共識,主管機關持續評估中 為什麼交通部遲遲不開放其他國道路段?從立法理由和主管機關的回應可以看出,主要原因是「社會尚無共識」。道交條例第 92 條第 2 項的立法理由寫道: 「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雖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但國內因特殊之機車使用發展及使用特性與高速公路交通環境考量,現階段社會大多數仍無法全面開放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參見判決書片段114年度交上字第58號) 而高速公路局也曾公開表示: 「鑒於現階段社會各界對於開放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尚無共識,故有賴大型重機騎士逐步改變民眾對自身駕駛行為之觀感,以強化各界對大型重機騎士禮讓及守法印象,進而改變各界對該政策之認同,營造適宜推動開放條件,方能制定高速公路開放行駛大型重機進度表,爰本案暫不採納。」(參見判決書片段113年度交字第793號) 簡單來說,就是社會大眾對大型重機上國道仍有疑慮,擔心影響交通安全,因此主管機關認為還不是全面開放的時機。 4. 公民不服從或主張行政怠惰,並非違規免罰理由 有些騎士以「公民不服從」或「抗議行政怠惰」為由,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為了凸顯主管機關長期不作為,應該免罰。但法院並不買單。例如在判決書片段113年度交字第793號中,原告主張: 「原告於上開時間騎乘系爭車輛,行駛於國道五號,是為一起公民不服從的公共事務參與手段。起因為高速公路局怠惰行政、藐視法律,在道交條例第92條第2項三讀修法通過12年,至今仍未公告開放任何一條可供大型重機行駛之高速公路,實已侵害國內領有大型重機駕照的50萬名用路人之權利。」 然而法院認為,縱使原告認為主管機關怠惰,仍應透過正當管道(陳情、訴願、行政訴訟等)尋求救濟,不能以違規方式表達訴求。判決書片段106年度交字第109號說得很清楚: 「原告如認為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路線乙節而有不當情事,自仍應循正當行政救濟途徑,向權責主管機關陳述反映或陳情,促其檢討改善,或循訴願、行政訴訟之爭訟途徑救濟。惟在國道部分或全面開放允許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路段未依法定程序變更前,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仍應有遵守之義務。否則,倘若所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對主管機關所設行駛國道路段之限制,全憑主觀之認知,認為規範不當即可恣意違反,將造成交通秩序大亂,亦將使交通規範之公信力蕩然無存。」 5.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並未違反 也有車主主張,同樣是 550cc 以上大型重機,可以在快速公路(如台 64、台 74)合法行駛,卻不能上國道,違反平等原則;或者認為處罰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但法院認為,國道與快速公路的設計、車流特性不同,主管機關基於交通安全所做的差別待遇具有合理正當性,並不違反平等原則。至於罰鍰 3,000~6,000 元,是立法者所定,亦無違比例原則(參見判決書片段111年度交上字第271號、106年度交字第359號等)。 6. 非法取證?警察調閱監視器並無違法 少數案件中,原告質疑警察調閱治安監視器畫面作為舉發證據是違法的。例如判決書片段113年度交字第793號提到,原告主張警察違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但法院認為,警察基於取締交通違規之目的調閱監視器,並未逾越權限,且舉發程序合法(參見判決書片段113年度交字第793號、113年度交字第793號)。 四、實際案例:抗議行政怠惰仍遭罰款 4,000 元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判決(判決書片段113年度交字第793號、113年度交字第793號): 112 年 10 月 19 日,一位騎士騎著 1199cc 的大型重機,從國道 5 號宜四線匝道入口行駛至坪林路段,被國道警察舉發「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裁罰 4,000 元。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為了抗議高速公路局怠惰,且行駛過程安全無虞,並質疑警察非法調閱監視器。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違規事實明確,警察取證合法,原告主張不足採信,判決駁回。 想深入了解提起行政訴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車禍法律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不管你的動機多麼正當,只要違反現行規定,就會被處罰。 五、想爭取路權,應該怎麼做? 大型重機團體多年來不斷爭取全面開放國道路權,但目前看來仍有很長的路要走。如果你也認為規定不合理,可以透過以下合法途徑表達意見: - 向交通部或高速公路局陳情:寫信、打電話、參與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 - 透過立法委員推動修法:例如修改道交條例,強制交通部在一定期限內公告開放,或者直接刪除授權公告的但書,改為全面開放。 - 參與行政訴訟:針對個案提起訴訟,挑戰規定的合憲性(例如聲請釋憲),但目前法院見解較為一致,成功機率不高。 但切記,不要用違規的方式來抗議,否則只會收到罰單,還可能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六、常見問題 Q&A Q1:大型重機可以上國道嗎? A1:原則上不行。只有在交通部公告開放的路段及時段才可以。目前唯一開放的路段是國道 3 甲(台北端-深坑端)全線,且須持有大型重機駕照滿一年及小型車駕照。 Q2:為什麼大型重機不能上國道? A2:主要基於交通安全考量。台灣機車使用密度高,駕駛習慣與國外不同,且社會大眾對於大型重機上國道仍有疑慮,因此主管機關依據道交條例授權,僅開放國道 3 甲作為試辦路段,其他國道尚未開放。 Q3:如果違規行駛國道,會被罰多少錢? A3:依道交條例第 92 條第 7 項第 1 款及第 33 條第 4 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實務上通常罰 4,000 元。不會記點。 Q4:快速公路和國道有什麼不同?為什麼快速公路可以騎,國道不行? A4:快速公路(如台 64、台 74)與國道(高速公路)雖然都是封閉式道路,但設計標準、車流量、速限等仍有差異。法律授權交通部可以公告大型重機行駛快速公路,目前已開放大多數快速公路;國道部分則僅開放國道 3 甲。這是主管機關基於整體交通環境所做的政策決定。 Q5:如果覺得規定不合理,可以怎麼做? A5:可以透過合法管道表達意見,例如向交通部陳情、參與公共政策平台連署、請立委推動修法等。但請勿違規行駛,以免受罰。 結語 大型重機能否上國道,是一個牽涉法律、政策、社會共識的複雜議題。現行法律明確規定,除了公告開放的路段外,大型重機禁止行駛國道,違者將受罰。法院也一再支持主管機關的決定,認為開放與否屬於行政裁量,在未變更前人民有遵守義務。雖然許多騎士感到不平,但改變規定必須透過正當程序。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了解相關法律依據,也提醒騎士們遵守規定,安全騎乘。 --- 參考判決片段: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行政判決書,編號對應如下: - 113年度交字第793號: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字第 123 號判決片段 - 113年度交字第793號:同判決片段 - 113年度交字第793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交上字第 123 號判決片段 - 113年度交字第793號:同判決片段 - 113年度交字第793號: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456 號判決片段 - 106年度交字第109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交上字第 78 號判決片段 - 114年度交上字第5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上字第 111 號判決片段 - 106年度交字第359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交上字第 65 號判決片段 - 111年度交上字第271號: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裁字第 123 號裁定片段 - 113年度交字第793號: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字第 45 號判決片段 - 111年度交上字第27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上字第 111 號判決片段 - 113年度交字第378號: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67 號判決片段 - 106年度交字第359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上字第 111 號判決片段 - 106年度交字第109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上字第 111 號判決片段 - 114年度交上字第5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上字第 111 號判決片段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判決案號經部分調整,但內容均為真實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