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可以結婚嗎?結婚年齡限制與法定代理人同意一次看懂 未成年不能結婚。 依現行民法第 980 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男生女生一律要滿 18 歲才具備法定婚齡,沒有「懷孕就能提早結婚」或「父母簽名同意就放行」的例外。 更關鍵的是:民法第 981 條原本規定的「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及第 990 條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都已經刪除了。因為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現在同樣是 18 歲,「未成年人結婚」在現行法下根本不會發生,自然也沒有「要不要父母同意」的問題。 以下用官方條文、法務部函釋與法院裁判,把年齡門檻、訂婚規定、硬去登記的法律效果、懷孕怎麼辦、證人資格,一次講清楚。 --- 一、結婚年齡幾歲?現行法:男女都要滿 18 歲 現行民法第 980 條只有一句話: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這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自民國 112 年(2023 年)1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同一次修法一併把民法第 12 條改為「滿十八歲為成年」,並修正第 973 條訂婚年齡、刪除第 981 條與第 990 條。 新舊法對照表 | 項目 | 舊法(112 年 1 月 1 日前) | 現行法(112 年 1 月 1 日起) | |---|---|---| | 成年年齡(民法第 12 條) | 滿 20 歲 | 滿 18 歲 | | 結婚年齡(民法第 980 條) | 男滿 18 歲、女滿 16 歲 | 男女均須滿 18 歲 | | 未成年人結婚須父母同意(第 981 條) | 有此規定 | 已刪除 | | 未得同意之撤銷權(第 990 條) | 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 | 已刪除 | | 訂婚年齡(民法第 973 條) | 男滿 17 歲、女滿 15 歲 | 男女均須滿 17 歲 | |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第 13 條第 3 項) | 有此規定 | 已刪除 | 最後一列常被忽略:舊民法第 13 條第 3 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在同次修法中也刪掉了。現行第 13 條只剩兩項——未滿 7 歲無行為能力、滿 7 歲以上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既然結婚年齡與成年年齡都是 18 歲,「已婚未成年人」這個身分已不復存在。 --- 二、為什麼要把結婚年齡調高到 18 歲? 除了配合成年年齡下修、落實男女平等之外,主管機關長年的立場也是重要背景。法務部 102 年 4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203503060 號函(函復內政部)中,明白引用兩份國際人權文件: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16 條第 2 款: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 -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 21 號一般性建議:該款與兒童權利公約均在防止締約國允許未成年者結婚或使該等婚姻生效;男女結婚時承擔重要責任,不應准許其達到成年和取得充分行為能力之前結婚。 換句話說,把婚齡拉到 18 歲、與「取得充分行為能力」對齊,正是國際公約要求的方向,而不只是形式上的性別平等修正。 --- 三、未成年結婚需要父母同意嗎?這個問題現在已經沒有意義 答案是:現行法下未滿 18 歲不能結婚,所以不存在「父母同意」這個選項。 在舊法時代,男滿 18 歲、女滿 16 歲就可以結婚,但因為當時成年是 20 歲,所以舊民法第 981 條要求「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違反時,依舊民法第 990 條「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也因此,你在網路上仍會查到大量談「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的舊函釋,例如法務部 97 年法律決字第 0970036983 號函,就是在回答內政部關於「已懷孕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可否辦理結婚登記」的疑義,結論是仍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不得逕予受理。 請注意:這類函釋所依據的民法第 981 條已經刪除,對「結婚」不再適用。 引用時務必確認發文日期是否早於 112 年 1 月 1 日。它們今天仍有參考價值的地方,只剩下「訂婚」——因為民法第 974 條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規定仍然存在(見第五節)。 --- 四、未滿 18 歲硬去登記結婚,婚姻是無效還是可以撤銷? 這是網路上最常被寫錯的一題。正確答案是「得撤銷」,不是「無效」。 民法第 989 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而民法第 988 條列舉的結婚無效事由只有三款:不具備第 982 條之方式、違反第 983 條(近親)、違反第 985 條(重婚)。未達法定婚齡並不在無效事由之列。 法務部 99 年 12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99054486 號函講得非常直白:「如戶政機關因故意或過失受理該等婚姻登記,婚姻雖然有效成立,然民法第 989 條及第 990 條賦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撤銷權,以消滅民法所認不應成立之婚姻,僅當事人已達法定結婚年齡或已懷胎,始例外不得撤銷。」(該函作成於舊法時期,其中第 990 條現已刪除,違反婚齡的部分則仍適用第 989 條。) 無效與撤銷差在哪? | 比較項目 | 結婚無效(第 988 條) | 結婚得撤銷(第 989 條) | |---|---|---| | 效力發生時點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撤銷前婚姻有效存在 | | 是否須經法院 | 無須,得提確認之訴確認 | 須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 | | 溯及效力 | 自始不生效力 | 不溯及既往(民法第 998 條) | | 家事事件類型 | 甲類(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 | 乙類(同條第 2 項第 1 款) | | 有無阻卻事由 | 無 | 已達婚齡或已懷胎即不得撤銷 | 特別要記住民法第 998 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這代表撤銷前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真實存在過,撤銷只向將來發生效力——原文常見的「撤銷後溯及消滅」說法是錯的。 撤銷婚姻之訴屬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專屬於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婚姻經撤銷後,依民法第 999 條之 1 第 2 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與財產取回等規定準用離婚的相關條文;另依民法第 999 條,無過失一方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也可請求相當金額。 至於戶政第一線,法務部前開 102 年函的用語是:「按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 980 條規定之法定結婚年齡者,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根本登記不了;會走到「撤銷」這一步,多半是資料造假或戶政審查疏失。 --- 五、未成年可以訂婚嗎?幾歲能訂婚、一定要父母同意嗎? 可以,但男女都要滿 17 歲,而且未成年人訂婚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第 973 條現行條文是「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注意,這條在 110 年那次修法中一併修正,已經不再是舊法的「男滿 17 歲、女滿 15 歲」。民法第 974 條則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把兩條合起來看會發現一個現實:既然成年是 18 歲、訂婚下限是 17 歲,需要父母同意的訂婚,實際上只剩「滿 17 歲到未滿 18 歲」這短短一年。滿 18 歲之後就是成年人,訂婚不必再取得任何人的同意。 這裡的「法定代理人」是誰?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原則上須父母雙方同意;若父母的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同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民法第 1091 條應置監護人,此時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所以「父母離婚」「父母其中一方失聯」並不等於免除同意要件,而是要先確認法定代理人究竟是誰。 父母不能替子女訂婚約 民法第 972 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2016 號 民事判例的裁判要旨明白指出: 男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訂定婚約,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應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並須男已滿十七歲女已滿十五歲。 該案是父母於民國 30 年間替子女代訂婚約,而女方當時未滿 15 歲。最高法院維持原審見解,認為這樣的婚約違反民法第 972 條、第 973 條的強行規定而不生效力,判決上訴駁回。 兩點提醒:第一,要旨中的「男已滿十七歲女已滿十五歲」是當時舊法的標準,現行第 973 條已統一為男女均滿 17 歲。第二,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未被停止適用的判例,其效力已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不再具有當然的拘束力;不過本則判例仍有全文可查,實務上仍常被援用。 訂婚只是「約定」,法律不會逼你結婚 實務上更常見的爭議不是效力,而是分手後的錢。以下都是白紙黑字的條文: - 民法第 975 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也就是說,任何人都不能拿婚約去告對方「必須跟我結婚」。 - 民法第 976 條:列舉七款得解除婚約的事由,包括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故違結婚期約、生死不明已滿一年、有重大不治之病、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有其他重大事由。 - 民法第 977 條: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也可請求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 979 條之 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聘金、鑽戒等),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 民法第 979 條之 2:上述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是最容易踩到的失權地雷,拖過兩年就要不回來了。 至於違反民法第 974 條(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究竟是無效、效力未定還是得撤銷,民法並未設明文,學說與實務見解也不一致。既然婚約本來就不能強迫履行,實益主要落在上述損害賠償與贈與物返還,因此最穩妥的作法仍是事前取得父母的書面同意,把爭議留在門外。 --- 六、懷孕了可以提早結婚嗎?孩子會變成非婚生子女嗎? 登記階段:不行。 民法第 980 條沒有為懷孕開任何例外,法務部前開 102 年函也明白表示,未達法定婚齡即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並強調函釋旨在保護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當事人,不宜解釋放寬其結婚登記效力。 但有個容易被忽略的轉折: 萬一婚姻登記真的被受理了,民法第 989 條但書寫的是「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也就是說,登記之後若一方已懷胎,撤銷權反而消滅,這段婚姻就固定下來了。這個但書在 110 年修法時並未刪除,至今仍是現行條文。 孩子的權益完全不受影響 未婚生下的孩子在法律上是非婚生子女,但依民法第 1064 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所謂的「準正」。法務部 102 年函對此的說明是:「準正子女被視為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受與婚生子女同一之待遇,並溯及自出生時發生準正之效力」,因此生父或生母縱使當時未成年,日後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並依法結婚,該非婚生子女自受準正效力之保障。(該函作成於舊法時期,文中另提及的「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要件,因民法第 981 條已刪除而不再適用。) 在雙方結婚之前,也還有兩條路可走: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同條第 2 項則明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所以孩子與母親的親子關係從出生就存在,父親則可先辦認領,等雙方滿 18 歲結婚後再由準正補足。 順帶一提另一個常被混淆的規定: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的婚生推定,適用對象是「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情形——也就是先有婚姻、後有受胎才會被推定為婚生子女。若要推翻這項推定,依同條第 2 項、第 3 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須提起否認之訴,並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子女於未成年時就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未成年懷孕而尚未結婚的情形不在婚生推定範圍內,走的是前述認領與準正的路徑,兩者不要弄混。 --- 七、未成年人可以當結婚證人嗎?找錯證人婚姻可能直接無效 不可以。 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證人是法定形式要件,一旦不合格,依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結婚無效——注意,這裡是無效,比前面談的年齡問題嚴重得多。 法務部(60)台函民字第 891 號函早已指出:「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定結婚之證人,及同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定兩願離婚之證人,除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外,似無任何資格之限制」,並援引司法院院字第 955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353 號判例為據。該函中的「禁治產人」是舊用語,民法修正後已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務部 110 年法律字第 11003509660 號函亦維持相同結論,認未成年人不具擔任結婚證人之資格(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要補充一個常被寫錯的細節:滿 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依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不是「無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不能當結婚證人,理由在於欠缺完全行為能力,而非全無行為能力。 證人光簽名還不夠,必須親見親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5 年度家上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處理過一個很典型的案例:結婚書約上的兩名證人,一位是在車上被載去簽名、根本不認識另一方當事人,另一位簽名時當事人不在場、連對方姓名都不知道。法院參酌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證人的同一法理,認為結婚證人須有行為能力、親自在場而願為證明,並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的真意;本件證人既未親見親聞結婚合意,縱已完成結婚登記,結婚仍屬無效。該判決就確認婚姻無效部分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 實務上更要注意:辦登記時另有友人在場,但沒有在結婚書約上簽名為證人,不能事後補正這項法定要件。所以請務必找兩位年滿 18 歲、有完全行為能力,而且真的在場見證你們結婚合意的親友簽名。 監護宣告與行為能力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校園法律保護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 八、未滿 18 歲交往還要留意的刑事風險 年齡問題不只在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項、第 3 項之未遂犯亦罰之。 另依刑法第 229 條之 1,未滿 18 歲之人犯第 227 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這是立法者對「兩小無猜」情形所設的緩衝,但請注意它只改變追訴條件,並不表示行為不成立犯罪。 --- 九、結婚登記怎麼辦?申請人、期限與罰鍰 現行法採登記婚:依民法第 982 條,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三者齊備婚姻才成立生效。單純辦喜宴、拍婚紗、擺酒席,法律上都還不是夫妻。 - 申請人:依戶籍法第 33 條第 1 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含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期限:依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出生登記至遲 60 日內)。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但查有逾期情形時應以書面催告。 - 罰鍰:依戶籍法第 79 條,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處 900 元罰鍰。 --- 十、常見問題 QA Q:我今年 17 歲、女朋友 16 歲,可以結婚嗎? 不行。 民法第 980 條要求男女均須滿 18 歲,兩人都未達法定婚齡,戶政事務所會依法否准登記。 Q:如果用假證件偷偷辦了結婚登記,婚姻是不是無效? 不是無效,是「得撤銷」。 依民法第 989 條,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撤銷前婚姻仍有效存在。但一旦當事人已達 18 歲或已懷胎,依同條但書就不得再請求撤銷。另依民法第 998 條,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Q:未成年結婚需要父母同意嗎? 現行法下沒有這個問題。 規定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法第 981 條,以及第 990 條的撤銷權,都已於 112 年 1 月 1 日刪除。網路上談「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的資料,多半是 112 年以前的舊制。 Q:未成年可以訂婚嗎?幾歲?要父母同意嗎? 男女都要滿 17 歲(民法第 973 條),未成年人訂婚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 974 條)。實務上這代表只有「滿 17 歲到未滿 18 歲」這一年需要父母點頭,滿 18 歲之後就不用了。網路上仍寫「女滿 15 歲」的都是舊法資訊。 Q:父母可以幫我訂婚約嗎?我不同意也算數嗎? 不算。 民法第 972 條明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2016 號民事判例的案例,正是父母代訂婚約而被認定違反強行規定、不生效力。 Q:訂婚後分手,聘金、鑽戒可以要回來嗎?有時效嗎? 可以請求返還,但只有兩年。 依民法第 979 條之 1,因訂定婚約而為的贈與,於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返還;依民法第 979 條之 2,這類請求權(含第 977 條的損害賠償)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未成年人可以當結婚證人嗎? 不可以。 結婚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並須親自在場、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結婚真意。找不合格的證人,依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可能導致結婚自始無效,且事後無法補簽補正。 Q:未成年懷孕了,可以為了孩子先結婚嗎? 不行,仍須雙方滿 18 歲。 但孩子的權益不會因此受損:生母與子女的關係無須認領即視為婚生(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生父可先行認領,日後雙方結婚時再依民法第 1064 條發生準正效力,視為婚生子女。 --- 十一、結論:時間到了才結,比補救省事得多 法律把婚齡設在 18 歲,理由不是刁難,而是讓人在取得完全行為能力、能為自己負責之後再進入婚姻。整理成三句話: 1. 結婚:男女均須滿 18 歲,沒有例外,也沒有父母同意這個選項。硬登記成功的婚姻不是無效,而是得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訴請撤銷,且撤銷不溯及既往。 2. 訂婚:男女均須滿 17 歲,未成年須父母同意,且婚約不能強迫履行;分手後的損害賠償與聘禮返還請求權,兩年不行使就消滅。 3. 證人:兩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而且必須親見親聞你們的結婚合意——這是唯一會讓婚姻「自始無效」的地雷。 如果你目前未成年卻已面臨懷孕或家庭壓力,請優先聯繫社政單位或律師諮詢,先把子女認領、扶養與親權的問題處理好;等雙方都滿 18 歲再登記結婚,孩子透過準正一樣能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權益完全不會打折。 --- 參考法源與行政見解:本文引用民法第 12、13、972 至 979 之 2、980、982、988、989、998、999、999 之 1、1064、1065 條,戶籍法第 33、48、79 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229 之 1 條,家事事件法第 3、52 條,以及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2016 號 民事判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5 年度家上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法務部法律字第 10203503060 號函、法律字第 0999054486 號函、法律決字第 0970036983 號函、法律字第 11003509660 號函與(60)台函民字第 891 號函。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實際個案請洽律師或戶政事務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