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犯罪會上軍事法庭嗎?軍法與普通法的適用 「阿明是剛入伍的義務役士兵,放假時與朋友聚餐,喝了幾杯啤酒後騎機車回家,途中被警察攔檢,酒測值超標。阿明心想:『糟了!我是軍人,會不會被送軍事法庭?』這可能是許多現役軍人心中的疑問。究竟軍人犯罪會上軍事法庭嗎?還是會由一般法院審判?這篇文章將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軍法與普通法的適用關係,並引用實際法院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一、軍法與普通法的歷史演變:從軍法獨大到回歸司法 早期戒嚴時期,軍人犯罪幾乎都由軍事法庭審判,甚至有些平民也會被軍法審判。解嚴後,國家安全法第8條限制了軍法審判的範圍,規定現役軍人犯罪原則上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若所犯為刑法第61條所列的輕罪(例如竊盜、詐欺等),則由普通法院審判。不過,這個制度在2013年發生了重大變革。 2013年7月發生洪仲丘事件,引發社會對軍事審判制度的不信任,立法院隨即修法,將軍人非戰時的犯罪全部回歸普通法院審判。根據軍事審判法修正條文(參照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21546 號判決所述:「為配合軍事審判法於102年8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8月13日公佈之修正內容,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之罪,將改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自此,除非國家進入「戰時」,否則軍人犯罪一律由普通法院審理,不再由傳統的軍事法庭審判。 二、現行制度:非戰時由普通法院軍事專業法庭審判 1. 什麼是「現役軍人」? 根據兵役法及軍事審判法,現役軍人指的是正在服兵役的軍官、士官、士兵,以及軍事院校的學生等。一旦退伍或除役,就不再是現役軍人。 2. 戰時 vs. 非戰時 「戰時」的定義依憲法或總統依憲法宣告,例如國家遭受武力攻擊或進入戰爭狀態。在戰時,軍人犯罪仍由軍事法院審判;而非戰時(也就是平時),則由普通法院審判。 3. 審判機關:普通法院的「軍事專業法庭」 雖然由普通法院審判,但為了處理軍事專業案件,各級法院設有「軍事專業法庭」,由受過軍事審判專業訓練的法官負責審理。所以,軍人犯罪不會進入傳統的軍事法庭,而是進入司法體系的法庭,但法官具備軍事法律專業。 4. 適用的實體法:陸海空軍刑法 vs. 普通刑法 軍人犯罪時,適用的法律可能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例如《軍事機密保護法》),也可能是普通《刑法》。原則上,如果《陸海空軍刑法》有特別規定,就優先適用該特別法;如果沒有規定,則回歸普通刑法。 舉例來說: - 竊盜:普通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陸海空軍刑法第65條規定「盜取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更重。因此,軍人竊盜會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而非普通竊盜罪。 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4 年度易字第 2299 號 刑事判決判決:「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涉犯竊盜罪,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之特別規定,應以盜取財物罪論處。」(註:該判決引用的是舊條文第85條,現為第65條) - 酒駕:普通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較輕。但軍人酒駕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因為是特別法。 - 傷害:普通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規定「對於上官或哨兵施強暴、脅迫者,處……」,但一般傷害若無涉及軍中特定關係(如對上官施暴),則陸海空軍刑法並無普通傷害罪的規定,此時就會直接適用普通刑法。 除了傷害罪,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打官司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所以,軍人犯罪不一定會用軍法判,關鍵看陸海空軍刑法有沒有特別規定。 三、法院怎麼說?引用實際判決見解 法院對於軍人犯罪的審判權歸屬,有許多重要的見解。以下引用幾個判決片段來說明: - 關於竊盜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4 年度易字第 2299 號 刑事判決判決明確指出:「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涉犯竊盜罪,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之特別規定,應以盜取財物罪論處。而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軍法機關追訴處罰。」(註:這是修法前的見解,現已改由普通法院審判,但適用的實體法仍是陸海空軍刑法) - 關於審判權歸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提到:「現役軍人犯罪原則上由軍法機關審判,惟若所犯為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軍警專屬之罪,且非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所規範者,則應由司法機關審理。」這顯示了修法前區分輕罪與重罪的標準,但現在已無此區分,全部回歸普通法院。 - 關於犯罪後退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判決認為:「軍人犯罪及發覺均在服役中,依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仍應由軍法機關審判。發覺係指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警察機關亦屬軍法警察,故軍人雖退伍,仍應移送軍法審判。」這個原則在現行法下仍然適用:如果犯罪時是現役軍人,即使事後退伍才被發現,仍然由普通法院軍事專業法庭審判,因為審判權是根據「犯罪時」的身分決定。 - 關於假借職務犯罪: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指出:「現役軍人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其刑,此種加重具有法定刑性質,若導致最重本刑超過三年,則非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案件,應由普通法院審判。」這個見解在現行法下仍有參考價值,因為軍人若假借職務犯罪,可能會加重其刑,影響管轄(但現在管轄已統一為普通法院,差別只在於是否由軍事專業法庭審理)。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1. 犯罪後退伍,該由誰審判? 如前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判決所揭示的原則,審判權的歸屬是以「犯罪時」的身分為準。如果犯罪時是現役軍人,即使事後退伍,仍然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如果該罪有規定),並由普通法院軍事專業法庭審判。反之,如果犯罪時還不是軍人(例如入伍前犯罪),則不適用軍法。 2. 軍人與老百姓共同犯罪,審判機關不同怎麼辦? 如果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例如軍人甲與平民乙一起偷竊,由於甲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盜取財物罪,乙適用普通刑法竊盜罪,兩人所犯罪名不同,審判機關原則上都是普通法院,但可能由不同法庭審理(甲由軍事專業法庭,乙由一般刑事庭)。實務上,為了避免裁判矛盾,通常會合併由同一法庭審理,但法律依據為何?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因此,可以合併由普通法院的軍事專業法庭或一般刑事庭審理,視情況而定。過去曾有見解認為牽連案件應由軍法機關一併審判(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研討認為牽連或想像競合之案件,若其中一部分屬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應由軍法機關審判。」),但現在統一由普通法院審判,合併處理更無障礙。 3. 想像競合或牽連犯的處理 如果軍人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其中一個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另一個是普通刑法之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此時,因為涉及軍法罪名,通常會由軍事專業法庭審理,以確保專業性。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也曾討論此問題:「牽連或想像競合之案件,若其中一部分屬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應由軍法機關審判。」現行制度下,同樣由普通法院軍事專業法庭審判。 4. 假借職務犯罪加重 軍人如果假借職務上權力犯罪,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其刑。這可能導致原本是輕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變成加重後刑度超過三年,影響審判權歸屬(過去會影響是由軍法還是普通法院審判)。現在審判權已統一,但加重規定仍然適用,且可能影響是否由軍事專業法庭審理?目前軍事專業法庭的管轄範圍是「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如果軍人犯的是普通刑法之罪(無陸海空軍刑法規定),則由一般刑事庭審判。但若因刑法第134條加重,罪名仍是普通刑法之罪,所以還是由一般刑事庭審判,而非軍事專業法庭。這一點要特別注意。 五、常見問題 Q&A Q1: 軍人犯罪一定會上軍事法庭嗎? 不一定。目前非戰時,軍人犯罪一律由普通法院審判,但如果是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會由普通法院的「軍事專業法庭」審理,你可以把它理解為具有軍事專業的法庭,但並非傳統的軍事法庭。戰時則由軍事法院(軍事法庭)審判。 Q2: 軍人酒駕會怎麼判? 軍人酒駕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普通刑法第185-3條(最重三年以下),軍法規定的刑度較輕。但若酒駕肇事致人死傷,則仍可能依刑法第185-3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加重處罰。 Q3: 軍人犯罪後退伍,該由誰審判? 以犯罪時的身分為準。如果犯罪時是現役軍人,即使事後退伍,仍然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如果該罪有規定),並由普通法院軍事專業法庭審判。如果犯罪時還不是軍人,則不適用軍法。 Q4: 軍人與老百姓共同犯罪,審判機關不同怎麼辦? 兩人雖然適用不同法律,但審判機關都是普通法院,只是可能由不同法庭審理。實務上,法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將相牽連案件合併由同一法庭審理,以避免裁判矛盾。通常會合併由軍事專業法庭或一般刑事庭審理,視主要案情而定。 Q5: 軍人犯的罪如果陸海空軍刑法沒有規定,會怎麼處理? 如果陸海空軍刑法沒有規定,就直接適用普通刑法,並由普通法院的一般刑事庭審判,不會進入軍事專業法庭。例如軍人犯普通傷害罪、誹謗罪等,因為陸海空軍刑法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回歸普通刑法。 結語 軍人犯罪會不會上軍事法庭?答案取決於犯罪時是否為「戰時」。平時,軍人犯罪由普通法院審判,但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則由軍事專業法庭審理。這項變革源自2013年的洪仲丘事件,讓軍法審判回歸司法體系,保障軍人的人權。不論你是現役軍人或一般民眾,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有助於維護自身權益。切記,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軍人身分並不代表可以免除刑責,反而可能因為特別法的規定而面臨更重的處罰。守法才是最好的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