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慰撫金怎麼算?法官判賠的三大考量因素與真實判決金額 先講結論:精神慰撫金沒有公式,法官是依「雙方的身分地位與資力」、「加害行為態樣與過失程度」、「被害人傷勢與精神痛苦程度」三大因素綜合裁量。 從本文實際查證的六則法院裁判來看,同樣是車禍,單純挫傷只判 1 萬元,骨折約 8 萬至 15 萬元,顱內出血合併多處肋骨骨折的重傷判到 30 萬元,被超速又闖紅燈的車輛撞擊者則有 60 萬元的案例。 更關鍵的是:慰撫金金額由法院核定之後,還要再經過「過失相抵」與「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兩道關卡,被害人實際拿到手的錢,往往比判決理由裡那個慰撫金數字更少。以下就用真實判決,把三大因素、金額落點、以及最容易被忽略的扣減關卡一次講清楚。 --- 精神慰撫金是什麼?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在法律上正式的名稱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據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簡單說,當你的身體或人格法益因為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受到侵害,除了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等「算得出來」的財產損失(民法第193條第1項)之外,還可以另外請求一筆錢,來填補精神上的痛苦。 有三個實務上常被忽略的重點,一併說明: - 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具有專屬性。 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這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如果加害人已依契約承諾以金錢賠償,或被害人已經起訴,就不受此限制。換句話說,被害人若在起訴前過世,繼承人通常無法接手主張這筆錢。 - 被害人死亡時,是另一個條文。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侵害身分法益也可能請求。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法官判精神慰撫金會考量哪三大因素? 法院裁量慰撫金並非漫無標準。高雄地方法院在113年度雄簡字第1805號判決中,援引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明白表示:「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士林地方法院在113年度士簡字第556號判決中,則援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補充: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 把這兩段拆開,就是實務上穩定運作的三大因素。 因素一: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資力) 慰撫金的功能是填補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同時也要避免加害人負擔顯失比例,因此法院一定會審查兩造的學歷、職業、收入與名下財產。 真實案例(桃園地院): 在110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中,原告因車禍受有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膝挫擦傷,請求慰撫金 82 萬元。法院逐一記載雙方資力: - 原告:高職畢業、從事製造業,108年度所得 88,833 元,名下有汽車 1 部。 - 肇事的騎士乙○○:現役軍人,108年度所得 337,233 元、109年度所得 530,544 元,名下有汽車 1 部。 - 法定代理人甲○○:108、109年度所得各為 558,276 元、567,065 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各 1 筆、汽車 1 部。 - 另一名法定代理人李OO:查無 108、109 年度所得資料,名下除汽車 2 部外無其他財產。 法院審酌侵權行為態樣、原告所受傷害及痛苦程度、兩造身分地位、家庭經濟狀況及財產所得等一切情狀,認慰撫金以 15 萬元 為相當。 真實案例(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2008號判決記載得更直白:原告為大學畢業、現職外送及餐廳工作,月收入約 80,000 元;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計程車工作,月收入約 50,000 元。法院再參酌侵權行為態樣、原告所受傷勢造成的生活與工作潛在不便、情緒適應障礙等情狀,認慰撫金 8 萬元 為適當。 可以看到,法院看的是「雙方」而不是單方;被害人收入高,並不會因此拿不到慰撫金。 因素二:加害行為的態樣、過失程度與侵害情節 同樣是車禍,酒駕、闖紅燈、超速這類明顯且嚴重的違規,判賠金額會明顯高於單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真實案例(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 被害人騎機車行經路口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遭超速且闖紅燈的對方撞擊,受有頭皮及頸之挫傷,雙膝、小腿、足踝開放性傷口,眩暈、尾骶骨挫傷等傷害。原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3號判決認定雙方各負 20%、80% 過失責任,並斟酌兩造身分、資力、加害程度、所受傷害等情,認被害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 60 萬元 為適當。被害人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於108年度台上字第952號裁定駁回上訴(本則為裁定,非判決;慰撫金 60 萬元是原審的認定,因上訴被駁回而告確定)。 對照組(臺北地院): 114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決中,被害人僅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膝部挫傷,請求慰撫金 10 萬元。法院依兩造 109 至 111 年度所得及財產,併審酌加害程度、精神痛苦程度及損害發生原因等一切情狀,認 10 萬元過高,應以 1 萬元 為適當。 同樣是車禍受傷,一邊 60 萬、一邊 1 萬,差距近 60 倍,加害情節與傷勢輕重就是分水嶺。 因素三:被害人所受傷害的嚴重程度與精神痛苦 這是最直觀的因素:傷得越重、治療期越長、後遺症越明顯,慰撫金通常越高。 真實案例(高雄地院): 113年度雄簡字第1805號判決中,80 餘歲的原告遭營業小客車擦撞,受有左顳葉創傷性顱內出血、左眼鈍傷、左顴骨骨折、左第1、3至9肋骨骨折併血胸及肋膜血腫等傷害,前後住院兩次、接受胸腔鏡肋膜血塊剝脫手術及開顱清除血塊手術。原告請求慰撫金 100 萬元,法院審酌原告大學畢業目前已退休、被告高職肄業等學歷職業與稅務資料所顯示的資力,暨原告所受傷勢及復原情形、被告傷害情節手段等一切情狀,認以 30 萬元 為適當。 真實案例(士林地院): 113年度士簡字第556號判決中,原告受有右側腳踝扭傷、右距骨軟骨壞死,先後於 111 年、113 年動了兩次手術。被告抗辯第二次手術距離事故已久、與事故無關,法院則認為身體之傷害有時會隨著時間經過而體現,兩次手術病名與手術項目均與事故所致的右距骨軟骨壞死相關,仍列入考量,最後核定慰撫金 8 萬元。這則判決對「事故後遺症延後發作」的被害人特別有參考價值。 真實案例(桃園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在論述時直接寫道:「衡情原告所受系爭傷害包括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膝挫擦傷等傷害,其身心當受有痛苦,則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 車禍精神慰撫金判多少?六則裁判金額對照表 | 裁判 | 主要傷勢 | 請求金額 | 法院核定慰撫金 | |---|---|---|---| | 臺北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2號 | 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膝部挫傷 | 10 萬元 | 1 萬元 | | 新北地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008號 | 左鷹嘴突骨折、雙膝及左前骨盆挫擦傷 | 15 萬元 | 8 萬元 | | 士林地院113年度士簡字第556號 | 右側腳踝扭傷、右距骨軟骨壞死(兩次手術) | 25 萬元 | 8 萬元 | | 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 | 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膝挫擦傷 | 82 萬元 | 15 萬元 | | 高雄地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805號 | 創傷性顱內出血、顴骨及多處肋骨骨折併血胸 | 100 萬元 | 30 萬元 | | 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3號(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5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 頭頸挫傷、雙膝小腿足踝開放性傷口、眩暈等 | — | 60 萬元 | 怎麼看這張表: 請求金額幾乎都被大幅酌減,比例約落在一至三成。所以起訴時把數字開高,並不會提高實得金額,反而會墊高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訴訟標的金額 10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 1,000 元,逾 10 萬元至 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100 元),敗訴部分的費用要自己負擔。 慰撫金核定之後還會被扣:三道實務關卡 這是一般文章最少提到、卻最影響到手金額的部分。 關卡一:過失相抵,慰撫金也要按比例打折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這道扣減是對「全部損害」計算,慰撫金也在內。 臺北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決就是最清楚的例子:法院採信以事故重建方法製作的鑑定報告,認定被害人超速行駛為肇事主因,應負 75% 過失責任,對方左轉未禮讓直行車為肇事次因,負 25%。慰撫金雖核定 1 萬元,連同醫療費、機車修理費合計 33,141 元,乘以 25% 之後,被害人得請求的金額只剩 8,285 元。該判決為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已告確定。 關卡二:強制險已給付的部分,加害人可以扣除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則判決都實際扣了: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扣除 62,252 元、新北地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008號扣除 70,648 元、士林地院113年度士簡字第556號扣除 82,468 元。判決理由的說法一致: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賠償責任的承擔或轉嫁,為避免受害人雙重受償,應予扣除。 關卡三:舉證不足,其他項目歸零,只剩慰撫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實務上常見的失分點: - 看護日數看診斷證明書怎麼寫。 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中,原告請求 4 個月看護費 144,000 元,但診斷證明書只寫「復原期間需專人看護三十日」,法院僅准 30 日共 36,000 元。 - 主張月薪要有薪資證明。 同一案原告主張月薪 38,200 元,未提出任何證明,法院改以事故當年度勞工每月基本工資 23,100 元為計算基礎。 - 請假要證明「本來排得到班」。 臺北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中,被害人是宴會廳部分工時人員、無固定班表,無法證明休養期間已排班,43,510 元的工作損失全部不准。 - 請假別種類會影響金額。 士林地院113年度士簡字第556號判決把請假拆開算:以特別休假與補休請假的日數,因未休完的特休雇主本應發給工資,仍受有相當於不休假工資的損害,按全額計;病假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為半薪,按半額計;至於績效獎金屬獎勵、恩惠性給與,欠缺客觀確定性,不准請求。 - 親屬看護仍可請求。 反過來說,就算是家人照顧、沒有實際支出,法院仍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高雄地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805號、士林地院113年度士簡字第556號判決均採此見解),只是日額會按一般看護行情核定,而非依請求人自訂的金額。實際核定的日額,士林地院與新北地院上開兩件都採全日 2,000 元;高雄地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805號則認高雄市 112 年度全日看護費以 2,200 元、半日看護以 1,100 元計算較符合一般行情。被害人主張每日 2,500 元或 3,000 元的部分,都被酌減。 法院怎麼查對方的收入和財產?我的隱私會被公開嗎? 實務上,法院是透過「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詢兩造的年度所得與名下財產(房屋、土地、汽車等),當事人也可以聲請法院調查。 但要注意:不是每份判決都會把數字寫出來。 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與新北地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008號判決逐筆記載了所得與財產;相對地,士林地院113年度士簡字第556號判決明白寫著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資力及家庭經濟狀況「屬於個人隱私資料,僅予參酌,爰不予揭露」;臺北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決也只註明依限閱卷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酌,未公開具體數字。 也就是說,這類財產資料通常編為限閱卷宗,法院會參酌但未必公開,不必因為擔心收入被登在判決書上而不敢請求。 車禍求償要走哪種程序?裁判費與上訴限制一次看懂 車禍求償一律走簡易程序,不看金額大小。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就特別說明:該案原本依通常程序繫屬,因該款規定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施行,尚未終局裁判的案件即改依簡易訴訟程序裁判。 因此第一審通常由地方法院的簡易庭審理(例如本文的板橋簡易庭、士林簡易庭、高雄簡易庭),不服的一方上訴到同一地方法院的民事合議庭,案號就是「簡上」字,例如臺北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2號。 要特別留意的是上訴限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必須上訴利益逾同法第466條所定額數,且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才能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臺北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決文末即載明「本判決不得上訴」,等於二審就是終局。這代表在簡易程序的一、二審,證據就必須一次到位,沒有第三次翻案的機會。 至於裁判費,若選擇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這是車禍被害人最常見的省費途徑(詳見下方 QA)。 想提高精神慰撫金,該準備哪些證據? 從上述判決可以歸納出幾份真正有影響力的文件: 1. 記載明確的診斷證明書。 重點不只是病名,還要有「需專人看護 O 日」「宜休養 O 個月」「需門診追蹤治療」等具體記載。 2. 醫院函覆的病情說明書。 新北地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008號中,看護期間就是靠醫院函覆的病情說明書確定起算日與看護型態。 3. 手術紀錄與後續治療紀錄。 士林地院113年度士簡字第556號接受了事故兩年半後的第二次手術與事故相關,關鍵在於診斷證明書上的病名前後銜接。 4. 收入證明與排班紀錄。 薪資明細、投保資料、班表,直接決定不能工作損失能不能成立。 5. 心理或精神科就診紀錄。 用來具體化「精神痛苦程度」,而不是只在訴狀裡寫「痛苦萬分」。 6. 對方違規情節的證據。 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刑事判決書,都是證明加害程度的核心材料。 --- 常見問題 QA Q:精神慰撫金有行情表嗎?我可以請求多少? A:沒有官方行情表。 網路上流傳的各種「慰撫金參考標準」並非法規,法院也不受其拘束;本文查證全國法規資料庫,並無任何以此為名的法規或標準存在。實務上只能從同類型判決推估落點,本文的六則裁判即顯示:單純挫傷約 1 萬元、骨折約 8 萬至 15 萬元、合併顱內出血與多處骨折的重傷約 30 萬元、加害情節重大者可達 60 萬元。個案仍由法院依三大因素裁量。 Q:怎麼做才能提高精神慰撫金? A:把「三大因素」逐項變成證據。傷勢面:提出完整病歷、手術紀錄、復健與後續治療證明、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報告。加害情節面:提出對方酒駕、超速、闖紅燈的鑑定意見書或刑事判決。資力面:聲請法院調閱對方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另外,在訴狀中具體描述失眠、焦慮、恐懼等精神症狀,並附上就醫或心理諮商紀錄,比空泛陳述有效得多。 Q:精神慰撫金要繳所得稅嗎? A:免納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慰撫金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不列入所得課稅。 Q:對方是公司或法人,慰撫金怎麼算?法人自己可以請求嗎? A:分兩面看。向誰請求: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同時向員工與公司請求,慰撫金也在連帶賠償範圍內。法人自己能不能請求: 不能。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民事判決明白表示,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法人名譽受侵害時,只能依同條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該判決就法人請求慰撫金部分為上訴駁回,另有其他爭點廢棄發回。) Q:強制險已經理賠了,還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A:可以請求,但已領的強制險金額會被扣掉。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強制險的給付項目只有三項: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並不包含精神慰撫金,所以慰撫金必須另外向加害人請求。不過依同法第32條,保險人所為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扣除是對「損害總額」為之,而非只扣醫療費那一項。本文三則判決分別扣除 62,252 元、70,648 元、82,468 元,都是從全部損害合計數中扣減後才得出最終給付金額。 Q: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有時效嗎?走刑事附帶民事可以省裁判費嗎? A:時效是 2 年。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裁判費部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同法第504條第2項,法院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者,該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本文中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高雄地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805號、新北地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008號三案,都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後移送民事庭審理,這是車禍被害人相當常用的省費途徑。 --- 結語 精神慰撫金的計算看似抽象,但法院其實是依一套穩定的架構在裁量:先看雙方身分地位與資力,再看加害情節與過失程度,最後看傷勢與精神痛苦。掌握這三大因素,你就能大致預測落點。 但別忘了本文特別強調的下半場——慰撫金核定後還要經過過失相抵、扣除強制險給付,而其他損害項目能不能成立,取決於你提出了什麼證據。真正拉開結果差距的,往往不是訴狀寫得多沉痛,而是診斷證明書上那幾行字、薪資明細上那幾個數字。 每個案件細節不同,最終仍須由法院認定。如果你遇到類似糾紛,建議儘早蒐集完整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 本文參考裁判: 113年度雄簡字第1805號、110年度訴字第178號、113年度板簡字第2008號、113年度士簡字第556號、114年度簡上字第5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52號(裁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