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慰撫金如何計算?法官判賠3大考量因素|2026最新

精神慰撫金如何計算?法官判賠3大考量因素與實際金額行情
精神慰撫金沒有法定公式,也沒有法定上限,法院是依「相當之金額」的標準逐案酌定。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即使沒有任何財產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至於多少才算「相當」,最高法院判例揭示:慰撫金的賠償須以人格權遭受侵害、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標準雖與財產上損害的計算不同,但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實務上再具體化成三大考量因素——受害人所受痛苦程度、加害人的加害情節、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
以車禍為例,只有輕微挫傷的案件常見落在1萬元上下,需要手術、留有後遺症者多在數萬至數十萬元,重傷或死亡案件才可能到數十萬元以上。以下用實際判決帶你看懂這筆「心靈醫藥費」是怎麼算出來的,以及多數文章不會提醒你的時效、裁判費與過失相抵陷阱。
| 你想知道的 | 一句話答案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95條第1項(人格權)、民法第194條(死亡案件的近親) |
有沒有上限 | 沒有法定上限,由事實審法院依個案酌定 |
判多少 | 輕傷約1萬元起,重傷、死亡可達數十萬元以上 |
請求期限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或侵權行為時起10年(民法第197條第1項) |
會不會打折 | 會。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 |
一、精神慰撫金是什麼?法律依據在哪一條?
精神慰撫金又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項後段另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
要特別留意的是同條第2項與第3項,這兩項常被忽略卻很致命:
- 第2項: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被害人如果在生前既未與對方達成賠償金額的協議,也還沒起訴就過世,繼承人原則上無法繼承這筆請求權。
- 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前兩項規定。實務上配偶對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慰撫金,就是走這一項。
另外,被害人如果因侵權行為死亡,依民法第194條,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是獨立的請求權,範圍限於這五種身分,兄弟姊妹、祖父母不在其中。
二、法官判精神慰撫金到底看哪三件事?
1. 你到底有多痛苦?受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
結論先講:傷勢越重、對生活影響越大,慰撫金越高;但你必須先證明自己確實痛苦。 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就是因為原審沒有查明被害人「有如何苦痛情事」,只憑對方被判刑就加判慰撫金,被最高法院指為理由不備。法院會看診斷證明書、就醫與手術紀錄、住院天數、後遺症與心理治療紀錄來評估。
法院怎麼說? 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第二審):「依兩造109至111年度之所得及財產(見限閱卷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併審酌被告加害程度、上訴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及本件損害發生原因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10,000元為適當。」 這件車禍的傷勢只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膝部挫傷」,並附有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法院認為請求10萬元過高,僅認定1萬元適當。
2. 對方是故意還是過失?加害人的加害情節
結論先講:故意、手段惡劣、持續時間長、公開散布範圍廣,金額會往上加。 同樣是名譽受損,一時口角與長期在網路公開貼文,法院評價明顯不同;同樣是車禍,單純疏失與超速闖紅燈,加害程度也不一樣。
法院怎麼說? 民事裁定所引述的原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3號)認定:「又斟酌兩造身分、資力、加害程度、所受傷害等情,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適當。」 該案被害人騎機車行經路口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遭超速及闖紅燈的對方撞擊,受有頭皮及頸之挫傷、雙膝、小腿、足踝開放性傷口、眩暈、尾骶骨挫傷等傷害;原審認雙方各負20%、80%過失責任,並核定慰撫金60萬元。被害人不服、請求再加22萬元而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裁定上訴駁回,原審認定因而確定。
3. 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
結論先講:法院確實會參考雙方的社經地位與資力,但那是用來衡量「痛苦程度」與「賠償是否相當」的參考,不是把有錢人當提款機。
法院怎麼說? 民事判決(高雄簡易庭):「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參照)。」 該案被害人因車禍受傷,請求慰撫金100萬元,法院審酌其大學畢業、已退休等情,認定30萬元為適當。
同樣的標準,最高法院判例在名譽權案件也表示: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一個很少被寫到的細節:加害人是受僱人時,僱用人的資力也要算進去。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認為,民法第188條第1項令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旨在保護被害人,僱用人既為連帶債務人,法院酌定慰撫金時自應將僱用人之資力列為考量因素;原審把客運公司的資本額斟酌在內,於法並無違背。所以被公車、貨車、外送車撞到時,把僱用人一併列為被告,對慰撫金金額是有實益的。
但社經地位不能單獨拿來喊價。 (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第二審)就指出:兩造的學歷、經歷、證照、甚至對體操界有如何之貢獻,只是用來衡量被害人「因加害人本案侵權行為而受到的精神損害程度」的參考資料,「而非做為直接認定精神慰撫金數額之依據」。原審僅憑被害人自稱的社經地位就酌定金額,被二審認為未妥。
三、實際判決判多少?五個案例對照表
下表整理本文查證過的判決,可以直接看出「請求金額」與「法院認定金額」的落差有多大:
| 判決 | 侵害內容 | 請求慰撫金 | 法院認定 |
|---|---|---|---|
車禍,右肩、右膝挫傷 | 10萬元 | 1萬元 | |
車禍受傷並接受手術 | 25萬元 | 8萬元 | |
汽車碰撞機車致傷 | 100萬元 | 30萬元 | |
車禍,多處開放性傷口 | 再求22萬元 | 60萬元 | |
網路公開辱罵 | 一審判40/20/10萬元 | 改判12/6/4萬元 |
案例解析:網路辱罵,二審為何把慰撫金砍到三分之一?
民事判決中,加害人在網路上對三名被害人張貼「老乞丐」、「廢物」、「智障」等言論,一審分別判賠高OO40萬元、李OO20萬元、丁OO10萬元。加害人上訴主張金額過高、與損害間無因果關係。
二審審酌後大幅調降為12萬元、6萬元、4萬元,理由包括:
- 因果關係要舉證。 被害人主張因留言導致流產、心理疾病、訓練成效不佳,但流產原因多端且與留言時間間隔過長,其餘主張亦未提出明確證據,難認具相當因果關係。
- 公開時間與範圍。 該等留言自張貼至遭刪除不到24小時可供第三人觀覽,對名譽的減損程度有限。
- 加害動機。 言論係出於捍衛配偶名譽的衝動性發言,惡性與有計畫的長期散布不同。
- 法院自己去查資力,不是聽你說。 二審不採原審僅憑當事人自述社經地位的作法。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是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也引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作為免納裁判費的依據——這一點下一段會展開。
四、慰撫金會被打折嗎?三個最常被忽略的減項
1. 與有過失:先打折再給付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這一刀是砍在含慰撫金在內的全部賠償金額上。前述判決就是典型:法院認定醫療費1,430元、機車維修費21,711元、慰撫金1萬元,合計33,141元,但因被害人超速行駛為肇事主因、應負75%過失責任,最後可請求的金額只剩8,285元。慰撫金談到再高,過失比例一算完可能所剩無幾。
2. 舉證責任在原告身上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精神痛苦雖然無形,但「有多痛苦」「痛苦是不是這件事造成的」都必須由請求的一方先舉證。診斷證明書、身心科就診紀錄、心理諮商紀錄、請假證明、親友證詞都是常見的證據方法;什麼都沒有,法院很可能只判象徵性金額。
3. 金額屬事實審職權,第三審幾乎翻不動
慰撫金數額的酌定屬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都明白表示,當事人僅就此指摘原判決不當,並非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換句話說,慰撫金要爭取,關鍵戰場在一、二審,不要指望上訴到最高法院翻盤。
五、請求前一定要知道的四件事
1. 時效只有2年,別拖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很多人等刑事案件跑完才想到要提民事,時效早已亮紅燈。
2. 裁判費按請求金額計算,亂喊價要自己付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一審裁判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 徵收標準 |
|---|---|
10萬元以下部分 | 1,000元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100元 |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90元 |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 每萬元80元 |
以請求100萬元為例,第一審裁判費約10,900元;請求30萬元則約3,000元。敗訴或被大幅減縮的部分,這筆錢通常要自己負擔,所以「先開高一點再說」的策略是有成本的。
3. 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免繳裁判費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第488條規定,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案件如經法院裁定移送民事庭,依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車禍、傷害、公然侮辱等有刑事案件在跑的類型,這是省下裁判費的正規管道,但要盯緊上面的時間點。
4. 沒起訴就過世,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能繼承
回到民法第195條第2項: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賠償金額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長輩受傷後家屬遲遲不處理,等到人走了才想追究,很可能連請求權都不存在了。
六、精神慰撫金常見問答
Q:精神慰撫金有上限嗎?
沒有法定上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只寫「相當之金額」,並未設天花板,由事實審法院依個案酌定。但實務上除非情節極端嚴重(重殘、死亡),否則很少見到數百萬元的判准金額,過高的請求多半會被大幅核減。
Q:車禍精神慰撫金大概可以請求多少?
沒有固定價碼,要看傷勢與過失比例。 從本文查證的判決可以抓出大致光譜:單純挫傷約1萬元()、需手術者約8萬元()、傷勢較重約30萬元()、多處開放性傷口併長期疼痛約60萬元(原審認定)。實際金額仍須看個案。
Q:加害人經濟狀況不好,法官會判少一點嗎?
有可能。 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是51年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明白列出的斟酌事項之一。但如果加害人是受僱人,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僱用人的資力也要一併列入考量,不能只看司機個人有沒有錢。
Q:精神慰撫金需要提出什麼證明?
需要,而且是決定金額高低的關鍵。 建議至少準備:診斷證明書與病歷、住院與手術紀錄、身心科或心理諮商紀錄、請假或減班證明、事發前後生活狀況的對照(照片、訊息、親友證詞)。網路侵害名譽的案件,還要保存貼文截圖、觀看與轉發數、留言存續時間,因為公開時間長短是二審調整金額的重要依據。
Q:家人因車禍死亡,誰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4條,限於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這是這五種身分者獨立的請求權,與被害人本人的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分開計算;兄弟姊妹、祖父母、未登記的同居伴侶原則上不在其列。
Q:被外遇第三者介入,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重點在於「情節重大」與舉證,單純的曖昧訊息未必達到門檻。
七、結語:與其猜金額,不如把證據做好
精神慰撫金的計算沒有公式,但也不是全憑法官心情。從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相當之金額」,到51年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確立的斟酌事項,再到各級法院的個案操作,脈絡其實很清楚:痛苦程度要有證據、加害情節要能具體描述、雙方資力要由法院調查而非自己宣稱。
真正決定你拿到多少的,往往不是請求書上那個數字,而是三件事——證據是否完整、過失比例是否有利、有沒有在時效內用對的程序提出。如果案件同時有刑事程序在跑,記得評估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的時間點;金額較高或涉及重傷、死亡的案件,建議儘早諮詢律師評估。
本文參考之法院見解: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標準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 民事判決(上訴駁回):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時,自應將僱用人之資力列為考量因素。
- 民事裁定:所引原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斟酌兩造身分、資力、加害程度、所受傷害等情,認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 民事判決: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 民事判決:依兩造所得及財產,併審酌加害程度、精神痛苦程度等,認請求10萬元過高,以1萬元為適當。
- 民事判決:法院對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 民事判決:兩造之學歷、經歷、證照等僅為衡量精神損害程度之參考資料,而非直接認定慰撫金數額之依據。
本文所引金額均為個案認定,不代表你的案件也會判相同數字。如有具體爭議,建議攜帶診斷證明、事故資料與相關對話紀錄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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