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慰撫金求償標準:法院判賠金額如何計算|2026最新?

精神慰撫金求償標準:法院判賠金額如何計算?
精神慰撫金沒有法定公式,也沒有官方價目表。 法院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核給「相當之金額」時,是把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與經濟狀況、加害行為的情節、被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全部攤開來衡量,再定出一個數字。所以同樣是車禍受傷,有人拿3萬元、有人拿20萬元;同樣是外遇求償200萬元,最後只判30萬元也很常見。這篇文章用六則已逐字查證過的法院判決,拆解法官實際上是怎麼算的、你要準備什麼證據,以及哪些期限與程序細節會讓你白白少拿錢。
精神慰撫金是什麼?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一句話:精神慰撫金就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用來填補心理上的痛苦,法源主要在民法第195條。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多數文章只講第1項,但真正會影響你能不能拿到錢的,其實是後面兩項:
| 條文 | 內容重點 | 為什麼重要 |
|---|---|---|
民法第195條第1項 |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則須「情節重大」 | 前面七種法益直接可請求;不在列舉範圍內的(例如一般不快、被冷落),必須先過「情節重大」這一關 |
民法第195條第2項 | 該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被害人若在起訴前死亡,又沒有先成立和解或契約承諾,繼承人原則上承接不到這筆慰撫金 |
民法第195條第3項 |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前二項 | 外遇(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求償的條文依據,不是直接用第1項 |
民法第194條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相當之金額 | 死亡案件由法定範圍內的近親自己請求,兄弟姊妹不在其列 |
另外要提醒:民法第1056條第2項的「離婚損害」慰撫金,條文寫的是「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就明白認定:當事人是在法院和解離婚,與該條所定「判決離婚」的要件不符,依該條請求50萬元的部分沒有理由;不過原告同時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主張家暴侵權,這部分仍獲准許。這是很多人踩到的坑——和解離婚或協議離婚,就不能走民法第1056條。
法院判精神慰撫金有公式嗎?五個一定會被審酌的因素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這是舊制判例,要旨對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也是各級法院至今仍在引用的標準(前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簡字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都引用它)。
近年的判決把清單寫得更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53號民事判決(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就明確表示:
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即精神慰撫金,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侵害該權利或人格法益之痛苦程度、所造成之影響、被害者與加害人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經濟財產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
拆開來看,就是下面五件事。
一、雙方的身分、地位、學歷與經濟狀況(法院會自己去調)
很多人不知道:你不用自己去查對方有多少財產,法院會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這份資料同時會照到你自己身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就把數字寫在判決裡:
本院審酌原告111年度所得約22萬餘元、名下25筆財產,價值約821萬餘元;被告111年度所得約10萬餘元、名下有14筆財產,價值約537萬餘元,……兼衡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被告行為對原告之生活影響程度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為適當。(引文中「……」處為省略法院敘明證據出處之文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155號民事判決則連學歷、職業、月收入都寫進去:
查原告為高職肄業學歷,事發時休學無工作,名下無不動產。被告乙男為高職肄業學歷,事發時任職薑母鴨店,月收入2萬元,名下無不動產。
(該案原告與被告均為少年保護事件當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判決書中以代號稱之。)
新竹地院那件家暴案更細到「每月勞保薪資26,400元」「111年所得584,584元」「名下有102年日產牌汽車一輛」都列出來。結論:學歷、職業、月收入、名下不動產與車輛,全部都在射程內。
二、加害行為的態樣與情節嚴重程度
同樣是身體權受侵害,法院對「情節」的評價落差極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在認定乘機性交的部分寫道:
被告利用原告飲酒後失去意識、不知抗拒之際,對其為乘機性交行為,已違反原告之性自主意思,破壞原告身體自主之完整性,當屬侵害原告之身體及貞操權,衡情原告心理必會受創,影響其起居生活甚鉅,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
外遇案件則看交往時間長短與是否發生性行為。前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53號民事判決認定第三人明知對方已婚,仍發展超越一般師生、同事、普通朋友程度的親密互動且發生性行為長達2年,足以破壞配偶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屬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三、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以及「誰要舉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對長期家暴的認定是:
原告因遭被告前開家庭暴力之行為,堪認其精神上確受有相當之痛苦。
也就是說,痛苦本身法院可以依經驗法則推認,不必然要有精神科診斷。但是——如果你主張的是某一項具體後遺症,舉證責任就會回到你身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1號民事判決是很好的教材。上訴人主張車禍造成右膝、右小腿疤痕增生與色素沉澱,追加請求15萬元。法院認為,對方既然否認因果關係,「上訴人自應就系爭傷痕與系爭車禍間有因果關係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而車禍當日與翌日醫師診斷的傷勢位置都不包含右膝、右小腿,僅憑事發兩個月後的診斷證明書不足以認定因果關係,這15萬元因此全部落空。
**實務啟示:受傷當下就要把所有部位一次看完、一次記載在診斷證明書上。**事後才補的診斷書,很容易被打成「無法證明與事故有關」。
四、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
被害人自己也有過錯時,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這在車禍案件幾乎必然出現,詳細算法見下一節。
五、上級審通常不會推翻事實審的裁量
慰撫金數額屬事實審法院的裁量範圍。前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1號民事判決在維持原審核定的3萬元時就說,原審「實已綜合各情並衡量兩造資力等情況為判斷,當認屬合宜適法」。
這代表:一審的攻防才是決勝點,指望二審把金額大幅拉高,成功率並不高。
常見案件類型的精神慰撫金判賠金額:真實判決一次看
網路上流傳的「行情表」多半沒有出處。以下改用已查證的真實判決整理,讓你看到請求金額與實際判賠金額之間的落差:
| 案件類型 | 法院/字號 | 請求金額 | 判賠慰撫金 | 法院審酌重點 |
|---|---|---|---|---|
車禍受傷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1號 | 15萬元 | 3萬元 | 兩造學經歷、收入程度;二審維持 |
車禍(雙方互有過失)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84號 | 一方73萬元、他方87.6萬元 | 一方20萬元、他方10萬元 | 學經歷、經濟能力、傷勢、治療情形、過失情節 |
家庭暴力(長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字第1號 | 50萬元 | 8萬元 | 婚姻期間多次咆哮、辱罵、丟擲物品,早年並有毆打致傷 |
共同傷害(少年案件) | 20萬元 | 10萬元 | 雙方學歷、職業、月收入、有無不動產、事故經過 | |
外遇(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53號 | 200萬元 | 30萬元 | 明知有配偶仍發生性行為長達2年;雙方均博士畢業、財產所得狀況 |
乘機性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 | 148萬7,290元 | 60萬元 | 雙方所得與名下財產筆數、加害行為對生活的影響程度 |
⚠️ 上表僅是個案整理,不是行情表,也沒有拘束力。相同案由在不同法院、不同財力組合下,結果可能相差數倍。
車禍受傷可以請求多少精神慰撫金?
從上表看得出來,單純挫傷、擦傷等未留下重大後遺症的案件,實際核定金額往往在數萬元之譜;傷勢愈重、治療期間愈長、留下永久性障礙者,法院給的數字才會顯著上升。關鍵不是「我覺得很痛苦」,而是傷勢、治療期間、後遺症與生活影響有沒有被證據撐住。
外遇可以求償多少?要用哪一條?
請注意條文依據:外遇求償走的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不是直接引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53號民事判決中,配偶請求200萬元,一審判30萬元,二審駁回雙方上訴,30萬元定案。
該案還處理了一個大家很關心的問題:外遇證據是配偶擅自取得的,還能不能用? 法院認為,該電子郵件是由第三者的配偶並非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後交付,原告本身並非以不正方式取得;且該等私密行為若不提出郵件即無從證明,屬防衛權益所需,未逾社會相當性,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具證據能力。
性侵害案件的精神慰撫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第一審)核定60萬元。要注意的是,該案是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而來,這條路徑在程序費用上有明顯好處,詳見下文。
被辱罵、名譽受損可以請求嗎?
可以,依據仍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名譽),且名譽被侵害者還可以一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能不能拿到錢,要看侵害是否確實發生。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1號案件中,上訴人因對方以簡訊及通訊軟體傳送侮辱言詞,另外請求名譽權慰撫金15萬元,原審認定金額為0元,二審亦駁回其上訴——訊息若僅在當事人兩人之間往返,能否構成名譽權侵害,本身就是爭點。
車禍的「過失相抵」怎麼算?用一則真實判決拆給你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84號民事判決,是理解過失相抵最好的範本。該案兩造因同一場車禍各自受傷,各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合併辯論、合併判決。
判決明確記載:
兩造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並合意吉OO應負70%、林OO應負30%之過失責任。
法院的計算順序是這樣的:
第一步:先核定各自的慰撫金。 吉OO請求73萬元,法院認20萬元為適當;林OO請求87.6萬元,法院認10萬元為適當。
第二步:算出各自的損害總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修車費等,並已計入上面核定的慰撫金)。 吉OO為1,006,569元,林OO為1,452,176元。
第三步: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按對方的過失比例計算可請求金額(判決並敘明「元以下四捨五入」):
| 請求人 | 損害總額 | 乘以對方過失比例 | 可請求金額 |
|---|---|---|---|
吉OO(自身過失70%) | 1,006,569元 | × 30% | 301,971元 |
林OO(自身過失30%) | 1,452,176元 | × 70% | 1,016,523元 |
第四步:主文分別命雙方給付。 主文是「林OO應給付吉OO301,971元」與「吉OO應給付林OO1,016,523元」,並各自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這裡要更正一個常見誤解:**法院並沒有把兩筆金額互相抵銷後只判差額。**抵銷是當事人的權利,須由一方行使抵銷權,法院不會主動代為抵銷。本件主文就是兩條各自獨立的給付命令。
另外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該案法院在核定慰撫金時就已經「兼衡兩造之過失比例」,之後再依民法第217條做一次過失相抵。因此在訴狀中主張對方過失比例時,要意識到它可能被評價兩次。
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期限與程序:五個會直接影響你拿多少的重點
一、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最長10年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外遇案件尤其要注意起算點——「知道有這件事、也知道對方是誰」的那一刻,2年就開始跑了。等刑事程序全部走完再提民事,常常已經來不及。
二、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省下裁判費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請求範圍依民法規定,慰撫金當然包含在內。
更關鍵的是刑事訴訟法第504條: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而**「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上面提到的新北地院乘機性交案與臺中地院車禍案,都是走這條路徑進入民事庭的。
三、金額開太高,敗訴部分的裁判費要自己扛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以此類推。
新竹地院113年度家簡字第1號的計算書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原告請求5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最後獲判8萬元,法院確定被告只需負擔810元(15%),其餘由原告自己負擔。獅子大開口不是沒有代價的。
四、和另一名共同加害人低額和解,可能連累你對其他人的請求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民法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判決把這個機制算得非常清楚:原告可請求的總額為100,850元(醫療費850元+慰撫金10萬元),共同加害人共4人,依法每人應分擔25,212.5元。原告先與其中兩人各以1萬元成立調解並拋棄其餘請求權,低於應分擔額的差額各15,212.5元,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發生絕對效力,不能再向其餘加害人請求。結果原告對剩下兩人只能請求50,425元。
實務啟示:多名加害人的案件,和其中一部分人和解前,務必先估算「依法應分擔額」。
五、金額大小決定你能不能上訴第三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對於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同條第3項授權司法院得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實務上現行門檻為150萬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1號判決即載明「上訴人勝訴部分,未逾1,500,000元,不得上訴」。
換言之,慰撫金判個幾萬元、幾十萬元的案件,二審就是終點。這也回頭印證了前面說的:一審一定要打好。
如何提高獲賠金額?五個實務建議
- 第一時間把所有受傷部位一次記載清楚。 高雄地院簡上字第81號的教訓已經很明白:事後補的診斷證明書,因果關係站不住腳。
- 蒐集能對應「痛苦程度」的證據。 就醫紀錄(含精神科、心理諮商)、用藥紀錄、請假或工作損失證明、親友對情緒變化的說明,都能具體化第195條所稱的「損害」。
- 把加害情節寫得具體。 法院衡量的是「實際加害情形」——外遇的往來訊息、持續期間、車禍的現場照片與傷勢照片,愈具體愈能拉高數字。
- 主動提出雙方經濟狀況的線索。 法院雖會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資料,但對方的職業、經營事業、不動產等資訊由你點出來,有助於法院形成「加害人有負擔能力」的心證。
- 審慎決定請求金額,並評估調解。 請求金額直接決定裁判費與敗訴風險(見上);調解成立則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直接作為執行名義,實務上比拖完三審更快拿到錢。
常見問答(FAQ)
Q:精神慰撫金有上限嗎?
A:法律沒有規定金額上限。民法第195條只寫「相當之金額」,具體數額屬事實審法院的裁量範圍,法院會依判例揭示的標準(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但別忘了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的上訴利益門檻——金額不夠高,二審就是最後一關。
Q:一定要提出精神科診斷證明嗎?
A:不一定。新竹地院113年度家簡字第1號就在沒有引用精神科診斷的情況下,直接認定長期家暴「堪認其精神上確受有相當之痛苦」。但如果你主張的是某一項具體傷害或後遺症(例如疤痕、失能),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在你身上,此時醫療紀錄就是決定性的。
Q:加害人很窮,判賠金額會降低嗎?
A:會被納入考量。「雙方身分資力」本來就是最高法院判例列出的審酌事項,法院也會調閱雙方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但這只是眾多因素之一,不代表加害人沒錢就可以免責。
Q: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嗎?
A:不行,兩者性質不同。精神慰撫金是填補非財產上損害,不是處罰。懲罰性賠償必須有特別法依據,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重大過失為3倍以下、過失為1倍以下;公平交易法第31條則規定,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一般侵權行為沒有這種加成。
Q:被害人過世了,家屬還能請求他的精神慰撫金嗎?
A:要看時間點。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被害人生前已經起訴或已與加害人達成賠償契約的,繼承人才能承接。至於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其父、母、子、女及配偶另可依民法第194條以自己的名義請求,這是獨立的請求權,不受第195條第2項限制。
Q:判決確定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A:確定的終局判決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的執行名義,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財產、扣押薪資或存款。依法院成立的和解、調解(同條項第3款)與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第4款)同樣可以執行,這也是實務上鼓勵調解的原因之一。
精神慰撫金是法律留給被害人填補心靈創傷的空間,它沒有固定公式,卻有一套穩定的審酌邏輯: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加害行為的情節、被害人痛苦的程度,再加上與有過失的調整。真正拉開金額差距的,往往不是案情本身,而是證據做得夠不夠具體、程序有沒有走對、時效有沒有守住。
如果你正面臨需要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情況,建議儘早整理就醫與事發證據,並在2年時效內採取行動;案情涉及多名加害人、刑民並行或金額較高時,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請求金額與訴訟策略,通常比事後補救划算得多。
本文引用之判決文字均取自司法院公開之判決原文;為便於閱讀,部分段落以「……」標示省略處。判決當事人姓名已依去識別化原則處理,完整內容請參閱各該判決書。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本文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