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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請求標準|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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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認定標準與實際判決金額

被辱罵、被造謠、被公開羞辱,只要人格權遭到不法侵害而在精神上受有痛苦,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慰撫金」),不必先證明自己損失了多少錢。條文明列可請求的情形是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不法侵害,以及「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實務上最常見的是名譽權受侵害。

至於金額,法院沒有公式,而是依實際加害情形、造成的影響,以及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個案核定。本文逐件查證的判決顯示:單純言語辱罵的慰撫金多落在1萬元至4萬元;要拿到10萬元以上,通常必須是有具體不實指摘、傳播範圍廣、且被害人職業聲譽受直接衝擊的案件。以下用真實判決把認定標準、金額落點與求償流程一次講清楚。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主要依據是**民法第195條(條文全文)第1項前段**,白話說就是:不法侵害別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縱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項後段還規定,名譽被侵害的人另外可以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搭配使用的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文查證的六件求償成立的判決,請求權基礎全部是這兩條的組合。

另外**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這是「請求對方停止繼續侵害」的依據,和請求金錢賠償是兩回事,法院會分開判斷。

還有一項很少被提到、卻可能直接讓求償落空的規定:民法第195條第2項明定,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被害人如果在提起訴訟前過世,而加害人也未曾以契約承諾賠償,這筆慰撫金原則上不會變成遺產由繼承人接手;想保留它,只能趁被害人生前起訴或取得對方的賠償承諾。

二、哪些情況真的可以請求?從判決看法院的認定標準

被罵一句就構成侵害名譽嗎?法院看的是「社會評價有沒有被貶損」

法院判斷名譽有沒有受損,標準是社會上對個人的評價是否遭到貶損。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所述,被告以LINE傳送「白癡」、「你真的腦子有洞」、「婊子」等語彙,法院認定「確足使社會上對原告個人評價有所貶損」,因而構成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這裡有一個常被誤會的重點:侵害名譽不以「傳遍社會」為必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引述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指出,行為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所以在幾個人面前罵、在小群組裡罵,一樣可能成立。

「可受公評之事」的善意評論,為什麼告不成?

言論如果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的善意評論,即使用詞尖銳,仍受言論自由保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且不得上訴而確定)就是敗訴的典型:被上訴人在部落格談網路著作權問題時寫下「國內惡名昭彰的『○○』案例」,上訴人請求慰撫金20萬元。法院逐句拆解全文後認定,「惡名昭彰」形容的是「該案例」而非上訴人其人,該文並未針對上訴人個人的品性、人格作出評價,而係就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因此判決上訴人敗訴。

換句話說,要告成的關鍵不是「用詞難不難聽」,而是有沒有針對特定人的人格作出貶抑。刑法第311條也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列為不罰事由,民刑事的評價方向一致。

隱私、信用、自由被侵害呢?多了「情節重大」這道門檻

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列舉項目中,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是明文保護的法益;至於**「其他人格法益」則必須「情節重大」才能請求慰撫金**。這是條文用語上的差別,常被忽略。

同條第3項還有一個常被漏掉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前兩項規定。也就是說,破壞親子或配偶身分關係而情節重大時,被害人也可能請求慰撫金。

公然侮辱和誹謗差在哪?刑度與民事金額都不一樣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有沒有指摘具體事實。抽象地罵人「白癡」「畜生」屬公然侮辱;具體指稱某人侵占款項、遭檢方調查,則屬誹謗。10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就以「已非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堪以比擬」一語,點出這條界線。

罪名條文法定刑民事金額落點(依本文查證判決)
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第1項
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1萬至4萬元
以強暴犯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第2項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誹謗
刑法第310條第1項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7萬至20萬元
散布文字、圖畫誹謗
刑法第310條第2項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7萬至20萬元

刑法第310條第3項另設有真實抗辯: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兩罪依刑法第314條均為告訴乃論。

刑事被判無罪或不起訴,民事就一定告不成嗎?

不一定。憲法法庭判決(公然侮辱罪案)已限縮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處罰範圍,明白指出「名譽感情」不是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法益,並要求法院依個案表意脈絡權衡;但該判決同時載明,民事法律有關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所涉侮辱行為的認定,並非該判決意旨所及,仍應由民事法院本於職權個案決定,而且冒犯他人名譽感情的侮辱性言論,依其情節仍可能成立民事責任。

該判決另外兩點對民事求償很有參考價值:其一,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未必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其二,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布的侮辱言論,因較具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可能損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這解釋了為什麼網路留言的求償成立率相對高。

至於指摘具體事實的誹謗,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誹謗罪案)補充釋字第509號解釋,表明表意人縱無法證明言論為真實,若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為真實,即屬不罰。實務上「有沒有查證」也常是民事判斷是否「不法」的關鍵。

三、精神上受有痛苦要怎麼證明?有診斷證明書就一定加分嗎?

請求慰撫金的前提是人格權受侵害且精神上受有痛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所述,「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常見的舉證方式包括身心科診斷證明書、就醫與用藥紀錄、親友證詞,以及因名譽受損而被調職、離職的客觀資料。但這裡要更正一個網路上常見的誤解:提出診斷證明書不等於金額一定會提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中,原告被辱罵「神經病」後提出診所診斷證明書為證,請求8萬元。判決理由的行文是「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固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惟……」,法院審酌雙方資力與原告精神上可能承受的無形痛苦後,認為8萬元顯屬過高,核減為1萬元。可見診斷證明書能證明「痛苦存在」,卻不必然拉高金額——金額主要仍由加害情形與雙方身分資力決定。

另外要注意舉證責任的分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在112年度訴字第609號案件中,原告除了求償,還請求法院命被告不得再騷擾,法院即以原告未能舉證其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為由,駁回這部分請求。求償和聲請禁止侵害,舉證的對象並不相同。

四、慰撫金怎麼算?法院實際判多少錢

法院核定慰撫金會看哪些因素?

判決引述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表示: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並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謂「相當」,即應以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附帶說明: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107年12月7日修正施行前選編的判例,未經停止適用者,其效力已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並非另有拘束力的法源。)

從查證的判決可以整理出六項法院實際使用的因素:

因素法院實際審酌的內容判決依據
加害程度與用語
是抽象謾罵,還是指摘具體不實事實
10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認定屬具體事實指摘,「已非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堪以比擬」
傳播範圍
僅存在雙方之間,或第三人得共見共聞
112年度訴字第609號以「系爭言論僅存在兩造間並未擴大」為酌減理由
雙方身分地位
教育程度、經驗及工作情形
106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雙方經濟狀況
以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為據
106年度簡上字第37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2號
侵害情節與場所
是否在被害人執業場所、是否經制止仍持續
10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損害程度
精神上可能承受的無形痛苦等一切情狀
109年度壢小字第1號

要特別澄清一個流傳很廣的錯誤觀念:慰撫金不是懲罰性賠償。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在論述民法第195條時明白指出,該條的救濟目的「仍係在填補損害,而非進一步懲罰加害人」。所以「對方越有錢就一定判越多」並不成立——10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中,加害人100年度財產總額僅3萬4,040元、所得總額僅3,893元,法院仍判賠20萬元。

一審判太少,二審有機會加碼嗎?

有。108年度簡上字第42號就是實例:鄰居於106年8月間三度在住處前以「骯髒鬼」、「畜生」、「幹妳娘」等語辱罵兩名被害人,一審各判賠1萬元,兩造均不服而分別上訴、附帶上訴。二審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加害人「無故以上開不堪入耳之言詞辱罵」的情節,認定各以3萬元為適當,主文因此諭知加害人應再給付各2萬元,加害人本身的上訴則被駁回。三次辱罵、當街公開、對象兩人,是金額被拉高的主因。

則示範了法院怎麼「查資力」:該案兩造為同學關係,因保險理賠糾紛而以簡訊辱罵,判決明白記載法院審酌了兩造教育程度、經驗及工作情形、經濟狀況、侵害情節、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並以卷內的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為依據,認定慰撫金3萬6千元為適當,二審維持一審判決。這也提醒:對方的所得與財產資料,法院會依職權調取,不必自己去查。

真實判決金額對照表:從0元到20萬元

判決字號案件事實原告請求法院判准
調解結束後在法庭外辱罵「神經病」
8萬元
1萬元
前配偶以LINE傳送多則辱罵訊息
20萬元
2萬元
鄰居三度在住處前公然辱罵
各10萬元
各3萬元(一審各1萬元,二審再加2萬元)
同學因保險理賠糾紛以簡訊辱罵
—
3萬6千元(二審維持一審)
部落格連續發文誹謗,刑事誹謗罪已確定
20萬元
7萬元
於法庭內外指摘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並遭檢方調查,刑事誹謗罪已確定
20萬元
20萬元(上訴駁回)
部落格文章稱「國內惡名昭彰的○○案例」
20萬元
0元(善意評論,上訴駁回)

看得出兩個規律:抽象辱罵通常是萬元級距,指摘具體不實事實並經刑事誹謗罪確定的案件,才可能上看十萬元以上;而被害人若具專業執業身分、侵害又發生在其執業場所,金額明顯較高。上表中3萬6千元那件源於保險理賠糾紛,這類爭議的處理架構可參考保險法律指南。

「請求20萬只判2萬」有什麼代價?裁判費與訴訟費用負擔

多要一點不是沒有成本。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敗訴部分的訴訟費用原則上由自己負擔。

請求金額第一審裁判費通常適用程序
10萬元
1,000元
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20萬元
2,000元
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50萬元
5,000元
簡易程序
100萬元
10,000元
通常程序

112年度訴字第609號就是活教材:原告請求20萬元、判准2萬元,主文第三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求償金額灌水,換來的是自己承擔絕大部分訴訟費用。

五、如果對方是家人或前配偶,可以另外主張什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把「騷擾」定義為: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同條第5款另外定義「跟蹤」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兩者是不同款次的不同概念,不要混為一談。

適用對象則規定在第3條,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一定親等內的血親姻親等家庭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所以離婚後前配偶間的辱罵訊息,仍有本法適用餘地。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時,得核發通常保護令,內容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等多款。

不過要提醒:民事求償和保護令是兩套程序,認定標準與證明度並不相同。在112年度訴字第609號中,原告雖主張系爭言論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騷擾行為,但判決理由僅就侵害名譽權部分為認定並判賠2萬元,並未在該判決中認定構成家暴法的騷擾;判決還特別說明,通常保護令依非訟事件法理採較寬鬆的自由證明法則,與民事訴訟事件的審理及證明度不同。在保護令程序被認定的事實,不必然等於民事訴訟也會照單全收。

六、除了賠錢,還能要求對方做什麼?法院可以命對方道歉嗎?

**不能。**憲法法庭判決主文明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該判決同時指出仍可採行的替代手段: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固然可以鼓勵或期許加害人道歉,但不能以判決強制。

實際結果可以直接看112年度訴字第609號:原告一併請求被告不得持續騷擾、應向原告道歉並賠償20萬元,法院最後只判賠2萬元,道歉部分依憲判字第2號意旨駁回,禁止騷擾部分則因未能舉證人格權有繼續受侵害之虞而駁回。慰撫金、道歉、禁止侵害是三項各自獨立的請求,能不能准許要分別判斷。

七、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實際要怎麼做?

步驟1:先確認還在時效內

這是最容易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一步。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如果打算同時走刑事,時間更緊:公然侮辱、誹謗依刑法第314條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

步驟2:立即蒐證

所有辱罵訊息、貼文、留言都要截圖存檔,最好包含時間與發送者帳號,不要因為一時氣憤就刪除對話紀錄。現場辱罵可以錄音錄影: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監察者本身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非出於不法目的」是條文明定的要件,不可省略。另外可請在場親友作證,109年度壢小字第1號能勝訴,關鍵就是在場證人於刑事庭具結作證。

步驟3:評估侵害的性質

分辨你遇到的是抽象謾罵,還是指摘具體不實事實(例如「他侵占公款」「他被檢方調查」)。後者屬誹謗性質,加害人須就是否經合理查證負擔說明責任,金額落點也明顯較高。同時記錄侵害是單次還是持續、私下還是公開、有多少人看得到。

步驟4:選對程序,能省的錢先省下來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第488條,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經刑事庭依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同條第2項明定免納裁判費。109年度壢小字第1號、100年度訴易字第27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都是走這條路徑,判決並明白記載原告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
  • 小額程序:請求給付金錢且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但要注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等於幾乎沒有第二次機會重新認定事實。
  • 簡易程序: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

步驟5:撰寫訴狀,把三項請求分開寫

訴狀要寫清楚:被告做了什麼、侵害了什麼權利、你因此受有什麼精神上痛苦、請求多少金額。若要一併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記得依111年憲判字第2號意旨改寫成刊登判決書或勝訴啟事,不要再寫「命被告道歉」。若要請求禁止繼續侵害,必須另外舉證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

八、常見問題

Q:被老闆罵「廢物」、「沒用」,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A:要看是針對工作表現的評價,還是針對人格的攻擊。**針對職務表現的負面評價,依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對他人職業上言行(工作表現、著述演講之內容及品質等)發表負面評價,可能具有專業領域的正面價值,未必構成侵害。但若攻擊的是品格、私生活,或在其他同事面前公開羞辱,使社會評價受貶損,就可能成立。

Q:網路上被酸民辱罵,告得成嗎?

**A:純粹人身攻擊或捏造事實,告得成;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的善意評論,告不成。**這正是99年度上易字第826號被判敗訴的原因。實務上多先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由偵查機關調取發文者資料。要留意113年憲判字第3號指出,網路言論具持續性、累積性與擴散性,損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但同一判決也說,自願成為公眾注意、評論對象的自媒體經營者,對來自公眾的評價應有更大的忍受義務。

Q:沒有看醫生,還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A:可以。**本文查證的判決中,多數並未以診斷證明書作為認定依據,法院是從言論內容、場所、雙方關係直接推認精神痛苦。反過來說,109年度壢小字第1號提出了診斷證明書仍只判1萬元。醫療證明是佐證,不是門檻,也不是保證加價的籌碼。

Q:對方沒錢,告了會不會拿不到錢?

**A:判賠金額不必然因對方沒錢而縮水,但實際受償仍取決於對方有無財產可供執行。**10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的加害人當年度所得僅3,893元、財產總額3萬4千餘元,法院仍判賠20萬元。取得確定判決後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日後對方有財產時仍可執行;若有脫產疑慮,可先聲請假扣押。

Q:我可以請求多少錢?有沒有上限?

**A:沒有法定上限,但請求金額要有依據。**參考上方對照表:抽象辱罵多為1萬至4萬元;指摘具體不實事實並經刑事誹謗罪確定者,7萬至20萬元都有實例。請求金額遠高於法院可能核定的數額,敗訴部分的訴訟費用會回到自己身上(112年度訴字第609號的原告就負擔了97%的訴訟費用)。

Q:除了賠錢,可以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嗎?

**A:不行,法院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依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可改請求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勝訴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當事人自願在和解條件中約定道歉則不受此限。

Q:已經提刑事誹謗告訴,還要另外提民事嗎?

**A:要,而且刑事判決確定對民事求償幫助很大。**刑事程序是追究刑責,不會替你拿到賠償。100年度訴易字第27號與10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的加害人都已因誹謗罪判刑確定,民事法院直接調取刑事卷證認定事實,兩案分別判賠7萬元與20萬元。程序上更划算的做法是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免納裁判費。

九、結論:先算時效,再算金額

精神損害賠償不是「心情不好就能告」,而是三個要件的組合: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精神上確實受有痛苦、兩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可受公評之事的善意評論、針對工作表現的專業批評,都可能不構成侵害。

真正要放在心上的實務重點有四個:第一,2年時效與6個月告訴期間,逾期就沒了;第二,蒐證要即時,截圖、錄音(非出於不法目的)與在場證人都是關鍵;第三,請求金額要對準判決落點,灌水只會讓自己負擔訴訟費用;第四,能走刑事附帶民事就走,免納裁判費。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這是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在民法上的具體展現。法律給了請求權,但它保護的是願意及時、有依據地行使權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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